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治理中的政府理性
2020-03-01张楠
张 楠
长期以来,我国对谣言的治理以法律规制为主,其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对“谣言”的表述与日常用语中对“谣言”的表述没有严格区分,导致人们容易产生对“谣言”都可以进行打击的认识误区。同时,立法上对个别谣言犯罪规定了弹性较大、门槛较低的犯罪构成,因此,会出现强制力在谣言治理中滥用的现象。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起肺炎的传染病疫情从湖北武汉爆发,其传播速度之快、危害之巨,世所罕见,加之铺天盖地的谣言推波助澜,迅速造成了大范围的恐慌。此时,人们很快认识到,谣言治理与疫情防治同等重要,基于这一认识,各地迅速处理涉谣案件。据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梳理,截至2020年2月16日19 时,各地公开报道涉谣案件224 件。①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涉2020 新冠肺炎网络谣言处罚一览》,微信公众号《网络法治国际中心》2020年2月16日。但是,对谣言进行从重从快打击的势头,不仅没有有效遏制谣言继续迅速发展的趋势,反而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反思以打击为主的谣言治理模式,从政府理性的角度重新深入分析谣言的本质及产生传播的当代特点,寻求谣言治理的根本之道。
一、谣言解析
(一)“谣”与谣言
英文单词“rumor”是汉语“谣言”“谣传”的意思,在《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中解释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谣”在古汉语中曾有三种表达,我国最早的词典《尔雅》中将“谣”解释为:“徒歌谓之谣”,意思是没有伴奏音乐的歌唱。屈原的《离骚》中有“众女嫉余之娥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的句子,意思是很多女人妒忌我的美貌,造谣诽谤我好做淫邪之事。《国语·晋语》中称:“辨妖祥于谣”,意思是要从民意中分辨凶吉。《南史·梁武帝纪》提到“诏分遣内侍,周省四方,观政听谣”;《后汉书·刘陶传》记载:“光和五年,诏公卿以谣言举刺史、二千石为民蠹害者。”其中“谣”均指民意。《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现代汉语语境中的“谣言”沿袭了《离骚》中谣诼的含义。但从对古汉语“谣”的含义梳理看,“谣”字本身更多涵盖了“不加修饰,直抒胸臆的歌”以及“表达民众生活、民意”的意思。
(二)有关谣言定义的学术观点
国外学者关于“谣言”定义的认识没有太大分歧。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①[美]奥尔勃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 页。戴维·波普诺认为:“谣言是人与人之间非正式的,通常是口头传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②[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9 页。桑斯坦提出:“谣言是有关某些人、群体、事件和组织机构发生了某些事情且未被证明真伪的一类言论。”③[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6 页。可见西方学者认为:谣言是未经证实的言论或称信息;谣言没有真伪的区分。这是合乎逻辑的理解,既然谣言一般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或言论,那自然没有真伪之分。
我国学者对“谣言’定义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是将谣言限定在“有害”的基础上进行定义的,认为谣言不仅虚假,而且有害。刘建明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私下渠道传播的、公众感兴趣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事件,它不是中性的消息,而是带有欺诈、诽谤或攻击性的负向舆论。④刘建明、纪中慧:《舆论学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 页。沙莲香认为谣言是一种来路不明的、传无根据的言论,是某些人或团体、组织、国家,根据特定的动机和愿望,散布的一种内容没有得到确认的、缺乏基本事实根据的、通过自然发生的、在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通路中所流传的信息。⑤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 页。第二种观点认为谣言是虚假的,是否有害并不是谣言的本质属性。谢永江、黄方认为汉语语境中的谣言是指虚假信息。第三种观点认为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通常被称为传言、传闻,与谣言是不一样的概念。李大勇认为谣言是可以描述而不能定义的事物,其将谣言描述为:“某种未经证实的或没有明确事实依据,公众在短时间之内难以区分其真伪的社会舆论或传闻。”⑥李大勇:《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法学》2004年第1 期。还有学者虽未在研究中明确谣言的定义,但是其对谣言研究的内容是建立在谣言是中性的事物,并不具有“天生有害”的性质,其是否虚假,需要证明的基础之上的。⑦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 期。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对“谣”字的古汉语本意分析,还是从众多谣言表达的内容看,或者站在谣言治理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将“谣言”定义为未经证实的信息都较为准确。谣言是民众对自身观点和想法的直接表达,虽其通常表现为未经证实或没有事实根据的言论,但是其并不全都具有与生俱来“恶”的本质,对其进行治理,不是因为“恶”,而是谣言这种民意不当表达的方式,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因此,对谣言不能单纯依靠制裁手段进行一刀切地打击,而是应该进行科学理性的治理,在运用多元手段减轻谣言危害的同时,保护民众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力。
