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
2020-03-02刘泉宏
刘泉宏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安乐死逐渐兴起并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它的发展与时代前进紧密联系,日益普及已是必然趋势。但如今,中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合法化地规范。本文欲从安乐死发展的总体状况、未来在中国普及的必然趋势和目前中国对于实施安乐死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日后实施安乐死的建议这四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 安乐死 现状 趋势 困境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18
一、安乐死之现状
安乐死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通俗来讲,便为“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安乐死并不是进入现代文明的产物,其实在史前便有人为加速死亡的案例,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在古希腊罗马也允许病人在结束生命时有外人帮助,这与安乐死的实质并无太大差别。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纳粹的兴起安乐死曾被人们抵制过一段时间,但总体来说是呈现出兴起并传播的状态。例如,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以及后来荷兰通过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都表明着安乐死正在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二、安乐死在中国发展之必然趋势
安乐死在当代的兴起发展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以及生产技术落后致使人们无法创造出足够的生产生活资料以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从而迫使当时的人们对部分老弱病残进行“消极被动”的安乐死。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生产技术的改善,人们由农业社会进入了工业社会,生活必需品比较充足,设施制度也越加完善,因此人们便开始追求生命的长久。而进入当代社会,医疗手段更为先进、福利保障更为全面、社会物质财富更为丰富,此时的人们便更加注重精神享受,不仅要求有高质量的生活,在死亡方面也要求尽可能地舒适、自然、无痛苦。适应时代的发展,安乐死便重新被研究与探索。
笔者认为,安乐死将来在中国普及的原因,从个人到社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乐死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不可治愈的濒危病人在精神与肉体上的痛苦,使病人在临终时充分享有尊严并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不仅是病人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体现,更是人权的要求、人道主义精神的深刻表现。
2.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属亲友的经济、精神负担,使活着的人更能享受生命与生活的价值。现在,“病不起”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ICU中依靠机器生存并承受巨大痛苦的重症病人,对于病人来说是折磨,对于家属来说更是劫难。对于已无力回天并且痛苦不已的病人按照病人和家属的意愿进行安乐死,除去对病人的解脱,更能卸下一个家庭的重担,使一个家庭可以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3.安乐死有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在中国,医患关系紧张已是老生常谈,其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太低,患者难于相信医生的诊断,而医生可能会顾及到患者的疑虑而在医治时有所保留。而实施安乐死的条件为:(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是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实意思表示;(5)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以上条件便要求患者和家属要与医生之间互有坚定的信任,甚至要建立起良好的友谊关系,患者会相信医生的判断,医生也会为医治患者不遗余力并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这对于缓和尖锐的医患矛盾,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4.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现代医学设备的更新和医疗技术的进益并不能满足所有人“有病可医、有病能医”的基本需求,社会医疗资源的紧张仍是我国现在甚至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需要面临的难题。而对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安乐死,可以使本就不充裕的医疗卫生资源使用到更为需要的地方,实现其更高的价值,这也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亦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上述所言,安乐死可以为家庭减负,在促进家庭和睦的同时也可以避免部分因高昂医疗费而可能出现的“抢夺”“盗窃”甚至是“故意伤害”等犯罪情况;而医患关系的回归正轨,会增强患者和家属的安全感,进而也会增强医生在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过程中的获得感,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敬业、诚信、友善”等要求落到实处;综上两点所述,实施安乐死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三、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实施之困境
