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征占用林地保护规范及管理工作的建议
2020-03-02郑奕璇
郑奕璇
(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对林地的需求也随之增长,而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及毁林开垦等原因,逐步增大了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国家对各地区的要求是林地面积与森林覆盖率实现“双增长”,因此,针对征占用林地实施限额管理,林地保护的压力也日渐增大。如何加快环境良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建设,合理利用与加强保护林地资源,就成为各级政府与林业主管部门所面临的一项严峻考验。
1 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工作人员和群众对林地认知不足
虽然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出台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有效宣传,致使许多群众及工作人员对于林地认知较为模糊,认为荒山、灌木林和竹林地等不属于林地范畴。因此,在占用林地的时候并未办理手续,导致违法用地占地问题的发生[1]。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项目工程进度,没有严格遵循手续或有关规定,各项手续还未完善时就直接开工,出现先斩后奏的情况,之后在项目后期让执法机关办个处罚手续了事。即便相关配套的手续在后期进行了补办,但依旧会出现违规超占林地的情况。
1.2 征占用林地管理难度大
征占用林地是农村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其项目分散且多,不便于监管。针对政府批次用地、建房,道路建设等项目,业主按照规划一次性实施,监管起来不太困难。但是针对一些地处偏远的矿山企业,在开发的时候,企业使用的滚动开发、梯级开采方式,并且很多都采用现代化机械,有很快的开发速度,而监管又受到路程、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有着比较大的监管难度。
1.3 行政干预现象较为突出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许多地区经济都获得了显著进步,但在这一过程中,不少地方都忽略了经济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间的关系,不重视长远计划,为了谋取眼前可得的利益,实现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惜以牺牲林业资源作为代价[2]。甚至部分地方抱有功利性,为工程建设、市政建设及城市拓建等争取林地,导致在实际执法监管过程中,执法部门处在弱势地位,本来应得到法律监管的林地被直接占用。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整个林地占用审批流于形式,或是直接就省去了这一环节,使得林地被占用情况得不到根本上的控制。诸如此类审批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都致使林地流失,严重威胁着林地资源与面积。
1.4 仍然存在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
针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需一次申请,不可分为若干个子项目或若干段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用地单位存在着钻空子的情况,以“控制工期的单位工程”的名义,将“非控制工期的单位工程”先行申请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同时,这些“化整为零”的项目,都拥有相关立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工作难度和监管压力。
2 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建议
2.1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林地管理的规章、法律法规都较为健全,但要普及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如此才能够深入人心。具体要做好如下几方面:一是用地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使用林地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手续,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后,林地才可以使用;二是让群众明白征占用林地需要进行手续的申办,让群众做第一关的监督,采用广播、宣传单、宣传牌等方式,使全社会了解林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基层政府有关人员及领导要了解,林地的利用与保护,都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仅凭行政命令行事[3]。并且林业主管部门要注意自身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及整体素质的提升,全力保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非法用地,从而确保征占用林地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2.2 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干部追责制度
当前,林业管理工作中仍带有很多行政色彩,给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了一定阻碍。一些地方为了获取短期利益或加快工程进度,明知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仍出面干预,给林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应着手建立干部追责制,严格地惩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编制具体的监管管理方法与制度,控制和严惩非法干预行为,可专门围绕行政干预、林地管控不到位等行为展开控制、整治,制定并实施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法,还应加快相应地方法规的出台,严格依据林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来追责。
2.3 合理监管,主动服务
征占用林地项目需要通过多个程序,即初审、审查、审核,而林业部门的监管也划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三个阶段,为了确保项目有序开展,林业部门应采取介入式服务。一方面,为杜绝违法占地行为,要加强巡查,合理监管。加强事前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大力度管理辖区,林业管理站、林政稽查队及森林公安要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加强事前巡查,及时制止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将之遏制在萌芽阶段;加强事中监管,及时将已获批的林地打上界桩,借助无人机、林调通、GPS等先进设备,精准定位使用林地的边界,避免违法占地行为的出现,让用地单位能够清楚办证的具体位置;加强事后督促,针对林地使用到期的项目,要督促其定植苗木恢复植被,快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另一方面,要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超范围经营或未批先占林地的案件,要严格执法,加强力度,将案件办到位、办实,杜绝人情案,通过杂志、报纸、新闻媒体等平台,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督促企业遵纪守法。
2.4 注意部门协调,形成合力督查
各个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林业部门应密切联系招商、矿产、国土等部门,做好及时跟踪服务。当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之后,要和招商、国土等部门互相联系,向项目业主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使他们对征占用林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更多了解,最大限度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实现良好政策环境的营造,保证能够及时、快速的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征占用林地手续。对于设立采石场、红砖厂及开采矿藏等矿区,矿产部门要组织水保、环保、安监、林业及国土等部门一同展开现场查验,并向各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使审批手续得到及时办理。对于没能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建设用地申请,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切不可受理;在接到单位的用地申请涉及林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然后依法对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办理[4]。一个建设项目需用到的林地,不可化整为零,要结合总体一次申请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不能先征待用,要分期征地;建设项目中一些被征占用林地需转为建设用地,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一并进行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办理。所有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核,都一定要查验山林权证,存在山林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在没有依法处理前,都不能征占用、不能审批。
2.5 适当放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有着明确规定。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升行政服务效率、促使森林资源合理利用、良好解决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与规范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下,建议对现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与条款进行修编,对审核审批程序做进一步完善,加强审核审批的监督与管理,对适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适当放宽,如此对林地用途管制与林地定额管理有积极意义。逐级分解下达林地定额指标后,在一定程度上,应由当地政府与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导向和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使用和分配,使有限的林地定额指标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及使用,对于林地用途管制也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林地审核审批时效的提升,使林业行政许可效率更高,更有助于“异地占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减少。
3 结语
林地作为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优化生态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破坏林地、牺牲林地。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林地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始终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科学规划与发展林业,促进当地经济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