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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问题研究

2020-03-01赵文莉

经济师 2020年1期
关键词:征管国际贸易协作

●赵文莉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各国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同,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政策也存在不同。国际税收征管因为涉及到不同国家业务之间的往来,国际贸易公司非法采用避税手段,可能造成单边、双边甚至多边的税收损失、经济损失。随着国际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相应的跨国税收征管工作就需要形成国际协作模式,从而避免国际贸易偷税漏税行为,保障规范的市场贸易行为。

一、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新动向

(一)美国FATCA概述

FATCA即2010年美国所签署的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该法案的主要规定就是为了国际税收的征管,该法案是在美国国内实施的,规定了持有外国账户或者开展立案投资的美国公民或者是居民必须要依法交税,不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逃税。尤其是在美国拥有实体产业的公民或者居民,必须要向税务局提供详细的产业资产、收入款项以及贸易额度信息数据。

(二)CRS概述

CRS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它是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了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CRS主要覆盖于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以及一些特定的保险公司。可以与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等进行资产信息的交换。

(三)国际上的一种整体反应趋势

因为偷税漏税给各国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税务管理。所以,国际上针对税务征管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新的讨论,并形成了整体一致的反映趋势,即形成税收征管的国际协作,通过情报交换、税款追缴以及文书送达三方面来开展协作,很多国家还专门签订了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贸易税收征管协作协定,即避免重复征税,又避免双边偷税漏税。在国际税收征管成为另一种全球性的行动之后,相应的贸易税务信息愈加透明化。我国也积极遵守国际规范,融入到国家税收征管协作中,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来看,虽然放眼全球合作,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税收征管政策和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与美国等国家相比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没有与国内相关立法结合

截至2013年6月,我国已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两个税收安排及9个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在此之后,我国与诸多贸易国合作,又确定了相应的国际税收协作方面的一些合作协议,在国际税收方面加强了监管。但是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落实到位,没有真正与我国的国情形成较好的融合。

(二)征管协作开展形式单一

当前国际上的协作形式比较多,但是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方面所应用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情报交换,且主要集中在专项情报交换方面。国际上在开展跨国公司的税务信息交换时,我国受到信息化水平方面的限制,影响了国际税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就导致了一些信息交换的延误,这样直接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中的作用发挥。

(三)交换的信息利用能力低

我国在与缔约国进行信息交换之后,对于交换过来的信息利用率比较低。实际上,通过对信息的合理把控可以得到最新的国际贸易市场发展动态,但是只有利用好这些信息才可以学习到缔约国的贸易管理方式,而且还可以学习其可取之处并把它运用到我国的税法当中。但是我国并没有利用好这些信息,也没有建立起信息管理及分析体制、上下级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的有梯次的涉税信息分析机制,所以影响了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分析中发挥作用。

三、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与国际比较研究

(一)与美国的做法比较

美国的税收制度比较完善,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相对较高,信息渠道也十分畅通,计算机网络系统覆盖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美国开展国际贸易时,其所采用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其内部的贸易区域有一定的关系,不同贸易区域在征税方面存在不同,而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税收执法、征收和评估。从某种方面来说,美国国内税收政策的完善以及国际税收征管方面体系的完善,对于其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现阶段,我国在国际贸易税收方面主要采用的是内外制衡、分工协作的征管机制,建立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纳税制度,采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模式,保障了国际贸易税收的工作质量以及效率,相比美国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遇到一些复杂税收问题时可能需要较长的沟通解决时间。

(二)与日本的做法比较

日本税收征管制度一方面是借鉴美国的税收制度,一方面是结合了其本国的实际情况。从近代以来,日本用了近百年的时间,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善的税收申报、税务调查、税款缓交和税务代理等一系列的税收征管制度,具有很强的日本特色。而且在具体实施的细节方面,日本重视税务的宣传以及税务教育制度、绿色申报制度和税款缓交制度等,并创新了一种蓝色申报制度。日本税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提供更多对纳税人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设立“查察部”来负责税务审计稽查的工作。日本税务监管十分严格,绝对不会放过那些与税务相关的犯罪活动,同时也有相应的一系列的威慑和惩治措施。我国与日本对比,应学习其结合本国的国情,以及世界贸易形势,制定符合国情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

(三)与欧盟的做法比较

2001年欧盟出台了《欧盟税收政策——未来的主要任务》,该文件重点解说了欧盟体系内部的税收征管制度,配合欧盟共同体管理,其中有很多优惠的内部税收政策,其中也尊重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允许这些差异化税收政策的同时存在。欧盟的税收政策是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法律条约的约束下运行的,其确立了欧委会在贸易中的财税中立原则,也使个各成员国可以保留除了关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及行使,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个各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主权。欧盟同时还强调了现存的条例和指令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条约的基本原则,要保证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源的流动自由,保证平等的竞争。?当前,我国也参与到了很多国际合作组织中,比如上海经济合作组织等,在相应的合作组织中,也可以有一些相应的税收征收优惠政策以及协管制度,学习欧盟的既有合作、又保障差异的税收政策措施。

四、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多边税收征管立法

2017年1月起,我国开始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其中承诺在2018年9月实施金融账户税收情报的自动交换,到现在为止,这种信息交换已经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一开始,信息交换只是在协议国之间进行,之后,每年所形成的税收信息报告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来进行交换。可见,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方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前文也已提到,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所需要开展的项目有很多,并不仅仅是信息的交换。所以,我国当前在完善多边税收征管立法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向欧美国家学习,完善更多的协作内容。

(二)落实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任务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必须要依托于信息化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一定的加密系统,以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实际上,国际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是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要求,也是为“评、征、管”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协作模式提供一定的保障。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时,要建立统一标准的交互式信息系统,保证税务系统的内部网上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批备案等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实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国际税收专业化的管理水平。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税务机关以及管理职能的重新调整,来促进税收征管运作程序的科学通畅,进一步的节约征税成本。

(三)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工作体系

我国要在税收工作管理中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就必须加快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工作体系,制定出完善的工作流程,重视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比如在管理中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流程,同时加强税收风险的监控和分析、强化纳税的评估、加强税务的稽查,构建并完善管理和法制监督以及资源保障这三大内置机构。另外,要加强领导,强化各方面的保障问题,稳定地实施改革,达到最终深化税收征管协作的目的。?国际税务管理要设置专门的部门以及专业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才能推进该部门的建设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我国在开展国际反避税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像苏州等地建立了反避税中心,其不仅仅报送涉及G20成员国自动情报,还能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相应的此类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工作模式可以进一步推广。

五、结束语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真正参与融合到国际贸易中的时间并不长,尤其是和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善自己的国际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和体系,就当前来看,我国国际税收征管组织的格局、税收业务管理以及模式都太过单一,这些都是抑制我国的税收征管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我们探索现代税收的管理模式在一步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未来,我们不仅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还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来拓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内容,开辟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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