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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

2020-03-01杨璨瑜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21期
关键词:资管金融机构投资者

■杨璨瑜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引 言

2018年4月下旬,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旨在进一步对资产管理业务强化统一监管与规范,一定程度避免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套利。随着资管新规的贯彻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也引发更多人关注。新规对金融机构作出要求,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了解“客户”与“产品”,显然,资管新规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投资者的适当性有了更深层的干预与管控,确保投资者降低投资盲目性,一定程度使得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免遭风险。

1 资管新规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在资管新规发布后正经历一次洗牌。投资者更加看重对资产的管理与分配,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也变得较为关键。从现阶段的具体工作情况看,我国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因此从政府出台政策或指导性文件的高度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形成行动指导,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不足表现为:①机构管理缺乏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常在运作中要求不能向投资人销售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产品,这与追求销售总额以及销售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存在矛盾。金融机构为了尽快达到经营目标,也会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寻求捷径。如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通常都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这些监督管理者的约束规范效力不足,金融机构将降低管理要求,没有深入开展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②投资风险评估欠缺。在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面对市场动态变化的管理决策与行动方案都相对稳定,一定程度影响机构管理与市场变化之间的匹配度。投资人的适当性管理方面,投资人的经济基础和风险承受能力都应被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一般通过收发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配合实施,实际情况下,一些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在引导投资人填写问卷时会有意误导填录错误信息,使得投资人的抗投资风险的能力有一定增强,也确保金融机构的更多产品可以向投资人推荐。整个过程中,投资人的风险评估并未得到重视。

出现以上不足和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元的,主要的原因包括:

(1)投资者对自身实际状况的了解带有主观性或盲目夸大性,虽然可以让自己接触到更多的金融机构高端产品,但也让资产管理部门在决策上南辕北辙,并持续为投资者推荐并不与后者风险承受能力统一的产品。

(2)投资者对市场存在的金融风险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因而具有多样化的投资偏好,若在市场中遭遇某些意外,则会有意识地调整投资方向与喜好。投资者一旦有投资经历后,将重新审视资产管理,包括各种动态性的风险隐患,而传统的风险评估识别等方法就需要进一步调整。

(3)现阶段,国内金融商业施行分业监管模式,即由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因此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制度也会显得较为分散,不利于构建一套成熟高效的监管体系,因此也不利于全行业的市场监管。在选择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评估时,不同金融机构所设计的调查问卷等结构和内容不同,可能对于同一类调查对象在使用不同问卷后会得到差异显著的评估结果,因此投资人可能因此遭受困扰,金融机构可能在混乱的评估结果对比中制定并执行了不合理的决策,并影响到投资人的实际投资意图。

2 资管新规背景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改善策略

2.1 加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规范化

如今,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领域所提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往往具有良好的趋同性,投资者在资产管理的适当性管理中应构建更高标准,巩固和强化监管力度,真正直面解决资产管理中典型的套利或恶意竞争等公平缺失的问题。事实上,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运营目标中,持续获利的目标应排在第一,在此目标的驱动下,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可能出现淡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显然是违规的。部分已涉嫌违规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自身首先有侥幸心理,并投机取巧地挖掘内部监管流动,未严格贯彻执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政策。

2.2 促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化

面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要求,金融机构的传统规制方法与手段可能已经无法对投资者形成保护,使得很多投资者需求落空。为扭转这样的不利局面,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方面也应该增进改革,不断应用现代科技来推动金融机构价值与功能的更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以现代信息手段来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做法有更多的指导意义。第一,金融机构可科学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技来综合研析投资者群体,形成对投资者最为全面完整的经济活动能力评价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可评估呈现出投资者的客观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风险认知水平、风险偏好、风险防御力、投资经历与成功经验等综合信息,以便可以科学精确地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二,金融机构可以有效融合智能化技术在资产风险管理中积极应用,主动划定风险等级,优先分类评估资产风险水平,并构建智能化的投资者与资产管理金融产品的适配系统,积极开发并优化投资者与投资产品的匹配规则,大大降低在匹配过程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消除不良金融投资隐患风险。第三,金融机构可以进一步开发更加智能、更多服务的线上平台,力求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建立针对性的在线服务模式,进一步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增强投资能力,提升风险认知及应对水平。

2.3 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化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集中力量加强研究设立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体系,推动相关工作更有系统性。具体在资产管理运营中,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可为投资者的相关活动进行约束,使得机构运作合法权益有更多保障,也维护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在与市场做深度融合中壮大资金实用性,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综合水平。一般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可从五个方面来建设。

2.3.1 掌握产品信息,增强产品风险评估

产品风险评估是对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所可能承受的风险程度的评价与预测,故而要以对产品信息的足够了解和掌握为基础。通过产品风险评估,投资行为的稳定性才能提高概率,并可进一步彰显金融技术信息化的优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体系的第一部分就是要有投资产品风险评估机制,这样可帮助更好地了解意向投资产品的风险状况,在同类产品的对比中择优投资,而对金融机构而言,又可利用产品风险评估确定不同投资产品的可控性,便于整体增强资产管理的风险识别效益与管理价值。

2.3.2 掌握客户信息,合理评估投资者资源

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也要求应积极开展投资者评估,就是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投资者客户在金融活动前有全面细致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合理地评估已有或潜在的投资者资源。投资者资源评估的常规流程是先通过个人基本信息与资产信息查询获得客观实力的基本了解,再分析主观风险偏好,最后整体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主观风险偏好分析中,应侧重考查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计划与目标,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认知能力等内容。显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既有主观因素方面也有客观因素方面,这种影响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金融机构对投资者客户信息的评估了解与掌握,也需要有更多的可变性。

2.3.3 加快配置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产品

对产品和投资者客户的评估完成后,应积极树立投资产品与投资者的适配体系,以期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按个人意愿实现产品选择。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将风险承受能力作为适配标准,若存在较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则需合理施错去规避风险。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要制定严格的分类标准,并科学调控投资产品的初始投资额。对高风险的特定投资产品,应设定好单投资人所持金额上限,抑制风险累积。对于老龄化投资群体,需要特别注意多次提醒投资风险。

2.3.4 科学推动产品销售信息公开披露

信息披露既是组织机构的职责义务,也是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信息公开披露主要是指投资产品的销售工作应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使得投资者与产品之间的匹配成功率提升。金融机构要尽可能为受托人提供可靠服务,若资产信息变更则应短时间告知投资者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金融机构应探索构建投资后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依据监测及预警结果实现调整评级并对外披露信息。

2.3.5 深入提增投资者培训教育水平

投资者理应对市场发展规律有必要的了解,对适当性管理的体系及概念有清晰的认知,这 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升级。现阶段从资管新规新的指导要求来看,进一步加强网络技术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势不可挡,而投资者的教育培训也应加快互联网技术应用,做好线上线下深度交流,有效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3 结 语

资管新规要求下,金融机构应建立同步意识,特别要在监管规则上调整统一步伐,有效开展好掌握产品信息、掌握客户信息、配置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产品、信息公开披露、投资者培训教育等多个层面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帮助投资者掌握和防范金融风险并科学实现未来投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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