(三)谣言的当代特点
1.产生和传播迅速、影响巨大、部分谣言危害严重。不同于传统认识中谣言口口相传的特点,网络谣言从产生就插上了网络传播的翅膀,造就了快速繁殖的能力。2020年1月31日晚22 点46 分,“新华视点”微博号刊发了一则消息称: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病毒。当日22 点54 分,该消息被“人民网”转载,引发公众高度关注,迅速登上微博热搜第一,随后各大电商平台双黄连口服液几乎脱销,民众连夜排队在门店抢购双黄连。紧接着网络上开始纷纷“辟谣”,《人民日报》也发文澄清“抑制并不等于预防和治疗,请勿抢购自行服用”①《上海药物所、武汉病毒所联合发现:双黄连可抑制新冠病毒》,微博号《人民日报》2020年1月31日。。双黄连事件一正一反的教训鲜活地说明了“谣言”在自媒体、信息化时代的传播之快之广。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谣言在传播中因为个人情感、个人价值观的加入,又会与信源信息发生异化,以讹传讹,无形中加重了谣言的后果。
2.类型多样、信源复杂、目的迥异。古代就不乏用“童谣”指向政治例子,“谣”并不都是民间无意、自然形成的,很多时候是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各自的目的有意为之。而且,谣言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一个人的意识或行为不会造成谣言,谣言一定是集体行为的结果,谣言不仅会在人与人之间传播,而且接受谣言的人往往会对谣言进行再加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目的,代表不同的价值,追求不同的利益,有关新冠肺炎的阴谋论谣言,明显将矛头指向政治;有关板蓝根、双黄连、物资贫乏、封城管制等相关谣言又带有利益驱动的影子;虚构疫情的谣言以制造恐慌满足好奇心理、报复社会等原因出现,总之,谣言暗含的群体心理、社会问题内容复杂,不加以积极处置必然导致混乱局面。
二、谣言的治理
谣言是客观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任何社会形态和国家制度下都会有谣言,在信息化的今天,谣言产生和传播的速度之快是空前的,因而也引起了人们对它格外的关注。谣言产生的机理是:当能够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发生时,代表不同观点、不同心态、不同认识的各种说法就会爆炸式地出现和繁殖,最初说法的主体可能是个人、团体、组织,甚至某一政府部门,此时无论是谁都无法对该事件有客观、真实、准确的判断。但是,非官方的说法往往会因为当时不够客观、准确、精确而被指责,甚至进行法律追究,从逻辑上来讲,这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把谣言的概念限定在有害的虚假信息上,则极有可能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谣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谣言”“虚假信息”的概念偷换,从而带来对一些可容忍、无害、甚至有益的谣言的扩大打击,造成次生的严重社会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生活中的谣言首先进行“无价值判断”的中性认识,用治理的思路对待谣言。
(一)谣言治理的路径
谣言的流行,是造谣者、传谣者(同时也是受谣者)、媒介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缺少任何一个因素,网络谣言都不会有多大的影响。谣言治理就是治理主体设计不同的治理模式,采用不同的方法作用于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因素,引导谣言的发展方向,斩断有害谣言产生的链条。谣言治理最常用的手段是法律规制、技术干预、教育引导、行业自律。其中政府一般应用的手段是法律规制、技术干预和教育引导。
(二)谣言治理中的政府角色
虽然我们治理谣言的起点是对谣言进行“无价值判断”的中性认识,但是也应同时注意到,谣言是民意的不当表达,大多还是有害的,有的甚至有很大的危害,所以必须对谣言进行积极预防、回应、引导和处置。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治理机制,有学者从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划分的角度提出,政府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由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用户教育、互联网技术治理等内容组成。②林华:《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构造》,《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 期。还有学者主张建立网络谣言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强调治理的多中心化、治理权威的多元化,由政府、互联网组织、网民三者协同进行网络谣言治理。③谭九生、杨建武:《网络谣言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实现》,《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6 期。无论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机制观点,还是政府、互联网行业、网民个人的多元机制观点,都认为政府在谣言治理中居于主导性地位。 这一方面与“现代国家中的政府担负着对公众的生存照顾义务,因而平息可能招致严重弊害的谣言、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便成为了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①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 期。这一基本认识有关;另一方面与政府权威、政府治理能力和政府在以往谣言治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社会信任有关。
