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产”的落差靠什么来补
2020-03-04伍山林
伍山林
最近,“被中产”这个说法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公布数据,如果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189元作为中等收入人群的标准,那么在中国将近14亿人口中,这个人群的规模超过了4个亿。这里所说的“被中产”,无非是指按照这个标准,自己已经属于中产之列;但是,内心并不认可自己的收入或者这个收入所支撑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中等程度。于是,落差出现了。何以排遣郁闷,惟有解嘲发泄。很显然,了解“被中产”背后的原因,对于认识现状和改进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被中产”:三个主要原因
中产阶级是一个非常综合的概念,它牵涉财产、收入、消费、职业、教育等诸多方面。但是,为了方便,经济学家通常以收入作为区分人群的替代性指标。一种比较流行的办法是以所有人群的中位数收入作为标准,以其50%为下界,200%为上界,将收入位于这个界限内的人统称为中产阶级。社会学家对于这种做法是不太认可的。
针对“被中产”,下面主要讲三个原因:一是来自于统计方法方面的原因。这就要大致了解中等收入人群是如何确定的。现在,抽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得到他们在某个年份获得的可支配收入。这里的可支配收入,指的是在各种合法收入的基础上,减掉缴纳的税收再加上得到的补贴等之后,自己可以支配的收入。在此基础上,再以可支配收入作为指标,对所有人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将这些人分为五个级别,分别称为高收入人群、中等偏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中等偏低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
特别截取这个排序上处于40%—60%的那些人,即中等收入人群。那么刚好处于40%位次上的人,其可支配收入在这个收入组别里面是最高的,假设其数值为50000元;刚好处于60%位次上的人,其可支配收入在这个收入组别里面是最低的,假设其数值为20000元。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中等收入人群里边,全部是年可支配收入介于20000至50000元之间的人。但是,在这个人群里边,就可支配收入而言,不仅有一个收入平均值,假设它刚好是30000元;同时,还有一个收入中位数,即收入的位次刚好处于中间也即50%的那个人的收入,假设它是28000元。因此,无论拿这个平均收入即30000元作为标准,还是拿这个中位数收入即28000元作为标准,客观上总是有一部分人的收入会低于标准;并且,考虑到人群中收入分布并不是均匀的,那么在特定组别中,一种可能的情况是超过一半的人的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对应组别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在40%—60%这个组别中,如果以中位数即28000元作为标准,那么在中等收入人群中,刚好一半的人没有达到标准。这也就说明,“被中产”现象是难以避免的。有专家认为,我国个人收入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如果分地区确定中等收入人群标准,那么“被中产”现象可能会少一点。事实确实是这样。但是,这样做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被中产”现象。
二是来自于收入之外的客观原因。不少人感到,自己虽然位列中等收入人群中,但是所过的生活并没有达到心目中的一般水平。这里,“心目中一般水平的生活”尽管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也有很多客观原因在起作用,以致于是否感到“被中产”常常是因人而异的。需要强调的是,生活水平与收入高低并不总是一回事。在一线城市,一个人纵使年可支配收入比较高,比如说达到了50000元,也可能感觉自己生活得特“屌丝”,或者说落到了一般人的后边。如果这个人的身边有一个当地人,他的可支配收入还达不到中等收入人群的标准,但是这个人的生活却比前面那个人的要好得多。这时,前面那个人就会感觉到自己“被中产”了。这种差异在于:在收入之外,某些人拥有了另一些人所没有的条件,这种条件需要巨量财富以整体方式才能获得。在中国当下,房产就是这种条件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品种。其他还包括子女教育和就医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这不仅与制度因素有关,而且与人口流动和社会身份等有关。一个在城里工作与生活的农民工,他乡下的房子无论怎样舒适,如果相距较远的话,这时也是不能加以利用的(很可能既不能用于自己居住,也无法将其出租而得到收入),他面临的是必须解决与城里住房有关的所有问题,并为此需要安排相应的支付;如果他参加了“新农合”,但是由于医保未联网从而没有办法异地使用的话,一旦需要住院,他还得回乡治疗从而耽误时间和发生额外支出,或者在工作与生活的城市治疗从而支付高昂的费用。所有这些方面,都会无形中使其家庭资产贬值(如乡下住房),或者使其得到相同服务时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这些不仅损害了其收入的购买力,更会使其感到“被中产”了。
三是来自于比较对象选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我国,地区之间与行业之间,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人们又是可以跨地区和(或)跨行业流动的。于是,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可支配收入与其他人的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的时候,必然存在为数众多的参照。比如,当一个农民工拿自己的可支配收入与在同城打工的同村人的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的时候,他的排位可能是相当不错的,以致于在这个人群中成为被羡慕的对象——更不用说与那些未曾外出打工的同村人的可支配收入相比较了;但是,当他把比较的对象改变为他所打工城市里的人群的时候,他可能立即感到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已经不值一提了,远远没有达到一般水平,更不用说与同城具有非农户籍的人的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了。需要指出的是,这类主观原因无论在什么制度环境下都是存在的。
扩大中产要充分重视社会流动性
