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变形推理
2020-02-28马前进
马前进
在刑事个案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最终发现、查明和确认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个案侦查中,对某一刑事个案的现有犯罪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关于犯罪信息的新判断的思维过程。①马前进:《大数据背景下警务信息研判中的统计推理》,《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 期。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变形推理是一种最简单的直言推理,它是“通过改变一个直言判断的形式而推出另一直言判断作为结论的推理,”②黄伟力:《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包括直言换质推理、直言换位推理及其综合运用。
一、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质推理
(一)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质推理的定义和步骤
直言换质推理,简称换质法,是保持某一直言判断的量项和主项不变,否定该直言判断的质(即联项),同时否定该直言判断的谓项,从而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作为结论。有论著如此定义直言换质推理:“是一种改变判断的质的直接推理,它把一个判断从肯定的变为否定的或者从否定的变为肯定的,并且把谓项换成它的补。”③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4页。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称为被换质判断,结论称为换质判断。进行直言换质推理需要经历两个步骤:一是将前提的质进行否定后作为结论的质;二是将前提的谓项的补项作为结论的谓项。在直言换质推理中,主项保持不变,前提的量也不需改变。那么,何谓补项呢?补项就是通常在某概念前添加诸如“不”“非”“无”等表示排除意义的前缀而形成的新概念。所以,概念“P”的补项就是“非P”。任何概念都有一个相应的补项,一个概念及其补项之间是矛盾关系。
(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质推理的依据、规则和有效式
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依据是所谓的不矛盾原理和排中原理。不矛盾原理断言:“没有判断是既真又假的。”①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页。运用于概念上,就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P 和非P 不能同时加在某一概念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上。根据不矛盾原理,在某一特定思维进程特别是推理进程之中,概念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不可能同时具有概念P 指称的属性和概念非P 指称的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直言判断的主项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具有概念P 指称的属性,那么该直言判断的主项S 指称的该类中的这些分子必然不具有概念非P 指称的属性。基于此,“所有/有些S 是P”可以推出“所有/有些S 不是非P”。排中原理断言:“每个判断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②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页。运用于概念上,就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属性P 和非P 不能同时不加在某一概念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上。根据排中原理,在某一特定思维进程特别是推理进程之中,概念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不可能同时不具有概念P 指称的属性和概念非P指称的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直言判断的主项S 指称的某类中的分子不具有概念P 指称的属性,那么该直言判断的主项S 指称的该类中的这些分子必然具有概念非P 指称的属性。基于此,“所有/有些S不是P”可以推出“所有/有些S 是非P”。
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规则为:一是将前提的联项进行否定后作为结论的联项。因此,如果前提的联项是肯定的,那么结论的联项就是否定的;如果前提的联项是否定的,那么结论的联项就是肯定的。二是将前提的谓项进行否定后所得到的与前提中的谓项之间是矛盾关系的概念作为结论的谓项。也就是说,结论的谓项与前提的谓项之间必须是矛盾关系,不能是诸如反对关系的其他关系。三是前提的量项在结论中保持不变,前提的主项位置在结论中保持不变。如果前提是全称判断,那么结论也必须是全称判断;如果前提是特称判断,那么结论也必须是特称判断。
既然“所有S 是P”与“所有S 不是非P”、“所有S 不是P”与“所有S 是非P”、“有些S 是P”与“有些S 不是非P”、“有些S 不是P”与“有些S 是非P”都可以相互推出,那么它们的前提和结论就是等价的,即直言换质推理的有效式(其中的符号“≡”表示“等价推出”):所有S 是P≡所有S不是非P;所有S 不是P≡所有S 是非P;有些S 是P≡有些S 不是非P;有些S 不是P≡有些S 是非P。从这些有效式可以看出,直言换质推理的实质是对联项和谓项进行双重否定,即否定联项的同时否定谓项。
不难理解,直言换质推理的所谓“换质”,主要将前提的质否定后作为结论的质,但是直言换质推理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换质上,还得换谓项,“对一个直言判断进行换质,就是改变其质,并用谓项的补项替换原来的谓项。”③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9页。如果对一个直言判断仅仅换质而不换谓项,是不能有效推出结论的。比如,将“所有S 都是P”直接换成“所有S 都不是P”,根据全称肯定判断和全称否定判断之间的反对关系,当“所有S 都是P”真时“所有S 都不是P”必然假。所以,从“所有S 都是P”不能推出“所有S 都不是P”。同理,从“所有S 都不是P”不能推出“所有S 都是P”,从“有S 是P”不能推出“有S 不是P”,从“有S 不是P”不能推出“有S 是P”。
(三)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质推理的优缺点
