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有何影响
2020-03-02靳昊
靳昊
●處于治疗、隔离期等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或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职工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国人的心,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关政策。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围绕新冠肺炎患者、医护人员、普通劳动者等主体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引人关注,笔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任伊珊。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因处于治疗、隔离期等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或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任伊珊说,这种情况应限制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当记者问到,如果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处于治疗、隔离期等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否发放工资,如何发放时,任伊珊指出,应当发放工作报酬。根据上述《通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作报酬,需要地方人力社保部门在执行政策时进行细化。目前北京、广东等地均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工资。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时,应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任伊珊指出,根据《通知》,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一,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第二,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区、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最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总之,对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劳动关系问题,既要依法处理,也要依据党和国家政策,做到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