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的垄断平台
2020-03-02林辉轮彭清昀李艾艾
林辉轮 彭清昀 李艾艾
摘 要:网络平台的蓬勃发展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和经济循环发展的同时,给平台的支配地位和垄断风险带来了诸多风险:垄断平台排除和限制竞争影响经济民主制度、扼杀网络市场的创新因子、损害交易公平、弱化对个人权利和隐私的保护。在市场经济面临挑战的同时,版权也因此受到威胁,版权人价值缩减、版权界限不清、版权作品被任意删改、版权收益平台提成过高等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在网络大环境下,亟待探索出更高效更公平的实现版权价值的路径,来开辟平台之间合理竞争、平台与用户之间利益共赢的康庄大道。
关键词:网络平台 垄断性 市场 版权价值 影响 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0)08(a)-0137-04
Abstract: Whil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network platforms achieves efficient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economic cycle development, the platform's dominant position and monopoly risks bring many risks: monopoly platforms eliminate and restrict competition from affecting economic democracy, stifling innovation factors in the online market, impair the fairness of the transaction and weake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rights and privacy. While the market economy faces challenges, copyright is also threatened, and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owner value reduction. Copyright boundaries are unclear, copyright works are arbitrarily modified, and the copyright revenue platform is too high. Therefore,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t is urgent to explore a more efficient and fair way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copyright, so as to open up a road to reasonable competition between platforms and win-win benefits between platforms and users.
Key Words: Network platform; Monopolistic; Market; Copyright value; Impact; Path
1 網络垄断平台的概述
1.1 定义
何谓平台?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平台是用户之间交换商品、信息、服务的媒介,是通过资源的共享产生价值的交易场所;平台通过提供“场所”来开辟“集市”,“商户”通过提供资源和缴纳一定成本即可进入市场,“顾客”只要支付报酬即可取得等价的服务。平台并不需要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便实现了资源的流动、价值的创造以及市场的有序运营,待平台成型后,即具备边际效益递减和规模报酬递增的优势属性。
何谓平台的垄断性?关于垄断,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讲到:“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的唯一的卖者,而且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 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梁小民译。]”从法律的视角而言,垄断是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或者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争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网络垄断平台的要件
垄断平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削减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还扰乱市场主体的公平秩序,超额利益和交易壁垒打击竞争者、剥削权利人,对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民主不断发起挑战,因此,破除平台的垄断性迫在眉睫,垄断平台的准确认定则是实现破除的前提。网络垄断平台往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我国的立法实践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具有复合的特点,主体的外延包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内容包括提供服务、商品生产经营等,淘宝、滴滴打车、网易音乐等诸多网络平台均是合法注册的经营者,通过为线上线下用户提供着各式各样的商品或者服务,均满足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上下游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壁垒等均是认定一个平台地位的重要因素。我们看一个平台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不妨从两个维度来思考:一是对于相关市场内部的控制力大小,包括对商品的数量、价格及竞争条件等的控制力,二是及于相关市场外的影响力大小,涉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
