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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会(1925~1938):民国政商关系的一个侧面

2020-03-02裴艾琳

江海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日货国货商会

裴艾琳

内容提要 以广州为例,20世纪20年代以来,商会在抵制外货、推广国货的运动中积极发挥着主动性。在此过程中,商会维护商民经济权益的举措得到政府方面的谅解,为双方走向联合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商会利用自身在市民中的动员力为政府所主导的反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抗战爆发后,尽管商会的活动日益被政府所下达的行政性指令所限制,但商会也掌握了来自地方政府的部分行政职权,获得了更广泛的活动空间。总体来说,广州商会与政府当局长期保持着一种以合作为主线的向心运动趋势,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前夕。

民国时期的城市商人组织与政治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历来为学界所重视。罗威廉以汉口为例指出,在帝制时代晚期,商人自治已有了全面取代官府控制的趋向,“湖北省府一贯奉行牺牲对商业的控制,以鼓励增加财政收入的政策,从而促进了这种变化趋势”①。在罗氏看来,这种趋势具有相当的延续性,民国建立后汉口商会的兴起,正是晚清“行会组织受到政府保护这种模式的直接发展”②。马敏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中国近代的商会在建立初期,“官督或半官方色彩较为浓重,进入民国时期后,民办的程度越来越高,受官方控制的程度逐渐减弱”③。

提出不同观点者自然亦有不少。王笛基于对成都的研究得出的看法是,民国时期城市经济组织逐渐由自治的团体演化为国家控制的机构。在这样的过程中,商业团体所做出的反抗颇为其所重视。④相较于其他省份而言,民初的四川战乱频仍,稳定性欠佳,税赋也因而较重,这使得地方性经济团体与政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四川的情况确如王笛所言,“反映了社会对国家权力日益深入经济和日常生活的抵制”⑤。然而,这样的“抵制”究竟是一种特殊地方性现象,还是一种全国性的普遍情况?张晓辉认为:“国民党统治建立后,商会在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控制下,逐渐湮没其独立品格,尤其在政治方面堕为附庸,难以再按照资产阶级意志进行自主活动。”⑥

上述观点之间,实存鲜明张力。民国时期政治权力对于城市经济组织主要代表——商会的控制,究竟是逐渐减弱,还是延续着一种稳定的宽松状态,抑或是有其他的可能?在更普遍的国内外政治背景中,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互动关系?城市商人组织与政治权力之间的互动所表征的,乃是某一“全国性的问题”之重要侧面。以王笛之语言之,即“国家是怎样逐步深入和干涉人们的日常生活的”⑦。就此看来,这一问题确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广东省府广州,位于中国南部沿海地区,历来商业发达,是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而广州地区又孕育了晚清维新变法的思想,是辛亥革命的策源地之一。该地区的政商关系似乎与生俱来存在着一股张力。因广州市商会保存的资料较之上海、苏州、汉口等商会要稀少,故而研究者较少。目前对于广州商会的研究中,邱捷的论文侧重于对民国初年广州商人团体的研究⑧,张晓辉的著述则从商会演变及商会功能的角度进行讨论⑨,夏巨富从商人团体组织变迁和地方经济治理的视角进行分析⑩,胡其瑞则从内外不同因素分析了清末民初广州商务总会的发展,陈锦江也在其著述中的传统组织的部分提到了部分广州商会的内容,就更系统的研究而言,罗攀就济南惨案后的广州商会展开讨论,赵楠楠就第二次广州国民政府和“两广事变”时的广州市商会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广州商会组织更可作为重要的微观研究案例进行探究,以小见大地揭示出民国时期政商关系的一个侧面。

抵制外货与提倡国货

自20世纪20年代起至全面抗战爆发,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发展,广东已逐渐成为战争的大后方,几乎没有大规模、长时段的军事冲突爆发。广州商会与上海、苏州、天津商会并立,居于“领袖商会”之地位。然而,广州城内的商会组织却变化频繁。直到1927年9月,建立全国统治的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广州市内各商会组织才开始重组一个新的市商会,迟至1931年最终完成。在此之前,全市商业团体分属于城内的“四大商会”,分别为总商会、市商会、商民协会和全省商会联合会。这一时期,广州城内的商会活动突出地与反帝国主义运动联系在一起。

