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行政法问题分析
2020-03-01田志远
●田志远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涉及的行政法问题
(一)新冠疫情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在疫情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决定着疫情预防、扩散、以及发展程度。那么疫情是否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之所以必须公开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出发,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的生活与发展;另一方面是从政府自身的角度出发,发挥好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必须让人们获知危及到自身的信息,这也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体现。疫情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并且还危及着人民的生存与健康,所以不仅要公开,且必须公开。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有效性,首先要明确的是疫情发布的适合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传染病疫情的发布主体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针对全国性传染病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负责;而第二个层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疫情信息的进行发布;第三个层面是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授权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但授权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以,疫情发布主体如何做到有效地发布信息,首先应该及时、正确地发布已掌握的官方信息。其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一些虚假的、恶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新冠疫情中实施隔离措施的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都相应的规定了疫情防控中相关人员的强制隔离的问题。疫情防控过程中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大,阻断传播路径,保护未被感染的人群,最终消除疫情。所以在疫情的防控过程中,被采取强制隔离的对象不仅限于已被感染的人群,对于疑似感染以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也采取对应的隔离措施。当人作为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时,其传播速度和范围、以及死亡率都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强制隔离作为改变现状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隔离措施从行政法的定性上看,属于紧急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将行政强制主要分为两种,一个是一般强制措施,另一个是紧急强制措施,主要在时间的紧迫性上有着明显不同。然而,新冠肺炎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处于潜伏期的病人没有进行紧迫性的强制隔离,就可能会导致被传染者大量增加,无法防控。从隔离措施本身的定性上看,其具有强制性特点,主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存与发展。所以手段有其正当性,从某个角度来讲也正契合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但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能不伤害就不伤害,能少伤害就少伤害,平衡好利益与损失之间的比例。实施隔离的主体应遵循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有权实施强制隔离的主体。
(三)政府可采取哪些疫情防控紧急措施
政府在疫情期间采取的措施,都要从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在保护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小行政措施带来的损失。《传染病防治法》提及,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才有此权力。其主要采取的紧急措施有:(1)通知公共性营业场所和人群密集型活动暂停;(2)可以根据本地区疫情的发展现状决定产业停工停业、学生禁止返校并停课;(3)对于可能或有可能危机公共安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停止使用;(4)禁止捕杀可能带有传染病毒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5)对其他可能引起病毒传播的情况采取措施。若疫情恢复安全状态,原机关可以决定是否解除。
在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个人或企业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交由其他机关处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五十四条、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在企业复工后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本单位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对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四)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问题
在抗击疫情的艰难时期,全国每个行业、每个阶层都充斥着困难,各种新问题需要政府出谋划策,但还是有一些违法分子借疫情谋求个人利益,此次疫情最典型的就是经营者哄抬物价问题,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发国难财”。所以针对此问题相应机关制定了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解释。例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提到,在疫情期间,如果有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破环市场规则,使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由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而《价格法》中不仅规定了相应的惩罚,且还规定了有关价格的监督机制,监督主体包括消费者本人、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和其他公权力部门,以及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二、疫情防控中行政机关应遵循的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政府在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包括在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只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紧急措施虽然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决定,但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必须以遵循法律为前提。
(二)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公开、参与和回避三个子原则,在疫情防控中主要涉及的是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两个方面。行政公开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重要途径,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只有将当前最真实、有效的疫情信息及时地公之于众,让公众知道疫情的发展程度,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抗疫。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在疫情防控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比例原则,首先,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采用的方式与其实现的目的应该具有关联性。其次,手段的采取应该是底线,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用的情况下采用的手段,采取的措施应对公民个人权益损害最小。最后,相关法益与目的之间要均衡。采取措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如果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出了所保护的利益,就缺乏了必要性。
三、对疫情防控行政法的建议
(一)规范行政措施的法律文书
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防控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应统一标准。进一步细化一些原则和制度,有法可依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职权的前提。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以书面形式做出。例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时,可以以“实施隔离措施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做出,告知书中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和理由、期限、符合行政行为要式条件的内容,隔离措施实施期间注意事项、违反隔离措施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对隔离措施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途径、实施隔离措施主体的落款(加盖公章)和做出日期。在达到不需要继续隔离时,应当立即解除,并以书面方式告知。
(二)完善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从2003年的非典到2019年的新冠肺炎,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信息公开是不能忽视的核心要素。所以这就要求政府要完善信息公开体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从单位再到个人的完备机制。根据当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法。建立信息公开后的维护程序,必须在保证让社会大众参与其中的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行政措施的相关立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相关的立法来弥补法律漏洞。一方面是针对疫情中具体问题,另一方面是由疫情引发出的普遍性问题。细化行政措施实施的程序,如强制隔离中的隔离程序,以及被隔离人拒不履行隔离措施时行政机关强制力问题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审查力度,细化审查方式,跨领域合作审查,这也与预防机制相辅相成。最后,拓宽群众的救济途径方面,需要立法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