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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拜占庭性犯罪立法分析*

2020-03-02王小波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0年2期
关键词:通奸性犯罪拜占庭

王小波

拜占庭帝国的法律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具有独特地位,自成体系且精彩纷呈,与宗教、文学、建筑、史学等共同构成了璀璨多元的拜占庭文明。在长达1 100多年的时间里,拜占庭帝国的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尤其早期和中期阶段,立法成果非常之多,法律文献大多客观而实用,不仅对当时的中世纪社会,而且对后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笔者在对拜占庭帝国法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有趣的社会现象,即拜占庭帝国有关性犯罪①性犯罪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本文中泛指存在于拜占庭帝国一切与性欲和性行为有关的违背当时伦理道德、社会规范和法律法令的淫乱行为,包括强奸、通奸、卖淫和拉皮条等。问题的立法比较严酷,制裁措施严厉,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代表性。笔者试对这一独特现象进行分析。

一、《埃克洛加》及其严酷的性犯罪立法

伊苏里亚王朝(Isaurian Dynasty,公元717—802年)建立之初,拜占庭帝国正处在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紧要关头。在此之前的一个多世纪,“混乱、贫困和饥饿席卷了整个帝国”,①Smith, Payne, Ecclesiastical History,Ⅰ, p.3, 转引自 A.Vasiliev, The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Empire,Ⅰ, Wisconsin,1961, p.169.著名拜占庭学者奥斯特洛戈尔斯基则把7世纪称作是“拜占庭历史的黑暗时期”②G.Ostrogorsky,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 trans.by J.Hussey,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6,p.79.。连年的社会动乱和经济衰退使帝国国库空虚,而教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教会和寺院攫取了大量土地,教会的免税特权是国家赋税收入锐减的重要原因。在帝国外部,阿拉伯新任哈里发希沙姆(Hisham, 公元724—743年在位)恢复了对拜占庭帝国的猛烈进攻。拜占庭皇帝利奥三世(Leo Ⅲ, 公元717—741年在位)不得不积极拓展外交,加强国防,组建反阿拉伯同盟;对内则整顿军纪,掀起破坏圣像运动,制订新法典维护统治秩序,著名的希腊化法典《埃克洛加》即在此时应运而生。

拜占庭在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皇帝利奥三世与其子君士坦丁五世共同主持编纂了帝国历史上重要法典之一的《埃克洛加》③该名称为希腊文音译,原意即法律选编、摘要的意思。。该法典又被称作《法律选编》(Ecologa ton nomon),颁布于公元726年,采用通俗易懂且已大众化的希腊文。这部法典顺应时代变迁,结合帝国的新形势,以简缩、补充和编译等形式,对查士丁尼法典和古罗马历代的律令、民间习惯法等,进行了重新加工和处理。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埃克洛加》在拜占庭帝国法制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埃克洛加》问世之前的一段时间,帝国的法官多以个人好恶行事,司法界为向诉讼者勒索报酬而出卖正义,存在严重的贪污腐败和索贿受贿现象。《埃克洛加》立法目的在于主持正义,禁止法官索贿受贿,由国家发放薪俸;在适用法条时,以简便行事,与浩繁的查士丁尼一世立法法条相比,其简便易行颇受法官、律师、法学家和地方官员的欢迎。

《埃克洛加》的主要篇幅多是关乎民法、刑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以民法方面的规定居多,如涉及监护、作证,订婚、嫁妆和婚礼,奴隶的释放,买卖、租赁及其责任义务,遗嘱和无遗嘱死亡情况下的财产问题等。刑法方面的规定涉及绑架妇女罪、性犯罪、放火罪、过失杀人罪等问题。以上这些规定均是当时最有效、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其中特设的性犯罪立法一章颇为严苛,惩治措施十分严厉,体现出较强的时代特色,在同时代的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经过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弗莱士菲尔德校对和整理的《埃克洛加》,与性犯罪有关的法条规定如下:

1.已婚之人进行通奸,处以十二鞭刑,无论其富有还是贫穷,均应支付罚金。

2.未婚之人进行通奸,处以六鞭刑。

3.任何人试图与修女发生性关系,处以劓刑,修女在当时应及时逃避,否则要处以相同刑罚。

4.任何男子试图与已经受洗的女子结婚,若在结婚前就发生性关系,则定有罪,流放之后,对双方再处以劓刑。

5.丈夫明知并且宽恕其妻子与他人通奸,处以鞭刑并且流放,对通奸的双方处以劓刑。

6.凡乱伦①在罗马法中,乱伦是指在具有六等亲以内亲属关系的人或者具有姻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它属于由刑事司法机关追究的犯罪。参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28页。者,不论是双亲与子女还是兄弟与姐妹,都应处以剑刑。

7.父亲与儿媳、继母与继子通奸,或是叔嫂之间通奸、叔侄女之间通奸、姑侄之间通奸,均处以劓刑,该刑罚同样适用于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奸行为。

8.如果女子因肉欲行为而导致怀孕,继而又设法流产,处以鞭刑并且流放。

9.犯强奸罪者处以剑刑。如果他是在对方顺从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被发现时年龄不到12岁,他将因为年幼无知而被饶恕;犯有兽奸罪者,处以宫刑。②Leo III, The Ecloga on Sexual Crimes, June 1997, http://www.fordham.edu/halsall/source/ecloga1.html, 2008-11-16.

除上述规定外,在弗莱士菲尔德整理,出版于1927年的《晚期罗马法手稿“埃克洛加”》中,第21章有关性犯罪问题的规定,较为典型的还有:

4.与别人的女仆通奸,(除处罚通奸双方外)要罚女仆的主人30“诺米斯玛塔”③Nomismata是拜占庭金币,1磅黄金铸造72个名为“诺米斯玛塔”(Nomismata)的金币,一个诺米斯玛塔等于12个银币,1个银币等于12个铜币。一个工人一年工作280天,大约挣25个诺米斯玛塔的年薪,就可以维持衣食所需。参见法国学者卡普兰的著作:《拜占廷,东罗马帝国的辉煌岁月》,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

8.丈夫在捉奸现场发现他的妻子和奸夫正在行苟且之事,可杀死他们而不被控谋杀罪。但如果将他们中的一个放过,将获罪。如果丈夫怀疑他的妻子不忠,他应在三个可靠证人的见证下,向该男子发出书面警告。之后,丈夫如果在自己的家里,或在奸夫家里,或在污垢之所,或在客栈,发现妻子与该男子在一起,他可以亲手杀死奸夫而不被控谋杀罪。如果丈夫愿意,可以根据法律起诉告发妻子的罪行。

9.丈夫如果宽恕妻子的通奸行为,处以鞭刑且流放。

11.奸夫及其共谋者,拉皮条者,可处死刑。

12.强奸一个未到青春期的女孩,处以劓刑,并且没收强奸者财产的一半给这个女孩。

17.堕胎、打胎者,处以鞭刑并且流放。

22.重婚者,处以鞭刑。④E.Freshfield, A Manual of Roman Law: The “Eclog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7, pp.139-141.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治理性犯罪方面,《埃克洛加》的立法非常严酷,鞭刑、劓刑、剑刑等可致使罪犯躯体残疾的刑罚条款较多,还有作为极刑的死刑。8世纪的拜占庭帝国之所以制定出如此严酷的性犯罪立法,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多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二、帝国内大量存在的性乱及性犯罪现象