早在1925年,五卅、沙基两起惨案爆发,广东商界就组织了对外经济绝交活动,以此“制帝国主义者之死命”,要求商人“拒用外币”“检查外货”,凡“‘五卅’以前之订货单,经验明后,准其入口,‘五卅’以后订货,则一概不准运入”。一些嗅觉敏锐的商家开始在公共媒介上登出广告,以爱国为名进行自我推销。广州市内的安亚药行便自称“夙以振兴国货为职志”,“创土制西药、精制化妆香品”,表示“当兹经济绝交之际,加倍克己,爱国诸君尚希留意”,试图借助抵制外货的呼声扩大自己的经营。次年,日本出兵南满。广东商界痛斥其“勾结军阀”“援助奉(天)张(作霖)”“扰乱内政”,举行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以表抗议。平素以经营日本棉纺品居多的洋货店,为“避免触犯众怒起见”,亦纷纷将日货撤柜。甚至有部分商人在铺面标出“不售日货”字样,藉此以为“招徕之一种计划”。

1928年4月,日本“借口保护侨民,再次出兵山东”,广州市商会以通电形式痛斥其“延长我国内乱,阻碍党军进行”,表示“阖市商民,同深愤慨”,呼吁“政府速向日本当局严重交涉,使其早日撤回”。5月3日济南惨案发生,各省商业联合会通电各地商会,再度发起抵制日货运动。如论者所指出,这场运动“是由国民党所领导的,这在当时就是公开的秘密”。具体到广州,当年5月17日,国民党广州市党部便作出决议,“召集全市各团体代表大会”,组成包括“抵制仇货委员会”在内的对日组织,所提出的要求是在“不妨碍完成北伐、不妨碍维持秩序的范围内,自动的实行对日经济绝交”。23日,广东各界“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宣告成立,总商会、商民协会等商人组织皆在会员团体之列。关于“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的性质,委员们有着清晰的自我认定,称之为“经得省市两党部之许可”而“自动”发起的组织。彼时上至政府官员,下至留日学生,几乎都将经济制裁视作拯救国难、图谋雪耻最重要的手段。市商会亦在其所发布的“对济案之宣言”中历数日人之罪行,指出对日抗争的唯一办法就是全民实行对日经济绝交。基于此,广州城内的四家商会达成共识,以联合抵制日货、拥护北伐作为其核心纲领。

从上述种种来看,广州各商会在济南惨案发生后,有着一致而迅速的反应,商人们采取了具体的举措将其口号付诸实践。借济南惨案之契机,广东商界发起对日经济绝交,抵制日货的同时开始切实有效地大力提倡国货。5月27日,广州市政府通令下属各局,凡公用物品“应一律尽先购用国货”。这一指令最初仅仅适用于各政府单位,并没有对于民间日货的采购作出任何规定。但广州四商会闻讯立即作出反应,在禁止销售日货、禁止土货运日的同时,“拟设立一大国货征销场”,以推广国货销售。在此之前,对于国货的提倡更多是商家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尤其是一些本就从事国货销售的店家,更是借机打压竞争对手,开拓市场,试图借助民众的爱国情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由商会出面组织大面积国货展览、销售活动,这尚属首次。尽管没有先例可循,但此举很快得到政府方面的表彰。6月4日,市党部发文指出,“为积极抵抗帝国主义之经济侵略及制日帝国主义死命起见,非提倡国货,发展实业,不足以图强”,要求“务要切实劝告各界民众,一律提倡购用国货”。

值得细细体味的是,一系列抵制日货举措的实行和机构的建立,乃是广州各界在国民党党部官方意见下达之后所作出的响应,尽管自称是“自动”的作为,但多大程度出于自觉实难判定。恰如论者所指出,此类反日组织的建立“从一开始就受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直接指导”。然而,有关提倡国货的行动,更多体现出了广州各商会的自主选择。由于涉及的是具体营销方面的事务,商会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沙基惨案中,英国士兵开枪镇压广州游行队伍,造成严重伤亡。广州各界对于英商英货同样不抱好感,在普遍抵制日货的浪潮下,对于国货的支持可谓是必然之选择,也必然会受到政府方面的认可。情势的发展如商会代表所料,在其提出设立国货征销场的具体建议后数日内,市党部便作出了官方表态,对于这样的举措表示了认可和支持。

