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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点

2020-03-04郜青华

绿色环保建材 2020年6期
关键词:热电火电燃煤

郜青华 刘 璐

1.江苏省徐州环境监测中心;2.南京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 火电建设项目特点

电力行业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煤电行业占我国电力生产领域的主导地位,随之带来的环境污染防治压力不容忽视。超低排放限值的提出与实施使得我国火电行业污染防治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在日趋严格的法规政策推动下,火电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得到了升级改造,通过引进先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我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预测,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管理方案,对促进“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至关重要。提高环保部门对火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效性,对于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项目投资风险,促进行业发展转型,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2 火电项目环评审批关注要点

为规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统一管理尺度,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印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根据审批原则,火电项目环评文件需要符合一系列要求,主要包括: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政策相符,项目选址合理,满足相关功能区划要求,达到一定清洁生产水平,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超低排放规定、满足相应总量控制要求并有具体平衡方案,落实煤炭替代方案,改扩建项目还需满足“以新带老”、“上大压小”要求,提出环境监测及管理方案,按规定落实公众参与等要求。

2.1 编制规范性

生态环境部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导则体系包括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环境要素评价导则、专题评价导则、行业评价导则等。对于火电行业,目前已经出台的环评相关规范性标准包括HJ 888—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2301—2017《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等标准。在火电项目环评审批中,应严格审核项目环评是否按照相关行业技术导则、标准执行。

2.2 产业政策与准入条件相符性

火电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建设内容与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相符性。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省、市也有相应的产业政策文件,如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化工钢铁煤电行业排放标准》。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为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涉及此类设备的项目不予审批。

火电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应满足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要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的要求、还需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火电行业是大气污染重点控制行业,应严格对照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文件的相符性。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2.3 规划相符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否则不予批准,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的相符性。火电建设项目应符合各级能源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等,其中热电联产规划是审批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需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及电力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条件相适应,首要目标是满足热力需求并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要同步推进落实落后小机组及燃煤锅炉的替代关停。对于拟建项目与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中供热方案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可由当地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请示更改相关规划内容,经过同意后拟建项目需满足调整后的热电联产规划。

2.4 超低排放可达性

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是火电项目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首要就是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部分地区如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发布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首次明确超低排放的控制值,目前超低排放的标准已得到统一,即“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

50mg/m3”。

超低排放形势下,燃煤电厂需从综合治理角度出发,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采用实现超低排放的最佳可行技术,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HJ 2301—2017《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该指南可作为审批过程中重要的参考依据。采用指南中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火电项目,可认为其技术路线可行。

2.5 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综合预防,以预防为主,通过污染物产生的削减和回收利用;使废物减至最少,有效防治污染物的产生;也是改善“末端治理”,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原环境保护部、工信部发布了《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从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等五个方面综合确定清洁生产水平,清洁生产等级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及国内一般水平。《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要求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水耗为例,废水综合利用率Ⅱ级基准值为88%,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Ⅱ级基准值为0.18kg/(kW·h),审批时需关注清洁生产指标核算结果能否满足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火电厂应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脱硫废水是燃煤电厂的末端废水,是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关键。HJ 2301—2017《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鼓励采用蒸发干燥或蒸发结晶等处理工艺,实现脱硫废水零排放。

2.6 环境质量改善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明确,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应当关注项目所在地大气、水、声、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关注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关注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区域污染源削减替代方案能否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火电类项目通常可通过关停供热范围内小型机组、分散燃煤锅炉或者关停替代超期服役的锅炉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对于技改项目,可通过实施煤场、煤炭输送系统封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

2.7 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是保证经济发展同时环境污染在可控范围内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增产减污及环境保护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火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各级总量控制指标。对于技改及扩建项目,提倡“以新带老”、“以大代小”,通过关停小型机组或区域削减等措施落实总量控制途径。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火电项目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取决于装机容量和排放绩效值,不同区域的绩效值取值不同。对于火电项目环评,共计有三个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基于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煤质数据核算的排放量以及绩效总量。总量平衡时依据绩效总量进行平衡,审批部门在落实总量平衡方案时需重点关注。

2.8 公众参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若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

3 结论及建议

火电行业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而环评审批是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审批部门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环评审批,应重点关注项目环评报告中的热电联产规划相符性,政策相符性,超低排放可达性,清洁生产论证,环境质量改善及总量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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