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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惩治研究
——以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切入点

2020-03-01王洪涛杜军亭

经济师 2020年1期
关键词:低龄违法刑法

●王洪涛 杜军亭

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频频出现,而与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联系最紧密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其中主要形成的观点就是不改变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借鉴适用外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处理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首先要分析其成因与特点,不能将重点仅局限于刑事责任年龄。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年龄作为法律拟制的具体规定,不仅仅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还反映出了国家对于一段特定年龄群体的期待以及评价。立法者以年龄为依据,略去个体的实质差异,强制性地将符合同一年龄条件的自然人同等对待,不容反驳。责任年龄则就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一旦行为人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责任年龄,即使其客观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且主观上具有着故意或者是过失,也因其未达责任年龄而不需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将责任年龄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以及完全责任年龄三大范畴。而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包含完全无责任年龄与相对责任年龄两个阶段。主要问题是完全无责任年龄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对责任年龄主体所实施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犯罪。本文讨论的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主要是指年龄属于完全无责任范畴的主体所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

(二)对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属于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直都是社会各个方面保护的重点,可是近些年一起起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频频出现,而与之最为密切相关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也就成为各界讨论焦点。

学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争议一直存在且主张显明,主要主张分为三种:第一种主张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近些年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严重,现在有些未成年人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发育呈现出早熟趋势,之前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客观条件,应及时作出调整,将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降低。第二种主张保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变。其认为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符合长期客观发展条件的,所以应该保持不变。第三种主张借鉴适用国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欧美国家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对行为主体予以刑事处罚,即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来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主张结合我国国情借鉴适用。

二、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成因与特点

(一)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成因

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不断增多的时候,我们应该不仅将重点放在行为后的惩治,还应该重点分析犯罪行为的形成原因,进行全面的管理。

1.家庭环境的因素。低龄未成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接触最多、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其家庭环境,家长的行为生活方式,言语交流方式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都比较大的今天有些父母把生活时间和精力更多地付出在工作中,对孩子的管教与关心则更多地集中在了物质生活,对孩子身心成长的关注投入较少。有些家庭中负责照看孩子的并不是父母而是隔辈的长辈,就会从小对孩子过于溺爱,孩子做错事也会对其包庇,这样的教育方式在低龄未成年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会影响其为人处世的方式以及人生价值观的形成。溺爱式的教育方法是错误的与之相反的过于极端的严厉也是错误的。有些父母对于孩子的态度过于苛刻,教育时不够包容没有耐心,不允许有一点的错误出现所以过于严厉,这对于将处于或正在处于青春期的低龄未成年来说也是不好的,因为会使其更加的逆反,增加父母与孩子的隔阂,无法深入的交流容易引发意想不到的问题。

2.学校教育的因素。低龄未成年的生活构成并不复杂,极大多数主要以学校、家庭两部分为主,因此除家庭之外学校生活对低龄未成年也有很大的影响。学校对低龄未成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是极大的,在其身心发育不成熟时,需要正确的引导与规范,但有的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的是应试教育,在对学生全面培养的方面付出较少。除了课程教学,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也是尤为重要的,学校是低龄未成年学习知识的重要甚至是唯一途径,而有些学校却忽略了这一点。

3.社会环境的因素。社会风气对低龄未成年人思想、价值观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与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次中,使得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也使低龄未成年与网络的距离也越来越近。网络空间的信息量是庞大的,其中也存在着影响低龄未成年健康发展的不良信息,不良的社会风气和文化通过网络进行了大范围的传播,误导一些鉴别能力较弱的低领未成年使其进入误区。不良的网络文化环境为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低龄未成年正处于对社会充满好奇的年纪,因此就会对一些不良行为进行模仿与学习。