广东商界对日货之抵制、国货之提倡,使“日货无人过问”。就具体数字而言,日本对华南的贸易输出从1927年的379.4万日元降至1928年的126万日元,减少253.4万元,下降比例颇为可观。这其中,政府与党部的行政指令自然重要,商会最初的反日运动正是在其召集下展开的。然而,从后续的发展来看,商会在抵制日货、售卖国货的具体操作层面,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自主运作。这种运作尽管并没有得到官方的直接指导,但就其实际效果而言,与官方的意图实现了无缝对接。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抵货运动组织周密、效果显著,没有商会的投入和配合,无疑是难以有所成效的。在此之中,对于日本工业制品的排斥,成为商会与政府之间的黏着剂。

救国基金:危机与化解

在1928年广州抵制日货运动的高潮之中,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更多代表着一股激进力量,这与其政府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广州市内各商会作为商人团体,则需更多从实际出发,维护商民正当的个人财产和经济利益。一种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在以抵制外货为主要内容的反帝运动中,由于利益攸关,商人团体与反帝组织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在部分城市“甚至演变成激烈冲突”。这种紧张关系是否能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会上升为直接的冲突,对商会、政府间关系的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商会与反日会之间的纠纷,最初集中地体现在封存日货及其救济的问题上。反日会要求对各销售商所存日货进行点验、登记和封存,此举无疑伤害到了日货商人的利益。市内四商会面对商民的压力自然有所反应,指出商人所购入之日货,业已成为本国商人之资本,将其封存对本国工商业亦有损害,并不能起到对日经济制裁的作用。商会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清点现有存货的基础上,要求日货商人停止“再向彼国订购”。此实为一种折衷的方案,既维护了商人既有利益,又在政治立场上与政府一致。

面对商界的压力,广州反日会决定效仿上海成例,对进口日货征收30%的救国基金作为封存日货的替代措施。对此,商界与反日会进行了持续的交涉。7月21日,广州总商会“请反日会撤销救国基金条例”;反日会起初寸步不让,连续发布公告,声明将“严厉执行日货入口值百抽三十之举,劝商人照章,将仇货登记,逾期不登,即没收”。7月30日,各商会无奈之下直接“派代表赴市党部请愿”,希望取消该基金。反日会受到来自市党部的压力,宣布“延期登记仇货”,并将工作的重心从对商人所持日货的登记,转向对“私运仇货”的检查和扣处上。对走私日货的查处并不是侵犯合法商人的正当利益;在惩治非法入境品的问题上,商会与政府也态度一致。可以说这种工作重心的转变已然是反日会就商会请愿活动的一种让步和妥协。不仅如此,8月3日,时任广东省政府委员、省建设厅厅长、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整理委员、广州市党部整理委员兼宣传部长等要职的马超俊更是“召商界在总商会调解国货基金纠纷”,决定由商会代表参与调查日货问题。尽管国货基金仍需在“两月内分三期缴交”,但“如查出确无力缴纳者,则免”。

赵利栋指出,北伐前后民众运动与团体的领导权“逐渐从地方党部转移至地方政府”,形成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的格局。广州的情况大体亦是如此,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广东党、政系统人员重合,地方党部与地方政府在有关商会问题的态度上高度一致。正如马超俊本人回忆,彼时他“以党务立场,与民众接触甚多,而当时党政合一”,遇事往往“组织一党政军联席会议”迅速解决,“分别执行,毫无阻滞”。

作为救国基金问题调解人的马超俊在党、政都具有的高度权威,使救国基金征收走向日后发生了重要偏折。而党政机关的直接介入实际上也赋予了商会代表宽泛的自主权,可参与判定商家是否有能力缴纳救国基金。结果不出人所料,各商号皆以无力负担为由,要求进一步修改救国基金的征收方法,降低税率。商会居中折冲,反日会得不到当局的有力支持,面对商民“仍多观望”的情形,也不得不再次妥协,将基金的缴纳期限延长为6个月。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救国基金的征收一直未得到商人的认可与配合,而反日会也对此无能为力。截止至1929年3月底,反日会最终征收所得的救国基金仅有3万余元。

