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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时代意涵:基于技术变革的风险及规避的视角*

2020-03-01

江海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伦理人工智能人类

王 东 张 振

内容提要 作为人类科技领域新高点的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分析人的本质为核心要义的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对于我们科学认识人工智能的历史性质和实践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基于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的思考,追问人工智能的本质所在,从生产关系、资本的逻辑理路、传统伦理形态嬗变、主体定位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在社会关系层面的风险挑战及其原因后可以看到,发展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未来应该明确价值导向、坚定原则立场、延展关系内涵、强化重点保障,以助力人的全面发展。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迅速发展,推进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对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图景显示出愈加重要的影响力。杰瑞·卡普兰指出:“在未来几年内,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将远远超过个人计算和互联网在过去30年间已经对世界造成的改变。”①人工智能作为一门兼具综合性、复杂性、前沿性的知识、智识与科学,不仅会引发科学技术的新变革,更直接关乎技术背后的社会关系和人类生存样式的重塑。运用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思考人工智能技术形态背后的历史性质和社会形式,确证现代技术与人的存在方式之间的本质性联系,或可为解答新科技革命这一决定人类未来生活世界的根本性问题提供科学的分析路径。

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内涵

(一)人工智能已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

从马克思所处的机器大工业时代到如今的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飞跃性发展,科学技术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②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时候,马克思就指出:“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在这些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③不难发现,马克思肯定了科学技术是一种生产力要素,是工业化社会进程的强大动力。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对于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强大生产力的看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④。在这里,科学技术既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⑤,不同社会形态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就突出表现为科学技术。基于此,马克思将技术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和“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在深刻阐明科学技术革命性、进步性的同时,马克思也意识到了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力要素所存在的负面作用,他的技术批判思维,“即对蕴含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各种负面因素的高度警惕”⑥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智慧。

21世纪是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是21世纪人类三大顶级尖端技术之一,是人类智慧在技术上的展现和扩充。诸如各种“人机大战”、自动人机对话和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等,彰显着人工智能的强大力量,也预示着人工智能时代全新的社会面貌,它在生产领域、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更具战略意义。人工智能单从生产力角度来看,为人的解放提供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已明确指出:“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⑦与此同时,我们更要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提升密切相关,是现代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劳动资料,人工智能技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谋求资本增殖,它在成为产业革命驱动力的同时也在充当着资本逻辑的“殖民帮凶”,它的“资本化应用将进一步增强生产过程的神秘性,增加现代性的复杂性,产生深度剥削、异化和不平等”⑧。这种双重功能或者说双重角色意味着从单一生产力要素的角度理解人工智能是远远不够的。

(二)人工智能深刻改变了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存在方式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的生活世界联结在一起,组成了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是人们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用以满足自身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方式,是社会现实本质性的核心表现。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展现,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⑨,在这个基础上,“一定的工业阶段”便体现了“一定的生产方式”。人工智能是现代信息文明深度发展的新阶段,它的应用使得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总体能力大大提升,能够在更高程度、更宽领域、更多层次、更大范围满足人类生产生存的现实需要。例如,智能化劳动工具可以将女性从家务劳动中更多地解放出来;医疗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教育智能机器人等在不同领域中都极大延展了人类自身劳动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资源的均衡化分布。人工智能不仅成为新一轮技术和产业革命的内驱力,同时正在悄然改变着这个世界。

人工智能在改变着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同时,也越来越从根本性意义上塑造着现代人的存在方式。网络搜索引擎、自动决策控制系统、大数据及其分析、各种形式的机器人以及生物医疗智能技术等,正全方位塑造着现代生活世界。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机器之间的社会关系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马克思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实践的意义,实践才能使人的‘社会关系总和’这个现实特质得以生成。”⑩而社会关系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抽象,内在规定了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社会形式和历史性质。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可能出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奇点”在其现实性上将会是社会人和智能人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包含着社会人与智能人的共同活动,这种活动方式就是马克思所阐释的“最伟大生产力”。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技术生产力要素与生产关系实现了有机结合,人类直接生活过程与生活世界实现了统一。人工智能既是人类生活世界的技术形态,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综合样式,在历史本质性中对于建构人类生活总体性关联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工智能将助力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始终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考察,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在关于非现实性的人的本质分析时,马克思以宗教与人的关系为例,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这种辩证思维强调了人的本质是现实性和非现实性的统一。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标志就是依托虚拟空间的网络信息技术以及数据库集散技术,它既是对现实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是社会关系在虚拟世界的延展。人工智能技术将虚拟空间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人类生存空间更加多维,虚拟世界成为人类生存意义和行为实践新的场域。人的本质既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意味着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人的发展程度,决定着与人交往的一切人的发展程度。人工智能既是人类社会关系变革的产物,也是变革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人的本质不是生理意义上的自然属性,而是随着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变革而彰显,人工智能在丰富社会关系历史内涵的同时也充分显现了人的本质在时代场域中的复归。

