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及其协调的研究
2020-03-04何长群
何长群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之间趋同速度持续增快,尤其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面,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之间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与方式。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进行分析,才能使二者获得协调,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之后提出协调措施,以期促进双方共同进步,获得更好发展。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协调措施
前言:通过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使我国会计工作、国际会计工作之间互相接轨,但对于所得税方面来说还存在一定差异,尤其对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来说,其与会计准则之间差异逐渐扩大,也可以将其看作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规定之间互相分离的必然结果。因此通过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差异进行分析,可以使会计与税法形成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一、产生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使用主体原因
对于会计准则方面来说,其使用主体为企业,工作过程中会遵循国家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完成报告、计量与确认,使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运营成果与资金流量等情况被充分反映出来,企业中股东、债权人、管理当局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决策。不同信息使用者会基于自身角度,对会计信息进行利用与消化。尤其对于企业中的股东与领导者来说,他们更加需要可以影响到企业未来发展与决策的相关信息,使股东权益达到最大化目标。对于企业的债权人方面来说,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1]。但对于所得税制度方面来说,其使用主体为征税机关,其会利用会计信息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完成征税,从而确保税款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上交,为国家税收收入提供保障,同时还可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使社会分配更加合理。
(二)核算依据因素
在对于确认费用与收入方面,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虽然都会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做核算的基础,可财务会计还应将修订性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作为基础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所得税制度方面,其权责发生制合理性标准不同于财务会计方面,其更倾向于合法性、确定性。因此也可以看出,所得税制度中的支出会将实际发生现象当做标准,收入方面会将合同内约定作为主要标准。
(三)业务判断标准因素
对于会计准则方面,对于大部分会计处理过程中,会依据会计人员的判断完成相关业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但所得税制度方面则规定企业的各项发生业务务必真实,不包括预估的,获得的收入与扣除的费用应为确定的,只有具备合法依据或经过税负机关审批后,子才能完成缴纳或抵扣税额等操作。另一方面从信息质量来看,会计准则更加注重重要性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所得税制度则更加细致,只要是企业发生了税法明文规定的应纳税事项,就必须依法完成纳税。
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类型
可以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划分成两种类型:第一,永久型差异。主要表现为某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在对收益、损失、费用等方面計算时口径不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这种类型的差异仅在某个时期发生,之后可能也会继续发生,但无法转回,可以理解为这种差异只会对当期产生影响,并不会对其他会计期间产生影响。例如国债利息、各种类型的罚金[2]、赞助支出等相关项目在纳税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差异,在当期损益中加入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与其产生影响纳税的金额,不会对以后各期产生递延。第二,暂时型差异。主要表现为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的差额。主要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三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基础,从而导致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时期范围中,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同样会造成未来期间内应交所得税出现增加或减少现象,使企业最终形成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
三、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有效协调措施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持续扩增,大幅增加纳税人的财务成本,还由于纳税调整方面要求十分复杂、十分具体,从而导致财务人员无法对纳税调整要求与方法充分理解,发生无意识的违反税法等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差异进行协调具备重要价值与意义。
(一)从制度方面增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间协调性
对会计准则进行制定与日常管理是我国的财政部门,对于所得税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则是由我国税务总局主要负责,这两个不同部门间含有不同的工作目标,从而很容易造成会计准则与相应法规制定过程中发生立法取向不同的问题。因此为使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获得协调,应增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在会计界内的交流与沟通,才能有效加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间协调实效性。
对于所得税制度方面,应借鉴并汲取会计准则中十分有效、科学的部分,将自身较为落后的规定进行有效弥补,例如应将保护税源、减少企业投资风险、对债权人提供保护等条件作为基础制定相应税收制度,使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比例与范围进行拓展,从而将企业资产价值充分反映出来。与此同时,为避免企业发生计提秘密准备金问题[3],所得税制度还应明确规定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避免出现税源流失情况。征税部门不仅应对披露会计信息进行高效利用,同时还应要求会计准则使涉税信息披露更加规范,从而为税收监管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降低征税成本,增强税收征管整体效率。
(二)从内容方面增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间协调性
在日常开展各项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会计方法选择类型,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处理方式更加规范,使税款计算更加准确、获得简化,同时还应较少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导致的期末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尤其对于主要群体小型企业来说,不仅需要统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要依据所得税制度中规定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例如收入确认原则方面尽可能减少有关风险与报酬转移的会计职业判断;对于资产初始、后续计量方面,例如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方法与减值等方面都应与税法制度或相关规定形成统一。
(三)从会计处理方法方面对差异进行完善与改进
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对所得税差异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主要是采用调整所得税申报表中内容的方式,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也不包含会计记录。为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间差异的形成与完整地纳税调整情况充分反映出来,企业还应增加纳税调整备查账,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例如企业应在所得税与利润总额两个项目之间增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这三个项目,之后依据备查账中内容重新分析、记录、计算并填列具体调整金额,使差异调整被充分反映出来。但对于企业方面来说,应尽量使用所得税法规定中可允许的相关方法,从而有效减少纳税过程中存在的差异。
结语: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间差异是必然存在的,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协调并逐渐减小。因此应注重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差异进行分析,才能使二者获得更好的协调,使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之间相辅相成,共同获得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冯舟.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差异协调研究[D].安徽:合肥工业大学,2016. DOI:10.7666/d.Y3028808.
[2]王雅楠.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1.
[3]张苗苗.所得税会计处理模式探析[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1.
(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