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
2020-03-02周晓燕张蕾
周晓燕 张蕾
摘要 本文着重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两个方面做了论述,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美好蓝图,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依据和重要抓手。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重大意义 目标要求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54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了为期四天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这次全会上通过了一个重要《决定》,这个《决定>意义非凡。《决定》是推进新时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的政治宣言书,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体系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施工图”。那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很多表达形式,政治、经济、行政、文化等多种形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制度体系通过法治体系予以保障,保障那些重要的社会主义制度得以落实,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法律表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展的客观需求。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静态的法律制度赋权,同时还需要动态的法治体系赋能,才能切实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序运转。否则,再多的制度没有系统的法治体系保障其运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失去了方向,不能有序发展。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否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制度的优越性能发挥出来,那就说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有效运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任务有所不同,一定要相适应,每个阶段治理体系重点任务太超前,治理能力也不一定就能达到这个要求,二者要相适应,才能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运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把法律这套规则体系转化成治理效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坚持和完善的十三个制度体系的第三位。可见,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转化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很重要的位置,它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党的十八屆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它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四个治国方略之一。全面依治国方略也是新中国经历了法制、法治、全面法治几个发展进程而摸索出来,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正确的。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事业能取得巨大成就,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分不开的。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整个世界治理体系处在百年大变局,整个国家处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国内深化改革进入新阶段,制度分量越来越重,对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高。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空洞的口号,需要具体的落实,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而这个法治体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施工图”,有了这个“施工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更深入了一步,前进了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更接近一步。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个体系组成,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也特别强调加快形成这五个体系,这个美好蓝图,为我们今后的法治体系建设做了一个具体的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顶层设计和重要抓手。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一法治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我们首先制定了刑法,1982年又制定了现行宪法,后来1989年又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关于市场经济实施的法律。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也颁布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只有一个快要实现,另一个百年目标,还得需要不断的坚持和完善,对法治建设还有新的要求。
比如,民法典的编纂,涉外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制定等,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要领域法律的制定,对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得加强,适应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从而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目前法治实施不全面、不均衡、法治体系相互协调不到位等问题也相当突出。所谓不全面就是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完全一样,有的法落实的好,有的法人们不敬畏,落实的不好。比如行政处罚法及刑法这些硬法相对贯彻落实的好,因为人们更敬畏这些法律,不遵守,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或坐牢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不均衡,就是各地法治建设基础参差不齐,法治基础好的地方对法的贯彻落实的好,有些地方受文化基础等诸多因素影响,对法的贯彻落实的不好。所谓法治体系相互协调的不好,就是法治体系的五个体系各自运转,但在相互协调发展上还不配套,衔接的不好,比如党内法规与法律规范体系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等。因此,要保证法治实施体系更好的运转,五个体系都要协同发展。
当前,要重点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要提高党员干部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制,要把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机制等加以贯彻落实,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对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依法惩处。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就是通过各种监督方式使权力运行能够规范、合法、正当,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权力滥用,就会滋生腐败,就会产生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我国对法治建设的重视,我国的法治监督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存的较为完备的法治监督体系。我们的监督越来越有力,但还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今后工作就是怎么样更好地使法治监督体系都能发挥作用,真正的使监督到位,让权力受到约束,无法滥用,最好使各项监督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当前,要重点加强法律的实施监督,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是指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活动正常顺利进行的条件。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很重要的一方面。十八届四中全會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宪法也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019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元老会”代表团时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也特别指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优势,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加强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历史的选择和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也是完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要有效开展,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法治队伍建设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只有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才能为法治体系的运转提供有力的人才基础。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有所不同。党内法规体系主要是适用所有党员的,而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适用对象更为广泛,适用满足条件的全体公民,甚至适用具备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中央党内法规,然后是部委党内法规,最后是地方性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仅仅2018年,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74部,2018年党中央还启动了第二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可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因此,在新时代新的前进道路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