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化—控制”到“治理—善治”:基层治理模式递嬗中的乡村德治*
2020-03-02周申倡戴玉琴
周申倡 戴玉琴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帝制时期的乡治模式中,乡村德治表现为“教化—控制”型治式,统治阶层掌握着道德理念主导权和解释权,将道德教化的责任转嫁于以乡土绅士群体为代表的地方精英,维护并保障中央集权统治秩序。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赓续着文化启蒙者们改造国民性的理想,着眼于为发展社会主义扫除农村基层的思想道德阻碍,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演绎出“教化—改造”型乡村德治。改革开放以降,中国共产党人对乡村德治的体认逐渐从思想、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层面转向社会治理层面;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以建构道德规范治理乡土社会的现代乡村德治体系,创新地发展出“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
“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①,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是其中的突出代表。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下,德治都是推动实现“中国之治”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治式,德治内嵌于特定的治理模式,贯穿于基层乡村治理从古至今的实践史,保障着乡村治理的有效运作。在百千年的基层治理逻辑递嬗下,乡村德治早已不再是古代中央集权帝制时代以教化方式控制臣民思想的治式,而逐渐成为以道德规范推进乡村治理的治式,并成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乡治模式中的“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
对“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而言,有限的农业生产剩余所贡献的赋税,难以支付国家直接管理乡土社会所需的支出,于是,统治阶层便允许基层长期处在自治的状态。②古代中国乡村自治能够实现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乡绅群体主导建立的“礼治秩序”,及其以文化习俗为代表的软实力,而非国家行政和官僚系统治理基层的“以文治理”的逻辑。这其中,教化伦理道德规范是反映“礼治秩序”和践履“以文治理”逻辑的重要抓手,古代乡村德治也由此得以奠立。
(一)筑基于血族关系的基层控制方式
儒学为古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了具有主导性质的政治哲学思想,帝王修学与基层民众教化的内容皆直接源于儒学理论,而且只要被认为有利于帝国控制的儒家学说,就会不断地被统治者神圣化③,并成为统治者掌控臣民的思想工具。质言之,基层民众所接受的教育产品的内容皆经过统治集团的精心挑选,其政治目标在于教化民众,强化他们对中央集权统治秩序及其合法性的认同。在这样的政治语境中,伦常建设和道德教化互为里表,道德教化是强化民众信仰、明定尊卑秩序等伦理纲常的手段。因此,从表现方式和目标追求的层面看,中央集权帝制时期的中国乡村德治是一种“教化—控制”型的治理方式。
“教化—控制”式的乡村德治有其存续的必然逻辑,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作为“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运作之“里”,亦是儒家学说重要组成的伦理纲常,深刻植根于中国古人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④。中央集权帝制时期的中国社会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政治秩序稳定的条件下,特定区域内的人口流动性极低,这使得社会结构变化极度迟缓。这一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人口的生产习惯,以及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的不可流动性。社会结构转变的极度迟缓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单一社区结构的高度稳定性,这使得社区内部形成个体之间彼此熟悉的“熟人社会”。这一方面表现为特定区域内的血族共同体本身,即包含家庭、家族、宗族在内的三级血缘或亲缘组织单位存在的物理空间,与村落组织单位的行政空间(汉唐为乡里,明清为保甲)的重叠。这也就意味着一些被编列为村落单位的组织在本质上是单一或特定血族共同体的行政化确认。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特定区域内的“血族—地缘”共同体,即在村落组织的行政空间由多个血族共同体聚居而成,非血缘亲属的乡民彼此间形成的是“邻里”的身份关联。当然,即使是在“血族—地缘”共同体中,血缘关系也是最稳定的力量,“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⑤。从唯物史观视角看,“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⑥,即在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物质资料供给能力总体处于较低水平时,一切上层建筑的内容,最终都将融于血族关系之中。
(二)“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的发展极限
尽管在小农生产的经济语境和帝制统治的制度环境中,“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有其生根发芽的客观必然性,但其发展的限度亦十分清晰。
首先,“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发展遭遇着明显的理论极限。在作为古代中国整个国家基础的家户单位内,血族关系的主导使得人们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受到伦理等级秩序的影响,不过,当统治者将伦常作为道德教化的主要依据,并由此试图凝聚起受教者对帝制统治秩序、伦理及其制度的尊崇之时,“家国同构”的统治秩序已在事实上得到建构,有限规模血族共同体内的“孝亲”思维,便与社会政治领域内的“忠君”逻辑通约。从这个意义上看,“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并非是儒学家们所期待的德教体系,也无法实现儒学家们所盼望的人人向善的德治愿景,而终究只是小农生产的经济场景中用以维护帝制统治秩序、制度及其伦理的工具。