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质推理具有诸多方面的优点。一是直言换质推理操作简单。进行直言换质推理,不需要改变直言判断的主项和量项,只需要改变它的质,并用谓项的补项作为结论的谓项。二是直言换质推理都是有效的。对任何一个直言判断而言,直言换质推理都是有效的,它“应用到任何标准式直言判断,都是有效的直接推理”①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9页。。三是直言换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等价的。“四种类型的直言判断中的每一种都与它的换质在逻辑上等值(而且具有相同的意思)”②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3页。;“任何标准形式的直言判断的换质判断都等价于原来的判断。”③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4页。
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质推理的缺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直言换质推理预设了所谓的“对偶性原则”和双重否定原则。对偶性原则是指:“对于任一概念‘P’,如果加以否定,则得一负概念‘非P’;而‘非P’加以否定,即得一正概念‘P’。”④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据此,“P 的否定就是非P,非P 的否定就是P。这两者可以穷尽一全体,即再无第三者:不是P 就是非P,不是非P 就是P。如此,P+非P=1,这就是对偶性原则,它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其中的1 就是所谓的论域。作为一个逻辑概念,论域有层次,有限制,由P 和非P 两项合成。而P 和非P 作为逻辑概念,也都是有层次的。”⑤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双重否定原则,也称“重负原则,即两否定等于肯定”⑥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根据该原则,“正如一个类是其补类的补一样,一个概念也是其补项的补。”⑦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二是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容易将两个相互反对的概念误作互补概念。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否定包括相互反对和相互矛盾。无论P1和P2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是矛盾关系,从肯定判断“所有/有些S 是P1”可以推出否定判断“所有/有些S 不是P2”。比如,可以从“这里是第一现场”推出“这里不是第二现场”,也可以从“该杀人案是故意杀人案”推出“该杀人案不是过失杀人案”。但是,如果P1和P2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矛盾关系,那么从否定判断“所有/有些S 不是P1”不能推出肯定判断“所有/有些S 是P2”。比如,不能从“这里不是第二现场”推出“这里是第一现场”。
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换位推理
(一)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定义和规则
直言换位推理,简称换位法,是“一种仅仅通过交换直言判断中主、谓项的位置而进行的推理”⑧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6页。,它保持某个直言判断的质即联项不变,并且将其主项和谓项换位,从而得到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作为结论。直言换位推理的前提称为被换位判断,结论称为换位判断。
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规则为:一是将前提的主项和谓项换位后分别作为结论的主项和谓项,即前提的主项作为结论的谓项,前提的谓项作为结论的主项。二是前提的联项保持不变作为结论的联项,即如果前提是肯定的,那么结论也必须是肯定的;如果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必须是否定的,“一个直言判断的换位判断与原直言判断概念相同,并且质相同。”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页。三是在前提中未被断定全部外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能被断定全部外延。
(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有效式和无效式
1.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有效式。(1)所有S 都是P├有P 是S(其中的符号“├”表示“推出”)。根据上述推理规则一,如果将“所有S 都是P”进行直言换位推理,那么,结论的主项是P,谓项是S。根据上述推理规则二,结论也必须是肯定判断。如此,结论应该是一个形如“…P 是S”的直言判断。根据上述推理规则三,前提“所有S 都是P”中没有被断定全部外延的“P”在结论“…P 是S”中也不能被断定全部外延,结论“…P 是S”中“P”之前的量项只能是特称量项“有”。因此,从“所有S 都是P”推出的结论只能是“有P 是S”。比如,从直言判断“所有刑警都是人民警察”能够推出“有人民警察是刑警”。从“所有S 都是P”可以推出“有P 是S”被称为“限制换位或差等换位”①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3页。,或“偶然换位”②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页。,它“不产生一个等价判断”③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3页。。从根本上说,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都是P”与其推出的结论“有P 是S”不等价,在于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 都是P”的主项S 和谓项P外延被该判断断定的情况不同:主项S 的外延被该判断全部断定,但是谓项P 的外延未被该判断全部断定。虽然从“所有S 都是P”可以推出“有P 是S”,但不能等价推出,因为从结论“有P 是S”不能推出“所有S 都是P”,否则会违反上述推理规则三。(2)所有S 都不是P≡所有P 都不是S。根据上述推理规则,直言判断“所有S 都不是P”能够等价换位推出“所有P 都不是S”。比如,从直言判断“所有没有作案时间的人都不是作案者”等价换位推出“所有作案者都不是没有作案时间的人”。(3)有S 是P≡有P 是S。根据上述推理规则,直言判断“有S 是P”能够等价换位推出“有P 是S”。比如,从直言判断“有左撇子是惯犯”等价换位推出“有惯犯是左撇子”。
不难看出,前提“所有S 都不是P”与其换位后得出的结论“所有P 都不是S”是等价的,前提“有S 是P”与其换位后得出的结论“有P 是S”也是等价的,即“这两种形式的推理的结论必然地具有与前提相同的真值,如果前提被假定为真,那么就必然地会是结论为真。”④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1页。其原因在于,“被换位判断与其换位判断是等价的当且仅当它们的项有同样的外延是否被全部断定的情况。”⑤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1页。即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 都不是P”的主项S 和谓项P 的外延都被该判断全部断定,特称肯定判断“有S 是P”的主项S 和谓项P 的外延都未被该判断全部断定。所以,“给一个全称否定判断或特称肯定判断换位就给出一个总是有与给定的判断相同的真值(和相同的意思)的新判断。”⑥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1页。由于这两个换位推理是将前提和结论的主项和谓项直接换位的,所以也称自由换位或等价换位。
