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车辆停靠及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0-03-03高芮
高芮
摘 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使用率大幅提升。在人们出行变得更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因交通工具的不规范停放带来的纠纷,其法律性质有合同纠纷和使用权权属纠纷两类。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车辆停靠服务合同的界定不明、停车位权属划分不明。据此,应该克服法律制定的不全面性和滞后性,颁布明确的法律规范增强签订合同内容的规范性以及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城市车辆 停靠纠纷 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Urban Vehicle Parking and Disputes
Gao Rui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motor vehicle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While people's travel has become more convenient, there have also been a large number of disputes caused by the irregular parking of vehicles, the legal nature of which includes contract disputes and disputes over the right to use. The reason for the dispute i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the vehicle parking service contract is not clear, and the ownership of parking spaces is not clear. Accordingly, it is necessary to overcome the incomprehensiveness and lag in the formulation of laws, and promulgate clear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hanc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ntent of signed contracts and raise the public's legal awareness.
Key words:urban vehicles, parking disputes, civil disputes, contract disputes
在我国人民的城市生活中,选择自驾出行的人数高居不下,车位难寻,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车辆停靠纠纷。目前我国理论研究上少有人将现存的车辆停靠纠纷问题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因此对此现象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解决当前城市车辆停靠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城市车辆停靠纠纷概述
车辆停靠纠纷,是指车辆在停靠的静止状态下因车辆损毁、物件被盗、车辆丢失等等问题,而使车主与侵权人之间产生相应纠纷。又由于车主与侵权人在权利、义务的认识上存在着差异,且法律对车辆停靠纠纷的性质界定不明确,而使糾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目前常见的城市车辆停靠纠纷主要有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以及侵权纠纷,本文从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2 城市车辆停靠纠纷的法律性质
对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界定是停车服务纠纷的争议焦点,那么停车服务究竟是什么合同性质,怎样对该合同进行区分?本文将从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出发进行剖析。
2.1 保管合同纠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商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保管合同需要车主与车辆保管人之间达成合意,将保管物车辆交付给保管人。
城市生活中存在此种情形:车主开车前往酒店消费,将车停靠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车主可以凭消费小票免费停车。此种情形下如果产生了车辆损毁等情况,酒店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车主主张车辆是由于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停靠而产生的损毁,酒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主张该种情况下车辆损毁与酒店无关,停车券由物业发放至酒店,不是由酒店直接发放,酒店与车主之间只存在消费合同,不存在对车辆的保管合同。
酒店与车主间是不是存在保管合同,是该纠纷争议的核心。车主的车辆是经由酒店的指引停放在了酒店指定的地方,车主由于消费而取得了酒店发放的停车券,虽然车主没有将车钥匙交给酒店管理,可是车主若未出示酒店的停车券,没有经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也无法将车辆随便开走,由此可以看出车子实际已经在酒店的控制之下,因此,认为该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停车场,车主与酒店之间就车辆来看建立的是保管合同。
2.2 租赁合同纠纷
在小区车辆停靠中,有的小区将业主共有的公共地区划为公共停车位,由物管代收停车费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车辆若发生损毁,车主主张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的保管合同,主张物管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小区是固定的区域,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和停放的车辆是明确的,车主交纳了使用费将车辆停靠在相应的车位,别的车辆不会随意停放在该车位上,使用权人是明确的;其次,就物管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意来看,物管只负责对场地管理,不包括对车辆进行保管,不存在成立保管合同的合意;再次,物管收取的费用留取一部分作为场地管理费,另外的转交给了业主委员会作为租赁场地的费用,其中并不包括对车辆保管的费用;最后,此情形下业主并未将车辆交给物管保管,车辆没有置于物管公司的实际控制下,车主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将车辆开出。因此可以看出此种情形下更偏向于物管与车主间成立租赁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
2.3 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分