初期的拜占庭帝国,尚未完全从3世纪罗马奴隶制危机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工商业仍然不景气,货币贬值,城乡人民生活状况恶化。直到后来实行货币改革、“轭丁”制改革以及“拓殖”制度,国家的经济形势才有所恢复,但性犯罪现象死灰复燃,尤其集中于官僚、贵族阶层。自公元5、6世纪开始,“拜占廷城市下层民众的贫困在首都君士坦丁堡显得特别鲜明,并与那里的贵族、富豪、教会的奢侈淫荡生活形成强烈的对照”①梁作檊:《罗马帝国与汉晋帝国衰亡史》,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395—396页。。当时,大学教育能起到的教化作用被严重削弱,位于贝鲁特的高等学府,原先是帝国唯一的拉丁语言中心,后来日渐衰落。到公元490年,在该校任教的教授仅剩下两位,开设的课程也只有两门,一门针对刚入学的新生,另一门为专修罗马法的2年级学生。因课程松散,多数学生在妓院、酒吧、赌场肆意玩耍,虚度光阴。位于雅典的学园,在5世纪前汇集了修辞学和哲学领域的学界名流,但学生们并不珍惜求学时光,课余时间,他们以寻妓、娱乐、浴池泡澡为主。此时的雅典自由开放过度,以至于混乱无序,基督教修道院的禁欲主义失灵。到帝国的第四个王朝,即查士丁尼王朝(Justinian Dynasty, 公元518—610年)时期,这种社会风气仍然不减,甚至愈演愈烈。

普罗柯比是拜占庭历史上最伟大的史学家,曾多年追随查士丁尼皇帝手下的大将、拜占庭帝国统帅贝利撒留,做他的秘书兼法律顾问。普罗柯比在他所著的《秘史》一书中,多处描写了拜占庭社会的淫乱局面。例如,该书开始就描述了贝利撒留的家丑,重点刻画了贝利撒留的妻子安东尼娜与养子塞奥多西的淫行,记载了这位军功显赫的将军在妻子的春药作用下怎样软弱和丧失理智,甚至亲手捉住他们俩仍然不忍下手的局面。②参见Procopius, The Anecdota of Secret History, trans.by H.B.Dew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5.查士丁尼的妻子狄奥多拉,在与查士丁尼结缘之前,这方面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秘史》中记载,“她经常和十多个男青年去野餐,沉浸在他们的男人气息和性欲中,与他们所有人彻夜调情”。③Procopius, The Anecdota of Secret History, trans.by H.B.Dewing, p.109.

查士丁尼皇帝执政期间,君士坦丁堡盛行马车竞技比赛。市民因支持不同的赛车选手而逐渐演化成为政治立场不同的党派,其中蓝党和绿党的势力最强。蓝党的参加者最初都是些海员,后来有市民、元老院贵族和大地主加入,他们都是皇帝中央集权的支持者。绿党的参加者最初是些农民,后来是些商人(其中不乏富商巨贾)、手工业主和高利贷者。查士丁尼在即位之前就是蓝党的拥护者,通过观看蓝党的演出迷上了演员狄奥多拉,并娶其为妻。④参见Warren Treadgold, A Concise History of Byzantium, Basingstoke: Palgrave, 2001, p.58.为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查士丁尼加入了蓝党,因为蓝党早就对皇帝表现出拥护的倾向。蓝党自认为帮助查士丁尼登基发挥了重要作用,居功自傲,蛮横骄纵,经常携带武器出没,行凶报复,奸淫劫掠,甚至杀害仇人。公元532年1月11日,首都君士坦丁堡爆发了拜占庭帝国历史上有名的尼卡起义。这场平民起义危及查士丁尼皇帝的统治,皇帝差点被赶下台;在皇后狄奥多拉的坚持下,查士丁尼振作精神,派大将贝利萨留率军镇压了这场起义,大约有3.5万人被杀死在赛车竞技场中。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却沉重地打击了帝国的统治。“尼卡”起义前后,“蓝党成员横行不法,抢劫杀戮,强奸妇女,无所不为”①梁作檊:《罗马帝国与汉晋帝国衰亡史》,第399页。,蓝党无异于乱党。

