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网上审判方式之制度构架研究
2020-02-28陈赟
●陈 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度应用,百姓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发生了巨大变革,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网上审判的呼声越来越高。5G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再一次创新为法院系统的司法服务水平提档升级带来了机遇,为民事案件网上审判方式引入民众身边提供了便利。在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情况下,居家隔离成为遏制疫情蔓延的有效方式被广泛应用,更促使民事案件网上审判成为必要。
本文的民事案件网上审判,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审判方式办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它与线下审判相对应,是法庭审理的一种全新方式。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不在管辖法院所在地,可通过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提交,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将相关法律事项予以告知,并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立案、送达、提交证据材料、进行法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网上审判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审判模式延伸,不仅需要依靠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更需要依靠配套制度建设进行实际运行。
一、激励与规制民事诉讼网络审判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条件
是否所有的民事案件形式都可以适用网络审判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显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均在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网络审判方式在这几种规定的管辖范围内运用就比较明显,但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电子诉讼案件中就需要进行严格限制范围。
对于计算机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来说,网络审判在民事诉讼中值得推广,但要全部取代传统的案件审判形式是不可取的。网络审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旦出现重大网络风险,网络审判就需要严加控制。尤其是对于计算机水平不足的个人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网络审判方式面临的风险尤其大。另外,当事人及代理人和承办法官对于网络审判方式的接受还需要时间检验,只有相关应急配套措施与其紧密结合,网络审判方式的便利性才能充分体现,否则,就是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传统的案件审判形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笔者认为,网络审判方式大范围推广需要经过经济条件、技术水平、使用者的文化程度及相关完善的应急措施与之相结合才可以进行。但总体上来说,应该是网络审判方式辅助传统民事案件审判形式。
(二)规范网上审判流程
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网上审判方式,需要有严格完善的网上审判流程与之相对应。严格完善的网上审判流程是做到程序正当的具体要求,只有网上审判流程做到严格完善,才能充分有效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通过浏览网上审判流程信息及预设问题,充分了解网上审判的渠道、网上审判的内容、网上审判的庭审过程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网上审判方式是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网上审判方式借据网络平台,公开范围更强,但越是公开就越是要求严格完善。而且,网络只是平台,网上审判方式需要专人技术更新维护,严格完善的网上审判流程有助于提高这种审判方式的利用率,同时也避免了网上审判方式成为摆设的问题。目前网上审判方式主要是借用计算机,对于后期能否集成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移动APP、微信等载体,打造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技术平台还需要积极探索,相应的网上审判方式流程也会因为传播媒介的不同有所差异。
(三)完善网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当庭质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也更有保障,体现庭审的当场性、直接性。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但在当前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率不高也是一直存在的难题。证人出庭作证顾虑过多,一方面出于时间、距离等成本原因考虑,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措施不完善导致。利用网络使证人、鉴定人网上参加庭审,将有助于解决由于时间、距离等成本原因导致的出庭率不高的问题。当然,证人、鉴定人网上出庭作证,如何参加质证,如何有效保存证人证言,都需要技术手段加以支持。完善网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流程,证据规则,对于有效开展民事诉讼网络审判,提高民事诉讼网络审判利用率将有很大帮助。
二、推进民事诉讼网络审判的政策保障
网上审判方式和审理机制的建立推广,光靠法官的参与是不够的,专业的技术人才、平台设计和民众的参与等多因素的联动,才能让该机制焕发出新的活力和持久的动力。
(一)培训先行:提高法官电子信息化水平
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将参与诉讼的多方当事人聚集在同一网上平台上进行案件审理,这种新的审理方式对审判人员的电子化操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逐步完善,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也明显提升,电子信息化已经深入到日常的行政办公、诉讼服务的各个环节。目前各基层法院已经初步具备了庭审直播、录音录像、文书上网等基本职能,但电子信息化操作主要依赖于法院配备的少数信息技术人才进行。网上审判一旦正式运行,则需要更多的技术人才进行调控,这显然无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适应。这就需要培养法官,使其具备一定程度的信息技术操控能力。首先是针对法院在网上审判时需要掌握的电子信息技术运用实际进行专题调研,在掌握各地基本情况后举办专题讲座就共性问题和特别问题进行指导。其次,组织部分法官参观现有的互联网法院,就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学习经验。最后,建立后台运行人员指导机制。将各法院负责信息技术后台运行的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让其能够与时俱进,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技术。同时,由其适时对法院新进入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确保法院干警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相应技术。