我们必须明确人类生存的意义在于不断发现个人价值,推进群体发展,从而实现个人全面发展。人的本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同时人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统一体,换言之,人的本质就是人的个性,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发展有三个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人工智能是第二阶段的历史产物,其蕴含的强大生产力和活跃的生产关系最终促使其指向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将会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奠定一定的前提基础。人工智能一方面促进了人类劳动解放,提升了人类劳动活动的时空范围,促进了人类需要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在丰富社会关系、强化社会交往的基础上体现了人对于社会关系、自然关系的全面占有。随着人工智能实践活动的不断变化发展,人们之间形成了越来越丰富的交往关系,创造着越来越全面的社会关系,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和谐发展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技术变革中的风险透视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科幻小说中那个神秘的“奇点”正在到来,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出现将会愈来愈成为大概率事件。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当前正处于技术统治甚至是技术垄断的时代,它“赋予我们进步的观念”,但同时“涣散了我们与传统的纽带,包括政治纽带和精神纽带”。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仅需要讨论技术本身带来的影响,还需要从更大的社会系统层面和社会关系变革角度分析人工智能风险挑战的内在原因。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在以人为中心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政治关系、民族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思想文化关系等,其中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决定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基本内容,也从根本上规定了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关系的变革是常态化存在,在时代发展中变革的社会关系是不断深化关于人的本质认识的基础,从社会关系的具体形式出发,结合两者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科学认识人工智能的风险挑战。

(一)劳动过程中人的本质的异化

人工智能是一场全新的技术革命,同时也是一次关乎社会关系变革的社会革命,尤其是对已有生产关系的深刻重塑。人工智能本质上代表着新的社会生产力的技术,能够极大提高生产效率,使我们更快、更有效地获取更多财富,这就给当前社会生产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私有制为主导的生产关系之下,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受到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财富,反而会在这种生产力跃进中失去工作,陷入贫困。那么在当前,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实现为全人类谋求共同福祉的最高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处的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

狭义上的生产关系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以及产品分配的形式等。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工智能的主要作用体现在获取相对较多的剩余价值,它以更短的时间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会加剧生产资料私有制情况下的社会贫富差距,从而引发一系列带有群体性、抗争性的社会问题。而就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作用来说,人工智能是劳动领域社会分工的现代化体现,它加剧了人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的异化。这种高新技术渗透于人类生活领域的同时,以更加隐匿化的操作方式消解了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人工智能生产方式下的社会交往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实现,无形中造成了人类生产生活与现实世界的疏远。就产品分配的形式来说,人工智能虽然提升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却日益造成分配壁垒的出现和强化,少数人通过技术垄断实现了对于大多数人的现实统治。广义上的生产关系则是关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程中,人工智能生产方式愈加呈现出更深层次的异化趋势,极易导致技术工具理性对于价值理性的遮蔽和僭越。

(二)全球化进程中的资本逻辑与技术垄断

技术理性盛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技术统治,而且是在技术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或者群体实现的技术统治。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格局整体上呈现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大幅度领先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西方世界大幅度领先于东方世界的局面。借助技术垄断,部分霸权国家或群体妄图统治世界的构想似乎找到了实现路径。核心技术一旦被“利己”的少数人掌握,则可能会打破甚至颠覆现有的生活秩序。

资本主义在主导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同时,实质上也掌握着技术统治的话语权。技术理性已然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统治方式的重要表现,并通过技术的涵化来实现意识形态和文化上的统治。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通过世界市场体系和互联网空间,西方发达国家意图通过技术控制实现对其他国家的全方位控制,通过挑起技术风险带来的社会问题实现自身的统治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远不限于技术本身,更隐形地来源于技术背后的由资本进行技术统治的意识形态需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一切技术风险背后的政治统治意图,才能在处理国际合作竞争的时候,坚定地把握技术发展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三)传统伦理形态的嬗变与解构

当前人工智能机器伦理仍归属于传统的人类主体主导模式,这与人机关系新的时代性变革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伦理形态的调适相对落后于已有的伦理情况,导致了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生成。传统伦理形态的解构是动态的变化过程,在应对伦理风险的同时也不断产生着新的伦理风险。伦理形态的嬗变与重构必将深刻影响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调适。