查士丁尼王朝灭亡后,帝国的高等教育几乎面临灭顶之灾。位于帝国首都的君士坦丁堡大学,创办于公元425年,是全国的学术中心,共设有30多个教席。这里精英荟萃,教授们的地位很高,工资也高,为帝国培养了大量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帝国世俗教育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鼎盛一时。但后来在基督教精神和修道院制度的冲击下,高等教育开始衰落,到福卡斯(Phocas, 公元602—610年)统治时期,帝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严重的危机,贝鲁特的法律学校,雅典、亚历山大里亚和君士坦丁堡的大学纷纷关闭,帝国的法学研究近乎停滞状态。②Pan J.Zepos, “Die Byzantinische Jurisprudenz Zwischen Justinian und den Basiliken”, Berichte zum XI.Internationalen Byzantinisten-Kongress, München: C.H.Beck, 1958, pp.24-25.到7世纪中期,教授作为一个阶层已不复存在,与他们一起消失的还有公元前5世纪就已兴起于雅典的知识团体。③Warren Treadgold, A Concise History of Byzantium, Basingstoke: Palgrave, 2001, p.120.因为法学教育的匮乏,这时期,不用说普通民众,即便帝国的法官、律师和管理人员,对法律也渐渐变得陌生起来。

没有了法律的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进一步失控,从皇室到民间,莫不如此。在伊拉克略王朝时期,皇帝伊拉克略一世(Herakleios Ⅰ, 公元610—641年在位)与其侄女马提娜(Martina)乱伦,并不顾朝野反对娶马提娜为妻。皇帝血亲相奸的乱伦,招致极大民愤,反对声空前高涨,直至公元641年2月11日,伊拉克略惨淡去世。从宫廷到民间,大量淫乱现象的存在,于拜占庭帝国而言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实。

三、罗马帝国灭亡教训的吸取和立法经验的借鉴

关于罗马帝国灭亡的原因,历史学家们各抒己见,包括孟德斯鸠、奥托·基弗等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罗马帝国腐化堕落、挥霍放荡、淫欲盛行、性关系堕落以及性犯罪率高,是导致帝国灭亡的一个重要因素。罗马人的进取心丧失,生育率下降,国家兵源大大减少,军队的斗志销蚀殆尽,罗马帝国陷入政治瘫痪、经济崩溃的境地,最终加速了罗马帝国的灭亡。拜占庭帝国与罗马帝国一脉相承。从罗马帝国灭亡到拜占庭帝国利奥三世上台执政,总共只有二百多年时间,利奥三世作为精明的统治者,注重吸取历史教训,尤其对罗马帝国因性犯罪率高与民风淫荡而亡国,心有余悸。为避免重蹈罗马帝国灭亡之覆辙,他与儿子君士坦丁五世制定了严刑竣罚,打击越来越多的性犯罪。

公元前18年,罗马帝国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Augustus, 公元前63—公元14年)在位时期颁布了《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Ad legem Iuliam de adulteriis coercendis),该法首次把通奸列为公罪,处罚力度较大。这是古罗马时期首部专门以性犯罪现象为打击对象的立法,主要是站在男性(家父和丈夫)立场上,处罚已婚妇女的通奸行为,带有明显的男权主义倾向,且该法“只适用于犯有通奸或奸淫罪行的自由人之间”①D.48.5.6pr.,不适用于女奴隶。《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颁布之后,为便于通奸类案件的审理,帝国还专门设立了“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据古罗马法学家尤利乌·保罗(Julius Paulus,?—约 222 年)记载,《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对奸夫处以罚没1/2的财产,并流放到与奸妇不同的海岛。②Julius Paulus, Addressed to His Son, June 1997, http://webu2.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Anglica/ Paul2_Scott.htm, 2008-10-18.对于那些与其妻子通奸而被当场捉奸的奸夫,如果丈夫不愿意或未被准许将其杀死的,可以被不分昼夜地羁押20个小时以内,以查清事实,这种羁押行为合法而不受处罚。③D.48.5.26 (25) pr.通奸妇女的丈夫和家父应在60天内提出指控,在60天之后,给予外人4个月的期限以提出指控,这被称为有效期限。④D.48.5.4.1.《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还规定了拉皮条罪行,处罚那些通过妻子的通奸收取财物的丈夫,也处罚那些庇护已经被公开捉奸的妻子的丈夫。⑤D.48.5.2.2,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薛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如果丈夫将妻子现场捉奸之后,仍然容留妻子并且将奸夫放走,法律处罚丈夫的这种拉皮条行为。⑥D.48.5.30 (29) pr.公元61年,罗马帝国皇帝尼禄(Nero, 公元54—68年在位)统治期间又颁布了《关于通奸审判的贝特罗尼法》(lex Petronia de adulterii iudicio)。该法规定:如果丈夫第一次当场发现妻子与人通奸,而未提出控告,他将丧失对妻子以后的通奸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⑦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第163页。该规定与之前相比,对通奸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减轻,是对妻子再次犯有通奸行为的放任不管,也是对前文所述《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的否认与直接破坏。

