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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部分技术实施策略探讨

2020-03-02余远贵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南宁530005

绿色建筑 2020年5期
关键词:分户隔声条文

余远贵(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 南宁 530005)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根据绿色建筑评价在十余年应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发展要求,2018 年,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2014 版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了再次修编。目前 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但是,通过项目的实际运用,发现部分技术措施的具体评价方式和实施策略存在一定的不全面性。基于 GB/T 50378-2019 评价体系,对部分条文的评价方式进行梳理和分析。依据多年的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工作经验,对条文的具体评价方式及实施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提供参考或指导。

1 评价对象的规定

GB/T 50378-2019 第 3.1.1 条规定“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条文说明中阐述“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评价标准中,部分条款设定为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进行评价。因此对典型的商住小区项目及综合用地项目,如何进行划分及评价,成了绿色建筑设计及评价时难以统一的问题。

当以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对于建筑群中存在不同建筑类型的独栋建筑,如某一综合用地中同时存在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或办公建筑或学校建筑等其他公共建筑,建议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同建筑用地红线为界进行经济指标计算(当不同建筑类型的独栋建筑之间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时,可由设计单位按小区道路中心线进行用地划分,再进行经济指标计算)。对于地下室为整体相连接的,可按已确定的用地范围线的垂直投影线进行地下室面积划分。但为了进一步简化评价工作,对于某一规划用地中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其中一方的建筑面积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的控制要求内。如较为典型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的项目,商业总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内(但应对独栋商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加以控制,建筑层数不应>2 F,建筑面积应 ≤1 000 m2,且应设计为商业网点类型,不应设计为大型商业或商场,否则应参照前述进行划分),则建议无须按不同建筑类型进行用地划分计算经济指标。

当同一用地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并无明显的道路分隔,无法清晰明确地单独划分计算用地时,可按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指标的比例进行计算。如某一用地面积为1 万 m2的项目规划条件规定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为 10%,其余为住宅,则按比例计算商业所占用地面积为 10%(1 000 m2)。对于地下室为整体相连接的,地下室面积也可按比例计算面积。

2 评价标准技术实施策略解读

2.1 构件隔声性能评价

GB/T 50378-2019 第 3.2.8 条(基本规定)、表 3.2.8规定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二星级须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三星级须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同时,第 5.1.4 条(控制项)、第5.2.7 条(评分项)分别对构件的隔声性能低限标准限值、高要求标准限值以及二者的平均值进行评定划分。由此,如何区分这 3 条条文间的联系,对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有着较大的影响。

根据各条文的条文说明和“技术细则”条文扩展说明,对于第 3.2.8 条,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DnT,w+Ctr进行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DnT,w+Ctr进行评价。对于第 5.1.4 条,住宅建筑外墙、外窗的隔声性能按Rw+Ctr进行评价,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卧室墙的隔声性能按Rw+C进行评价。对于 5.2.7 条,既包含了外墙、外窗的隔声性能(Rw+Ctr)以及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卧室墙的隔声性能(Rw+C)评价,也包含了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DnT,w+Ctr)、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DnT,w+C)的评价[1]。

根据 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2.1~4.2.4 条文说明,Rw+Ctr、Rw+C为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选材用;DnT,w+Ctr、DnT,w+C为现场实测值,是住宅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因此,对于第 3.2.8 条可以理解为住宅建成后实际所要达到的值,必须通过现场检测确定,且属于综合性检测结果,并非针对外墙、外窗、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卧室墙等单一构件的隔声性能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而预评价阶段无法考察。对于第 5.1.4 条,则是针对外墙、外窗、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卧室墙等单一构件的隔声性能进行评价。从设计选材进行控制,要求满足低限标准限值。预评价和评价阶段也均须考察。对于 5.2.7 条,预评价阶段若要得分,则外墙、外窗、户门、分户墙、分户楼板、户内卧室墙等单一构件的隔声性能须满足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或高要求标准限值,而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无法考察;评价阶段,则全部指标均须考察,且须满足要求,方可得分。

2.2 地下空间自然采光评价

GB/T 50378-2019 第 5.2.8 条第 2 款的第 2 点,评价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由此,如何评价未设置地下空间的项目,标准条文说明及“技术细则”条文扩展说明均未明确。

