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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诉讼的剧场化效应

2020-02-28胡亚琪朱翎毓罗雪铭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5期
关键词:庭审剧场审判

◎胡亚琪 朱翎毓 罗雪铭

一、剧场化效应在诉讼中的导入

(一)剧场化效应的概念

“剧场”通常是指室内的表演场所,人们会在室内进行一些活动,把“剧场”的概念引申到司法活动中来,就意味着我们把“剧场”看作一种意象符号,在这种以“剧场”为意象符号的人造建筑内进行司法活动。故此,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一个独立而封闭的空间内,在法官的专业指导下,遵循法律程序,对具有争议的事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剧场化效应由此产生。

(二)剧场化效应的特征

剧场化效应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场所的特定性、密闭性。由于“剧场”是一个规限的空间,它是间隔的和不透明的,法律活动在特定的建筑空间内进行,相对于外界具有密闭的特性,隔离了外界的直接接触和联系,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避免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法官的判断受到不必要的影响,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司法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严肃性。像舞台表演一样,在庭审活动中人们都在扮演着各自的角色,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身着不同服饰坐在各自规定的位置,遵守法庭纪律,保持庭审的严肃,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司法活动。剧场化效应要求司法活动具有严肃性,这表现为进行司法活动时要进行一定的装扮,首先从形式上凸显司法程序的规范化。

第三,对法制影响的深刻性。法律程序的规范能够彰显司法审判活动的专业性、权威性,形成民众普遍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便于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便于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信服和执行。另外,剧场化效应强调了秩序和程序,能够抑制人的情感冲动。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的情绪难免会有波动,但是这些不适宜的情绪都不能在审判中表现出来。“剧场”的严肃氛围和各类庭审强制措施的适用,能够有效抑制当事人的情绪,避免突发因素影响审判的进行,有效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便于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

司法的剧场化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其实现的基础是具备特定的且具有一定密闭性质的司法场所,进而通过规范司法程序进行法律活动,激发民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争议,便于实现司法公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其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诉讼模式的产生及其运行特点

(一)电子诉讼模式的产生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了司法实践当中,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电子诉讼就是其中的产物之一,新型诉讼模式的出现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移动电子平台来解决诉讼争议。在电子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无需到实地参与庭审,只需在线上就可远程参与庭审活动,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均可在线上完成,以此打破了传统诉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束缚,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现有的电子诉讼平台有互联网法院和地区“微法院”小程序。目前,电子诉讼的模式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全国范围内仅有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微法院”小程序仅部分地区开设,大部分地区尚未普及。

(二)电子诉讼的特点

电子诉讼的运行特点有以下三个:

第一,便捷高效。电子诉讼致力于实现全面的网上诉讼平台,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等全流程网络化,实现了“网络案件网上办”。诉讼信息的线上传递极大便利了当事人解决诉讼争议,足不出户便可进行在线审理、异步审理和智能审理,避免当事人往返法院,缩短诉讼周期的同时也便于法官的办案,提高了司法效率。而诉讼证据也从当事人自行收集到电商平台“一键式”导入,依托微信小程序连接的移动法院系统,实现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直接参与诉讼,创造性地拓展诉讼参与模式、提升诉讼便利度,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第二,节约诉讼成本。大量涉网案件的诉讼纠纷,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使诉讼过程变得更加简便,互联网技术极大降低了司法成本,不仅让司法人员的负担得到减轻,而且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各类费用成本、精力成本均得以降低。在法院立案之前,当事人首先要进行为期15天的诉前调解,设置这一阶段能够帮助法院实现案件分流,也能够让当事人明确是否继续立案、接受调解或者撤销诉讼请求。当事人在线上申请立案也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随时随地立案。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庭审,线上庭审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的录音录像同步进行,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均通过网络进行提交。线上审判还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证人出庭需要负担自己出庭的费用和成本,这使得一部分的证人不愿意出庭。线上庭审的模式同样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证人只需要在线上出庭,减少了证人出庭的成本,会让更多的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由于庭审流程均通过互联网进行,故部分环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取消或者适用,这一方式能够有效推动诉讼进程,当事人可以在更短有效时间里解决诉讼争议,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数据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2018.9-2019.9)。]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95.2%,庭审平均时长37分钟,平均审理周期40天。在文书送达方面,法院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利用手机锁屏将电子版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效力与纸质文书相等同,诉讼成本得到极大程度降低。

第三,受案范围。特定互联网时代将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互联网密切联系在一起,以杭州为例,杭州作为“电商之都”,电商业发达,在大量的电商交易中难免产生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网民事案件,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这主要原因在于,案件纠纷金额较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楚,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通过对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可以及时掌握涉网交易的数据信息,能够对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

三、剧场化效应在电子诉讼中的实现机制

电子诉讼作为一种新型审判模式,充分顺应了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其本质与传统法院并无差别,均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追求公平正义。故电子诉讼同样需要纳入“司法剧场化”这一语境中进行考量,但是,值得考虑的是,全线上的庭审模式虽然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了对当事人的解放,但是线上参与庭审失去了在实体法院的庄严肃穆感,剧场化效应在电子诉讼中的实现机制与传统诉讼存在部分差异,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如前文所述的剧场化的概念以及特征,电子诉讼的剧场化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场所的特定性、密闭性

在相较密闭的空间里进行庭审是为了保障庭审活动不被外界所打扰,防止外界的声音干扰法庭。互联网法院的远程庭审模式是处于物理空间隔离的状态下进行的,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在一个空间里进行庭审。但物理空间上的隔离并不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不是处于相对“密闭的空间”。法官和当事人都是在特定的系统中进行庭审,他们在庭审的过程中所在的系统,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密闭的空间”,且是特定存在的。在本质上符合密闭空间的目的,防止外界的干扰,法官和当事人在系统中所在的空间是密闭的,相当于把密闭的法庭放在了互联网上。