拜占庭帝国早期就已经开始重视和借鉴罗马帝国在性犯罪方面的立法。在查士丁尼皇帝执政时期,帝国法律中就有关于性犯罪方面的内容。当时拜占庭帝国战事频仍,但战争未能阻挡查士丁尼皇帝的立法雄心。这一时期不仅立法活动频繁,而且立法成效客观而实用,并集罗马法之大成,为后世拜占庭帝国制定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关性犯罪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学说汇纂》中。

公元530年12月15日,查士丁尼皇帝颁发一道谕令,决定将历代法学家们的学说进行整理,编纂成书,定名为《学说汇纂》。司法大臣特里波尼安受命组建了编纂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学教授、律师和官员,其中有君士坦丁堡法律学校的狄奥菲卢斯、克拉提诺斯,贝鲁特法律学校的多罗西乌斯、阿那托留斯等人。①舒国滢:《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文本的流传、修复与勘校》,《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第43页。据朱塞佩·格罗索分析,在编纂过程中:“在论述各个议题时,编纂者必须从那些拥有‘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著作中摘取必要的材料,不吸收已废弃不用的规则,清除重复和不协调之处,避免遗漏,承认所有这些法学家都出于平等的地位……;委员会在编辑中可以自由选择、删节、增补和修改。”②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第332页。计划中的编纂工作浩大,原本打算用10年时间,结果却只用了3年时间就完成了。《学说汇纂》的编订工作刚进行了一年多时间,尼卡起义爆发,虽然尚无足够的证据表明《学说汇纂》编订工作的提前完成与此有关,但将其尽快完成并尽早颁布于世,以维护和巩固查士丁尼皇帝的统治地位,既是时代所需,也在情理之中。

《学说汇纂》共计50卷,卷下设章(第30、31、32卷除外),章下设节,节的排列并无明显的逻辑体系,每段语录开头是作为摘抄来源的古罗马法学家(大多集中在公元100—250年之间)的名字,该法学家原著的卷、章序号。533年12月16日,查士丁尼皇帝颁布谕令,向帝国全体民众发布《学说汇纂》,并规定于12月30日始生效。为强调《学说汇纂》的权威性,皇帝规定:“任何法学家今后均不得对《学说汇纂》加以评论或者对它加以摘编,但是可以通过只援引书名和索引的方式使其效力得以体现。”③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第332页。该书第48卷第5章与性犯罪有关,但其内容并非查士丁尼时期的新立法规定,而是汇集了古罗马法学家们对《关于处罚通奸的尤里亚法》(颁布于公元前18年)所做的解说和阐释。查士丁尼皇帝赋予这些学说以法律效力,在拜占庭帝国适用,作为早期拜占庭帝国的性犯罪法律而存在,直到公元726年拜占庭希腊化法典《埃克洛加》颁布,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

