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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警察新型角色之社会学探析

2020-03-01郭秋娟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警民警务群众

郭秋娟

(河南警察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风险社会与“中国梦”

自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历代中国人都在追求“中国梦”的实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高速转型,这一梦想的实现越来越清晰,“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伟大的“中国精神”做支撑,这种精神起源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展现着我们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的精神风貌。“长风破浪会有时”象征着中华民族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必须为“中国梦”扬起风帆。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各种新生突发问题丛生,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须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勇于改革开放,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任何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风险社会中进行矛盾分析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角色失调,形成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易受伤害性,很多属于社会利益格局分化和多元带来的矛盾,有时超越了社会个体的力量,“中国梦”的实现需要积极应对这些挑战与风险。

发展总是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当下的社会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风险社会,世界风险会使我们价值观更加多元化,这是一种可以超越民族和国家界限的公民责任文化。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定义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感的方式”,[1]其中的意义远超出现代社会生活中人类不得不面对的新型危险形式这一事实。风险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定义和社会建构,全球风险正开启一个政治和道德的空间,风险社会下的转型不同于传统社会,传统社会的转型是顺其自然的,没有更多的选择性,由于受地域和流动性的限制,是基于熟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建立合作;但在风险社会情景下,更多是陌生人社会,更加开放地对待风险,就是科学批判、进步批判、专家批判和技术批判。[2]

同时伴随风险社会的还有信任机制和风险环境的变迁,对一切事物都持怀疑的态度,风险既包含了物质世界中的现实和潜在事件,也包含了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体验与活动。在现代社会制度情景中,现实风险才被认为是风险,人们在此生活便有可能导致一种对“打了折扣的可能性”(与个体的自我身份认同和追求无关的那种可能性)给予普遍信任的特殊困境,所以这种信任感的获得是在不安全的基础上产生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的普遍信任感。并且随着互动形式的多样,大家可以远隔千山万水进行非面对面的虚拟互动,地域已然被时空的延伸所化解,信任所面对的更多是脱域情境,脱域机制中的信任并非仅限于外行人,这是因为在由抽象体系所限定的现代社会生活之诸多方面,没有人能成为专家能手,怀疑已然成为初级思考,公众不再是盲目、毫不怀疑地相信权威,信任就像是一次性的,不行就可以撤回;而不信任却是稳定和普遍的。当完全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形成之时,社会关系会更多地从地域关联中分化出来,信任就和私人关系区分开来,较多地依靠正式的法律、制度、契约等。风险社会情境下,由于价值多元化的存在,个体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所以信任更多地来自于主体主动选择的结果,所有人都能自主地决定是否信任他人,因“远距离外所发生的事对近距离事件以及对自我的亲密关系的影响,变得越来越普遍。”[3]信任可以千差万别,但信任作为基础却支撑着我们众多的日常社会行为和决策。

风险社会也是一个机遇社会,当前的现代化正在变为自反性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及个人财富在不断增加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不同程度地被激化。很多人丧失了基本的信念和信仰,出现了各种各样道德滑坡的现象,破坏了现有秩序的稳定,形成了无法释放的焦虑,这种弥漫性和游离状态的焦虑感被人们有意识地体验到时,就是一种无意识组织起来的恐惧状态。[4]社会直接对个体的自我认知和安全感知造成伤害,导致那些离人民群众社会生活最近的代表国家公信力的职业,比如人民警察首当其冲地成为了矛头的对象。社会大众对警察工作表现出不配合、不支持,给警察在工作和心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其结果是警察角色失调现象日益严重,直接影响着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在现代社会形态中,国家与公民和社会得以共同发展,并且这一发展是一个相关联的转型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是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的“中国梦”是实现人民幸福的梦,让每一位中国人都能拥有优质生活环境,实现人生价值的梦。人的需求不只是生理需求,还有更高层次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如安全感、归属感、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所以人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只是物质方面的幸福,还更应当是精神层面的幸福。[5]虽然在新时代下,阶级特点已经弱化,但不容质疑的是在任何一种体制下,警察都与政治密不可分,警察控制着社会的政治环境,它代表的是政府的一种公信力,社会公众会从警察层面延伸到对政府能力的评判。如果警察在群众心目中没有权威,直接说明了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不认同,因此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警察群体如何在当下社会中更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直接影响了每一位群众和每一名警察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风险社会下警察角色内涵的演变及警察角色失调分析

“中国梦”语境下的社会发展既有巨大的机遇,又面临着高风险,在风险社会下警察角色的内涵更不能一成不变,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地演变。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着一个现实问题,无论是在法制层面还是在社会民众思想观念层面,都对警察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导致在风险社会下警察角色出现失调现象,警民之间出现了各种不和谐的因素,公安机关尤其要重视警察角色在风险社会下的失调问题。

