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前教育的正当性证成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2020-03-02张艳玲
张艳玲
内容提要 婚前教育亦称婚前辅导,旨在通过预防性的教育和辅导促进婚姻质量的提升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其受教对象包括适婚的男女双方以及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的未成年人。婚前教育应由政府部门主导,其他机关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通过灵活多元的形式展开。婚前教育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体系。现阶段我国婚前教育立法应在《婚姻登记条例》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地方人大或政府结合本地区婚前教育的需求及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制定婚前教育促进条例或政府规章,以使婚前教育立法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和理念的改变也对婚姻家庭造成了冲击和挤压,导致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对数不断增加。据民政部门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2014~2018年,全国的离婚率分别为2.7‰、2.8‰、3.0‰、3.2‰、3.2‰。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同时,婚姻持续时间也在缩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婚后第3年达到离婚的峰值,婚姻危机已由传统的“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离婚率的升高,婚姻持续时间的缩短,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发生了变化,更为注重个体的权利和婚姻生活的质量;另一方面,持续攀高的离婚率也会带来单亲家庭中子女成长不利、年轻人恐婚等社会问题,甚至因离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案件,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大数据报告同时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而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责任感缺失,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随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的增加,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人们有了更便利的交友渠道,面临更多的婚外诱惑,如一方婚姻责任感缺失,自我约束不足,极易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状况。(2)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有些婚姻以金钱物质为基础,有些婚姻是草率结合,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极易出现矛盾,如性格不合、三观冲突、生活习惯不一致等。(3)沟通技巧欠缺,解决纠纷能力不足。婚姻不仅是执子之手的浪漫,更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现实生活,婚后夫妻双方要面对家务分担、子女抚养教育以及与对方亲属相处等各种问题,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和矛盾,而现在的年轻夫妻大多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强,缺乏宽容和忍让,欠缺处理冲突的能力,小摩擦小矛盾不断升级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从以上对离婚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源于对婚姻的准备不足,包括思想认识上的不足与知识能力上的不足,缺乏对婚姻神圣和责任的认识,欠缺经营婚姻、确立良好夫妻关系的知识和技能。如果在婚前就对适婚人士进行系统的教育辅导,使双方能够意识到夫妻之间除感情之外,还要有彼此关怀的责任和对婚姻忠实的坚守,引导双方深入了解各自的性格特点和原生家庭,学会和对方以及对方家人相处,学习解决婚姻问题的技巧和化解冲突的方法,帮助双方确立更为健康良好的关系,大量的婚姻危机本是可以避免抑或及时化解的。
为了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力倡导婚前教育。“在美国,大约三分之一的伴侣接受婚前准备教育”,因为“婚前辅导可以使离婚率降低三成”①。近年来,婚前教育已经受到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一些地方政府和民间机构在努力进行婚前教育的各项探索,但婚前教育的法治建设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步伐。立法在身份关系的解除方面“过分追求效率及自由价值,对家庭的支持和巩固措施存在不足”②。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婚前教育的相关立法,把婚前教育制度纳入法律规定,对适婚人士进行相应的辅导和教育。为充分发挥婚前教育的作用,我国应当建立婚前教育长效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婚前教育的受教主体、主导机构、开展形式等,推动婚前教育事业有效开展。
婚前教育的概念内涵与受教对象
婚前教育亦称婚姻教育、婚前辅导等,国外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婚前预防”,旨在通过有效的辅导来增进对婚姻关系的科学认知,从而促进婚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前教育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叶高芳认为,广义上的婚前教育是指个体从出生到登记结婚前对人生的体验和学习过程,婚前教育的对象是所有未婚者;狭义上的婚前教育是针对处于适婚年龄但尚未结婚的青年男女。③婚前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帮助受教育对象做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思想准备和知识储备,增强家庭矛盾的化解能力,使他们以成熟的状态面对未来的婚姻与家庭。
婚前教育的受教对象是仅限于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还是包括未来将步入婚姻的广大青少年男女?受教对象不同,婚前教育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若婚前教育的对象仅限于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则范围过于狭窄,鉴于思想、智识和能力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教育的实际效果也不可能太好;若将婚前教育的对象扩大至“全人”教育,从人的成长全过程即从人到了一定的认知能力阶段即开始婚前教育,那么到了初中阶段就要对广大青少年施行婚姻家庭教育。“近年来,美国的中学、大学以及成人社区教育都开设相应的婚前教育课程,不同阶段课程目标的设定会根据教育对象的发展水平和年级差异来确定。”④婚前教育对象的界定,不仅框定着婚前教育的内容,而且决定着婚前教育在多大范围内展开。因此,应对婚前教育采取相对广义的理解。婚前教育的进行必须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教育的长期性和渐进性,以实际效果为价值依归。据此,我们把婚前教育的对象限定于适婚的男女双方以及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的初高中学生和大学生。
婚前教育的内容与侧重点
婚前教育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婚姻的意义与夫妻双方的责任、夫妻相处之道和家庭矛盾冲突的正确解决方法与技巧等,涵盖婚恋观、家庭伦理、家风家德、家庭成员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家庭人际关系调适等。