(三)谣言治理中的政府理性
谣言治理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测。无论是基于群众对政府行为理性的期待,还是基于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测试的答卷,抑或是针对基于谣言应首先进行无关价值的客观判断来倾听民意,且谣言并不一定全都有害的基本立场,政府在谣言治理中都应时刻保持理性和审慎。政府理性是指政府以理性的行为方式,用最优的决策,最大化地满足社会和民众的需求。政府理性治理谣言,就是要在治理行为中加入理性考虑,寻找最优的治理模式,实现最优的治理效果。前文分析了政府治理谣言主要采取的法律规制、技术干预、教育引导三种手段,那么,政府治理谣言的理性就需分别体现在这三种治理手段中。
1.政府治理谣言的法律规制理性。政府对谣言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造谣者、传谣者的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对谣言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实体规范主要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 条规定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谣言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规范主要有:(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谣言犯罪的规定;(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网络谣言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的规定;(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立法层面讲,关于谣言公法责任的法网较为严密,却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律规制的理性要求。2013年为了打击猖獗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回应专项行动后产生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是《解释》备受诟病,主要原因是其强化了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谣言入罪上的作用,有用寻衅滋事罪对谣言入罪进行兜底规定的嫌疑。《解释》第5 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种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非常宽泛,《解释》规定的其他有关谣言的犯罪都涉及编造或散布谣言,且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是谣言需要刑法干预的基本条件,从这一点分析,构成《解释》中有关谣言的其他罪名的行为,都符合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的口袋罪特征暴露无遗。立法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更为扩大的现象,对相关罪名在司法认定上出现问题不能适用或者证据不足时,办案人员会转而考虑寻衅滋事罪,有时甚至仅仅是因为适用上的简单便捷而选择寻衅滋事罪。刑事法领域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尚如此随意,治安领域的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就更是重灾区。谣言的产生存在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机理,就像任何刑罚都不会杜绝犯罪一样,谣言可轻易入罪、入罚,长期来看,不会产生杜绝甚至减少危害类谣言的正面作用,相反,根据“寒蝉效应”,在重大公共事件面前,善意的民众会因惧怕不确定的法律规制而不敢轻易行使正当言论自由权,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便会降低,以致政府不仅可能失去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而且可能失去通过谣言倾听和了解民意的机会。同时,谣言规制中还有一个需要明确的逻辑问题,谣言是未经证实或暂时难以证实的信息,那么谣言就有最后反被印证属于事实或者真理的可能。谣言的法律制裁最易进入公众视野,引起公众注意力,倘若政府在应对一起谣言时,没有保持基本理性,而是急于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便对该起谣言草草进行打击,出现“先否后肯”的现象,政府的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损害,而公信力恰好是政府进行谣言治理的立足点,不能树立和维护公信力,政府的谣言治理主体责任就难以实现。因此,政府在谣言法律规制上应坚持理性审慎甚至克制的态度,在立法上注意公民基本权利与管制之间的平衡,执法司法上始终保持规范、公正、文明。只有这样,才不会因为谣言治理而妨碍自由思想市场的形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政府治理谣言的技术干预理性。从目前看,对谣言进行技术干预,大多是在互联网中进行技术干预。互联网产生的初衷,一定不是引发和传播谣言,而且对谣言这一普遍认为充斥负能量的事物,互联网为了自身的良性运转,应该持有基本的排斥立场,但是,附着于互联网和谣言上的各种巨大的利益诉求和纠葛,往往淹没了这些基本排斥,导致互联网通过自身净化治理谣言乏力,这是政府介入互联网市场,进行谣言治理的主要前提。