其次,“教化—控制”型乡村德治的发展遭遇着明显的效益极限。中央集权帝制制度下的统治阶层虽把握着教化基层农民的主导权,然而直接负责具体教化工作的主体却是以乡绅群体为代表的地方精英。这固然与帝制时期乡村自治的形成享有共通的经济逻辑,然而,更直接源于帝制统治者对地方精英德治责任的转嫁。这种转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在等级严明的古代中国,士乃四民之首,士人不仅是传播知识的文化精英群体,亦是胸怀由士而仕、跻身宦海理想的政治精英群体。尤其自隋唐实行科举制之后,来自庶民阶层的读书人通过科举或捐纳,进则“居庙堂之高”成为统治集团内部的成员,退则“处江湖之远”成为一乡一里的地方绅士。因此,在思想上对四民之首的士人阶层进行引导与规训,使之成为中央集权帝制统治的坚定拥护者与维护者,从而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其次,基层农民的教化有着与士人阶层的引导完全不同的逻辑。从表象上看,对普通民众的教化内容与方式取决于民众的文化水准,清代统治者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基层百姓的言行,创新了一套与士人阶层教化方式不同的、更加通俗化的乡约宣讲体系,只是实践效益不甚理想。事实上,影响德治有效运行的根本阻碍,“是广大的中国民众生活在其中的恶劣环境。大多数乡人的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社会地位相当低下……在这种情况下,践‘德’行义变成了没有多少人负担得起的奢侈品”⑦。
“政社合一”模式中的“教化—改造”型乡村德治
随着近代中国国家现代化建设帷幕的拉开,国家政治与行政体制管理乡村的能力不断增强,古代乡治模式渐退历史舞台,正式组织对非正式组织的取代、依据国家法度而非道德规范和伦理纲常管理社会,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由此进入了治理正规化的进程。与此同时,乡村德治也相应地得到了变革与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改造国民性为价值旨归的“教化—改造”型德治。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基层乡村治理正规化步伐不断加快,并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教化—改造”型的乡村德治也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得到深度践行。
(一)赓续改造国民性理想的道德改造方式
相对于帝制时期以思想控制为导向的乡村德治,清末启动现代化国家建设之后,中国乡村德治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核心指向是改造旧的国民性。比如,在梁启超的“新民”思想体系中,改造国民的旧道德便是一个重要方面,他认为“中国之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采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⑧毛泽东在其青年时期也认识到改造国民性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吾国人积弊甚深,思想太旧,道德太坏……吾国思想与道德……五千年流传到今,种根甚深,结蒂甚固,非有大力不易摧陷廓清。”⑨晏阳初、梁漱溟等乡村建设实验者们,也将改造国民性式的教育作为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力图通过强化社会实践的方式达到改造思想的目标。⑩总之,国家建设现代化启动之后的德治理论与实践蕴含着启蒙者们改造国民性的价值追求,即以在思想道德层面改造农民为目标,以新式文化和思想教育为方式,因而是“教化—改造”型的乡村德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赓续着思想启蒙者们的理想,基于“政社合一”基层治理模式,推动了“教化—改造”型乡村德治的深度实践。
(二)“教化—改造”型乡村德治的时代势能与局限
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者还是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农村农民问题都是他们革命主张中的显学。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农民不仅是其需要帮助解放的对象,更是推动无产阶级革命走向胜利所必须依靠的主体。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农民又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阶级,根据马克思对法国农民的考察,他认为农民有两大特点:一是农民人数众多,尽管他们生活条件相同,但彼此间并未发生多种多样的联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互相隔离,所以农民“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二是“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如此说来,农民又算不上是一个阶级,他们不可能以阶级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资产阶级政党决然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在政治上组织农民、在经济上实行土地改革,尊重农民的风俗习惯,保护农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从而掌握了农民利益的代表权,并进一步获得了对农民的组织和领导权。不过,在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农民阶级在很多方面并不能与工人阶级以及中国共产党人保持步调一致,这主要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千年以来农民私有生产实践及其观念相冲突,所以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提出了“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重要论断。中国共产党人所说的“教育农民”,不仅是要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养,更重要的是以阶级教育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彻底改造农民小私有观念,并破除农民意识中那些旧的、与社会主义新社会要求不相符的思想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里,乡村德治的主题词是“破旧立新”,即破除旧道德、树立新道德。