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研究
2020-03-01于谨茜
●于谨茜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现状
从对外贸易的发展情况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进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时,呈现一种良性健康的贸易顺差现象。2017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出口金额为2343826万美元,而我国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农产品2017年为2259672万美元。虽然我国农产品总体贸易逆差严重,但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却表现出势头较好的贸易顺差现象。这也表明我国对沿线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处于一种良性且健康的贸易环境,具有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结构单一,缺少贸易多元化导致了农产品的贸易更容易受到价格和市场波动的影响。
近年来,各国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进口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一些国家采取频繁修改进口产品检疫标准等措施,提高相关产品质量。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众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标准、技术检测要求不同,农产品进口标准也有所差异,各国之间难以形成一套稳定、统一的农产品进出口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会出于对本国贸易保护的考虑,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方式来保护本国产业,这对于出口国家来讲是不利的。
综上来看,虽然我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农产品出口大国,贸易环境较好,但是,在国内产业特点以及国外出口贸易环境特殊的双重作用下,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一些行业和企业甚至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
(一)主要成因
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当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规划时,也决定打造一条“绿色之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为了保护国内人民的健康,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相关国家也对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农产品贸易大国泰国,从2013年来,单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就高达297项,在食品技术类别中增加了对乳制品、酒精饮料、新鲜水果、鱼类等多样化产品的规范草案,覆盖范围从接收到运输,甚至于对农场建设、企业设施和人员培训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地区来看,西亚地区是设置技术性贸易标准最高的区域,出于其国家区域内风俗习惯和宗教的考虑,该国对相关进口农产品的要求往往很高。而且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尽管各国对于中国带来的资金技术以及贸易交流机会都很感兴趣,但也往往会限制相关产品在国内的进口,从而达到对国家现有产业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绿色贸易壁垒的生成。
当然,法律层面的支持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成因,各国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基本上是以WTO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在《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规定”中,列举了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顾及WTO项下义务的履行。其中就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国政府当局能够认定他国的进口产品将可能损害本国人民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那么就不必遵守《关贸总协定》中的严苛规定,可以以保护环境及身体健康的名义来采取一些非关税措施。虽然《关贸总协定》中对此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是这确实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相关产品进口的理由。包括WTO体系下的一些绿色条款规则,法规的内容和范围都过于笼统,因此难以有效实施。
综上来看,WTO框架下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并不具备科学性和严谨性,这导致这些规定极易被一些国家滥用,严重损害了出口国相关产业的利益。近年来,各个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加强,逐步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这是能够被理解和接受的。但是一些国家凭借绿色贸易壁垒频繁修改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强和保存时间短等特性,这就使得临时标准的改变很容易使得出口商措手不及,导致农产品的出口商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从而受到巨大损失。这也是相关协定在制定时的漏洞和不足,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生成的主要原因。
(二)主要特点
标准的多元化与频繁的改变是绿色贸易壁垒最显著的特点,“一带一路”涉及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多达60多个,不同的消费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导致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各个国家的标准呈现出多元化、要求层次不同的特点。一些国家会以相关的理由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对农产品的进口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就西亚地区为例,西亚地区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术性贸易标准最高的国家,他们对农产品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伴随着标准的多元化,随之而产生的便是频繁的改变规则。常规的SPS通报至少有60天的评议期,但是为了对相关产业进行保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频繁地采取SPS紧急通报,这使得技术贸易新规不断地修改并且迅速生效,使得中国的相关进出口商陷入被动状态。2016年全球SPS紧急通报的比例高达93.8%(全球SPS紧急通报97件)“一带一路”国家总体来说在贸易方面标准较为分散,很难形成统一标准,频繁颁布新规,不断提高认证标准,从而对中国农产品的进口造成绿色贸易壁垒。这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是一种巨大的打击。诚然,我们应当尊重不同国家的消费差异,但是我们应当对以保护本国消费习惯为名施行绿色贸易壁垒的行为持批判和怀疑态度。而一些国家由于发展水平有限的原因,相关的技术标准又缺乏科学依据的支撑,检测结果也无法达到互认,这对出口国的相关公司构成巨大风险。实践中,沿路各个国家的产品标准参差不齐,对于农产品这种生产周期较长并且易变质的产品而言,一旦被进口国退回,很难挽回损失。而我国相关产业的标准与西方国家甚至是沿路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显得不太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要在提高本国产业标准的基础上,在沿途国家之间出台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检查评价方法,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认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国和企业面临的风险。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往往不是很完善,中国的环境立法也需进一步加强。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目的往往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目前,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还不是很完备,有很多原则性规定,而具体措施较少。现如今各个国家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作为农产品出口国,我国必须先从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在立法中明确对生产者的环境责任,使生产者树立环保意识,并在农产品生产中践行环保理念。并且,也要对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明确监督主体与对象,赋予监管者采取措施的权利,完善环境保护监督体系。