互联网是一种技术,谣言依靠这一技术,达到迅速扩散的目的,因此,互联网领域内的谣言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技术问题。凡是因技术产生的问题, 都可以用技术来解决。政府技术干预谣言治理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常态的干预,比如实名制、内容实时自动过滤技术等;另一种是非常态的针对性治理,比如IP 封锁、信息删除、追踪和监控等。常态的干预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国政府对网络自由市场的态度,对其理性化考量涉及的是自由与规范、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博弈。而非常态的针对性治理,一般是在某一事件发生后谣言集中产生时,政府经过评估、判断、筛选,对网络上的谣言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最常用的手段是IP 封锁、信息屏蔽、删除等。与常态化管理潜移默化式的模式不同,非常态的针对性治理是暴风雨式的认识撞击,当大众极度关注某一事件在网络寻求相关信息时,信息秒显秒删,网民会因此产生更多猜测,也会招致民众不满。关于谣言的传播有一个经典公式,即:谣言= (事件的) 重要性× (事件的) 模糊性,公式的意思是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张力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越模糊,导致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张力越大。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积聚了重要性和模糊性,重要性是因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生命攸关,模糊性源于专业和知识的限制,因此,在诸如非典、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发生时,相关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张力极大,甚至呈井喷式地涌出,此时,无论网络自身的谣言治理机制还是政府的常态治理都不能应对突然的谣言风暴,政府必然动用非常态的技术性干预措施。但是,若没有成熟的应对策略,盲目进行封锁、删除,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增添了事件的模糊性,可能引起更多的无端猜测,从而进一步滋生和助长了谣言。
3.政府治理谣言的教育引导理性。《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谣言其实就是“民之口”,对谣言的治理,更多时候应以教育引导为主。教育引导是治理谣言中的软措施,其方法和手段颇多,而政府对谣言治理的教育引导方法最主要的是辟谣、信息发布。2020年2月23日晚,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通报,称1992年发生的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林某被杀的案件,在专案组“牢记职责使命,坚持盯案不放,采取多种措施,锲而不舍的持续攻坚”下,专案组于2020年2月23日获得重大破案线索,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2020年2月24日,笔者在数个微信群中看见同学、朋友转发28年前南京医学院女生被杀案系医生告破,且信息中批露了非常详细的医生破案过程和细节,大致是:被害女生的师兄因当时警方没有及时侦破案件,组织建立了一个寻找师妹被杀嫌疑人的群,成员均为当年南京医学院的学生,后该师兄搞到了凶手精液的DNA 样本,经过很长时间的比对寻找,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某一群成员通过DNA 比对找到案件凶手。笔者发现这则信息是在专业的法律同行群中,虽然当时对此信息大家尚能保持理性,没有围观起哄、大量转发,但是几乎没有人明确否认,甚至连质疑都极少。法律工作者尚不能正确区分信息真假,何况普通大众。对比这则谣言和官方的警情通报,其目的昭然若揭,矛头自然是南京市公安局,谣言给大众传递了至少三个信息:警察内部管理混乱,外传了凶杀案中嫌疑人的DNA 样本;警察无能,28年未能侦破的案件,被民间力量破获;警方“厚颜无耻”“胆大妄为”,不是自己的功劳,还敢在大众面前高度赞扬自己。2020年2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在“平安南京”上对该则信息进行辟谣,当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在通气会上发布了主要的破案经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技术侦査过程,通气会显然带有辟谣的意思。谣言产生时,民众基于谣言信息对警方通报中过分渲染的词汇非常反感,通气会辟谣又不合适地暴露了具体的侦查技术手段,从而又引发了“原谣言中的师兄是不是就是法医”这样的民间话题。又如,李文亮医生的案例,政府在谣言所涉事件尚未证实之前,就妄下论断或者试图掩盖真相的辟谣信息被群众称为“官谣”。事实证明,在自媒体空前繁荣的时代,任何主体企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会以失败告终。著名传播学者喻国明先生曾说,“官谣”短期来说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就长远而论,它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消耗。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远大于民间谣言。①敬一涵:《平邑事件·舆论为何质疑不绝》,《长沙晚报》2015年9月22日。
以上政府治理谣言案例说明,政府在对谣言采取教育引导的治理方式时,也应该保持理性。对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多采用客观语言,力求表达准确,避免夹杂感情色彩过分渲染。同时,应就谣言涉及的问题进行事实求是的回应,做到言之有据,政府的辟谣绝不可以说谎。