有趣的是,争端中的两方,一方是反对高额附加税的民间商会,另一方却是间接代表当局意志的反日会。当由政府所主导、反日会具体运作的抵制日货活动日渐激进化时,招来的是商界的疑惑与反对。不过商会在表达自身诉求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相对的冷静与克制,并没有与坚持“值百抽三十”的反日会爆发激烈的冲突,并通过直接向政府请愿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同时,政府直接介入也及时纠正了抵制日货运动中所暴露出的激进化倾向,对商民的正当利益和诉求予以维护,化解了政商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

从更长远的影响来看,封存日货争端及随后救国基金纠纷的解决,使得在此后较长时间范围内,即使有反日运动爆发,广州商人合法进口的日本工业制品并未再受到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扣押或封存。大体而言,商人延续着1928年的做法,承诺将手中的日货造册登记,一旦售出便不再进货;而政府方面的谅解也使商会能够在维护商民既有利益的基础上,更广泛地参与反日活动,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国货宣传与政商联合

“九·一八”“一·二八”事变后,中日关系紧张,商界抵制日货的呼声日高。当时的报界有“抗日排货以沪港粤最为彻底”的说法。义愤中的广州市民、学生曾自行搜查日货商店,没收、销毁大量日货。广州商人则将手中残留的日货造册登记,约定一旦售出不再进货。市商会要求各家商店“拟定宣誓词,图送商会”,为示坚决。历经数次反日活动,市商会所采取的举措已更为周密厉禁,对市内各同业公会也进行了清晰的职责分配。以煤炭业为例,10月27日,市商会致电同业公会要求严禁日煤,同业公会随即将指令下达给各家商店,要求后者停买日煤,致使日煤运输中途折返。纺纱织布业的情况也是类似,停用日货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生产的土纱、土布日渐畅销,仅10月运抵广州的土纱就多达四万余担,即便如此依然未能满足广州各织造厂的需求。

张传宇注意到,在1931年广州的抵制日货运动中,政府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专税”制度,两者共同作用,产生了一组相互矛盾的结果,即日货进口减少的同时,“由于广州市场上日货替代品的供给不足,促成了来自香港的猖獗的日货走私贸易”。这些走私活动大多由不法的广东商人从事,但无疑极大影响了正规商家的经营活动。另外,受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各国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这对于经济外向型特点突出的广东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时人感受到,“本省商务凋敝,实为十年来所未见,揆厥原因,固由于社会经济不景,而社会经济不景气,由于国外货物所倾销,年来风气所趋,恒以爱用外货为尚”。如何“提倡国货及使国人易于识别”,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1934年3月1日,在市商会的组织下,“国货宣传周”在广州城内举办,以达到加强、普及民众国货知识的作用。由于此举涉及复兴本土商业,地方政府自然乐意参与其中,“公安局派出交通督查乘坐电车开路,另有单车队沿两旁慢行,免为观众阻塞”,还另外安排了医院、学校男女护士担任医护工作,足见其重视程度。同年4月,省政府开始筹建“国货征销处”,将国货的振兴问题纳入政府的常规化日程中,以正式的行政编制加以管理,尚属首次。

以此为契机,市商会主席熊少康进一步提出了“国货商品陈列所”的筹设建议,预算十万元,“由商会拨一万元,向海内外侨商募捐三万元,呈请省市政府各补助二万元,各同业公会捐助一万元”。1935年7月1日,“国货商品陈列所”如期开建。除商界人士外,广州市政府方面有社会局长张远峰、课长余卓鸣应邀出席。仪式上,市商会主席熊少康在致辞中指出:“土制商品,销路停滞,直接拖累商人业务,间接妨碍政府税收,似此情形,若非急求救济良方,实无以挽救危局。”可见,在推广国货一事上,地方政府与城市经济团体有着明确而一致的利益诉求,这也是两者密切合作的重要基础。广州商界曾提出四点对日方针,以“协助政府”“捐购飞机”“援助义军”与“抵制日货”作为核心行动原则,实际上也为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阐释。正是借助反日、抵日的普遍浪潮,市商会又一次在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中争取了主动,这对于前者谋求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无疑大有助益。