传统伦理形态解构的突出特征是形式伦理与实践伦理的分裂和对立。形式伦理“就是指用现代逻辑的形式方法研究伦理规则或原则的表达与推理问题”,它要求通过相关的逻辑语言、语义网络和情境构造形式化有关伦理规则,力图建构起一整套形式语言来表达伦理规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伦理情况,这是无法通过形式伦理加以穷尽的。可以说,形式伦理越发展,实践伦理越未知;实践伦理越发展,形式伦理越受限。这也是导致众多伦理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并且从根本上解构了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伦理形态。传统伦理形态解构还在于人机关系模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情况。伦理道德主体从人到生命体的扩展,使一切自然生物拥有了道德主体地位。随着“道德物化”现象的产生,关于人工智能物道德主体地位的讨论更加激烈,有学者就明确指出“道德主体的类别除了人类之外,还包括自主机器人和软件主体”。现有人类主体模式的主导地位面临挑战,新型人机关系尚未建构,致使一系列伦理风险产生。

(四)主体规范缺失与定位不明

人工智能究其本质是人类自身智慧和能力相聚合的技术展现形式,所呈现出来的是对于人类思维和行为的高度模仿,并且这种模仿是基于功能需求和设计制定而非自主的意向生成。但是随着算法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人工智能机器所展现出来的认知、行为和交互能力表现出和人类自身相似的存在,人工智能机器和人之间的主体性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在伦理道德关系发生变化的同时,法律制度等由于主体定位不明也出现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从技术创制主体和消费主体来看,人工智能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设置。当前对于人工智能法律规范尚未达成共识。在创制的过程中很难通过算法进行有效设置,特别是在不同具体情境下,固有的法律规范设置极有可能面临失灵的情况。这种“自上而下”的法律决策能力养成路径缺乏统一认知而无法展开。而在消费使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法律遵循也会导致人工智能法律后果的严重差异。在此设计、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还会出现个别研究者和使用者的不当行为,更会促使人工智能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从人机关系模式来看,特别是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巨大分歧。成为法律主体必须具有树立独立意识、进行独立思考、展开独立行动等能力,目前的弱人工智能还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当前的人机关系还是以人为主导力量。但是人工智能所展现的强大的学习能力,已然对以人为主导的人机关系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我们必须对这些人造事物的法律主体问题进行科学审定,并积极开展关于强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性研究,这是人工智能深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规避人工智能带来风险的时代审思

拉奇科夫曾经这样写道:“我们经常说,人承认自己的不自由用以证明自己的自由……在认清仿佛‘戈耳工的脸’的高科技带来的诱惑,人类唯一必须做出的行动是,远离‘这张脸和这个多头蛇’到安全距离以外,这是其唯一还有的自由。”当今时代技术已然完全融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远离技术”绝对不是解决人工智能带来风险挑战的可行性方法。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社会现实性的本质体现,它的双刃剑性质需要人类有意识地加以规范和引导,才能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真正使其成为人类文明史的“福音”。

(一)明确价值导向: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中指向人类解放

人工智能风险生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技术理性的盛行,甚至可以说是工具理性泛滥的结果。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理性主义价值体系的形成,并将其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类型。在他看来,工具理性是指理性的形式化和技术化问题,价值理性则是人类生存的意义关怀。现代化发展恰恰就是工具理性不断深入展开的过程,人工智能技术正是代表着工具理性发展的新阶段。人工智能风险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割裂所导致的现代化“两难困境”的表现之一,如何协调两种理性关系实质上决定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价值导向。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必须将价值理性置于最高位阶,尤其是要明确技术发展的最高目标,使其成为工具理性之上的“理性指导”。我们要把谋求全人类共同福祉、实现全人类根本利益作为人工智能最高的目标,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群体,其所进行的人工智能创制和使用都需要坚守这一根本价值,将其内化为人工智能的根本价值规范。通过工具理性发展价值理性,更要在工具理性中嵌入价值理性。我们需要从人文价值高度厘定人工智能的技术性,使其成为依赖于人、服务于人、发展于人的技术展现形式,深刻挖掘工具理性所应该蕴含的人文价值和伦理责任,从而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行更有力度、更加规范和更为有效的诠释和指引。人工智能发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了人类的解放,是真正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矛盾,复归人的本质个性与实现人对人本质的真实占有。这种新的技术人类生活共同体实现了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社会人与智能人的本质统一,使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充分彰显。