三、政府理性治理谣言的建议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以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因病毒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往往不是病毒感染,而是在于传染。如果说病毒感染是医学科学问题,那么因传染引发重大疫情就更多暴露出社会治理的问题。社会治理在应急中失效,造成公众生活秩序的混乱,因而谣言四起。有学者在谣言产生和传播的经典公式中加入了环境因素,认为社会环境和社会运行状态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呈反比例关系。 由此引申,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反相关。
将当今社会称为“风险社会”一点也不为过,我国目前甚至可以称为是由“人口大流动、高聚集”促成的“高风险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常社会状态下的社会治理,另一方面是非正常社会状态下的社会治理。无论是常规社会状态下治理不慎导致的失序,还是突发事件导致的非常规社会状态,都是谣言产生的沃土,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公众往往由于对自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担忧、焦虑和恐慌,从而不自觉地创造和助长谣言。因此,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优化社会环境,在非常规社会状态到来时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运转,消除民众对“不确定未来”的担忧,谣言就失去了产生和传播的土壤。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谣言的监测预警
民众对关注事项信息的渴求和权威信息的匮乏是催生谣言传播的直接动力,因此,若政府能利用自己全面掌握事件信息的权威和优势,在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积极快速向社会公开相关事实,谣言就失去了很多产生的空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做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中的社会心态调查报告显示,人们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信任度较高。从目前的治理现实看,政府强化信息公开,确实有较好地消除大部分民众心头疑虑的效果。此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中,政府每天向公众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对公众关注的疫情相关问题,及时予以回应,不仅压缩了谣言产生的空间,也有效斩断了谣言传播的路径。
强化信息公开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谣言的监测预警。谣言是民意的表达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前需要对民意进行预判,以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提高治理效能。同时,建立谣言的预警机制,对预警信息应快速查找信源,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果断处置,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从而减轻有害谣言的影响。
(三)重视非政府主体在谣言治理中的作用,扩大谣言治理的非官方参与
1.引导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参与谣言治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社会心态调查报告数据显示,网民关于疫情信息的来源微信所占比例最高,有82.36%的民众会通过微信了解疫情;其次是微博,75.77%的民众通过微博进行了解;再次是电视、网站以及新闻客户端;周围人的口口相传也占到了28.98%。①王俊秀、高文珺等:《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社会心态》,人民日报社微信公众号《国家治理周刊》2020年2月20日。微信等自媒体在人民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不容忽视,它们的作用如同网络一样,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成为传谣的工具,也同样可以成为治谣的工具。
2.重视行业权威在谣言治理中的正面作用。通过上文提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报告中的数据可知,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民众认为来源于医学专家的信息最为可靠。行业权威出面辟谣、科普,能够用专业的语言和态度解答群众疑惑,减小谣言针对事件的模糊性,从而遏制谣言传播。在有些谣言将矛头指向政府,或者政府在公共事件的处置中确实存在瑕疵时,政府辟谣自证清白的说服力下降,这时若能引导行业权威客观发声,不仅能达到传播事实真相、减轻谣言危害、以正视听的目的,还能使政府尽快重拾公信力。
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扩大决策时的公众参与。民意是决策的沃土、政策的指向,也是珍贵持久的执政资源,政府治理离不开民意,也应尊重民意。谣言是民意的异化,民意以谣言的形式出现,是民意无处宣泄、无处安放的结果,若民众能畅通地向政府和社会表达意愿,政府决策能广泛吸收民众参与,以民众直接参与的透明民主进行社会治理,铲除谣言产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