一是正确的婚姻责任观教育。科学的婚姻观是人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理性基础。马克思指出,婚姻关系是摆脱夫妻任性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的目的,旨在保护物质化的、社会性的婚姻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不仅仅以“爱情”这种单纯的意志为内容,而且关涉“子女的抚育”“父母的赡养”“夫妻的扶助”等经济物质要素。婚姻家庭的立法就是国家对这种伦理实体的再固化,因此,“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⑤。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所主张的这种婚姻家庭观在今天仍然是科学的,其主旨是要求每一个即将步入或者已经步入婚姻家庭的男女必须担当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他们的婚姻才可能是和谐的,家庭才可能是和睦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庄严的责任。
二是正确的“忠孝节义”婚姻价值观教育。“忠孝节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伦理的核心价值观,如果我们对其概念进行创造性转化,赋予其新的价值内涵,将其投射到现代家庭关系中,对于构建现代新型和谐家庭关系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就是对婚姻忠诚,对父母(双方)孝顺,对人格守节,对社会担义。这样的夫妻是令人羡慕的,这样的家庭是值得提倡的,这样的人格是值得尊重的,这样的品格是值得褒奖的。
三是正确的婚姻幸福观教育。“幸福”既是一个浪漫的字眼,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概念。它因人而异,每个人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对幸福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但是,婚姻幸福感的差异性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共同的社会标准。比如,婚姻生活中互敬互爱,对双方父母尊敬孝顺,有了困难相互帮扶,有了矛盾理性化解;在事业上互相支持,在经济上共同持家,在孩子教育上同心协力;有父母的经济资助固然幸福,但应懂得感恩而不是认为理所应当;靠勤劳持家、共同打拼致富更有成就,那也许更是幸福。
四是正确的婚姻自由观教育。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包括: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自由主要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完全取决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意志自由不等于意志“任性”。婚姻自由的实现过程,是主体人的理性选择,它排除任何“任性”和恣意妄为,排拒结婚随意和离婚随性。因此,双方应在婚前彼此深入了解,婚后体谅包容,共同担当起维系夫妻关系平等、和谐、文明的责任。
当然,婚前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其内容既需要“有教无类”,也需要“因材施教”。对于大多数适龄未婚青年的教育,要根据适婚青年的不同情感状态和实际需求选择有针对性的婚前教育内容。对于处于交往状态的适婚青年,应当以树立正确婚姻观念为主;对于处于将婚阶段的适婚青年,应以适应婚后生活为主。在青少年的婚前教育中,学校要积极开设相关婚前教育课程或组织体验活动,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掌握家庭生活的相关知识,为未来的婚姻生活进行知识储备。教育部门还应组织编写针对未成年人婚前教育的教材和刊物,大力培养婚前教育的专业师资,使婚前教育走上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此外,对未成年人进行婚前教育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密切配合。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良好示范尤为重要,“最初的社会是在夫妻之间,这是父母和儿女之间社会的开端”⑥,父母和谐的婚姻关系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对婚姻家庭形成科学认知。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引导子女确立正确的婚恋观,学习两性相处的方式和技巧,注重对子女家庭责任感的培育。
婚前教育的责任主体与实施方式
婚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是多元的。从当前实践状况来看,在我国婚前教育法律法规缺位、主体责任不清的情形下,婚前教育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各级妇联从预防婚姻问题、建设和谐家庭、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角度开展。为保证婚前教育的持续性、有效性,婚前教育的开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协同配合。多元化的责任主体从不同角度开展婚前教育工作,既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也可以从不同层面满足民众的婚前教育需求。
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婚前教育的主要责任,这是因为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婚前教育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和监督检查等责任,是婚前教育工作深入推进最有力的主体。政府民政部门管理婚姻登记事务,应要求每一个即将结婚的男女,都必须到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以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为主阵地开展婚前教育,既便于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增强教育效果。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调处涉及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和妇女儿童的案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婚姻家庭法治宣传教育,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则对学校婚前教育课程的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效果等负有重要责任。
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应依据自身工作性质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婚前教育工作。司法机关、律师和法律援助部门在审理或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以案释法”开展婚姻家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大大提升宣传教育的实效。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时,与政府机关协同联动,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婚前教育的重要责任主体。
婚前教育责任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婚前教育实施方式的多样性。一是线下和线上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如山东省栖霞市妇联设立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组织适婚青年男女参加婚前教育培训班,采取集婚前教育、婚中指导、后期辅导为一体的特色辅导模式,效果显著。又如,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短片形式,以夫妻双方的“责任、规则、认识、角色、经营、忠诚”等为关键词,在新婚夫妻的生活片段中穿插着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忠实义务等法律常识的解说,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很容易被新婚夫妻接受。二是专业化人员与社会化力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婚前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精、业务能力强的婚前教育专职队伍,同时需要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广泛参与,组建一支庞大的婚前教育兼职队伍,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的婚前教育服务体系。三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要把婚前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思想品德与法治”课程体系,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主课堂,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协同。在实施婚前教育的过程中,应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不断拓展教育的方式和路径,着力提高婚前教育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婚前教育的立法模式选择