(二)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都还处在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健全,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很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辨析能力较差,并不能完全控制自身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更能体现出以上特点。第一,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一般具有随意性特点,因为低龄未成年的生理以及心理方面还处于发展阶段,不能够足够冷静处理所发生的事情,无法以最冷静最妥当的方法解决所发生的问题,所以处理问题方式简单直接,以直接达到目的的方式解决问题。第二,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一般具有暴力性。行为表现冲动,不能及时地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在产生愤怒的情绪之后,会选择可以更直接的发泄方式处理问题,因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数量较多。第三,低龄未成年实行刑事违法行为时多数是不计后果的。低龄未成年人年纪较小,考虑问题较为片面且所了解的法律知识不足,实行危害行为时其思想仅局限于行为当下,无法预见危害行为发生后结果的严重性。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与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将责任年龄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领以及完全责任年领三大范畴,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无责任年龄。每当一起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发生,被舆论推入大众目光中心时,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声音就不断增多。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态度一直都是“宽容但不纵容”,对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更是如此。每当有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发生时,首先想到的却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对于这种想法笔者也是不予赞同的。在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中,保障重大法益是需要通过刑法的保护功能所实现,但是并不能秉持着刑法是万能的态度去解决一切问题。

笔者不赞同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降低,社会上所发生的各种复杂的刑事法律问题应以谨慎和克制的态度面对,因此在面对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案件成因和复杂的社会背景,不可急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且笔者认为,处理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主要将重点放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也有推脱责任的意思,家长、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对于低领未成年都承担着不同的监护与教育责任,所以一旦发生问题不应该将责任都转移给低龄未成年一人承担。家长、学校、社会以及国家更应该担起责任发挥作用。

处理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问题,不应急于借助刑法,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虽然不断出现,但是这仍然还是个别现象。对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进行惩治,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是最有效且唯一的方法,笔者认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领下限并不能有效制止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把解决问题的希望都寄于立法,是很难将问题解决的。

四、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惩治与预防

(一)严格恪守《未成年保护法》

我国法律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并且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这一做法不利于对低龄未成年的保护,这一做法将惩罚放在了首要位置,优先于教育及保护。因此,对于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我们更应优先秉持教育为主的态度,推广“以教代刑”的理念,在教育的基础上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通过教育的手段抑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从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之规定可知,对于未成年人主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进行保护,并且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将主要采取“收容教养”“训诫”“工读学校”“教育帮教”等矫治措施。减少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加强对低龄未成年的教育,但是未成年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收容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并没有充分发挥教育矫治的作用,应对收容教育和专门学校进行规范,增强其专业性及强制性。在“行为评估”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将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的自愿入学制度修改为强制入学制度,并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应该严格遵循未成年保护法中的规定,有效对低龄未成年起到保护、教育作用,从根本上减少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对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预防

在分析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成因中主要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对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预防的讨论中,笔者也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健康的家庭环境对低龄未成年的成长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根本阻断了低龄未成年对与不良行为的接触,可以有效减少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低龄未成年的成长过程中家庭也影响着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家庭教育也是不可缺少的,父母应以身作则,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选择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不可过于溺爱或过于严苛,在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应给予低龄未成年更多的关心,密切关注其心理变化,从而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犯罪。

正如上文所说,低龄未成年的生活构成并不复杂,极大多数主要以学校、家庭两部分为主,所以学校更应在此承担起责任,学校对学生除了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更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更应注重法律文化知识教育,而学校则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最好途径。老师在学生学习生活中除了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更重要的则是对精神状态的关注,低龄未成年在成长的过程中对情绪变化的掌握是困难的,因此只要老师对其关注密切,在其情绪发生转变或异常时老师是可以及时发现的。

不良的社会文化风气对低龄未成年也有着不好的影响,低龄未成年从小对网络的接触越来越频繁,接触的社会生活越来越多样,因此更要加强网络环境建设,为低龄未成年提供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减少低龄未成年对不良行为的接触,使其健康的利用网络进行学习或娱乐,可以有效减少危害行为的发生。

刑事责任年龄虽与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有着紧密联系,但是对于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是最根本的措施。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想,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共同担起责任,一同帮助低龄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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