参考第 7.2.2 条,绿色建筑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因建筑规模、场地区位、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项目外,未设置地下空间的项目,7.2.2 条不得分[1]。若以此参照评价,第 5.2.8 条第 2 款的第 2 小款不得分,但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仅针对公共建筑,因此相比于住宅建筑,略显不均等。由于本条款主要考察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良好的自然采光可以改善地下空间环境,减少照明能耗。因此,未设置地下空间的项目应直接得分。

2.3 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

GB/T 50378-2019 第 6.2.5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分别提出,设置宽度≥1.25 m 的专用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100 m。那么,对于用地红线周长不足 400 m 的项目、幼儿园等项目情况的项目评价,应作相应处理。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 [2005] 156 号)”,《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中规定,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与跑步的跑道的规定,长度分为60~100 m、100~200 m 和 200~400 m。因此,对于用地红线周长不足 400 m 的项目,建议按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60 m 进行评价。

对于幼儿园项目,根据 JGJ 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第 3.2.3 条第 4 点,公共活动场地设置 30 m 跑道。因此,对于幼儿园建议不再考察长度,直接视为满足。

2.4 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价

GB/T 50378-2019 第 7.2.1 条对于住宅建筑人均用地指标采用了平均层数进行划分。根据条文说明,平均层数计算方法是居住街坊内地上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首层占地总面积的比值(保留整数位)。对于典型的商住楼小区,如何界定这两个指标参数是个问题。

对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商住楼(裙房为商业、配套用房等,塔楼为住宅)平均层数的计算,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分析。① 参考 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关于居住街坊、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的定义和解析,商住楼小区平均层数的计算方法为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② 剖析 GB 50180-2018 中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的定义和解析,商住楼小区平均层数的计算方法是居住街坊内地上住宅建筑总面积与地上住宅建筑标准层投影占地总面积的比值。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均对计算平均层数的分子和分母进行概念上的统一,但本文研究偏向于第 1 种计算方法,理由是其更贴近居住街坊的定义。

2.5 空调系统评价

GB/T 50378-2019 中部分涉及暖通空调系统类型的条文主要包括 7.1.2 条、7.2.5 条、7.2.6 条等。此处主要针对评价标准中条文、条文说明、条文扩展说明未提及的部分评价方式进行探讨。

首先,7.1.2 条第 2 款,主要考察 IPLV 值和 SCOP 值,那么对于分体空调,应视为直接通过。其次,7.2.5 条,对于冷热源机组位于第三方建设和管理的集中能源站内,应不对其机组能效进行评价;对于空调系统、设备由用户自行选择的,预评价阶段应不得分,评价阶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安装的空调系统的能效进行评价。最后,7.2.5 条和 7.2.6 条,对于不设置空调设备或系统的项目,应直接得分。

2.6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评价

GB/T 50378-2019 中第 3.2.8 条(基本规定)、表3.2.8 规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比例分别为 5%、10%、20%。第 7.2.4 条对不同的提高幅度赋予了相应的评价分值,其条文说明、条文扩展说明中表述,对于夏热冬暖地区,不要求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进一步降低,只规定了其透明围护结构的太阳得热系数 SHGC(公共建筑)或遮阳系数 SC(住宅建筑)的降低要求。此处主要针对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条文扩展说明中关于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所考察的指标评价方式进行探讨和补充。

根据 JGJ 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 DBJ 45/029-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关于遮阳系数的相关术语及其英文缩写表述如下所示。建筑外遮阳系数(SD)、外窗本身遮阳系数(SC)、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同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19)附录 A、表 A-2 可知,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所考察的指标应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而并非遮阳系数 SC。

对于住宅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及其相关的平均窗墙比(CMW)、外墙平均指标(K、D)的评价,均应是按单栋住宅建筑整体平均指标值所对应的关系进行评价,而不是按单一朝向的指标值进行考察。

3 结 语

绿色建筑设计及评价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通过对 GB/T 50378-2019 的解读,依据多年的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工作经验,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评价方式及实施策略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这些对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或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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