总体来说,自“九·一八”事变至“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前夕,广州各商会所提出的口号已较1925年、1928年更为强硬,更为坚决。在实际行动中,也采取了更为积极主动的措施,将对日货的抵制和国货的推广上升到更为普遍的层次上。据报道,1934年3月的“国货宣传周”举办首日,参与“国货大巡行”宣传队伍人数“不下六千”,“所过之处,万人空巷”,足见市商会在市民群体中强大的动员力。在反日、抗日的旗帜下,商会逐渐在地方社会中积蓄力量,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市民运动逐步向政治权力靠拢。在此过程中,其本身也日渐为党政当局所重视与依赖。

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抗日救国之声浪迭起,从北至南也迅速席卷了华南大地,在外族侵略的压迫下,商业与政治在危机的刺激下,再次找到了结合点。日货在“市面已绝少摆售”,商会方面也屡次宣传,希望商界同胞能够以“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争取国家民族的至高原则”,“以最高的热情、最大的努力来负起根绝仇货的伟大使命”。改装、偷运日货更是被视作汉奸行径,然而类似的行为却依然时有出现,“奸商歹徒”将日货改装英美等国商标运入城内销售。针对于此,由广州商人组成的“根绝仇货委员会”特组建密查队多支,在码头、管卡以及各进出口要道严加稽查,运送国货出口的各商家在请求签证时,也必须加具店保,“以期根绝仇货改装混充及搀杂等项流弊”。值得注意的是,此等针对水陆码头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稽查权最初属于政府主导的反日会,此时已由商人团体所完全掌握。

1937年10月16日,广东省政府颁布《核准救国公债推销办法》。作为广东商界代表的广州市商会,在国家转向战争状态的过程中,承担起了募款救国的责任。根据规定,市商会与市警察局一同成为了公债的收缴单位之一,“广州市各商店认购债额国币五百万元,由市商会收缴”。市商会承担此等重责尚属首次,“为完成五百万认额救国公债事,特组劝募督催队一百队,劝募员三百名,总动员向市内各商店劝购”。在此过程中,由专员沿街“按户催债”,“已经认购贴上门条,未认购遂日向之催交”。战时状态下的商会对于下属商店的管理也日趋军事化,不仅派出了专门人员向市内各家商店劝募,而且还对未缴的商户每日清查催缴。作为政府公债的收缴单位之一,市商会对市内商店、商人增添了更多的管制权。此次公债劝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统治当局遂连年发行新的公债”。1938年3月,广东国防公债劝募委员会招待省港新闻界,吁请各方协助大力宣传新一轮国债的发行,并为此作出保证,“此项公债用途纯系建设粤省国防,由省府在营业税收入项下拨九十余万作付还本息基金,并由各界民众团体银行等代表组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之”,商会在此之中再次承销了数百万元的额度,足见其在地方社会中愈发凸显的重要性。

纵观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到广州沦陷的一年多时间,广州市商会的核心任务在于执行一系列政府部门的外围事务。尽管商会的活动日益被一些政府所下达的行政命令所指导、限制,但与此同时,市政府方面实际上也将部分的行政职权下放给了市商会,使其能够组织密查队、劝募督催队等颇具强制性的工作团队,对于一系列不法行为,乃至不配合行为进行认定和规正。以针对改装货物的密查行动为例,一旦密查队发现“嫌疑货件”,即可将其扣送由本市商人组成的“根绝仇货委员会”进行鉴定,实际上赋予了商人团体认定犯罪行为的权力。救国公债劝募的情况更说明,在债款收缴的过程中,市商会已获得了与市警察局不相上下的执行权。此类权力原本是政府执法权力的一部分。在非常时期的特殊状态下,政府力有未逮,不得不依赖于商会组织动员,同时也不得不下放相应的权力。

余 论

回到本文最初所提出的问题,民国时期政府权力与城市经济团体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互动关系,以广州商会为着眼点,这种关系又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变化趋势?