第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一定违法,只有在“滥用”的情况下,才构成违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指垄断主体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张雅,福州大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行为的垄断性分析—以淘宝商城为视角》,载《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院学报》],滥用的情形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差别待遇等。
2 现状:网络垄断平台及平台相关版权
分析目前垄断平台的发展状况,从滴滴平台居高不下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可以管窥一二,万达电影平台对于电影终端的垄断、腾讯游戏平台对于竞技市场的垄断地位居高不下。据目前科技领域的研究显示,苹果、微软、谷歌、Facebook以及亚马逊等市值突破五千亿美元[ 数据来源于《可以将未来交给科技巨头吗?》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等高科技巨头,在殊异的经营模式背后,都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实现了十亿级用户和消费者的关键网络应用,在各自的相关市场内成为凤毛麟角的领军者,指引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数量、质量、研发、政策等,在此基础上利用平台的数据资本和垄断优势,将触角延伸到购物、媒体、金融、娱乐等各个传统领域,实现经营的跨区域化、跨业态化、跨国际经营化。
在垄断平台的俯瞰下,新的平台进入壁垒被提高,市场竞争空间变得更局限。垄断平台想要长期保持自己市场地位和利益,就必须要实现不被同行的平台击垮和新兴平台取缔,因此各大平台都在进行技术革新和服务升级,已有的垄断平台占据了网络市场的半壁江山,诸如淘宝、网易云、万达电影平台等成熟的网络平台在市场中长期屹立不动,剩余大部分空间留给了新的领域,而能够留给已有相似平台的新平台的生存和成长空间相对来说比较局限,一个新的平台进入市场,不仅要克服自身经营的风险,还要抵御同行平台的消磨和压制。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扶持下,作品版权价值在一定成程度上得以实现,但平台间版权差异犹存。
3 损害:市场的破坏和版权价值的折损
(1)垄断现象破坏经济民主。首先,在“少数服从多数”的经济原则指引下,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然而如今垄断平台作为“少数”,却已经占有了“多数”的话语权,这对于市场的经济民主无疑是严厉的打击;其次,壟断企业的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掣肘互联网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小的平台遭受更强的压制,新的平台面临更大的考验,平台之间可能出现的“行业协议”、“价格制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更是破坏着经济效率、市场创新能力,不断挑战着司法实践。
(2)网络垄断平台通过舆论左右市场、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不胜枚举。试想,网易云推送的所有专辑都像广告里那么珍贵吗?万达电影平台又上映过多少让你大失所望的电影?铺天盖地的网络宣言和推送让人眼花缭乱,而对于真正好的作品的判断,消费者逐渐体会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危机感;同时还存在网络平台对用户数据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
(3),版权人依赖网络垄断平台,版权价值被不当折损。用户对平台的依赖使版权人在与平台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其话语权也被自然削减。然而借助网络上具有话语权的平台来推广和发行自己的电影、音像又是常用的途径,这使版权人陷入危机。
4 挑战:保护版权价值的路径
任何社会冲突都是为了打造更合理的社会管理模式,就版权保护方面,笔者提供以下几条路径:
(1)构建全国性统一的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实现版权交易的程序透明、数据公开、标准统一。版权交易中心着力提高版权许可效率和降低许可成本,以中国版权管理机构为“体”,以英国的“版权集成中心”为“用”,取长补短,实现数字版权的规模化管理,充分保障网络市场公正和版权人的权益。同时版权管理部门与网络平台应当进行合作,推行“版权分类登记制度”,拓展版权登记的范围和提高版权登记的效率,构建共享平台和协同管理机制。
(2)审查平台兼并行为,形成行业牵制,保证市场合理竞争。行政机构在行驶管理职能之时,既要综合考虑市场总体经济效率,也要协调市场内部的合理竞争,在网络平台之间出现兼并行为之时,充分运用 “合理性原则”进行规制,如果平台的兼并只是形式上不符合规定,但并未对市场造成实质上损害,甚至有利于市场的竞争,那么这样的兼并应当通过审查,以保证市场的公平,进而保证版权人利益和消费者福利。
(3)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推动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相融合。首先,完善并充分运用法律的规范界清版权人、平台及相关人员之间的权责范围,对于庞大的数据,不仅要靠立良法来预防,还要靠有力的司法来守护。其次,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著作权法和合同法融合,致力通过合同创设新的网络经营、许可和版权使用模式,避免垄断的过度集中,增强市场管理的民主性,为新的商业模式的探索保留空间。
(4)提高数字出版物的技术保护水平。技术措施是保护版权的“天气预报”,它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切断了作品被侵权使用和传播的可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版权的技术措施的额保护增加了原则性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今版权的保护和版权人的诉求已经远远不够,在互联网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广大技术工作者应当不断拓展宽度和延展深度,在为平台、版权人、消费者提供更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方案的同时,缩短技术创新的更新周期,提高互联网的反盗版技术,提供更优质的网络环境。
5 结语
冲突最终必将走向和解,这是万物发展的规律。在如今网络垄断平台出现诸如破坏经济效率、损坏经济民主、泄露数据隐私、折损版权价值等问题时,更前沿、更有效的管理方法也必将在探索中成型,这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大众的齐心协作,在实现经济民主、版权独立、价值实现最优、数据安全的漫漫长路上,还需诸君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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