中国共产党改造农民的思想道德,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时,除了重视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和价值导向的正确性之外,更重视教育的方式以及受教育主体的接受度、认可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相关教育工作中,中国共产党认可与批复过的教育形式多样,除了常规的学校教育、宣传教育之外,还有多种诸如“围炉谈话”“忆苦思甜”式的思想教育,农村青年团体组织团员开展的讨论会、演讲会和故事会,以及以读报组、广播、黑板报、大字报、业余剧团等形式开展的宣教活动。不过,诚如毛泽东所主张的,人们的正确思想“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里固有的”,而“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将对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同现实的生产生活实践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创举。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为这一创举提供了广阔的实践空间。在农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首先是将分散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劳动力结合起来的经济运动,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引导下,农民群众得到了空前整合。与此同时,这场经济运动又带有浓烈的政治和思想运动色彩,尤其是集“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求“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主张“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全国范围广泛建立之后,亿万农民在国家政治力量的整合与推动下,接受着史无前例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供给完全公有的训练,体验了公有制的生产生活并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更重要的是,公有制生产生活实践与训练使得农民形成了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认同,这为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意识形态认同基础。
然而,“政社合一”模式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从农村基层汲取资源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也实现了对乡村经济发展的全面垄断与主导,但这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土社会自主性的湮灭。同时,乡村基层“政社合一”模式运行时期,也是新中国遭遇“左”的思想影响最深的时期,在激进政治运动的裹挟下,对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认知往往难以回归科学的轨道上,这一方面体现在农村社会生产力并未因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获得充分解放,另一方面在农村思想道德改造中,“破旧立新”的辩证关系遭到了扭曲,致使有关工作陷入到了“破旧德”阶级斗争化和“立新德”政治运动化的误区之中。基于此,“教化—改造”型的乡村德治并未完全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改革开放以后,依照1981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认识到“有些农民还必不可免地保存着旧社会遗留的思想和习惯,这就需要工人阶级的中国共产党给以经常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实践表明,这样的“教育”和“引导”不仅仅只是简单的意识形态的道德宣传,更重要的是要将新的德治精神深度融合进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之中。
“乡政村治”模式中的“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中国基层乡村治理模式经历了从“政社合一”向“乡政村治”的历史性转变。在基层农村治理模式的递嬗中,德治也处于日益现代化的进程中,并不断向“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演绎。
(一)乡风民德的转型阵痛及其治理症候
“教化—改造”型乡村德治并未完全实现其应有目标,在社会主义“新德”尚未能在农村基层完好树立之时,乡土社会淳朴的乡风民德却在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工业生产方式和现代交往方式的裹挟下发生了深刻变化。乡村传统性不断地遭遇消弭且难以复制,与现代性共同生长却又包含诸多不确定性。换言之,变革中的乡风民德,有着不可避免的阵痛,同时也给人以希望。正因如此,我们无法基于某一时间点,对乡风民德的改变做出绝对的价值判断,亦不能单纯用“好坏”评判这些变化。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变迁中的乡风民德,使得农民能拥有更充分的机会和更平等的权利,享受精神文明繁荣的一切成果,并由此孕育着道德观念的发展进步以及价值观的深刻转型。但是,转型中的乡风民德也裹挟着一些功利的、个人主义等消极认知的渗入,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背离。更遗憾的是,变迁中的乡风民德传统性赖以存续的内生机制再难奏效,这使得传统乡风民德中优秀因子的自我复制能力大大降低,进而致使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陷于失落。乡风民德的转型有着深邃的文化意蕴,但其所释放出的效益并不仅限于文化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村级治理。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农村伦理性危机”“农民本体性价值缺失”等话题,正是乡风民德在传统与现代的转型之中出现的消极现象,一些与传统乡风民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相适应、表征着乡风民德转型中“阵痛”的乡土文明“异象”亦随之出现。这影响着人们的行动逻辑与行为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村民自治失去了支撑其理性且有效运作的精神支柱,并使得村级治理遭遇愈来愈多的与村民价值认知、道德理念不相符的治理难题。在村民自治的政治语境中,化解这些难题的重要途径便是回归优化乡风民德,尤其是提高道德规范约束能力,以增加乡风民德变迁中出现的希望,降低在此进程中遭遇的阵痛。
(二)“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的自然建构