中国其实在几十年前便出现了关于安乐死的思想和主张,早在1986年便出现了第一例“安乐死”,并从1996年开始全国人大每年都能收到人大代表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还召开了首次关于“安乐死”的学术讨论会。但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依旧不具有合法地位。
笔者欲从安乐死实施的必要条件方面来分析当今安乐死在中国难以合法化几点原因(笔者把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分为硬件条件、软件条件、环境条件三方面):
1.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医疗保障水平低下。荷兰可以顺利实施安乐死的原因之一是有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大多数人都有私人医疗服务)和大量的疼痛控制缓和机构以及发达的医疗服务中心,这对于确诊患者病情以及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减轻痛苦有重大作用。但在中国,本身医疗水平的欠佳便难以以较高的权威对患者是否真正无药可医并濒临死亡进行确诊,并且我国对于缓解疾病疼痛等方面的研究也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在硬件环境方面,目前中国尚且不具备进行安乐死的条件。
2.社会思想的宽容度和包容度不足。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东方大国,其长期占据统治思想地位的儒家学说对人的影响不言而喻,“敬鬼神而远之”“不知生焉知死”等都是人们传统的生死观。人们普遍畏惧死亡,即使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恐惧感依然存在。所以,一个人在极端病重情况下的赴死之念是否源自他的本心,这便难以定论了。另外传统的“孝道”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百善孝為先”“善父母为孝”等观念广为流传。尽最大能力赡养长辈、为长辈提供最好的生活正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所恪守的。而具有主动将长辈推向死亡的安乐死尽管可能有长辈的强烈意愿,但却是为子女和社会所难以接受。患者最根本的原始求生欲和亲属的排斥、拒绝便无法构成安乐死实施的软件条件。
3.相关法规的疏漏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1997年,Hendia在《荷兰医助自杀与安乐死实践》中报告:有50%的医生自由建议安乐死,20%-25%的病人未曾同意安乐死,有1/3的医生认为病人未有明确要求也可实行安乐死。从荷兰的实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在软件和硬件环境已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安乐死还是没有完全实现当初实行它的本心和初衷。更何况在制约监督体系尚不完善的中国,这不是说中国在未来不会发展到具有实施安乐死的环境,但至少在现在,还不具有完备法律保障作为稳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是仅能把解除痛苦作为目标,但是否可能牵涉其他利益,例如是否迫于家庭经济的压力也尚未可知;要求必须有医师执行,但医生是否会因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对患者的救治并未达到百分之百尽全力?是否会有不法分子以安乐死的名义肆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要求采取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妥当方法,但进行安乐死的方法是否真正使患者无痛苦舒适地离世?进行安乐死的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操作而不会出现人为疏漏?上述一切均需以法律来保驾护航,因此,在未形成科学合理严密的法律体系,在尚未出台细致入微的法律细节之前,中国并不具备进行此活动的上层建筑的环境保障。
四、安乐死在中国未来实施之建议
安乐死的实行是大势所趋,就现在而言只是时间问题。在未来,医疗水平会更高,福利保障制度会更为健全,法律规定也会更科学详尽,人们的思想观念会更加开放宽容,可以模仿实施“安乐死”方案的他国实例会更多,实施安乐死会更为顺利自然。对此,笔者认为:
1.对于患有不治之症并不堪肉体与精神痛苦的患者的医学鉴定需非常严格。应先在全国知名医学高校成立专业学科,培养具备确诊患者安乐死资格的知识和能力的高水平人才,并建立资格审查机制,只有通过全国性考试的医生才被准许从事安乐死的鉴定工作。并且,除去对患者进行长期治疗的主治医生开出证明条件外,还应由至少两名不同医院的专业鉴定医生同时承认符合条件,患者方可获得进行安乐死的客观准许。
2.必须把患者的本人意愿置于最高地位。必須是患者自主并反复强烈地要求安乐死并且家属认可才可以获得相应的主观条件,只有家属的单方面意见或者医生的建议坚决不可以通过。
3.必须申请第三方法定机构对全过程进行全时全方位的监督和审查。从患者和家属提出主观意愿,到医生进行病情确诊鉴定,再到医生实施安乐死,最后到患者逝后的所有事情的料理完成,第三方法定机构需对每一个环节详细检查以确保符合法定程序,并对每一步操作进行书面备案留档且保存至少三年。
4.从思想和法律两个方面强化过程参与人员的高度责任意识。在大力宣传“尊重珍惜生命”的思想的同时也为安乐死创造良好的实施舆论氛围,使医务人员及监督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内心认识到为他人进行安乐死的神圣性。建立并强化惩戒机制,对于违法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防止有不法人员投机取巧对患者进行蓄意报复,从而确保安乐死真正价值的实现。
五、讨论
安乐死虽不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但它的出现和传播却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它对于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体现人权,使人们更为理性地面对探讨死亡,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循序渐进的探索与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安乐死会规范合理地被应用于中国医学临床领域,会为人们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生活质量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