婚前教育要真正落地生根见实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体系。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婚前教育法律法规,“婚前教育”仅作为一种辅助措施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也有一些地方把婚前教育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如《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11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前教育的实施对于提升婚姻质量、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相应立法和全国统一的教育方案,导致婚前教育处于零散的状态且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婚前教育的推行缺少财政支持,使得有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唯有把婚前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为解决上述困境,有人大代表就婚前教育立法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着手对婚前教育立法的可行性进行调研。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吴正宪呼吁将家庭教育纳入大学课程和婚前培训。2020年,上海市人大代表王芳呼吁上海市在婚姻登记前对青年进行家庭教育培训,使婚前教育成为婚姻登记前的必修课。2018年以来,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等部门启动并持续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7件议案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计划于2020年启动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家庭教育立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⑦我国的婚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但实践中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婚前教育法》,还是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增加婚前教育的相关内容,抑或先进行婚前教育立法的地方探索,让一些地方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是婚前教育立法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在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专门的婚前教育立法,使婚前教育有法可依。美国婚前教育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专门的婚前指导与教育法;二是在原有《结婚法》中增加婚前指导与教育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规定,适婚男女必须接受至少四小时的婚前教育,以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满。2014年对该法进行修订,将婚前教育的对象从适婚男女扩大为一般大众,拓宽了婚前教育的受众范围。
我国婚前教育立法究竟选择何种立法模式,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同的立法模式在立法程序、效力范围、可操作性等方面各有优劣,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关涉立法的效率和效果。制定全国性的婚前教育单行法有利于婚前教育的规范化和效力最大化,但立法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程序复杂,并且婚前教育单行法的出台需要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需要理论研究基础、实践经验总结以及立法计划安排的统筹考量,立法周期较长,无法满足当前婚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受经济基础、社会发展程度、教育文化发展状况和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婚前教育在各地区的发展仍不平衡不充分,制定统一的《婚前教育法》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婚前教育立法应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模式,由民政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在“结婚登记”一章中增加婚前教育原则性规定,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市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婚前教育需求和立法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制定婚前教育促进条例或政府规章。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时,应将婚前教育明确为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硬性规定,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形式要件。关于婚前教育的形式、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具体制度安排,则可设置一些原则性条款,以便为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灵活性和创新性立法预留适当空间。
结 语
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前教育作为预防离婚、提升婚姻质量的重要举措,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我国的婚前教育立法应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增加婚前教育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市人大和政府先进行地方性立法探索,待条件成熟再出台全国性的婚前教育单行法。同时,婚前教育立法应与《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共同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保驾护航。令人欣喜的是,为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民政部、全国妇联于2020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婚前教育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学会管理婚姻,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可以预见,随着婚前教育立法工作的逐步推进,婚姻教育辅导工作的广泛开展,全社会共筑美满婚姻、幸福家庭的良好氛围必将形成。
①④王晓萍:《婚前教育在美国》,《中国图书评论》2013年第12期。
②冉启玉:《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家庭》,《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③参见叶高芳《瞻望婚姻之旅——婚前教育与辅导》,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8页。
⑦参见朱宁宁《明年将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法制日报》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