(二)资金支持:利用新型科技解决技术难题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但目前还存在东部发达地区投入建设多,设备完善,人员配备相对较足,而中西部地区的投入相对不足。例如某区人民法院共有37名员额法官,平均每位法官每年审理案件260余件。该院法庭配置有13个审判庭,其中4个刑事审判庭,9个民事审判庭,其中能够进行庭审直播的法庭共有6个。在司法办案中法官很容易出现法官预定不上法庭的情况,导致庭审往后延续,一定程度上拖延了诉讼实效,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开通网上审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先行建立起硬件设备和网络平台,建立更加快速的网络传输软件。可以利用全面建设5G网络的大好时机,协助互联网庭审的开展。5G网络是指下一代无线网络,是4G网络的真正升级版,意味着超快的数据传输速度,并能够灵活地支持各种不同的设备。2017年11月1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确定5G中频频谱。5G时代即将来临,未来网上审判的实时直播将更进一步换档升级。在新技术上线时,要紧跟时代的潮流,积极投入资金保障,将法院设备配置到位,运用新型科技解决现在的技术难题,及时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型需求。
(三)宣传同步:提高群众参与网上诉讼的能力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伴而来的是法院诉讼压力的增加。为了更加司法便民利民,法院要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网上审判、网上送达,这也需要群众基础,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转变思维理念,不能靠等,靠人民群众自行认知转变,宣传必不可少。法院的宣传部门在进行司法宣传时,要将网上审判的好处、典型案例进行正面宣传。同时,法院干警在司法审判时,应积极主动向当事人介绍宣传,改变民众对新机制的误解,引导民众相信新机制,使用新机制。
三、加强与传统诉讼方式及机制的衔接
网络审判的运行并不能孤立于传统诉讼,而应当作为传统诉讼方式、机制在互联网时代向网络的延伸,也就是“互联网+审判”的革新。这种革新的开展离不开传统方式、机制,故也需要与传统的衔接,而这种衔接需要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构建新的桥梁。
(一)架桥设梁:网上立案与传统立案的衔接
网上立案可以将传统立案方式中材料递交、审核、缴费等多个环节全部数字化后呈现于网络,对于传统立案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场填写并签字捺印的材料,以及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材料等情况分别做相应改变。
对于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并签字捺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在立案系统内根据当事人填写信息进行生成、打印,再进行签字捺印后于可以根据案件适用程序的类型选择扫描上传或在指定时间内交给立案庭进行实体材料补充。立案庭在收到实体材料后,通过电子卷宗系统进行扫描上传。
对于原来需要通过立案现场送达的告知书、监督卡等文书,改为网上立案填写信息时固定显示时间进行送达并同时通过原告在立案系统上预留的电子信息送达相应的文书材料。
对于立案缴费环节,则引入网络缴费平台实现银联、微信、支付宝的全覆盖,利用系统生成立案流水号等“数字印记”以实现一案一账号,方便对缴费情况的查询(以上利用已有平台可以轻松实现)。同时依旧保留传统线下转账缴费方式,在立案系统中增加线下转账缴费信息核验,让当事人可以在线上完成立案缴费,也可以在线下转账后通过线上线下完成立案缴费。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真正打通线上线下立案服务,实现立案服务的每个环节均可在网上办理也可在立案服务窗口办理。
(二)连接天堑:网上审判与传统审判的衔接
传统审判模式中,庭审前视审理程序和案件情况,会有选择的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但是除非案情复杂或是双方当事人均积极配合,一般很少分别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但如果采用网上审判模式,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在双方均上传证据后开放给法官和当事人查阅,超过举证期限而未能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裁定不允许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不能再向法庭提交证据,用信息手段助推程序正义实现。举证期限届满,可以通过系统自动安排质证或由主审法官安排网上质证。同样,对需要组织庭前会议的案件,可视案情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这两个方面是可以节省当事人、法官大量时间,提高审判效率的直接途径,而且,通过前述方式,即使是不适宜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的案件,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庭前准备,最大程度节省时间成本。
最后,如果经过网上庭审达成调解协议,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法官、书记员上传至诉讼平台的调解协议文本,以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网上申请执行与传统申请执行的衔接
传统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如需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调解书)内容,往往需要从主审法官出开具文书生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书),才可以申请执行立案。而实现全面网上审判模式后,只需在系统内标注文书送达时间,到达生效日期系统自动通知当事人,超过履行期限系统自动提示当事人如果对方未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立案,而且可以实现一键申请执行立案。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5G时代的来临,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利用互联网的拓展功能,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的网上审判工作。网上审判不仅需要关注技术难题,更要做好制度构架工作,在司法实践、司法理论等各个层面展开新的研究,提出新的课题,指导新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