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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技术环境下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探析

2020-03-03

江苏科技信息 2020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定

贺 颖

(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

1 图书馆的资源建设转型升级受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

1.1 5G时代的读者需求

5G时代、快媒体时代的读者需要怎样迅速、全面、且传输方便快捷的阅读体验。在5G网络已商用的当下,技术上是可以让读者在瞬间获得(秒获)所需的书,可读者真正需要图书馆里某本书的全部电子版时,并非如此。以文献传递服务为例,由于要遵守版权协议,每本书每天只能传一次,每次只能传递文献的20%,有时大多是50页,费时费力,等到整本书能传过来的时候,早已失去读完那整本书的兴趣、意义和价值了。在如今加倍崇尚创新的时代,灵感,特别是创作灵感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假如创作需要立马查阅某份文献,按照现在的传递速度和协议,不能迅速、全面地传递,稍纵即逝的创作灵感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1.2 妨碍图书馆转型升级步伐的现有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

目前的法律框架、版权制度,并不支持实现文献的迅速、全面传递,几乎找不到有利于图书馆转型的规定,甚至发现其中许多规定要么妨碍特色数据库资源的建设,要么不利于作品的迅速传递。为了追逐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制度过分偏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保护,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偏重强调保护创造者权利而追逐经济利益,已与社会公众共享知识的权利发生较为尖锐的冲突。甚至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条约还规定,“数字化”属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之一,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必须经由著作权人许可授权,且其数字化权的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1]。

1.3 新时期的图书馆存续必须以满足5G时代读者需求为前提和基础

很显然,目前的有些规定阻碍了图书馆的发展,恰恰点中了5G时代图书馆改革升级转型的“死穴”。图书馆若要存续、摆脱困境,必须实现适应快节奏的转型升级——使文献能迅速传递到读者跟前,使读者迅速获得所需资源,这才算是在文献迅速传递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如果不能做到这点,美国学者预测的2050年图书馆消亡的情况未必是危言耸听、杞人忧天,只怕在公共图书馆或将来临得更早,“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目前的图书馆用户衰退[2]、利用率降低、电子阅览室上座率低已绝非个别现象,图书馆曾是“知识的殿堂”“学习的空间”,存在感、影响力江河日下的趋势,被边缘化得相当严重的地位绝不是其应有的作为,相反,图书馆有义务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参与到跨界整合发展中去,发挥作用。图书馆的读者面临的处境是: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速度“一日千里”;另一方面,读者连快速获得电子书籍的权利都被圈囿于知识产权所设定的范围。这种状况亟待改变,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矛盾是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图书馆权利公共性矛盾的反映,协调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实现二者间的最优配置,不仅是及时激发创作灵感的需要,更是适应5G互联网时代高效、快捷的现实需要。图书馆的转型成功与否关系到图书馆的生死存亡,寻求一条读者、图书馆人与版权人之间利益共赢途径的任务被提上了日程。

2 学界对版权与图书馆利益间博弈的主流解决方案及认知

2.1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为图书馆保留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所谓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关于网络的CC许可协议实际上也就是合理使用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图书馆豁免权,是我国版权法对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进行的妥协。

2.2 关于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也是对著作权的一项限制制度。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将其称为“法定许可证”,以区别于一般“许可证”即许可使用。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就在于合理使用不付费,法定许可需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2001)》也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第23,32,39,40,43,44条作了明文规定。可即便是有这些法律条款规定,也实在难以满足5G时代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创作需要。例如建设特色数据库,需要整合网络资源,网络上有相当比例的资源属于非公有领域,数据库资源获取、文献传递和交换过程中非常容易侵犯版权。随着数字化工作的深入,非公有领域自带知识产权属性的图书会越来越多,形势越来越严峻。图书馆受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掣肘,版权制度为文献的迅速传递和特色资源库建设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2.3 扩充法定许可制度是现阶段平衡利益关系最合适的途径