在20年代2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党部在各大城市组织了集体的反日活动。以广州为例,这样的举措受到了市内各大商会的普遍支持。广州商会在抵制日货的基础上,在市民中加强推广国货。此举尽管没有受到市党部的直接指导,但很快便得到后者的认可与赞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共同的抵制对象,政府默许了商会活动的自主性。在此过程中,尽管代表商民利益的商会与政府主导下的反日会就日货封存与救国基金的征收问题一度关系紧张,但最终在不断协商与党政机关的直接介入下,矛盾得以化解。政、商组织双方的合作互谅使双方从中获益。

“九·一八”事变后,国内抗日呼声日高。商会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的反日宣传、游行和展览,其巨大的动员能力日渐受到政府的重视。商会也通过援助资金、武器和物资的形式,向政治权力靠拢,使其活动空间获得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市民群体中具备了一定的政治权威。这为“七七”事变后省政府通过市商会实行货物稽查、公债劝募活动打下了重要的基础。1937~1938年间,作为城市经济组织的市商会日渐掌握了原本属于政府方面的外围权力,尤其是针对一些不合作力量的执法权。从这一角度来看,尽管在非常时期商会的工作使命逐渐脱离地方性的常规经济活动,转向承担战时的特殊任务,但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力量亦有向上扩张的趋势。

如果与同时期成都的情况相比,可以发现,广州商界对于来自政府的压力表现出了更大程度的克制,商业组织与政治权力的接近更多表现为一种双向努力的结果。与成都商人面临的困境所不同的是,广州商会通过一系列主动的做法,在完成政府所规定职责的同时,获得了更广泛的活动空间。就广州来看,民国初期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化,虽明显呈现出一种日渐紧密的趋势,但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严格管制,更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种以合作为主线的向心运动。

1925~1938年间,在外族侵略、压迫与国情的焦虑下,广州的商业与政治在危机刺激下,找寻到了结合点。“商业民族主义”在此时同“民族救亡意识”一起甚嚣尘上,成为社会主要的呼声。在这十余年之中,本文考察的以广州商会为聚焦点的广州政商两者,不断围绕各自利益进行博弈,但其中涌动着的民族救亡使命感极其强烈。在考察其有关追求商业利益的一面时应该看到,广州商会在长期政商关系的此消彼长中,不断构建属于自己的民族认同,并试图引导其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

①②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彭雨新、鲁西奇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6、408页。

③马敏:《近十年来中国的商会史研究及其展望》,《近代史学刊》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有关马敏对于民国时期商会与官方控制之间关系的看法,详见马敏《过渡形态: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构成之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177页。

④这种反抗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公会“组织抗税”的行动。出于对地方政府提高茶税的愤怒,茶社业公会向当时的中央政府寻求公道,但受制于军阀割据的政治环境,中央政府也爱莫能助。王笛似乎暗示,正是军阀的存在,使得这类城市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着某种持续的摩擦(王笛著译:《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的微观世界(1900~19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250、255~266页)。李柏槐的研究亦证实了这一点,他着重指出:“民国初期,由于四川军阀割据的特殊历史背景,同业公会成为了大小军阀征敛的工具,由此引发了同业公会与地方政府的对立斗争。”(李柏槐:《现代性制度外衣下的传统组织:民国时期成都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337页)

⑤王笛著译:《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的微观世界(1900~19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⑥张晓辉:《广东商会与近代区域社会变革》,《暨南史学》第3辑,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⑦王笛:《走进中国城市内部:从社会的最底层看历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页;王笛著译:《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的微观世界(1900~19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中文版序言第3页。如评论者所言:“以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国家文化与地方文化的关系作为《茶馆》的普遍问题,与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趋势是非常吻合的。”(李金铮:《小历史与大历史的对话:王笛〈茶馆〉之方法论》,《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

⑧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⑨张晓辉:《民国时期广东社会经济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⑩夏巨富:《民初广州商会与地方经济治理》,《民国研究》2018年第2期;夏巨富:《19世纪广州商人的类型、来源及其经济影响》,《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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