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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分析方法及专利侵权分析的现状与案例

2020-03-02刘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分析方法

刘晟

摘要 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的案例在不断涌现,专利权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如今我国针对专利侵权的制度尚且不够完善,相应的立法缺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缺乏统一性,这让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例在处理上产生了一定的难度。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虽然已经最大程度上对专利侵权进行了补充,但是对于专利间接侵权仍旧尚未涉及,这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于立法保持着高度的谨慎性,同时也说明了专利侵权问题的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为了让专利侵权问题能得到更好的判决,本文从分析如今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概况入手,着重分析专利分离式侵权的判定问题以及专利分离式侵权产生的原因,如今面临的困境,并且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进而以点看面,讨论如今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此提出改进对策;最后通过如今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来具体看当今专利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判定 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 .cnki.1009-0592.2020.02.030

专利权是专利人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有利于实际应用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专利权的设立,不仅为促进科技发展提供了刺激性,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我国整体的创新实践水平的提高。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等等。然而在如今的日常实践中,由于各种限制因素,我国专利法的实行受到了许多阻挠,不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专利侵权的现象增多,但是由于判定过程中判定标准不明确,专利侵权常常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

一、国内研究综述

专利侵权是指在没有专利拥有者的允许的情况下,将专利所有者被法律保护的专利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以此盈利的行为。但是我国在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经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若侵权产品中并不是完全包含被侵权产品的所有专利项目,则在生产经营中仅仅使用专利中的某个零部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石友华在《专利侵权认定标准研究》中认为我国目前的专利判定存在显失公平的现状,我国目前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时,假如某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四个方面,但是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只包括其中的三个方面,则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若第四个方面并不是此项专利中最能体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其他三个方面可以达到本发明想要达到的效果,此时若不认定侵权则显失公平。

陈轶鑫在《专利帮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中认为我国完善专利侵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如今我国专利法中缺少许多部分,比如缺少帮助侵权的规定,但是随着相关案例的不断增加,国内对于增加在帮助侵权的立法的呼声逐渐高涨。这种帮助侵权又称为间接侵权,我国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时曾经建议对间接侵权进行限制,但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并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因此最终没有采用该建议条款。这在侧面反映了我国专利侵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二、专利侵权判定概述

我国专利法在198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到如今经历了20年的历史。我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之前,我国的专利侵权法要进行不断地完善,并且达到一个完整的新高度。

专利侵权的判定对于专利法而言是最重要的部分。然而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涉及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还涉及许多技术因素,这方面因素的标准暂时较为模糊,因此导致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也较为模糊,判定较为复杂。在如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社会,侵权判定遇见了更多的新问题,面临着更多的新挑战。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飞快,创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这就要求我国立法在短时间内就要制定出详明的专利侵权制度,但是法律是在反复实践下才能总结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因此为了能尽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专利制度基本上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律,借鉴欧美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许多根本性的原则都是由国外直接引入,但是国外的法律是在不同环境下形成的,并不具有完全的普适性,因此这些法律在我国的运用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三、专利分离式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专业侵权的判定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着重分析分离式侵权判定的问题,通过介绍分离式侵权的概念和产生原因,并且分析如今的困境,并且针对困境提出几点解决方法,来延伸到分析整体专利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离式侵权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分离式侵权的概念来自于美国史丹佛大学的Lemley教授,他提出,专利分离式侵权指的是在专利内容的实施过程中,实施人不同或者在不同的国家实施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形式包含多侵权人和多管辖权两种形式。

这个概念的产生来源于美国在2007年审理的一起案例,在BMC Resources,Inc.v.Paymentech,L,P.一案中分离式侵权行为第一次在公众范围内提出,并且进行了专门讨论,针对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本次判定中进行了详明的論述,讨论结果提出“指示或控制”理论,以此来判定侵权主体的责任。