2.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无效式。(1)所有S 都是P├所有P 都是S。如果从直言判断“所有S 都是P”直接换位推出“所有P 都是S”,则是违反了上述推理规则三,是无效推理式,犯了所谓“不当换位”或“不当扩大”的谬误。所以,从直言判断“所有S 都是P”不能推出“所有P 都是S”。比如,从直言判断“所有刑警都是人民警察”换位推出“所有人民警察都是刑警”就是一个无效的直言换位推理。(2)有S 不是P├有P 不是S。如果从直言判断“有S 不是P”换位得出“有P 不是S”,则是违反了上述推理规则三,是无效推理式,犯了所谓“不当换位”或“不当扩大”的谬误。所以,从直言判断“有S 不是P”不能推出“有P 不是S”,即直言判断“有S 不是P”不能进行有效换位推理。比如,从直言判断“有人民警察不是刑警”换位推出“有刑警不是人民警察”就是无效的直言换位推理。
(三)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位推理的优缺点
直言换位推理的优点在于其操作简单。要进行直言换位推理,不需要改变直言判断的质,而只要改变它的主项和谓项的位置即可。直言换位推理的缺点在于:一是直言换位推理不都是有效的。四种直言判断中,特称否定判断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直言换位推理。二是有些直言换位推理需要预设“主项非空”。主项非空”预设,也称存在预设或者存在含义,“如果一个直言判断之为真需要主项类至少有一个成员,那么我们就说该判断有存在含义。”①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73页。比如,从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 都是P”推出特称肯定判断“有P 是S”就需要预设“主项非空”。如果没有该预设,该推理式将不再有效。
三、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的综合运用
(一)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的有效推理式
1.“所有S 都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S 都不是非P”;“所有S 都不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所有非P 都不是S”;“所有非P 都不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非P 都是非S”;“所有非P 都是非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S 是非P”;“有非S 是非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非S 不是P”。
2.“所有S 都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S 都不是非P”;“所有S 都不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所有非P 都不是S”;“所有非P 都不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非P 都是非S”;“所有非P 都是非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S 是非P”;“有非S 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非P 是非S”;“有非P 是非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非P 不是S”。
3.“所有S 都是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P 是S”;“有P 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P 不是非S”。
4.“所有S 都是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P 是S”;“有P 是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S 是P”;“有S 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S 不是非P”。
5.“所有S 都不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S 都是非P”;“所有S 都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P 是S”;“有非P 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非P 不是非S”。
6.所有S 都不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S 都是非P”;“所有S 都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P 是S”;“有非P 是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S 是非P”;“有S 是非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S 不是P”。
7.“所有S 都不是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所有P 都不是S”;“所有P 都不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P 都是非S”;“所有P 都是非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S 是P”;“有非S 是P”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非S 不是非P”。
8.“所有S 都不是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所有P 都不是S”;“所有P 都不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所有P 都是非S”;“所有P 都是非S”根据直言换位推理推出“有非S 是P”;“有非S 是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P 是非S”;“有P 是非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P 不是S”。
9.“有S 是P”根据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P 是S”;“有P 是S”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P 不是非S”。
10.“有S 不是P”根据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S 是非P”;“有S 是非P”根据直言换位推理等价推出“有非P 是S”;“有非P 是S”根据根据直言换质推理等价推出“有非P 不是非S”。