(一)警察角色内涵及其演变

警察是因拥有强势资源而位于特殊地位的执法群体,本身身份就区别于普通百姓,比较特殊。在此,我们引用社会学的“角色”一词来对警察的身份进行定位。角色(role)最初是由拉丁语roluta 派生出来的,20 世纪30 年代之前,角色一词仍属于戏剧用语,《牛津百科全书》对“角色”的解释是:“戏剧或电影中化妆或戴着面具的演员”,后来社会学家米德将角色一词引入到社会学理论中,就有了社会角色。社会角色其实就是社会上的人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行为期望,而这些行为期望是与特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相符合的。想要全面了解警察角色,就要清晰地知道警察代表着什么。[6]《中国警察词典》把警察理解为“根据国家统治阶级的意,依靠国家的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秘密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社会就是由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个体和社会组织所组成。不同的个体在社会系统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从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就可以明确其社会地位、权利及义务,警察角色也不例外。众所周知,警察作为社会有机整体中的一个组织,警察不仅具有“个体性”,还具有“组织性”,警察的社会行为代表的不只是个人,还代表警察群体,因此警察角色就有了极其抽象的含义,既有内涵内容也有外延意义。从社会学意义上讲,警察角色就是指社会对警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身份的社会行为期望,这里的期待主要是根据警察个体和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来判断的,所以理解警察角色时,个体与组织是不可分割的,警察个体的行为就代表其组织行为,而警察组织形象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公众对警察个体的看法。

警察群体是国家的执法者,且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暴力机关,作为正式“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角色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改变。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一大批著名的警学专家都在探讨警察角色问题,如斯科尔尼、曼宁等,他们普遍认为将警察角色分解和概念化有一定的困难。[7]有些学者只从警察功能视角来对警察角色进行定义,认为警察角色是指警察的习惯功能,不仅包括警察对自身职责的理解,还包括警察解决工作问题的方式;而有些学者则认为,警察角色是社会背景的函数,这些都是特别片面的。

结构角色理论家认为,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相互联系的位置或地位组成的网络结构和体系,每个地位结点都有它的社会期望,即如何承担其地位义务和责任,社会就是由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个体和社会组织所组成。[8]不同的个体在社会系统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从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就可以明确其社会地位、权利及义务。警察是因拥有强势资源而位于特殊地位的执法群体,本身身份就区别于普通百姓,比较特殊。马克思曾指出,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性工具,不可否认的是,他的理论中的关于警察的观点有着强烈的阶级性。警察在不同的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不同的历史内涵。虽然在新时代下,阶级特点已经弱化,但不容质疑的是在任何一种体制下,警察都与政治密不可分,警察控制着社会的政治环境,它代表的是政府的一种公信力,公众会从警察层面延伸到对政府能力的评判,如果警察在群众心目中没有权威,则直接说明了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不认同。

更为准确地说,警察在不同的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以警察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不同的历史内涵,警察是行走在街头的国家权威,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责,其所扮演的角色始终是社会的焦点,警察既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还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的安全。

(二)社会公众对警察职能角色不清

西方近代警察史上进行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警务革命中,警察的职能是以社会服务为主,警察的角色是公仆,兼顾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第二次警务革命已经进入了专业警务时代,警察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打击犯罪;第三警务革命,针对不断增长的犯罪率,进一步强化了警察打击犯罪的角色;第四次警务革命则是进入了社区警务时代,主要通过加强社区服务等手段来达到预防。[9]第四次警务革命对警察角色的改革就是针对第二、三次过分追求打击犯罪,造成了与公众分离的现状,目的是希望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诚然,警察的服务职能是其应有之义,我们还为此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提法其实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服务是指在窗口单位接待人民群众时要礼貌待人、态度好、有亲和力,强调的是工作方式和服务心理,执法时要文明执法,而部分基层公安部门和群众却陷入了误区,片面理解了其含义,造成了警察角色不清的现象。[10]对警察的社会期待就涉及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满足社会公众期望,另一个层面是履行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群众心里都有着基于自身经验而对警察职能和行为的要求,也就是“应当怎样”,而“应是”并不等同于警察工作职责“实际是怎样”。“是怎样”和“应当怎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事实问题,另外一个是价值问题。

