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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策

2020-03-04周婷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对策

摘 要: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额不断攀升,无论是从保证我国税收的来源还是从营造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来看,规范电子商务征税十分有必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无纸化及交易主体的多样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着征收难的问题。本文从规范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对策

一、规范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一)保障我国财政收入

自电子商务产生以来,其交易规模逐年保持高速增长。2020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我们商品、服务的主要交易方式,其巨大交易额的背后蕴藏着一笔不小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及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收难的问题普遍,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必须要加强税收监管,保障我国税收收入不会流失。

(二)营造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

传统交易主体一般都经过了税务登记,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缴税。电子商务较传统交易而言,存在很多的优势。最大的优势之一便是税收成本优势,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的征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商家随意刷单来抢占市场份额的风气,与传统交易主体进行不公平的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征税,电子商务主体基于税收因素考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刷单行为。因此,规范电子商务征税有助于营造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关于税收的相关法律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但是该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的适用性不是很高,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是结合相关法律来看,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这些细节方面的相关规定还不够详细具体。法律体系不完善,征税部门无法可依,就会造成电子商务征税困难重重。同时,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时候相对复杂,例如主体A在某平台上注册在B地,发货地是C地,经营在D地,那么这样的一个主体征税部门想要对其征税的话,最大的问题是要确定纳税地点,但是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体系不完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核查困难,税务征收部门难以事后核查交易主体真实的应缴纳税款,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而出现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逃税避税。此外,很多电子商务店铺规模较小,利润较低,这也是间接造成经营者逃税避税的因素。

(三)消费者网络购物普遍不索取发票

我国传统的税收监管方式之一便是以税票来进行监控,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种方式实施起来更加困难。消费者尤其是C端除非是出于报销、账务处理等需求,一般不会向卖家索要发票,卖家也不会主动在寄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提供发票。因此,通过税票来开展征税不太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征税实施过程中存在无税可依的难题。因此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对电子商务活动不同交易模式(B2B、B2C、C2C)下的谁来纳税、什么阶段纳税、什么地点纳税、什么时间纳税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時,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一般没有纸质凭证,可尝试将电子交易凭证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但电子交易凭证又具有容易篡改、涂改的问题,可尝试通过强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店铺的行为进行管理来避免这一问题。

(二)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征税过程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数据信息都会保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并且平台有控制卖家不能随意修改交易数据如金额、日期等的技术条件,对已经完成的电子交易凭证系统自动加上水印或者平台的电子印章,同时不能继续修改,另外还可尝试建立一套税务、多平台、多卖家互认的电子凭证号(类似于实体的纳税识别号+税票号),该凭证号唯一且生成后不能修改。此外,税务管理及征收部门可发挥电子商务平台这一集中了所有卖家海量交易数据的优势,从平台入手,在卖家入驻平台的时候增加主体识别环节,也就是类似于实体店的税务登记,对B端或者C端卖家进行分类,再根据相关法律体系进行税务征缴。同时,平台有义务识别并提供多家店铺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店铺名单,便于后续进行税务征缴和核查。

(三)改进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纳税方式

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化”特征相适应的纳税方式。现有的去纳税点申报纳税的方式已经不太适合电子商务这种业态,必须建立电子化纳税方式。提供电子商务卖家电子申报纳税的专门系统,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通过系统基本可完成纳税环节。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惩罚机制,完善偷税漏税举报通道。消费者可通过投诉渠道匿名举报拒不提供发票或者假发票的行为,征税机关可通过平台合规的调取部分店铺的数据进行抽查,对逃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严惩,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且对于屡教不改的店铺可采取永久封店的措施。

电子商务活动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背后的税收问题值得我们引起重视。现有的税务体系中必须将电子商务活动这一业态考虑进来,在传统纳税模式上进行不断补充、完善,探索适合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法律体系,对于保障我国财政收入不会流失、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鲁冬阳 王馨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J].市场研究,2020(07):38-40.

[2]李嫣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20(02):36-38.

[3]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9(14): 85-86.

[4]刘畅.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9(23):34-35.

[5]王珊.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完善[J].社会政策研究,2019(3):126-136.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周婷,1989年12月,女,汉,湖北省黄冈市,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助教,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源计划,武汉晴川学院.

(武汉晴川学院  湖北  武汉   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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