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2020-03-02王春丽
王春丽
摘要 近段时间以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非债务方伴侣个体财产引起的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大有抬頭之势。该种类的案件引发了申请执行人债务与被执行人伴侣物权等价值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界定这个婚姻法与合约法的交界现象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流程上,牵涉到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保全、审理、履行准则等难题,司法实务界对此的探讨极少。所以,本文以此为宗旨,通过调研统筹该种类的案例,实证考量了其数目增长等问题。
关键词 夫妻 共有财产 执行审理 审判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7
伴随离婚率居高不下与社会信贷冲突不断,债权人为让债务人用有限财产最大程度偿还债务,在没有对债务明确定性的前提下,要求仲裁机关裁定债务人伴侣为执行人或申请执行非债务方伴侣个体资产、夫妻共同资产偿债,甚而还有丈夫或妻子一方与案外人杜撰债务损坏非债务方伴侣的权益等状况。司法实务领域中,各区域各级法院内部又将其分发给相异审判庭审判,而审判准则、举证职责划分与判罚模式等有着解读上的差别,致使滥用职权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笔者以申请执行非债务方伴侣个体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所引起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为研究题目,对有关实务问题实施解读并找到合理的化解方式。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解析
鉴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的准则,中国配套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准则是有漏洞的。建立健全的承担体制,在逻辑上要化解三大层面的问题:
共同债务的还债能否以共同资产为限?夫妻两方是不是对共同债务承担附带清偿的职责?夫妻内部是不是有追偿的必要?对首个问题而言,在我国已有法律的前提下,回答是否定的,即共同债务的清偿不以共同资产为限,如此判定是科学的。如果共同资产无法清偿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必须以个体资产清偿。在中国的法规体制中,为投资企业法人的持股人、投资基金团队法人、以特定财产进行担保的担保人、有限合资人等规定了对债款偿还负有职责。然而其它情况下,要担负的是无限职责。例如,从对比法的视角来说,德国的民法明确了以共同资产担保共同负债的体制,然而如此的体制创设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是无法套用的,其与中国债权体制的法制系统格格不入,也无助于维护债权人的法制权益。
而有关后一个问题,中国法制阐述并不明晰。笔者的意见是,不管夫妻两方的婚姻关系是不是有效。两方都必须对夫妻关系存续阶段的共同债务进行偿还。如此的体制牵涉到是不是与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则有关联,是对夫妻同命运的观念的映射。
第三个问题是有关内部追偿的问题。司法解释二说明:一方就共同债务担负连带偿还职责,鉴于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满足。如此的准则在本质上是构建在夫妻两方的合约生效的追偿的前提下的。所以,当笔者就这样的准则延伸到夫妻关系持续留存时夫妻内部的追偿问题时要留意区别实际状况,在夫妻两方商定资产是两方共有时进行追偿。例如,假如夫妻两方担负了共同债务,那么两方有必要根据约定实施内部追偿,但是在使用资产共同所有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夫妻两方内部追偿是缺乏根据的,也与传统的夫妻道德准则相违背。
二、实证勘察——涉夫妻共同债务履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状况
(一)运转情况
例如,笔者挑选L法院近年来审判的以申请履行非债务方伴侣个体资产或夫妻共同资产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履行异议之诉实施不完整调研与统筹,所以并未以异字等特别标识分别旁注,下述参数是笔者对该院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文书供应的判罚文档内容实施甄别、遴选与统筹获得,有一定的偏差。
1.绝对数目逐年增加
2014年到2016年L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70件。当中,2014年39件,2015年55件,2016年76件,年增长比例范围在38.18%-41.03%,其绝对数量增长率极高。
2.相对比例逐年增加
近三年来该类案件大概占法院民商事常规审判案件的比率是:2014年1.22%,2015年1.79%,2016年2.36%。在债务人伴侣与债权人就异议标的物发生纠纷的法律案件中,履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唯一模式,然而当事人业已认识到其经济性的特征而进行优先挑选,导致该诉讼案件不降反增,即便比例很小,然而相对比例的增速却不能忽略。
3.争议问题日趋繁杂
该案件争议权利种类很多,不但牵涉到不动产预告登记、动产特定缴付与判罚文档效力矛盾等实务问题,还与查封保全执行流程交叉,导致案件事实界定与法律适用难度增加,并且各方人员利益纠纷不断也缺少调解的措施,另外,部分通告不明确、鉴证或考评困难,审判难度大、结案率与调解率偏低也是常见问题。例如,笔者以170件此类纠纷为统筹数据,由于债务人行踪不定必须通告传达的比例是37.32%;结案模式中审判比例是71.66%,撤诉比例是28.34%,没有调解就结案较为常见。
(二)解析经典案例,反思审判困局
笔者挑选L法院审判并结案的有关案件为案例进行阐述。李某由于运营F酒店工程拖欠装修款、家具配饰款,期间与费某协议离婚致使以夫妻共同资产分配与共同债务分担等民事纠纷出现,时间期间是10-13年,并且涉及相异的债权人。其审判问题如下:
1.审判部门很难通过参数指引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一些案件因为没有专门的引导,并未明确提出要求或出现延续执行行为,给出确权性或给付性请求等,在以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是执行标的物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会通过诉讼明确合约效力并需要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有关法制规程准则性很强,法官没能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需求,致使判罚的争议点被扭曲,最后判罚主文没有明确反映案件情况。
2.被执行人应诉表现多元化,致使双方诉讼地位列序混乱
被执行人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纠纷诱发人,对申请执行人的主张与案外人的倾向态度与应诉的不同表现进行分析发现,导致法院在审判阶段怎样列明其诉讼地位有着相异的认知;被执行人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不反对案外人异议而被界定为被告,然而在某些案件中却被界定为第三人;被执行人并未摆明态度或消极诉讼,案外人为规避通告人为延迟接收通告,而只起诉申请执行方,导致法院把被执行人当成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人很多的状况下,怎样界定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没有统一操作准则。
三、渠道探析——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重构
(一)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情况
鉴于执行异议之诉具备明确争议标的实体权益与影响执行趋势的两重特性,对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有限制效应。所以,应尽量把权益有关人员整体归入到程序中,方便审判法院全方位解读各方的权益、义务与争辩的核心点。尽管已有的法制与有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踪迹无寻等特别状况下怎样界定诉讼地位并未出现明文规定。
而笔者的意见是——不管从方便法院全方位审查案件的视角,或不错失义务承担主体责任的视角,抑或预防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诉讼的视角,将被执行人界定为共同被告比较科学,这也确保了执行异议的流程的科学性。
(二)明确诉讼标的
法院要以明确的诉讼标的为核心界定诉讼需求,高效判别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规避不规范的诉讼请求对总结争议核心点与限制审判范围形成阻扰;充分使用释明权,规范引导当事双方明确有关诉求,对通告阻止或继续履行执行行为与被执行标的所指向的确权性诉求都在此案件中进行审判,然而对其它无关的需求——例如合约效力、是不是夫妻共有债务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事项等,判项都不予以答复,要通过另行提起审理监管程序或执行竞合程序来进行解决。
案件所适用的法制是佐证其具备阻却执行活动的排他性实体权益,法律判据包含物权法、合约法等部門法,还有规定与法定要件吻合的可排除执行的其它特殊例外条款。被执行人夫妻是不是有恶意逃避行为也值得深究。
四、结语
总而言之,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诱发了执行人债权与被执行人伴侣物权等实体权益的价值矛盾,司法方需要对各方当事人不同权益、审理公平与执行效率进行平衡,对异议标的物是不是强制执行作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