四、基督教观念与教义对帝国立法的深刻影响

如果把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的性犯罪及其相关立法,放在一起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从罗马帝国时期到拜占庭帝国时期,社会性乱的程度有所减轻,但立法的严酷性却在增加。笔者认为,基督教观念和教义的深刻影响,是促使拜占庭帝国性犯罪立法变得更加严酷的重要原因。基督教会在中世纪决定性地影响欧洲社会的伦理道德,④刘新利:《文艺复兴时代的罗马教会与伦理道德》,《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52页。其禁欲思想在拜占庭帝国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禁欲观念发展到极端时,性活动只能在婚姻之内,因为《圣经》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⑤《圣经·希伯来书》13:4。《圣经》禁止性乱的类似教义还有很多,例如“不可奸淫”①《圣经·出埃及记》20:14。,“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②《圣经·利未记》20:10。,等等。基督教会对性愉悦持反对态度,认为性会导致罪恶,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拜占庭人认为,基督教是帝国立国之本,基督教在拜占庭帝国具有国教地位,其观念和教义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也不例外。从君士坦丁王朝时期开始,法律的基督教化现象就已出现。公元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尤为明显,该法典总计16卷,其中最后一卷(第16卷)的主题是宗教法,明确了帝国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之间的关系。该卷共收录有201条谕令,法条数量占整部法典条款的近8%,比例相当大,内容均与宗教有关。其中第16卷赋予基督教优势地位和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Th.16.2.6和 Th.16.2.11两个重要片段中,例如减轻或免除教会的税赋等。帝国给予宗教的这些特权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出于维护帝国统治秩序稳定的需要,当时神职人员在国家体系中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但是,神职人员的特权不是无限的,他们要承受道德、声誉甚至经济方面的限制,例如出于保护神职人员名声的目的,他们不能去寡妇和儿童的家里,以防止猥亵和通奸行为的发生;神职人员不能与妻子离婚。经济方面,神职人员只能保留必要的生活物资,其余部分要拿来接济穷人等。

到了查士丁尼王朝时期,法律的基督教化现象更为明显。《查士丁尼法典》将基督教的法律规定直接放在卷首,以13章140余条谕令的篇幅,对基督教信仰做了详细规定。《法学阶梯》的基督教化痕迹也很明显,序言开篇第一句就是“以我主耶穌基督的名义”(IN NOMINE DOMINI NOSTRI IESU CHRISTI),可见基督教对帝国法律的影响已是如影随形。在拜占庭帝国,教会有立法权和司法权。6—8世纪之间,教会行使立法权达到高潮,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三世(Ioannes Ⅲ, 公元565—577年在位)编纂的名为《教规》(Synagoge)的教会法典,成为拜占庭教会法独立出现的开端。后来出现的14章《教会法》和102条《教会法》等,表明教会取得了与皇帝平等的立法权,教会和教会立法已经成了拜占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意味着帝国法律的基督教化倾向已无法避免,表现是帝国进行世俗立法时,将基督教的教义和思想贯穿进法律条款中。《埃克洛加》开篇第二段阐明“以圣父、圣子、圣灵及罗马人虔诚的皇帝利奥与君士坦丁之名”制定本法典,法典通篇都将上帝置于首要位置,《圣经》的原则和教义被大量引用,凸显了法典基督教化的特征。

在拜占庭帝国,基督教是皇帝进行精神统治,固化专制皇权的重要方式,帝国立法中渗透着基督教的诸多教义。如《埃克洛加》的第二章,内容是关于基督徒的结婚契约,包括15个条款,关于基督徒婚姻的规定:“被领养的儿子不应娶领养者的母亲、姐妹及其儿子的后嗣为妻。男人对一个未婚的女孩或者寡妇施以暴行,不可以娶她为妻,即使他父亲允许并且宽恕此罪行。”③E.H.Freshfield, A Manual of Roman Law: The “Ecloga”,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26, pp.77-83.等等。《埃克洛加》中,基督教的精神和教义被重点强调和重申:男女通过上帝结合在一起,就不能分离,除非因为通奸的存在。女人取自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上帝下令将男女通过无法分割的婚姻统一成一个肉身,已在上帝面前成为一体,不允许任何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婚姻中,否则将严惩。由此,性犯罪被基督教视为极其罪恶的行为,是拜占庭立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五、伊斯兰法严刑酷罚理念的影响

