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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挑战与应对

2020-03-02陈忠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司法应对策略人工智能

陈忠杰

摘要 现阶段,人工技术快速发展,在社会各个区域都具备非常广泛的运用,从最开始只是取代人们的日常劳动,到当下进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可能在2040年,就能达到普通人智能化的水平。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的分析了人工智能的概念与公司法的研究现状,接着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公司法所产生的影响,最后重点提出了一些对应策略,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公司法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19

从目前的调查而言,将人工智能看做是辅助董事工作的一项工具,主要是在投资银行业中,虽然还未形成一个独立的个体,但是在未来人工智能发展成熟时,应用程度也会加深。可无论是现阶段还是在未来,人工智能的存在,势必会公司法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相关人员重新去审视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并且做出恰当的调整,完善两者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与公司法的研究现状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这个概念最开始是在1956年时被提出的,自此以后,大多的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对人工智能的概念进行不断扩展。研究的时候,主要是开发用于模拟人们的一些智能化理论和技术,作为科学技术的一部分,尝试着去理解和探索智能的本质,并且产生相应的智能机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范围有机器人、语言、图像识别和专家系统等,当人工智能在模仿人的神经网络,或者是借助人们大脑来处理一些主要信息时,能夠按照图像、音频等作出具备结构化特点的数据。

(二)公司法的研究现状

公司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备共性和特性的特点,一方面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按照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去进行相应的调整;还可以作为一种活动模式,将公司盈利作为主要目的,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或者是直接参与到一些商品的流通、经营中,这些都属于是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已初见端倪,以2014年英国某企业所运用的某人工智能工具为例,机器具备逻辑思维的能力,不会被情感所左右,会将错误的风险降到最低。从具体的运用情况而言,帮助公司获得了两个投资,一方面是在抗衰老领域;另一方面是在个人抗癌中,但是事实上,虽然人工智能具备投资的名义,但是无法获得董事的地位。

二、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挑战

(一)法律人格是否有效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当下法律认证的一部分,还有待商榷,尤其是在哲学领域,智能化发展同主体意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直到今天,也没有达到共识。武汉东先生表示:智能人也具备独立意识,但是同集合的法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是否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这一问题还有待考量。由于人工智能的知识不会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范围以内,还需要人们对其导入,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具备个人情感,并不能同人类智慧相提并论。但是也有人对此抱否定态度,认为人工智能是具备人格的法律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承担的后果有限,所以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内。

(二)成为懂事公司的阻碍

即便人工智能具备法律人格,或者是有限的法律人格,这也不代表它们就能成为公司董事,如若无法达到既定的标准,这也是不可行的。因此,人工智能成为董事要受到公司法的阻碍,首先是要解决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这一基础性问题,至少要在法律逻辑上合理化。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主要是自然人,按照第44条、108条和146条规定,对自然人做出了详细的阐述时,也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五种情况,这些主要是针对非自然人的,所以人工智能要想成为公司董事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对公司法理论的挑战

人工智能要想成为董事,这会给当下《公司法》的运用带来诸多挑战,需要相关人员提前介入,做出相应的调整,借助最优化的算法来避免消极后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知道,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运用,不只是某个领域的事情,还需要法律人士或者的专业人员来完善,例如法治管理者,需要对算法的数据和生产的资源做出最有效的管理。这种有效的应对策略,需要每一个部门法都介入到其中,才能构建完善的应用程序,但是从当下的基本情况而言,各个领域的发展还未达到非常成熟的状态。