知识产权必须以“权利和一切社会利益的分配必须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3]“以保护创造者为手段,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即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兼顾个人权力与社会利益,起到协调与统一的效果”[4]。马海群等[5]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应该是通过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为新知识和财富的创新提供前提和基础,并保护和激发人们创造的动力,最终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郑敬蓉[6]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应该包含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传播两部分。”扩充法定许可制度,显然比合理使用制度更不偏不倚,更兼顾双方的利益,因此也正是现阶段平衡利益关系最合适的途径。

3 扩充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方略

3.1 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的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区别。这表明,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许可制度中,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则不得进行法定许可使用。

知识付费的现象说明,如果可以节约时间成本、筛选劳动成本,消费者是不惜为此付费的。联想起近年来不少图书馆遭受了“门可罗雀、鲜有问津”的冷遇,与“知识付费”的火爆形成鲜明对比,其实读者不是不需要图书馆,而是需要新型的、能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的图书馆。图书馆的服务就应当为读者节约成本、筛选劳动成本,是时候修改图书馆可适用的法定许可条件了。知识付费或将为图书馆带来更大的挑战,这也是突破壁垒性质的影响,知识付费制度实际上就是扩大了知识产权法定许可的范围。针对图书馆可适用的法定许可,应当在适用条件上有所调整,是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参照知识付费的方式,读者需要某本书的电子版,可以在网上发起悬赏求助任务,由藏有该本电子图书的图书馆直接提供电子版,或者扫描纸质版,悬赏费用主要归出版社和作者。

3.2 现有的馆藏文献传递协议管理方案的优化

以现有的文献传递服务为例,每本书每天只能传一次,每次最多只能传递文献的20%,一本书顶多一天传50页,费时费力,通常获得完整的一本书需要几天时间,且这几天之内经常还会出现各种状况,如提示“获取的页数已达上限,不提供咨询”等,获得一本完整的书需要十几天是家常便饭,极大地限制了读者获取文献资料、特别是书籍资料的幸福感。在5G互联网时代,每一个图书馆应当把每本纸质读物都对应电子化,一旦读者有付费需求就整本提供。现今的图书馆虽然大都既有实体纸质书库,也会购进大量的电子图书,但是纸质书与电子书往往并不一一对应,也不同步。将现有的每本纸质图书电子化就是要建立一一对应和同步的体系,纸质版有的,电子版也同样有。将现有的每本纸质书都电子化,不仅能提高图书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且至少还解决了图书馆的两大管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三线书库打包的问题,图书馆每过一定的年限就要淘汰一批书,因为这些书利用率太少,所以将其移入储存室,不再拿出来流通。但是被封存的这些书是有可能再次被读者需求的,至少理论上存在被利用的可能,编目录时候将书电子化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化的书籍不占物理空间,可以随时被取用。另一个问题就是新书变旧的问题。很多读者都只借新书,图书馆也积压了很多的陈年旧书,使用书籍电子版,无惧变旧。

3.3 .通过5G时代的技术手段保护作品著作权

利用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技术,以前讳莫若深的版权保护内的畅销书也可以数字化。在采编的时候,就把每本书的纸质档扫描成图片电子档,因为有人工智能设备,扫描、录入的速度将变得非常快。因为有人脸识别,读者只要通过了认证,即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查看。在5G技术环境下,只要读者能够提供摄像头监控是自己本人单独在阅读该本书,图书馆就免费为其提供电子版。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关闭,服务也随之关闭。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保护作品版权。

4 结语

总之,利用率、影响力江河日下的状况绝不是新时期图书馆的状况,其实5G技术背景下,图书馆应当成为大学里璀璨夺目的明珠宝石,重回焦聚地位。移动网络普及的当下,读者绝不是不需要图书馆,而是需要新型的图书馆。图书馆可以通过借鉴读者付费的方式,扩大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特别是在文献传递服务中,读者愿意悬赏付费得全文,图书馆就可以试水这类服务;也可以要求通过人脸认证、5G情态监控来提供免费的电子书。找准适合自己转型方向、方法的图书馆在新时期的高校里应该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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