(二)坚定原则立场:合作竞争中构建合理秩序

西方发达国家和大型科技公司掌握着当今人工智能技术的话语权和垄断权,这加剧了社会分化在国际层面上的延展,在一定意义上,人工智能的垄断话语是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新的权力形式。马克思曾经深刻指明技术统治归根结底是掌握技术的少数人进行统治,是精英和资本的统治。从这个层面上而言,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必须正视人工智能国际领域的竞争合作。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开放原则和独立原则的统一。开放性的国际生产格局和技术格局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必须面对的时代背景,生产关系的国际化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发展人工智能必须面临的现实环境,只有融入国际关系才有发展空间。同时要时刻警惕技术背后的政治统治意图,万不可忽视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独立性,在坚决捍卫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进人工智能的合作竞争。第二,必须坚持共享原则和互利原则的统一。实现人工智能全球化均衡发展有赖于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在全球化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体意识”,二是形成共享型的高新技术平台。毫无疑问,这两个条件都指向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需要遵循共享性原则。不仅如此,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变革,一定要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之上,才能妥善处理好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关系。第三,必须坚持责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统一。实践行为是人类主体性展现的标志,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责任的担当。人工智能发展不仅是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活动,更是人类发展自身、增强人类能力、强化人类责任的伟大实践,只有时刻保持责任意识,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始终沿着为增进全人类福祉这一最高目标而努力。技术发展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整体发展,而非人类某一发展领域的“单兵突围”,更不是某一特殊群体超越已有时空范围的“自我进化”。技术成果最终要落实到全体人民,必须保证公平公正,才能促进总体性社会变革,从而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供必要条件。

(三)延展关系内涵:推进人机主体协同发展

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的基本样式,人与智能人的关系在当前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人机关系,这是社会关系内涵在现代科学技术影响下的时代延展。一是积极构建人机协同创新合作新关系,这是促进两者相统一的核心指向。规避风险必须立足于人机关系自身,要在人机共生的基础上寻找两者联系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升级,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增强自我的“类主体性”;另一方面人类通过人工智能在相关社会问题上的行为取向及后果反馈,提升自身思考的范围,形成双向度的人机协同创新关系。二是统筹协调人工智能诸要素的综合发展,这是促进两者相统一的基本内容。抓住人这个确定的主体,制定人工智能成为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改善人工智能运行算法,优化语义网络情境设置,提升反馈评估装置效度,让每一个要素发挥出良好的整体合力。三是在变化中努力形成良好的共振效应,这是促进两者相统一的重要保障。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内在地规定了社会关系必须进行相应的革新,要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范畴中整体性推进两者结合,使得两者的双向互动产生有机共振,提升应对风险挑战的调适能力。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人机关系的实质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始终从社会意义上把握人机关系的协同发展。

(四)强化重点保障:深入推进人工智能领域法律和制度建设

对人类的经验实践和道德规范理解得越充分,人工智能便能做出越好的设计;对人工智能设计做出愈加规范化的法律和制度限域,人类智识通过技术的展现便能更具人文性和可控性。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多样化应用带来的诸多风险有待法律和制度领域的替代解决方案。当前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对于人工智能使用者而言的,必须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进程中不断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要加强有关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工作,强化执法效力,建构有关人工智能发展政策、法规、法律解释以及包括司法准则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行为必须加以规范,坚决避免违背法律规定、违背道德基准的事件出现,需要以严格的执法效力为有益的科学研究提供坚实的保障。在一些人工智能的关键领域,如无人驾驶、智能医生、人工智能雇员、智能武器等方面,更加迫切需要相关法律介入进行关系厘清、界限划定和后果判定。此外,制度建设对于人工智能发展不可或缺。要切实加强人工智能产品设计阶段、试验阶段、推广阶段以及使用阶段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介入制度、监管制度等。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要充分考量技术统治这一时代特征。法律和制度建设一方面要从推进技术的国际合作出发,加强人工智能领域设计研发、产品进出口贸易等程序上的法律制度规范;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和制度建设角度清晰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背后的资本统治逻辑。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着技术主导话语权,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行业标准和规范设定方面掌握最为核心的关键技术,通过技术输出和技术支持,其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资本,是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逻辑在技术层面的展开。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深刻警惕技术背后的“和平演变”图谋,从意识形态斗争角度高度重视该问题,这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建设上筑牢安全防线。

①杰瑞·卡普兰:《人工智能时代》,李盼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④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591页。

⑥俞吾金:《从科学技术的双重功能看历史唯物主义叙述方式的改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页。

⑧都超飞、袁健红:《资本关系的重塑及其再生产:人工智能的社会内涵和历史意义》,《江海学刊》2019年第6期。

⑩宋惠芳:《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实践生成论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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