在现实活动中,道德和法律都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基本遵循,以道德规范规制人们行为的治理理念与实践,既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中蕴含的精粹,同时也是助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治式。在道德哲学的视界中,道德不是超验的概念,道德规范的对象也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然而,现实的人究竟能否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道德的约束,我们却很难明确,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对此,我们除了要站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高度,指认现实的人受到现实的道德规范约束具有历史背景的局限性之外,还应当认识到,既然“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那么社会调节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公平而更多的是利益。于是,从乡村德治实践效益角度考量道德教化,应认识到,道德规范能否约束住现实的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主张的道德规范是否与人的利益诉求相匹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对这一匹配度的现实评价往往不尽如人意。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乡村德治或者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低效益困境的发生,植根于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村级治理的秩序和伦理传统的改变。
在党和国家的指导下,农产品市场逐渐活跃,尤其继改革开放后,多数农产品已基本实行市场交换。与此同时,农村经济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经济向多部门综合经营方向深入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和生产的双重需要,农村出现了双层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制经营、不同所有制间联合经营等经济体制。从唯物史观视角看,农村人口生产实践及其方式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会在深层次上改变筑基于一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与发展,城市和工业经济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这契合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亿万劳动力从种养殖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诉求。农村经济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变革和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性,保障了农民的经济权利。然而,农民异地从事经济活动带来了“离土离乡”的问题。即便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鼓励农民从事“离土不离乡”式的非农产业经济活动以增加收入,但事实上,“既离土又离乡”是多数中国农民,尤其是多数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人口从事非农产业时的主流选择。尤其对于诸如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来说,“离土离乡”不仅是经济自主问题,更是个体或家庭基于实际条件决定是否进城居住的选择问题。农村居民的“离乡”将会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深度变革下的一个必然趋势,这动态地改变着乡土社会结构传统、村级治理的秩序与伦理传统,即使在一些烙有中华民族鲜明文化印记的仪式活动中,诸如春节、清明、中秋等传统节日的“召唤”下,抑或恰逢农忙时,流动出村的人口会周期性返乡,然而这不会在实质层面上阻隔“离土离乡”的趋势以及在此进程中乡村社会结构、秩序与伦理传统的变革。
因此,单纯试图以道德教化方式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准,实现优化村级治理的目标,将面临两重现实挑战:一方面,利益分层与多元化的基层乡村,很难围绕某一特定道德观念及其规范形成高度统一的认同;另一方面,乡土社会结构的巨变,使道德教化或道德建设很难覆盖到理想的受众面。由此,在我们面临与道德失范相关的、亟待解决的治理问题时,以激扬道德主旋律的方式,探索增强德治有效性的举措,即以抑制恶行、鄙夷失德为主旋律的道德约束与失德惩戒当是必然选择。
(三)“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的制度基础
无论从人的道德养成的一般逻辑,还是从现实的乡村治理制度安排逻辑看,德治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都是自治。农业农村社会主义改革亮点频出,从村级治理层面看,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在农村基层开展村民自治不仅要解决后公社时代村级“治理真空”的难题,更要在农村基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对于新历史条件下改变农村居民的旧有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深远影响。在农村基层民主化改革中,农民借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单位制”村级治理运行模式的退场,下沉至乡村基层的国家权力亦逐渐回收,这对村级治理产生着深刻影响,即乡村秩序模式逐渐由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要素向以市场机制为核心要素过渡。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改变很大程度上矫正了村级复杂治理的单位化、行政化倾向,为乡土社会本土力量重新参与到村级治理进程腾出了政治和权力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向乡土社会本土力量开放村级治理的政治和权力空间并不是对古代乡治模式的复刻,即村民自治不是在小农生产经济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制度体系。对处在市场化改革和现代经济体系构建时期的中国来说,农业农村已不只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所需资源的汲取地和来源地,它们本身便是触动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这意味着相对于前工业经济时代而言,现代社会中农业农村对发展资源的需求已发生变化并不断增长,乡土社会的本土力量很难凭一己之力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村级治理需求。基于此,在村级治理日益复杂的情境中,国家政治与行政力量仍应适度存在于乡土社会治理中。与此前国家权力全面下沉于农村基层并实施“全能式”包办治理的逻辑所不同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国家权力在农村的角色更多的是为村庄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与服务,从而助力基层发展并保障基层秩序稳定。