三、人工智能在公司法中的运用策略

(一)董事具备选任人工智能的基础知识

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董事的工具,这是可行的,但是当下需要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赋予人工智能一定的责任,首先要明确的是董事授予了部分权利给人工智能以后,不要袖手旁观,而是应该承受相应的后果。对于公司而言,人工智能既是一种管理风险的设备,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需要做好有效的处理工作,所以,无论选择何种技术,董事都应该具备识别各项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和能力,例如数据质量分析、编程问题和数据隐私法规等。在算法歧视中,人工智能学习算法主要是识别一些有效数据,将其编写在预测、规则和决策中,如若这些模式恰好反映了当下的歧视情况,那么在学习算法的时候,需要逐一去放大这种歧视,进而得出最有效的评论。再者,编程方面,任何的计算机程序都会出现错误,人工智能也是这样,在存在错误的时候,算法无法按照预期运行的得出一些误导性的结论,而会按照某些报告的完整性去得出这样的结论。然后在法律风险和责任方面,在管理人工智能的时候,需要对相关情况做出适当性的改变,借助大量消费者数据对那些不符合数据隐私的法规进行完善。假设人工智能需要处理一些高度敏感的数据,系统出现错误或者是遭到黑客攻击的时候,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就需要在信用、就业和医疗等各个领域做出必要的完善,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依据。

(二)董事有义务聘请人工智能

既然人工智能在某些特定的区域拥有一般人无可比拟的优势,那么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需要公司董事具备聘请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者的权益,还需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主要是按照公司法的原理,董事是受托人,具有负责公司利益的作用,要想实现整个效益的最大化,还需要在决策的时候,提供最充分的依据。如若想让人工智能为董事做出最有效的决策,那么在聘请的时候,需要将一些决策参考人考虑在内,尤其是人工智能在信息处理和数据分析方面,有着常人无可比拟的优势,决策之前获取一些重要的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标准。或者是借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相关知识,规定董事是一个正直、有责任心的领导人,决策之前需要充分熟悉相关的信息,避免出现一些触及红线的状况。因此,董事借助人工智能的优势去获取相应的信息,这才是决策的基础,当然这种信息也具备一定的成本,例如,需要同其他公司合作开发相应的人工智能等。在进入到成熟阶段的时候,董事负责聘请人工智能所提供的决策参考也会高于以往,虽然从当下的情况而言,这并不现实,但是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而言,董事也应该会享有这种义务。

(三)适应人工智能,努力抓住机遇

相关人员应该以一个更为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人工智能,虽然在处理一些基础性工作的时候具备明显的优势,但是也需要意识到它的负面影响,选择更为专业的人员来分析数据,为其提供主要的决策依据。人工智能说到底,还是人类智慧下的产物,不能完全的代替人类,这就要求公司董事尝试着接受它,充分借助人工智能的优势性帮助自己的发展。例如在决策风险的控制方面,风险的出现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董事本人的财务不同,所以考虑的事情也存在着诸多的区别,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时候,风险先比较高,面临的失败感也会增加,反之,如若是胆小且谨慎的人来管理公司,也会出现不同的经营战略。因此,在应用人工智能的时候,应该通过代码和算法,对于决策和投资的风险进行提前控制,确保在决策的时候,也能按照原定的算法和获取的信息,形成符合义务的相关决策。这也表明了,公司法在运用人工智能董事进行决策的时候,也应该从多个方面去制定有效的规范,避免利益冲突。最后,机器人没有一个明确的金钱概念,所以不會受到个人情感所带来的优越感,出现侵犯公司权益的情况,这时候可以舍弃掉传统化的激励机制,而公司法在这方面也要做出适当性的调整。

(四)从国家战略层面去规划发展路径

人工智能的发展同国家的统筹规划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实际上,相关的研究学者也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尽量从国家的层面去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图,避免出现重复和无序的研究,为实现全球人工智能提供坚实的基础。当人工智能开始进入到成熟阶段,机器人的应用范围在扩大,一旦首先带来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导致所有的终端都出现安全隐患,例如《西部世界》中机器人反击人类的故事。因此,将人工智能应用到公司法中,不要从一个方面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政府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公权机关也需要适当的介入,避免出现不可控的情况。同时,政府也要增加资金投入,在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加强人工智能同公司法之间的有效对话,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必须要在国际竞争的全新阶段去牢牢掌握整体的发展目标,借助创新的方法去促进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有效的保护国家安全。

四、结语

从上述的分析而言,人工智能在公司法的应用,不只是优势,还面临着一定的挑战,所以在具体应用的时候,应该转变以往单一化的思维模式,从多个方面出发,发挥出人工智能的优势性。再者,相关人员也应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公司法的制度作出恰当的优化,例如在风险应对、权益保护、科技变革和法律制度等方面,都要确保这些核心点的平衡性,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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