这种侵权形式产生的原因总共有两点,分别是技术原因,法律原因。

由于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也在不断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各行各业也逐渐发展到定制阶段,服务和商品的提供逐渐由大众化专为特殊化,需要和客户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沟通,并且为客户进行产品订制。在这个过程中,服务的提供者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来进行服务,消费者免不了要实质性地参与到最终产品的过程中,而服务的提供者则是明确的指导。在这个过程中,分离式侵权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并且这种可能性在随着网络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方法专利实施的特点造成的。如今的专利侵权法对于方法专利的保护远远没有对于物品专利的保护充分。大部分专利法都是针对物品专利进行设计的,如“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典型的针对于物品专利的原则。但是如今,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刺激着人们不断创新,方法专利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方法专利的可轻易复制性,专利侵权的实施变得尤其简单,利用侵权法的漏洞,钻空子进行专利侵权的行为,如今越来越多。专利所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了侵犯,但是却没有办法维护,非常不公平。

(二)分离式侵权判定的困境

分离式侵权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直接侵权的判定方法。在直接侵权判定中,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要求被控侵权人满足每个技术步骤的侵权,才能够判定侵权。对“全面覆盖”原则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想要达成侵权判定,这之中包含着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求所有侵权都有单一的行为人完成,另一条件是要求专利侵权人必须满足所有技术步骤的侵权。

对于物品专利而言,想要将每个元件组装成最后的成品,必须要依赖一定的技术或者设备,在该组产品被组装完成的时候,就是判定专利侵犯的时候。但是就方法专利而言,对技术的依赖性相对较低,只要每个侵权人实施一定的步骤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分工联络,多人异地进行专利侵权实施起来较为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唯一的、完整实施所有技术步骤的行为人,因此在这种专利人的权益实际上受到了侵犯的情况下,也不能够判定分离式侵权为专利侵权。这就是如今方法专利在使用如今的专利法的时候存在的尴尬之处。

(三)分离式侵权判定的对策

针对分离式侵权无法得到判定的情况,我国应该吸取美国的经验。在美国,虽然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仍旧被划为直接侵权的范围内,但是因为方法专利在侵权主体和地域上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判定过程中,判定标准不同于其他普通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即通过找出在分离式侵权过程中的主要侵权人,运用指示或者控制的标准进行判断,侵权如果成立,就追求“指示”或者“控制”他人进行分离式专利侵权的主要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这个课题在我国仍旧尚未新颖,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且对其进行本土化,内化成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

四、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一)专利保护地域性限制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仅只在该国家或地区内的范围有效,在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发生法律效应,因此在别国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和认可的。

如果专利人想要自身的专利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也受到专利保护权,那么就要根据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手续进行申请。

(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制度改进对策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目前专利侵权判断的不完善行,我國司法中在认定的程序上:首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专利包含的内容以及专利的步骤包含哪些具体要求;其次,在审视侵权行为的时候,要进行全面整体的审视,利用“指示”或“控制”原则判断主要责任人,并且对其进行调查;最后,在分析主要责任人在侵权过程中,是否有对其他专利侵权人实施“指示”或者“控制”的行为。如果以上的所有条件都满足的话,那么直接侵权即成立。

对于指示和控制的判断,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看主要责任人是否有能力或者权利对其他人进行控制或者指示,如果是主要责任人是某个重要的商业体,或者是能够控制其他人利益多少的主体,那么很有可能在侵权过程中对其他参与者实施了指示或控制的行为;另一方面是通过判断主要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的获利多少。

这种理论目前在我国实施的较少,但是其价值非常高,值得我国进行参考、至于这种判定方式是否能够真正适用于我国的法律仍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五、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案例研究

在对我国专利侵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论述后,我们来结合实例体会一下我国法律在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实例,能够详细的感受到我国如今侵权判定的现状,并且清晰地明白我国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案例1:2005年9月,专利所有权钟谋以被告公司秦凡淇编号96114372X研发的专利因被侵权从而把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某市的专利管理部门判决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且认为A公司的侵权行为伤害到他本人的利益,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对于含有本项专利的产品的生产,并且要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除此之外还要求A公司对于钟某进行赔礼道歉。2007年5月,该市的专利管理部门做出了如下决定:

A公司产品并没有侵权其专利权。

理由:A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并没有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

钟某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感到不服,并且进一步向该市中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在2008年8月,该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钟某依旧不服,认为A公司的产品是故意忽略某个非必要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由于我国对于专利侵权使用“全面覆盖”的原则,钟某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但是却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专利侵权判定上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六、结语

我国实行专利法的时间尚短,如今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存在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就需要我国立法机构对如今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总结经验,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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