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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0-03-03周强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策略探究

周强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加,规范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亟待我们理性思考并不断探索。本文从民商法律体系视域出发,对现存问题作出分析并就优化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民商法;策略探究

引言:

私有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对公民个体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享有率也不断增加。私有财产是每一位公民通过辛勤劳动合法取得的,是公民幸福生活的基本保证。依法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是我国步入法治化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党的主张及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强国富民的必要途径。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民商法律与公民的生命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民商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是维护公民基本稳定生活的保障,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也是民商法律层面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私有财产得到保护的法律意义及重要性

(一)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即私权的一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经济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同时,私有财产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私人财产权得到充分的政治保障。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每一位公民合法有效的私人权益和民事权利。私人财产保护落实到法律层面可以促进私权本身的发展,并且有效规范社会公约的形成。

(二)公民真正享有并运用财产权,可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序的生产生活,从而确保公民专心工作学习,维护稳定的建设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稳步前行。

二、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独有原则

(一)不主动干预原则。公民在私有财产合法安全期限内,民商法保护不会主动介入干预。一旦公民私有财产受到侵犯,且公民明确要求进行司法保护时,即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控制和管理。

(二)无差别待遇原则。私有财产主体之间的身份不同,无论该主体处于何种社会经济地位,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经济体,在民商法中享有的保护准则是无差别的。

(三)补偿平衡性原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私有财产的受害方基于民商法理论的平衡关系准则,要求赔偿的范围以其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人为受侵害事件的发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私有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私有财产权法律层面的保护短板

目前,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规范相较完善,但在私有财产权本身的法律地位及其具有的经济价值方面,法律层面的规定尚不明确;其次,在保护范围的确定方面,物质财产受到的关注较多,但公民的生产资料,诸如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往往容易被忽視;再者,同为市场主体,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二者受到的法律保护应该是平等的。

(二)私有财产权民商法视域内的意识局限性

民法和商法同属私法,二者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基于民商法准则,国家社会个体抑或组织机构不得出现违背民商法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由债权法和物权法构筑;作为特别法的商法,由企业法、保险法与公司法构筑,对私有财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但现阶段,法律意识的普遍欠缺和浅薄,使得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很大程度上缺乏有效性。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够,发展滞后。

(三)私有财产权特性因素影响下的监管困难性

良好有效的监督监管是一切法律制度良性运行的手段,没有监督监管的法律好比空中楼阁。私有财产因其主体具有个体化和私密性的特征,首先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地的过程中,无法对保护私人化权力性质的法律进行过多干涉;其次因为个体化的主体缺乏强大支撑力量,为其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有一定难度。当监督责任沦为摆设时,不仅会出现“维权难”,甚至会在维权过程中对私有财产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有着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公民不会自主进行法律维权,法律范围管理薄弱无法对民商法的修补完善提供有力依据和支撑。

(四)私有财产权在民商法视域操作中的落实难

目前我国公民数量庞大,公民覆盖地域相对广阔,人均法律占比不够均衡和有效,现有行政部门很难集中力量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进行维护和处理;民商法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数量分配不均,工作人员自身法律专业素养亟需提高,主体根本存有“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不落实”的消极态度,使得私有财产权保护无法有效落实。

四、就我国私有财产权民商法视域内探究策略

遵照宪法,以事实为依据,不断完善民商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合理规范,使得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合理运用财产的义务,同时相关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适当合理地拓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公民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私有财产即进行全面保护。

(一)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民商法律实体当中的理论体系和行政体系不足,运用过程中法律可操控性不高,公民主体无法有效地就私有财产保护进行落实,民商法中存在空白领域,没有清晰具体地法律条款直接面对,一旦出现侵权危害,这种行为很难被约束和制裁;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给私有财产方面带来了或多或少的问题,而民商法律脚步还没能紧随其后,例如解决物权法中合法物有效的相关问题。基于此现状,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在法律实践应用基础上对民商法体系继续进行完善,在实践环节允许范围内进行合理优化,将民商法价值最大程度落实。

国家要关注个案纠纷,从公民私有财产纠纷案例中获取有效信息,提炼解决方案,在完善体系的同时有效推进扩大民商法保护范围。

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选拔制度,进行行政人才储备,加大执法普及和培训力度,让有法之处有人,有人之处有作为。

(二)私有财产权法律意识的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存在一定程度的落差,有部分公民个体对民商法认识不足,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界定模糊,缺乏维权意识,普法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民商法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宣传,让法律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为人所用。例如:利用电视、报纸等新媒体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创建普法网站;在有地域因素限制的地区进行书写标语等方式,让人人心中有法。做好牢固的上层基础建设,有效保障民商法律的基层应用落实。

(三)私有财产权法律监管机制的强化

民商法律在对私有财产权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手段。缺乏完善法律体系的制约,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就不可避免。例如:在处理一些违背民商法的行为或者侵犯个体私有财产行为时,上紧打击力度和监督管理两把锁,逐渐从根本上制止侵犯公民个体私有财产的危害行为,确保优良的社会经济运行环境。

面对社会上未被彻底消灭的腐败现象,加大民商法律监管力度更是重中之重,在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下及时发现并防止侵害,给予有力解决手段,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合法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确保合法稳定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环境安定的因素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硬性要求。

(四)构筑完善民商法内容的进步性

民商法律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还有提升空间,要使其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实用主义特色和与时俱进风采。我国迅速迎来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经济车轮下,民商法在保護私有财产时的缺陷不容小觑,要求民商法律内容有所更新和强化。民商法中的物权法在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个体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它对物权种类的科学界定和详细划分为我国跨入真正市场打下坚实基础。例如:物权法明确规范保障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享有权及征收制度等内容,让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真正优化落实。再如:网络诈骗行为导致公民个体私有财产受到侵害,但相关法律针对网络环境内私有财产保护性理论较少,公民个体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制定与时俱进、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内容迫在眉睫,以此强化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确保存在受到侵害时有效的法律依据以及赔偿和制裁措施。

(五)做足司法实践,抵制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既是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公民个体维护权益的底线。司法实践推动司法优化落实,要求国家及各法律行政部门加强职能监管和法律辨析力度,保障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公平性。高效关注私有财产权纠纷案例,不断更新和适当调整,将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效应发挥到最大。当公民个体自主运用法律进行维权,人与法的距离拉近了,法律体系的优化和法治社会的健全才能更上一个台阶。

司法实践还需基层的另外一个有力支撑——完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针对物权和财产权提供保护,随着经济发展,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呈几何状递增,将其运用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及时完善和规范法律条款,结合司法人员的行为促进和保障公民维权,建立公民个体对民商法的充分信任。

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公民私有财产发展的多元化,推进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层面的成熟,也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秉持民商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从法律意识形态到法律工作落实,让民商法发挥保护私有财产的最大效用。“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经济权益和政治权利的有力保障,同时助力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双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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