(四)“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的实践路向
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后,创新的德治实践路线图已经在党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指导文件中得到体现并逐步成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推动德治有效运行的理论论述有着鲜明的创新意蕴,其根本要义在于,实施德治中要将道德教化的过程与制度性保障构建的过程融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功能角度提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道德和法律的辩证关系理应被陈述为这样的逻辑,即“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和“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党的十九大以来,德治被确认为构建新时代乡村“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并给德治以“滋养法治、涵养自治”和“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的地位界定。随着乡村德治实践的不断推进,新时代乡村德治的发展逻辑逐步得到了明确,即以治理的方式而不是单一的教化方式推动乡村德治实践,并将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功能与社会善治理想进行嫁接,其内涵的价值旨归超越了单纯帮助农民群众提高精神素养和道德生活品质的追求。
从实践视角来看,“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主要包括两个向度。首先,落实“德法共济”的向度。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对德治和法治辩证关系的创新性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以及道德规范非正式制度与法律规范正式制度耦合的基本思路和实践方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道德理解为带有主动性的治理因素,亦即德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便于法治实践的补充性措施,法律有效实施亦离不开道德的支持,所以在这一关系语境中,德治的主要实践举措就是道德教化;二是将法律理解为带有主动性的治理因素,在这一语境中,法治对德治的支持将以法治实践的刚性补益德治实践的柔性为前置条件,因此其实践指向是道德的法律化。其次,将道德规范的非正式制度与自治的正式制度充分融合的向度。在实践中,为落实德治而专门设立“立”德、“执”德或“司”德的国家机构,或比照立法范式来制定道德规范文件尚不可行。因此,制度化地运用道德规范治理社会并制裁不道德的社会行为,显然需要借助自治环境。以村规民约为基本载体,将诸多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相关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自治环境涵育新时代乡村德治的同时,也促进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的乡土内生力量的生长,亦即有利于推动新乡贤发挥出协助德治实践的职能。
总之,在基层治理模式的递嬗中,乡村德治发生了从“教化—控制”型到“教化—改造”型,再到“治理—善治”型的转变。在此进程中,乡村德治显然已不只是帝制时期统治阶层用于控制臣民思想的道德工具,也不仅仅是用以改造农民思想道德品格的方式,而是一种以涵育农民思想道德修养,从而助力实现基层乡村善治旨归的治式。这一深刻变化,不仅折射出基层治理现代性增长必然蕴含着深刻的秩序逻辑、制度逻辑、权力关系逻辑等方面的变迁。同时,更表征着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对人的思想道德品格与其行为的关联性,以及作为治式的德治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契合度的认识,不断得到了澄明。以关怀农民思想道德品格为方式,以实现基层善治为价值旨归的“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将会为基层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充沛的动力。〔本文受到扬州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资助〕
①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求是》2020年第1期。
②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③⑦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九州出版社2017年版,第219、236~237页。
④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⑤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⑧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2页。
⑨《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
⑩晏阳初提出,“在农村提倡办合作社,其目的不仅在增加农民的收入,而要在养成他们的合作精神、合作习惯、合作技能,以促进民族的新组织新团结。”参见晏阳初《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运动》,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