社会公众包括政府有时也会对警察角色不清,传统意义下的警察不仅要履行工作职责,还要成为“无所不能,无所不会,群众有困难随时现身的超人”。诚然,我们在共筑“中国梦”的过程中也会面临高风险,质疑和不信任是风险社会的常态,信任既包含了物质世界中的现实和潜在事件,也包含了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体验与活动。风险社会迫使个体在不情愿地情形下也要与他人进行社会互动,甚至这种社会认知把责任强加到了某些不属于其义务的社会群体,使得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变得极其复杂,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又比较关注执法者的一方,容易忽视被管理的社会公众的力量,给警察群体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实警察也是普通人,其结果就是警察在忙于各种繁杂与不相关的非警务活动,这种对警察期望过高与警察实际角色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如果达不到群众的满意,警察就会处于被攻击的风口浪尖上。

警察组织至今还在遵循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警察管理模式,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警察执法受地方行政干预过大,在一些本不应警察承担的非警务活动中,把警察推向最前方。比如在群体性等非常规事件中,地方政府派出警力时,有些要求已经超出警察的权限。其实警察在这些事件中不应是主要角色,有时警方的出动,还会激化群众的情绪,导致事态向反方向发展,而只有当群体性事件中出现具有刑事或治安案件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时,警察才有权利根据法律予以处理,其他情形下警察是承担维护现场秩序,向政府传达群众的想法,协助有关部门适时化解群众情绪的任务,而很多实际情况并不如此。通过警方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打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也造成了群众与警察的对峙状态,[11]使警察处于两难境地。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如甘肃“陇南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安徽“马鞍山事件”等,[12]引起事件的起因是各种利益矛盾,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在警察的能力与职责范围内,但警察在其中的角色扮演出现错位,使警察从秩序的维护者转化为社会公众的对峙方。[13]

(三)警察角色冲突导致的消极后果

外在社会对于社会结构之中占据一定位置的人如何行为和如何看待事物,总有一定的角色期望,个人不能同时满足多种角色期望,所以在履行角色时出现了矛盾心态即为角色冲突。[14]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方面,一个人往往同时具有多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对应这些身份被要求同时履行不同的角色责任和义务,这是角色间冲突;另一方面,对于同一特定社会身份,不同的人或社会群体所持有的角色期望也不一致,同一种身份存在不同的个体认同,他可能因此被要求去按照不同的角色模式去行动。[15]当警察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乃至承受巨大的压力时,就会出现消极的后果即角色冲突,警察角色就会产生或角色内或角色间的冲突,导致警察出力不落好,有苦难辩,也会因为压力过大而产生职业倦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警察又成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民警为了完成任务,只有连续疲劳作战,昼夜加班,常年无休息日,造成警察压力过大,90%的基层民警处于亚健康状态。[16]警察作为政府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是最起码的要求,这也是警察角色义务之所在,但把警察的义务当成是无限的,不受公务与非公务时间的限制,其实本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但对警察群体来说是不人性化的,其实也是不公平的。我们也要认识到,警察也是平凡人,并不是无所不能,警察服务工作过多,承载了过多职责外的责任,但其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高质量地满足所有期望。群众对警察的过高期望与警方实际能够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便会引发警民矛盾和冲突,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反而损害了警察的公信力。

其实国外许多国家,警察只是被看做一种劳动分工,因此有严格的工作时间内外之分,工作时间之内必须尽责尽职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之外的时间则完全是属于自己的,可以自由支配,因为有其他警察仍在上班或值班,公众的安全是有保障的。[17]良好的社会对待、评价与适宜的角色期望可以产生积极的自我概念、积极的行为动机和实际行为。[18]而大量超负荷的工作,群众过高的社会期望等无形之中也给警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导致警察产生消极的自我概念,并引发强烈的角色冲突。

三、风险社会下警察角色构建之思考

社会学家所认为的社会角色正如戏剧表演一样,在戏剧中饰演一种角色,如果仅仅是“演”,那还只是游戏,真正优秀的“扮演”,实际上是达到“是”的境界的角色获得,这就需要社会公众和警察都要明晰警察角色的正确定位。警察该承担的责任义不容辞,但也不能硬性强加大量的无关责任,让警察把主要精力用到专业领域,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把工作做到极致。

(一)正确对待警察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

让人民群众和警察清晰地认识到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回归正确的角色扮演,在新时期下重构警民角色的和谐统一。社会学家吉登斯曾指出,“现代社会使得人们被卷进了一系列的由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专家系统之中,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新时代下的警务专业化是在复杂的治安形势下不断深入展开的,警察分为不同的警种,不同的警种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对独立,正所谓不同的警种有不同的工作职能。[19]执法者角色,主要是指警察针对违法与犯罪行为进行的执法活动;保卫者角色,指的是警方对社会秩序进行常态性地维护;服务者角色,指警察对人民群众提供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帮助协助等行为,与此相对应的警务活动可以分为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公共服务三大块。“术业有专攻”,从专业分工来看,刑事警察、防暴警察等警种的职责是预防和现场打击犯罪,而治安警察更多地是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服务职能,主要从事服务工作和行政管理。[20]