充分重视社会流动性在任何一个时间剖面上,每一个人都是处于一个或多个阶层之中的。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个人角度来说,社会阶层都是一个具有经济意义的客观存在。上面提到的第二个方面原因,同时也是阶层固化的重要诱因。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一个国家中的阶层处于板结状态,社会流动性萎缩到一定程度,其经济增长将因人们丧失工作与创新的积极性而处于动力不足的状态。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社会流动性的缺失也是经济增长失速的重要原因。例如,相对而言,日本和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社会流动性较差,美国的社会流动性较高,经济增长表现出了对应的态势。同时,社会流动性与社会中的利益集团之间,是存在反向关系的。利益集团以垄断方式追求自我利益时,往往沉湎于操纵收入分配而漠视经济增长。中国改革开放历经40多年,我们的社会曾处于高流动性状态。“英雄不问出处”这种状态,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里激励着人们勤奋工作、艰苦创业和努力创新。但是,随着不合理体制的打破和新制度的持续运行,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受益者”。这些“受益者”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固化既有制度和政策的力量,阻碍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例如,就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改革来说,一部分在早期积累了一定资金并且洞察到了当中机会的家庭,成了既得利益者;一部分住房紧缺的城里人,由于亟需改善条件而成了既得利益者;大部分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由于种种原因只得作壁上观。同时,代际之间的生存状态也不可同日而语了。现在,一个人即使出自名校,尽管怀揣美好的憧憬和梦想,但是跨入社会后来自于需要整体性购买的住房方面的压力,使其不得不收起曾经的凌云壮志,选择比较保守的人生而唯恐事业出现波折。在现实面前,不仅“被中产”成为无可奈何的现实,而且冒险和创新等优良品质将因种种负担而逐渐从这些人身上淡出。对他们而言,冒险和创新已成为奢望,能力之花被现实压抑,不能够自由地绽开。正因为如此,对“被中产”感受最深切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农民工,一类是毕业不久的大学生。
扩大中产要对消费、收入和财富这三个概念作出严格区分
对消费、收入和财富这三个概念作出严格区分我们知道,消费是要根据当下取得的收入或者过往积累的财富来实现的。当下取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当下消费,另一部分转化为为未来而积累的财富;财富来自于过去的收入剩余,但又服务于当下消费。这样一来,消费、收入与财富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正因为如此,这三个概念在有些场合被人们不加区分地使用。但是,我们如果对这三者之间的差异不多加注意,不从中发掘出各自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对很多现实与理论问题将作出肤浅的理解或处理。例如,讲到收入不平等的时候,很多人局限于仅从收入这个特定层面进行观察。其实,除收入不平等外,消费不平等和财富不平等都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一般而言,总是财富的不平等程度最高,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次之,消费的不平等程度最低;而缩小它们的不平等程度的抓手,也并不是完全一样的。比如说,缩小消费不平等可以考虑补贴(特别是物质形态的补贴)手段,缩小收入不平等可以考虑所得税手段,缩小财富不平等可以考虑遗产税手段。言下之意是,我们仅仅根据可支配收入进行排序并且从中等收入人群这个角度进行观察,是很不全面的,难免不引出混乱,甚至使人错愕。对于“被中产”者,一个重要方面是没有将财富因素考虑进去,以致于出现了错判社会经济身份的情况;同时,采用具有累进性质的所得税手段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便使收入变得比较平等的时候,对那些收入高而财富少的人来说,却可能造成了真实的伤害。其中,对具有高学历的年轻人的伤害,尤其不能忽视。因为他们在很长时期内将自己的劳动年龄,配置在非但没有收入还需要进行支付的求学上,而当他们毕业之后终于谋得一份不错的工作的时候,不仅累进的所得税“盯”上了他们,而且由于积蓄的缺乏,未来一个较长时段的生活安排,都会受到严重的牵连。
扩大中产要打造起点公平的制度
如果说人生是一场竞赛,那么个人能力和努力就应该是结局的唯一决定因素。这说明起点公平是何等重要。在体育竞赛中,比如说游泳和田径,起点上的任何不公平,都是必须杜绝的。“被中产”这种现象,通过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而与起点公平建立起了紧密联系。并且,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平等,在人口迁移大量发生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必然进一步凸显出来,不仅成为诱发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性因素,而且还会耗散诸多经济资源,或者使经济资源不能得到高效利用。单就住房来说,作为一种物质形态,它是几乎不能够移动的;而作为一种价值形态,住房会因区位差异等原因而有天壤之别。这就使得住房成为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限制性因素;并且,农村劳动力流动之后取得的收入价值,又会因工作与生活所在地的住房支出而遭到一定的贬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在农村建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满足社会性需要,比如说为子女在婚姻市场上优化谈判条件,上述局面不是缓解了,而是在日益加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追溯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过去那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产生了惯性影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服务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却把社会中的个人固定在具有不同社会经济价值的身份上,与身份相关的一切方面都打上了行业、地域和价值等的烙印。这些方面附着于人身,使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起点上的不公平,成为一部分人事业和人生发展的羁绊。其中,教育起点不公平问题已经得到了特别强调,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在一系列制度改革中已经有所改善了。但是,遗留的问题依然很多,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打造更加公平的起点。很显然,这些努力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被中产”背后的制度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