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研究
2020-02-28戴祖晨陆雨宁马利军
◎戴祖晨 陆雨宁 马利军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
1.我国征信系统的发展历史。
关于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准确的说起步于2004 年,在这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了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工程,并于同年4 月建设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 年11 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2010 年6 月,个人征信系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开始正式对外提供服务。不过这些举措对大众的影响并不算密切,群众的个人征信意识还不够强,但随着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对个人征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在18 年央行就已全面开始加强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次年一月,百行征信也正式启动个人征信系统、特别关注名单平台和信息核验平台三款产品的上线验证测试工作。当然,变革式的突破还是在19 年5 月,我国的征信报告全面改版,对征信的时间范围以及征信囊括体系的精细化程度,都做了大规模调整。
2.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现状。
个人征信市场的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会采取不同的模式,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模式,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央行负责,一个是由百行征信来进行。其次,关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有一个很重要的数字,在19 年3 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陈雨露就已谈到过,我国的征信体系数据库已经包含有9.9 亿自然人的数据信息,而根据国家数据统计局的数字显示,在18 年我国的总人口为13.95 亿,占比已超过70%。从2004 年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起步到现在,我国的个人征信已经有了长足进步。
但是在这快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问题,第一,可用数据虽多,但有用数据太少。第二,数据孤岛,国家和市场掌握的个人征信信息虽多,可是互相之间的征信信息交流不足,难以整合,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监管立法,这也是核心问题,首先是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漏洞太多,不便于监管,其次,对征信信息采集者的监管、征信信息被采集者的保护不够,个人与机构相比是弱势群体,一旦出现问题,申诉会很困难,这损害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而且机构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如何采集,采集何种信息,社会监管是否到位,采集信息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都有待商榷。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函待解决的。
不过随着社会对个人征信的愈发重视,还有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从无到有,从零星到蓬勃,也在不断进步。
二、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技术不断普及,全球的数据量呈现大规模的增长。面对庞大、复杂的数据,人们越来越发现其是人类发展的重要经济资产,越来越懂得如何高效地将其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与挖掘,不仅有利于挖掘其巨大的潜在价值,也能更好地推动国家、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征信系统的发展不仅拥有了诸多机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挑战。
(一)征信业发展前景广阔
1.征信业思维模式发生较大改变。
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通过比较固定的模式,由专门的专业机构对客户的金融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依托所收集的信息进行严谨的分析推导,数据来源渠道方式相对狭隘。大数据时代的思维模式则是对采取到的数据进行全方面的分析挖掘,将分散的数据结合起来,实现数据更高程度的共享和利用。相比传统征信业,大数据更注重细节的捕捉,从而更好地预测被分析对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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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并改善征信市场。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离不开信息科技的发展,掌握大量金融数据的互联网依托自身数据优势进入征信市场。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征信业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基础,也为众多机构参与征信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有相当一部分客户没有信用卡和银行的贷款,却也正常从事着各类金融活动,互联网对其进行信息搜集和数据的整合,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基本分析,预测符合客户潜在需求的行为。征信市场的主体不断扩大,征信市场的竞争也将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日益市场化、规范化。
3.征信产品创新,服务质量提高。
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时代,征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进一步拓展。征信业能够借助大数据技术,寻找各类有效信息,发现其内在的微妙联系,从而进行深度推导预测,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丰富多样的、个性化的征信产品,推动征信产品的完善与创新。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提高了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加方便快捷,并且通过复杂数据的合理演示,显示出客户的需求,促使征信服务更加人性化。这些优势无形中保证了客户群体的稳定,有利于研发更多征信产品。
(二)征信业面临诸多挑战
1.大数据技术有待进一步发展。
目前来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海量的数据来源、形式等,对大数据处理的形式、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而言之,征信系统在大数据时代得到发展,却也因大数据技术在某种程度受到制约。这种制约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核心技术的制约。长期以来,大数据技术致使社会信息资源基本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部门直接相对独立,难以进行合理的资源共享,信息利用出现滞后。二是技术人才的短缺,征信业是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这就需要相应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行分析操作。而我国征信业人才较少,在运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技能更是有待加强。
2.存在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征信系统的普及,机构、个人的信息不断被全面采集、分析、循环利用。而这些数据应用的限度问题,仍是大数据时代安全保障的核心。物联网时代的到来,连结了更多的事物,机构亦或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被大数据采集利用。在此过程中,基本信息和隐私安全难以区别,存在不言而喻的风险。而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现行的政策管理条例保障力度不足,征信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海量数据的调查分析,征信行业机构的规范经营理念仍需提高。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对策
大数据的技术能够对众多的、相对分散且多样化的数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等等,对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具有明显的便利性和优越性,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大数据的运用仍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为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有效、与时俱进的方式来促进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
1.保证大数据的指标额度准确性、客观性、合法性。
基于大数据的数据体系的庞大,信息内容的交错复杂,我们应该合理筛选,摘取与个人信用评价指标相对应的指标,去除重复、错误、不准确的信息。由于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反映个人的历史信用和履约能力,所以,信息的过滤更应该客观和严谨。同时,在现代社会这样一个信息透明化的时代,虽然我们能够通过各种设备轻而易举的获得很多数据,因此,我们必须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当然,无论是信息的采集还是信息的纳入都需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征信系统的建设和用途。
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中,若在信息征集的过程中,大数据征信公司传播错误或出具不客观不全面,具有损害个人征信体系的报告,应规范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处罚并确保消费者能够有限的查看、审查其自身的征信报告,若出现偏颇,可以向有关征信部提交纠正请求。由于个人征信报告的隐私性,相关法律应规范其用途,严格防控泄漏,强化数据保护机制,使得即能保护消费者数据的隐私,又能使个人征信数据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以此达到优化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
3.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必须依靠技术的投入和革新,开拓新型的产品、技术、服务以此来提升系统内数据库的深度和广度,拓宽各个领域,完善体系建设,是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更加全面和准确。投入安全技术的建设,抵御各种外部技术对征信数据库的恶意攻击,严防信息的故意泄漏,保护个人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征信报告的相对私密性。加强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信息过滤筛选的技术水平,提高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整合数据的能力,使大规模的数据在有效的时间内提高其转化为有用的信用报告的效率。在上述基础上,完善费用结构,降低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