(二)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标准
我国产品行业标准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并且与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比,我国的产品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想要减少相关企业所受到的贸易壁垒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对于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有必要加大农业的开发和投入力度,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更容易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从政府层面看,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以及产品安全等因素,及时对产业出口标准进行调整和管理,通过完善国内立法的方法,提高国内产业的质量标准,从而提高产业的竞争力,降低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风险。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可以以国际标准为准,借鉴参考国际的ISO14000环保标准,完善和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
(三)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绿色贸易壁垒调查机制
针对某些国家或者地区频繁颁布新规、提高进口产品相关标准的行为,我国政府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积极与各国政府进行沟通,广泛收集信息,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台的SPS措施进行研究,定期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进口标准的最新动态。中国已建立了“中国WTO/TBT-SPS”咨询平台,可以查阅到最新的TBT-SPS通报,能够系统地获得不同国家对于某项出口产品的要求等信息。但是在通报评议和通报咨询方面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对这两个功能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外贸企业需要一个平台对于通报的内容进行评议和获取有效的咨询意见。对此,我国政府需要组建一个预防贸易壁垒的咨询机构,向我国的企业通报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了解和获得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后,通过对政策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向企业进行预警、帮助和解释,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做出防范,实时对沿线国家的贸易政策进行动态分析和预测,保证中国的农产品更加有序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
我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我国政府可以对针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贸易壁垒措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应对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需要继续完善调查制度,赋予政府监管者的地位,在受害企业申诉时,积极开展调查,如果经调查认为构成贸易壁垒措施,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障措施,保证企业救济途径的通畅。
(四)建设区域标准化认证程序
认证认可是国际间进行贸易往来的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手段,通过建立起一套共同的认证程序,有助于实现贸易便利化,并且能够建立国家之间信任关系,从而达到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的目的。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农产品的贸易时,需要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程序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互认,这可以有效解决中国出口产品面临的重复认证和反复检测的问题,帮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规避贸易风险。如今,中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测报告、认证认可证书已被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所认可。在沿线国家之间建立起一个标准化、能够被各个国家承认及遵守的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国际立法合作,加快推动与沿线国家之间合作领域的互认进程,加强各国彼此之间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才能够避免不必要、不合理的争端,最大限度地减少绿色贸易壁垒成为阻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理由。
(五)完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农产品遇到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环境贸易壁垒时,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相关企业。当我国企业受到损失时,应当积极地与相关国进行磋商,在面临一个国家反复或者不合理的改变自己国家的技术贸易进口标准时,我国应当考虑相关的深层次的成因,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磋商机制,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使相关企业无故地受到损失。对此可以借鉴WTO的相关规则来对我国出口产业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规避,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可以供当事国选择,包括政治手段和非政治手段,比如磋商、调停、斡旋及仲裁等。我国农产品在受到“一带一路”相关沿线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后,可以借鉴WTO相关规则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端解决方法。在面临环境贸易壁垒时,不仅受到损失的企业要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更重要地是国家要从政治层面进行磋商和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国内出口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实施背景下,农产品仍然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商品。由于各国的消费习惯、政策法规、信仰习俗等的差异,所以常常会使我国出口企业遭受进口国家的阻碍,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非常深远的负面影响。而面临沿线国家众多并且大多数国家的标准差异较大的情况,我国政府要完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提高行业相关标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完善和提高,并采取相应的咨询和预警机制对我国的企业进行保护。企业权益受损时,积极对贸易壁垒措施进行调查,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与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要尽快建设区域化的标准化认证程序。当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时,必须进行积极磋商,并且可以借鉴WTO相关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矛盾。只有政府和企业都积极应对,才能建立起完备的相关防御机制,规避绿色贸易壁垒,更好地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