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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分析和建议

2020-03-03崔凯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6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山企业环境治理

崔凯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 11003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对于生态环境的要求也持续提高,矿山开采与保护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的背景下进行治理与保护。近年来,辽宁省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对做好未来工作极为必要。

一、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做法

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的实施意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全面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矿山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遗留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有利于改善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区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制定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和治理目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保护治理目标、步骤和相关主要措施,落实治理资金,完善各部门分工,将管理任务分配到各个年度,各个矿山企业和各个项目区,做到“一矿一案”。

2.安排部署治理任务

严格督促采矿权人和相关部门按时限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治理任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是刚性指标,列入省政府对各市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必须不打折扣地完成。对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的矿山企业,暂时停止审查新编方案,责令限期整改,超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采矿权证。

3.明确采矿权人恢复治理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方案编制与公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违约责任。各市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方案确实推行年度恢复治理和复垦责任,并将方案的编制质量和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4.督促各市完成“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考核整改任务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属于正向指标,纳入对市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考核年度指标规定,要确保所辖区域内每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正值,但是有23个县区的“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要求,各市对所辖区域内指标为负的县(市、区),要必须整改到位,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5.鼓励社会渠道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整治

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机制,鼓励社会渠道投入,逐步清偿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旧账。各市引入社会资金的政策举措可参照规划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细化,鼓励创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每个市应列出1~2个重点治理区域作为示范区,采取集中连片,综合打包治理方式,作为解决当地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问题的典型。

二、难点问题和突出困难

2018-2022年,辽宁省要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用5年时间完成治理面积146258亩,完成政策性关闭的1600个左右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到2020年底,“三区两线”内有突出影响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治理65689亩;到2022年底,“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顿,非“三区两线”范围及敏感部位、易灾部位的闭坑、关闭、废弃矿山按照“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的原则,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

然而,辽宁采矿历史悠久,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没有及时清理及开采塌陷占用损坏了大量土地,致使次生地质灾害频发,局部造成地饮用水供水量下降和含水层的破坏。

全省矿业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其中地面沉陷总面积达42.6万亩,形成塌陷坑、塌陷群381处,塌陷面积4.6168万亩。部分矿山企业粗放的矿业开发利用方式,后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严重破坏当地地形地貌景观。尤其是露天开采对地貌景观破坏非常严重,使秀美的自然景观失去美感。采矿过程中长期的矿坑排水不同程度地破坏和改变了地下饮用水补、径、排系统,破坏了地下水、地表水的均衡,造成地下水位区域性下降,甚至出现地下水干涸现象。

三、建议

1.建议设立政府主管的地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专用资金

通过设立地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专用资金的方式,稳定闭坑矿山治理资金的投入。资金渠道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征收矿山企业的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或矿业权价款)和水土保持费等税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二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三是从公共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四是从矿产品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定费用;五是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通过调整矿产品价格,在矿产品增值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另外,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投资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专项资金投入的示范引导,本着“谁投资、谁启用、谁获益”的原则,建议出台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强调投资获益,形成多渠道投资的良好气氛。

2.建议继续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从严管理的政策

目前辽宁省已将“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作为绿色发展指标分解落实到省对各市政府的考核指标。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这一指标落实到每一个矿山企业,要求每个矿山的年度“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为正。

3.建议建立“破一补一”的治理平衡制度

对新建、在建、改建和部分生产矿山在矿区和采矿影响范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没有年度可恢复治理面积的;年度核查卫片检查出其矿山基建或开采的破坏面积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详查调查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指定一处不小于该破坏面积的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或破损山体区域,由采矿权人使用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4.建议国家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指标抵顶和交易政策

各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所需资金差异极大,恢复资金是按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资金的使用方向只能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造成了矿山企业交存的基金闲置和浪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一个交易平台,在矿山企业集团内部或一定的矿山集中开采区域内,各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使用资金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验收合格后,其治理面积指标可以进入交易平台,收益进入企业的基金账户。其他有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可以购买,抵顶其应完成的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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