公安机关承诺的“有困难找警察”造成了公众对警察的过高期望,虽然当前公安机关实行的管理体制可以保证较高的效率,但也导致地方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较多地参与了非警务工作,应适当提高公安机关的自由性,防止因用警不当而激化警民矛盾。公众对警察的信任也可被视为一种抵御社会存在性焦虑的“情感疫苗”,基本信任的建立是自我身份认同的精致化,同样也是与他人和客观世界身份认同的条件,正因为有了对警察的信任,社会大众在面临困境时仍能保持希望和勇气,但如果信任和可靠性没有出现一种完整性,那么就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3]

警方要去启发出社会公众合理的期望,使人民群众清醒地认识到:警种不同则职能不同,警察专业角色不同则工作行为不同,不要一概而论,正如要求一名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网警去和犯罪分子做斗争,无疑是“以卵击石”,不仅不能制止犯罪,反而可能会导致无谓牺牲。我们必须对警察角色进行新的定位,坚定警察职业信仰,从不应承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担负起应尽的警察义务,扮演好自己的专业分角色。比如,在非警务活动中,警察更多的是指挥者和引导者,警察的职责是积极地缓和群众的对立情绪,维护好现场秩序,不能激化矛盾,不因出警、用警不当而造成负面影响。

国家相关机构也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更好地用法律来明确规定非常规事件下的警察权范围,为警察有效处置紧急事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安机关要对警察压力进行适当的调适,在提高警察素质的同时也要缓解民警的角色压力,提高警察的工作满意度,使警员产生积极的自我认同,使公众对警察群众产生正向的社会认同,[21]这些都将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警民信任关系,从而使代表国家权威的公安机关与公众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下的新型警察角色构建

新时期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新观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新目标,这也意味着政府的治理理念已经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从“管”的行为模式转变到“治”的行为模式,警察的传统角色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不断创新。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提升警务活动的创新思想,重新定位警察角色,在新时代下的警察角色应该有新的内涵。[22]在传统的警务活动中,社会公众只是管理的对象,被动地接受管理,把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任全部放在了警察等政府组织的肩上,其结果是由于警力有限,不仅警察不堪重负,人民群众也怨声载道。新时代是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时代,不仅仅是人民警察,人民群众也要在社会治理中承担重要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应被视为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实现共同治理的主体之一。[23]警方和群众的需求并不是对立和冲突的,是一致和共同的,警民对立的错误思维模式要改变,警民双方的无谓矛盾和冲突要规避,警民的信任危机要化解,警方和群众彼此互相理解和支持。警务活动不仅要依靠警方,还要发动社区组织、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到治理社会的过程中来,支持警察的各项工作,[24]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在流动性比较大的陌生人社会下,不同于传统的熟人社会,要确立警民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警察既要信任人民群众,又要值得人民群众信任,警民之间的信任关系蕴含着相互尊重、相互认同和相互支持,而这些都离不开警察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好形象的塑造。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曾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指出了在角色扮演过程中,表演者最关心的是留给观众什么样的印象,个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自己留给互动另一方的印象,通过信息的输出达到印象管理或印象整饰的目的,尤其是“前台”角色的扮演者更要进行有意识的高度自我监控,我们也可以把这些角色行为和举止视为“前台”仪式。警察工作需要恰当的印象管理,意义远远超出对人民群众自尊的维护,就社会互动而言,这些仪式使人民群众得到了安全感和归属感,对警察群体形成了较好的印象,进而产生较高的信任感。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下,警察正在由原先的“管理者”角色向“社会治理者”角色切换,更要注意与社会公众建立信任关系,其实这也是警察群体应具有的意识。警察群体是一个坚定的信仰群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下,警察更需要信仰,在努力履行警察职业角色的同时,也不能弱化警察的基本道德准则,在警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即要有分角色的专业规范,还要健全和完善警察基本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警察纪律,履行警察责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方针是每一位警察都要坚守的底线,要遵守法律和规则,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自警、自励和自省。无论是执法活动还是服务群众都需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不把情绪带到工作中去,尤其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中立、权威的形象,依法办事,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实现警民合作与良好沟通,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警察要慎用强制措施,改善执法态度,讲方法、讲策略、讲政策,以“法网柔情”推动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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