伊斯兰法对拜占庭帝国制裁性犯罪立法严酷具有重要影响。对性犯罪的惩罚力度,《埃克洛加》的规定可谓严苛,大量法条实施起来均可致使罪犯躯体残疾。诸如鞭刑、劓刑、剑刑等,在早先的罗马法中未曾有见,来自东方习惯法的影响痕迹较为明显。奥斯特洛格尔斯基在《拜占庭帝国史》中注意到这一现象:“同罗马法相比,《埃克洛加》中有关残害肢体和可怕的肉体惩罚方面的规定切实地显示出了东方法的影响,这样的惩罚在拜占庭帝国并不少见,7世纪的历史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这点。”①G.Ostrogorsky,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 Oxford: A.R.Mowbray & Co.Limited,1956, p.141.以笔者所见,此处指称的东方法,应该主要是指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认为,肉体刑罚给犯人的印象最深,能最大程度的起到儆戒作用,所以广泛采用肉体酷刑。例如被伊斯兰教视为不可宽恕的6种“大罪”,亦即侵犯“安拉权利”的6种严重犯罪行为,包括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基本判定标准及适用的固定刑罚分别为:1.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构成酗酒罪,处以80鞭刑;2.窃取他人一定价值的财物且被当场抓获者,构成偷盗罪,处以刖刑。视犯罪次数又有不同刑罚,初犯者砍断右手,重犯者削掉左足,继续犯者监禁,直到悔改;3.婚外非法性行为构成通奸罪:视犯者身份不同适用不同刑罚,通奸者是已婚自由人的,处以石块击毙。通奸者是未婚自由人的,处以100鞭刑;4.诬陷保持贞节的妇女通奸,而又不能列举出4名男性见证人者,构成诬陷通奸罪,处以80鞭刑,并处举证资格永久剥夺;5.以暴力手段抢劫路人财物者,构成抢劫罪,视情节不同又有不同刑罚:仅威胁到路人安全,并未杀人或劫取财物者,处以流刑;已劫取财物但未伤害路人者,处以刖刑,砍断右手、左足;已杀害行人但未劫夺财物者,处以死刑;既杀害行人又劫夺财物者,处以绞刑;6.以明确的言行当众诬蔑和背叛伊斯兰教者,构成叛教罪,经过一段忏悔期若仍不悔改,处以死刑。

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伊斯兰法充分具备影响拜占庭帝国立法的条件。首先,主持编纂并发布法典《埃克洛加》的皇帝利奥三世是亚洲人,来自叙利亚北部山区,他曾在拜占庭帝国东部地区生活多年,后来又作为将军被派至帝国东方阿纳多利亚军区驻守多年,期间频繁接触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与他们来往密切,当时的学者们均认为利奥三世是一个“具有阿拉伯思想的人”②Theophanes, Chronographia, ed.by C.de Boor, Leipzig: Teubner, 1883; reprinted Hildesheim: Olm, 1963, p.405.。后来利奥三世皇帝在帝国内发动的破坏圣像运动,得到穆斯林的大量帮助。其次,阿拉伯半岛统一之后,公元7世纪30年代阿拉伯人就开始了对外扩张。到8世纪初的几十年时间里,阿拉伯军队往东先后占领了大马士革、耶路撒冷、伊拉克和伊朗大部地区,消灭波斯并占领其领土,入侵中亚,将战火燃烧至帕米尔高原,对峙于中国唐朝;往西进入叙利亚,占领巴勒斯坦、埃及,进军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攻打至摩洛哥的马格里布地区,不久后又跨过直布罗陀海峡,占领了位于西欧的伊比利亚半岛。在消灭西哥特王国后,攻入西欧法兰克王国,继而3次派兵攻打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伴随阿拉伯军队扩张的进程,伊斯兰法及阿拉伯人的大量习惯法传入到上述地区,浸润并深深影响了上述地区的法律发展。

在不同的民族和地区之间,法律文化的交融是很常见的事情,例如作为伊斯兰法基本渊源的《古兰经》,里边的法律规定来源途径就较多,最初是以部落习惯和习惯法为基础,后来又吸收和借鉴了犹太律法乃至罗马法等外来法。伊斯兰法对性犯罪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认为奸淫会导致人的血统混乱,会挑起人间不和,是祸根。《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①《古兰经》17:32。“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②《古兰经》24:2。伊斯兰教法还规定:“如果成年男女发生私通奸情,你们一定要用石击死他俩。”③赛生发编译:《伟嘎耶教法经解》,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7页。《圣训》被视为伊斯兰教的立法基础之一,以砍掉肢体为代价的惩罚在《圣训》和伊斯兰教刑法里较为常见,以伊斯兰法为代表的东方法的刑罚之严酷,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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