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放管服”背景下高校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2020-03-02杜云翔
●杜云翔
一、引言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不仅关乎国家资金能否有效利用,也关乎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在深化推进“放管服”的改革过程中,高校应以高新技术手段和政策支持为依托,对过往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反思和总结,认真研究如何落实政策,对现行政府采购体系进行优化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流程,下放权限,优化服务,做到“宽而有据、放而不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持续改进和满足高校发展对政府采购的需求。
二、“放管服”与信息化建设提出的背景与发展目标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对高校来说,“放”是指相关管理部门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同时理清校内各部门间重复交叉的行政权。“管”指的是政府及高校内的职能部门,要主动创新自身的监管职能体系,积极尝试利用新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指的是职能部门要主动减少自身管理行为和过多的行政审批程序对高校正常活动的干预,降低维持高校正常有序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高校教学科研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机制,2016—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扩大高校采购管理的自主权,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信息化是实现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不可或缺的技术保障,是落实采购“放管服”改革应用和落地的关键。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为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将“互联网+”引入招标采购已成为必然趋势。随后,教育部在“2019年高校采购信息化与数字招标研讨会”上确定了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是“提质增效、防范风险”;同时指出,实现高校采购提质增效和风险防范的最有效措施就是推进信息化。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提高采购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三、高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高校几乎所有的物资需求都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现,而高校政府采购往往涉及许多环节和部门,难免会产生权责不清的情况;同时,由于采购政策的变化较快,经常会出现教职工由于不熟悉政策导致违规采购或合同履约异常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纪违约的风险。高校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归纳后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采购实效性
采购的实效性是高校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被常年诟病问题。由于高校采购全流程主要通过立项推进,举例来说,一个科研类采购项目,要经历立项申请、技术参数遴选、项目论证、批准实施、资金来源确认等许多环节,涉及部门众多,且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部就班、循序推进;立项过程顺利结束后,政府采购成为了最紧迫的环节,但由于政府采购过程有着严格的时间约束性,每个过程环环相扣,从招标申请、标书修改制作、投标开标,到最后签订合同、厂家按需供货,采购项目才算是真正落地实施,但整个过程基本都要耗时几个月甚至大半年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预见性,很有可能在采购结束后,本来立项时最先进的设备已经被新设备取代,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校内科研活动的开展,也使政府采购陷入尴尬的境地。由于产品更新速度快,一些中标商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会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商品型号供货的行为,从而导致后期整个采购项目无法通过校内验收用户无法付款,影响政府采购产品整体质量和售后服务。加之部分校内用户对政府采购政策不熟悉,有时会认为设备采购使用过程不顺是由于校内采购部门工作迟缓导致,质疑校内招标采购部门的专业性,对采购部门长期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在落实高校政府采购“放管服”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和研究,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制度可能出现滞后现象,采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没有完全分离,即便是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也存在机构职权交叉的现象,一人多职、权责不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采购的廉政风险。制度没有跟上导致的监管缺位,还会在采购过程中形成“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使政府采购产生的效益无法凸显。同时,因为监管缺位,部分不按规定采购、擅自拆分采购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约束,有可能滋生腐败行为,产生廉政风险,更会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降低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使采购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三)用户履约意识弱
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立项、招标、合同签订相对来说是受关注较多的环节,而合同的执行却不太被重视。由于部分用户风险意识薄弱,认为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供货即可,忽略了对货物的检查,有时检查也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核对合同与商品是否相符,甚至部分用户私下和供应商商量,改变合同商品的参数配置,部分供应商由于已和用户达成协议,就拖延或拒不提供签署补充合同需要的产品参数,最终导致合同无法验收付款,从而产生经济和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使高校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会影响教学科研事业的有序发展。
四、落实“放管服”过程中信息化对策
依托“互联网+”采购模式的引入,为适应新形势,广东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不断创新完善省级采购管理制度,使全省采购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持续得到升级、优化与完善,在2017年已形成以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四位一体”的线上采购模式。高校也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在落实“互联网+”模式的信息化采购过程中,积极探索,尽快建立适合高校校情的信息化采购新模式。
(一)完善制度体系,分散采购责任
明晰划分政府采购具体流程中每个环节的权责范围,能够保证每个采购流程的参与人员严格落实自己的职责,同时还能够理顺内控制度组织框架,在制度落实过程中逐渐形成全面、严格的内控环境。在“放管服”大背景下,高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尽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在创新制度逐步“放权”的过程中应秉承先规范、先“放小”、先行先试的思路,逐步提高各项采购标准和采购合同签订标准。
在“放权”的同时,如何防控风险,也是高校政府采购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落实责任体系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应明确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人不是高校,而应是实际采购人,采购人所属部门学院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采购内容的不同,相关归口部门应承担合同审核与验收责任,高校中的招投标部门承担的是技术支持的责任等。
(二)建成校内采购一体化平台
随着采购制度的发展需求,高校已经意识到需要引进“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实现采购流程的简化提高采购效率。但由于校内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且没有统一统筹,导致高校招标采购信息化一般以面向对象或面向过程的信息系统为切入点进行规划与建设,虽然建成了很多网络系统,但各系统之间信息互通困难,形成了信息孤岛,使应用范围局限,并不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持续发展。
因此,高校应着眼长远,从全局的高度出发,根据全新的采购制度体系、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动集中化平台建设将“互联网+政府采购”逐步融合到学校现有的智慧校园建设中,形成包含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业务为一体、相互交换、相互制约,并能使内部审计贯穿全程的多维度业务管控系统,实现招标项目需求的全部信息予以校内网上公开和备案,实现校内招投标信息的全流程无纸化、“不见面式”的网络签批流转和即时公示,将采购、服务与监督融为一体,逐步实现降低成本、全流程防腐、提高采购效率。
(三)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高校应设立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统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注意加强专职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强化对采购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严格执行采购人员工作守则,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警示。按照内部风险控制原则,完善部门内部的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相应职责,形成内部岗位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定期对关键岗位进行轮换,建立一支既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又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
同时,为了使校内教师尽快适应采购政策的变化,可采用定期培训和印发采购政策汇编的方法对校内采购人进行培训,并积极利用新媒体手段,可以通过在校内组建QQ群或微信群的方式,供采购人交流讨论相关问题,群内有工作人员尽快解答,并及时上传政策文件等学习资料。树立高校政府采购队伍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营造和谐干净阳光的校内采购氛围。
五、结语
在“放管服”背景下,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提升高校采购活动的执行力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高校应集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采购管理环节,对采购流程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信息透明化建设,最大程度地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为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