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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健康医疗大数据下的患者隐私保护

2020-03-04沈琰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6期
关键词:隐私权医疗机构医疗

沈琰

摘 要:近年来,新医改政策和各类高新技术凭借强大的赋能力,将中国的医疗信息化产业推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互联网医疗、智慧医疗这些新型模式不断在发展和推进,使传统的就医诊疗模式发生着变革。随之而产生的医疗数据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增长,这些海量医疗数据构成了健康医疗大数据,涵盖着患者诊疗的方方面面,如何在存储和运用这些医疗数据的同时兼顾保护好患者隐私信息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健康医疗大数据;患者隐私保护

1健康医疗大数据

1.1定义

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而信息是数据的内涵,两者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对同一数据不同的解释,可以传递出不同的信息,从而影响信息接收者对客观世界的判断。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产生的与患者诊疗相关联的数据,包括个人健康大数据、医疗诊断大数据、药物记录大数据和医院运营大数据4个方面。其中个人健康大数据主要指个人健康的档案、个体体征数据等,医疗诊断大数据主要指患者在就医诊治时的电子病历数据、医学影像数据、检验检查数据等,药物记录大数据主要指个人用药记录及过敏情况,医院运营大数据则主要指医院对于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所购用药品、器械耗材等等进行成本核算及运营管理、决策参考的数据。

1.2 现状

目前,随着大数据时代下移动互联、智能传感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与信息感知方式的发展和变化,深刻改变着各个传统行业,医疗行业也不例外,互联网医疗、智慧医疗这些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就医模式不断在发展和推进。与此同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健康医疗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在政府政策的推动和指引下,给患者和诊疗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于原本未知的医疗服务行业产生的数据正在逐渐透明化,若不能完善地保护好这些数据,将对患者隐私带来很大危害。

2 健康医疗大数据下的患者信息和患者隐私权及特征

2.1 患者信息

患者信息是指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就诊卡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和医疗健康信息(病史、病历、检验检查、用药、健康信息等)。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接受诊疗护理,需要医院多个学科、多种医疗设备、多类人员提供各种服务,整个过程需要不同的信息系统支持,从而产生了各类和患者有关的数据,包括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诊断诊治记录、患者的检验检查数据、医学影像数据等。

2.2 患者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而医疗大数据环境下,患者的隐私权在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方面都有所变化,指患者对与个人健康、身份有关,以大数据形式存储在电子媒介上,具有医疗价值和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或医疗健康机构采取保密措施的个人敏感信息和健康信息等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控制、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具体人格权。

2.3 特征

健康医疗大数据环境下的患者隐私权的产生和控制程度有别于传统模式,传统模式下是由个体产生和控制,而大数据模式则完全掌握在了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机构,这使得患者对于其自身的隐私控制程度下降,而此时的患者隐私权也已具备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其经济价值远远高于了传统模式。

3 健康医疗大数据下的患者隐私泄露及保护对策

3.1 患者隐私泄露

关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患者隐私泄露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医疗机构的内部业务流程中存在多个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访问可能会造成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中的隐私泄露;另一方面在信息平台传递过程中,包括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区域性平台数据交互等,可能会造成数据泄露。而数据的泄露会危及患者个人隐私,如孕产妇个人数据的泄漏,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推销、诈骗等问题。

3.2 保护对策

3.2.1 加强行业自身管理

从医疗机构角度出发,应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对于患者隐私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于患者隐私信息保护的意识。信息部门应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阻断黑客攻击等对于患者信息的窃取,同时严格管理信息系统分级权限,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部门及第三方人员获取患者隐私數据,而对于医护从研究角度索取数据的情况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医疗机构也应建立对应的患者隐私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发生数据泄露后的处理方式及处罚力度。

3.2.2 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体系

应建立患者隐私安全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可将信息系统内的患者隐私信息按照人身性及价值性进行分级,按照级别来保护,比如对于诊断信息、病史信息等内容可加强保护。同时,在患者的隐私信息被采集和利用时应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并进行最小原则有限采集和利用,明确全面保管责任,一旦发生患者隐私信息泄露、遭到侵犯时,有相应机制进行追溯和处理,有参照的赔偿方案。

参考文献:

[1]旷弯,许俊业.健康医疗大数据下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福建质量管理》,2018,21:175

[2]蒋言斌,李响.我国医疗大数据患者隐私权保护及其模式选择.《现在医学与法律》,2018,10(1)

[3]何雨洋,李海霞.论移动医疗服务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法制博览》,2020,4(中):59

[4]周斌,沈黎,吴檠,刘伟.赵雪飞浅论医疗数据及其安全防护 《医学与社会》,2020,9:101-105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信息中心  2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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