面对车辆停靠中产生的实际纠纷,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性质界定是一大难点,本文从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特征和性质来进一步分析,做出比对。
从性质上看,租赁协议在性质上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通过转移动产或不动产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而保管合同是通过帮别人保管物而得到收益,也可能不存在收益。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被保管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服务由管理人向寄存人提供,遵守保管协议,寄存物的转移仅为寄存物所的占有转移,不影响寄存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租赁合同的转让是租赁物的使用权,且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有一段时间的影响。
从特征上来看首先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而保管合同不存在转移租赁物;其次,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或者无偿不确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决定是否有偿;最后,租赁合同据规定为诺成合同,而保管合同则为实践合同,该特征的不同是区分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关键。
综上,当前的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首先要看车辆置于哪一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之下不成立保管合同,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租赁合同,然后看车主交纳的费用的性质,是否是对场地使用的费用,若果是则该合同为租赁合同。因此在纠纷面前,不能简单的区分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两种合同类型不同,二者是两种独立不同的合同不可进行混淆,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3 城市车辆停靠纠纷的解决
经过了对当前城市车辆停靠纠纷的合同纠纷和权属纠纷的解析,进一步需要探讨不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进一步解决问题。
面对合同界定不明的问题,应克服法律法规具有的滞后性的特点,结合当下社会现状和预计将来一定范围内会产生的情形,制定明确的条文。当前主要的几种车辆停靠纠纷中,停车位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为《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的规定中概括性地规定了小区公共面积的所有权,并未将小区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明确写入法条之中,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情形不明确,法律法规规范不具体,存在法律漏洞,在界定问题上甚至依靠的是法官说理来判定合同的性质,法官审判案件时可参考的是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并且该种指导意见又存在着分歧,因此明确车辆停靠中的权、责、利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在明确权、责、利三方面的基础上,各方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正确地行使权利。
面对停车位权属不明的问题,首先应该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属问题,权利问题,责任问题划分详细;其次,提升合同的规范化;再次,在停车位权属的管理中,应当进行公示;最后,应增强车主的法律思维,加强普法活动的力度。
面对判定依据的不统一的问题,首先在明确法律法规条文之前,应总结推出统一的指导意见,使不同地方法官在判案时减少主观性判断,减少法官说理现象的存在,对案件增强客观性,其次可以通过组织学习的方式,提高司法中相应工作人员的法律涵养,进而增强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结语
本文对车辆停靠纠纷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力求找到問题所在,提出合理建议,将理论作为方法论去指导实践,规划城市停车位,减少因车辆停靠而导致的一系列纠纷的产生,为现有车辆停靠对策的完善提出适当的建议。
城市车辆停靠及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XSKY2018130)。
参考文献:
[1]潘小松,秦焕美,关宏志,肖青.国外城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理念初探[J].国际城市规划,2010,25(04):100-103.
[2]王日武,张楠.停车管理在德国——访德贝斯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CEO Lukas Funk[J].城市开发,2018(15):42-43.
[3]张娜.我国城市停车供给政策的评价与对策[J].综合运输,2013(04):17-21.
[4]黄平.大学校内交通规划问题研究[J].中华建设,2012(02):84-85.
[5]赵婧,周美玉.地铁出入口周边共享单车停车设施设计——以南京地铁 3 号线柳州东路站为例[J/OL].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04):1-3[2019-06-20].
[6]王佩佩.车辆停放的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08):147-148.
[7]魏巍.浅谈小区车辆管理纠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3):265.
[8]牛韶宾,杜冰.浅析停车场与机动车辆的法律纠纷[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0(04):48.
[9]马欣怡.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若干法律问题[J].理论观察,2018(05):107-109.
[10]朱健.路侧停车有讲究[J].汽车与安全,2016(10):110-111.
[11]邓文慧. 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2]蔡妮. 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3]京京.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J].城市规划通讯,2001(13):4.
[14]杨学友.停车位纠纷难缠,善用法律者不难![J].驾驶园,2013(03):82-83.
[15]郭尔绚.车辆停放法律关系辨析[J].法律适用,2013(03):107-112.
[16]罗义学,宁茜.南宁市车辆停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广西交通科技,2002(03):111-114.
[17]高婷婷.新形势下上海典型地区停车问题及对策研究[J].交通与港航,2018,5(02):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