(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逆否推理
1.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逆否推理的定义。直言逆否推理,也称换质位法或者“换主谓之质位”①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是指前提的联项保持不变,将其主项和谓项同时否定后再换位得出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作为结论。有论著如此定义直言逆否推理:“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将直言判断的主项换成其谓项的补,将谓项换成其主项的补。”②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 版),胡泽洪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85页。直言逆否推理的前提称为被换质位判断,结论称为换质位判断。有论著认为直言逆否推理的步骤是:“(1)交换主和谓项;(2)把主项和谓项都换成它们的补项。”③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9-220页。
2.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逆否推理的有效式。(1)所有S 都是P≡所有非P 都是非S。从前述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有效推理式可以看出,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 都是P”可以等价推出“所有非P 都是非S”。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从前提“所有作案者都是具有作案时间的人”可以等价推出“所有不具有作案时间的人都是非作案者。”(2)所有S 都不是P├有非P 不是非S。从前述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有效推理式可以看出,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都不是P”能够逆否推出“有非P 不是非S”,而且前提和结论不是等价的。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从前提“所有犯罪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可以等价推出“有些不合法行为不是非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得出的结论与前提不等价,从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 都不是P”到特称否定判断“有非P 不是非S”的直言逆否推理也被称为限制逆否推理或差等逆否推理。(3)有S 不是P≡有非P 不是非S。从前述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有效推理式可以看出,特称否定判断“有S 不是P”能够等价推出“有非P 不是非S”。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从前提“有作案者不是惯犯”可以等价推出“有非惯犯不是非作案者。”不难看出,全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的逆否推理得到的结论与前提是等价的,“全称肯定判断与它的换质位是逻辑上等值的,特称否定判断与它的换质位是逻辑上等值的。”④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5页。
3.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直言逆否推理的无效式。(1)所有S 都不是P├所有非P 不是非S。如上所述,“所有S 都不是P”只能推出“有非P 不是非S”。而“有非P 不是非S”与“所有非P 不是非S”之间是差等关系:“有非P 不是非S”不能推出“所有非P 不是非S”。进而,“所有S 都不是P”不能推出“所有非P 不是非S”。所以,如果从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 都不是P”逆否推出“所有非P不是非S”,则是无效推理式,会犯所谓“不当换质位”的谬误。(2)有S 是P├有非P 是非S。从前述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有效推理式可以看出,特称肯定判断“有S 是P”不能逆否推出“有非P 是非S”。如果从“有S 是P”推出“有非P 是非S”,则是无效推理式,会犯所谓“不当换质位”的谬误,因为“将一个全称否定判断和特称肯定判断直接进行直言换质位,得出的新的直言判断的真值相对于给定的判断是逻辑上未定的。”⑤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5页。
著名学者牟宗三先生认为,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是两种基本的直言变形推理,据此可以推出包括直言逆否推理在内的其他五种直言变形推理。⑥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2页。这五种有效推理都可以在前述的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综合运用的有效推理式中找到。
(三)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综合运用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1.等价的直言变形推理如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中的自由换位推理不能连续两次使用,否则会倒退回去而使得推理过程无进展。
2.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的综合运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换质、换位的先后顺序和推出阶段性结论。
3.直言换质推理和直言换位推理的综合运用不是无止境的,当且仅当得出的结论是特称否定判断时,其综合运用宣告终结。
4.如果前提存在着某个等价判断,那么前提能否推出某结论可以转化为前提的该等价判断能否推出该结论;如果结论存在着某个等价判断,那么前提能否推出该结论可以转化为前提能否推出该结论的该等价判断。比如,为了判定从“有些非正常死亡是犯罪造成的死亡”推出“有些非犯罪造成的死亡不是正常死亡”是否有效,可以先假设“非正常死亡”为S,“犯罪造成的死亡”为P,则前提可以形式化为“有S 是P”,结论可以形式化为“有非P 不是非S”。根据直言逆否推理,结论“有非P 不是非S”等价于“有S 不是P”。因此,前提“有S 是P”能否推出结论“有非P 不是非S”的问题就转换为前提“有S 是P”能否推出结论的等价判断“有S 不是P”的问题。而根据下反对关系,前提“有S是P”不能推出结论的等价判断“有S 不是P”。所以,前提“有S 是P”也不能推出结论“有非P 不是非S”,即从“有些非正常死亡是犯罪造成的”推出“有些非犯罪造成的死亡不是正常死亡”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