(二)司法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严肃性

1.诉讼参加人的职责法定。

传统庭审模式中,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诉讼参加人在庭审中有明确的分工,严格的界限。在剧场表演中,每一个角色都是独立存在的,不同的角色身份不同,有各自的分工。分清每一个角色才会明白该角色在剧中的作用、重要程度等。剧场化效应的这一特点在庭审中体现在,法官在庭审时需要身着法袍,律师在庭审时需要律师袍,用以明确各自的身份。不是为了赢得尊敬所用的道具,而是区别身份的手段,表明根据他们在司法中所起作用的不同,以特殊的服饰加以区别[2]。这样严格、正规的场合下,使诉讼参与人没明白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以特定的身份以及拥有的相应的权利参与到这场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清楚自己的定位有助于保持法庭的权威性。

互联法院的远程庭审模式并不会改变这一点,法官和律师依旧需要着装得体,他们各自的职责也不会因为远程审判而改变。法官在远程审判的模式下依旧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律师也必须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远程审判并不会改变诉讼参与人的职责,他们的分工和界限依旧是明确的,一切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司法活动的形式性装扮。

传统庭审模式中,法庭的布置,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位置的安排,法庭中国徽的放置,法官用法槌维持法庭秩序等对会让参与诉讼的人从环境中感受到庭审的庄严性、严肃性。远程审判模式的庭审活动不能让诉讼参与人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相比传统的庭审法庭弱化了剧场化效应。

但在线上庭审系统中,法官、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视频框的位置也是固定的,相当于法庭中对当事人位置的安排。庭审系统的页面设计也能让当事人产生敬畏的心理,庭审系统的页面代表了法院,区别于日常其他娱乐页面,体现了网页界面的合法性、权威性、专业性。远程庭审模式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弱化了剧场化效应,但是依旧能在该模式下看到剧场化效应的体现。

3.司法审判的程序法定。

电子诉讼的庭审流程同传统庭审模式相同,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从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到送达,庭审的流程要依法进行,其中包括遵守法庭纪律、回避的适用、庭审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等。但不同的是,由于电子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纠纷金额较小,争议不大,故多适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而传统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仍需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

(三)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

通过前述电子诉讼的运行特点可见,线上的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高效便捷、降低诉讼成本的特点。但同样的,诉讼活动的庄严感、肃穆感会因为隔着电子屏幕不能实地参与而减弱,在熟悉的环境如家中参与庭审和到实地参与庭审的氛围、心态存在差异,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精神不能有效落实,当事人对待庭审的态度可能从尊重到随意,从而弱化了剧场化效应,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精神不能有效落实主要原因在于直接言词原则中的直接审理原则与电子诉讼的庭审模式不能完全适用。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亲自参与庭审,以庭审中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判,其中要求当事人的在场原则与电子诉讼中的异地审理存在矛盾: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但实际上,电子诉讼庭审模式中,当事人在网络空间中均“在场”,而在现实空间中异地参与庭审。这也就对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中的基础制度——自由心证形成一定冲击。从审判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传统庭审中,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心里活动会反映在自己的表情、态度、姿势、举止等方面。隔着电子屏幕,剧场化效应减弱,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司法权的敬畏感降低,更容易伪装自己,法官难以切实感受参与庭审人员的心理活动变化及其行为表现,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进行职业判断时的客观公正存在疑问。

线上审判的模式和传统的庭审模式不同,在身处的环境生活化、日常化的基础下,当事人的法庭表现也将更为世俗与日常[4]。诉讼活动更加生活化确实会弱化剧场化在庭审过程中的效应,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对待法庭。法庭的庄严感和神圣感可能会对庭审中当事人的心理方面产生影响,会让当事人更敬畏法庭,但是这并不会在实质上改变当事人的权利,更不会改变法律依据的权威性。判决书产生的法律效果及其权威性更加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当事人不尊重法庭,将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从本质上来看,法院的权威性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剧场化效应在电子诉讼中的实现机制体现在司法场所的特定性、密闭性,司法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严肃性,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这三个方面,相较于传统法院,电子诉讼的剧场化效应有所减弱。剧场化效应减弱可能会转变当事人参与庭审的心理状况,同时也对法庭的庄严、神圣具有消极作用,进一步影响司法公正。

四、传统法院剧场化效应和电子诉讼审判效率之间的价值选择

(一)传统法院剧场化效应和电子诉讼审判效率的价值差异

剧场化效应在电子诉讼庭审模式中被削弱,其具备的司法场所的庄严肃穆以及对参与人员心理的影响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之下并没有突出体现,其优势难以在电子诉讼中发挥传统意义上的作用。但同时,通过对电子诉讼模式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高效便捷作为电子诉讼的显著特点,线上庭审能够极大节约司法资源,与通过庭审的庄严、肃穆表现法庭的权威性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相对比,二者价值取向不同,这实际上是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之间存在的价值差异,对这两者进行价值选择是电子诉讼能够进一步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两种价值取向下的制度困境

一是高效性和权威性之间的冲突。传统法院中的剧场化效应所要保障的是司法审判的严肃与权威,一切程序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但在程序的高效性上有欠缺。电子诉讼线上审判模式所注重的审判效率与之是相互对立的,以高效的节约时间成本的方式进行审判,简化了庭审流程。诉讼材料、证据等可以在线上提交,庭审也在线上直接进行,跨区的当事人不用舟车劳顿的赶来参与法庭审理,当事人以更便利的方式参与庭审,这一审判模式极大的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参与审判的人员追求的是审判的结果,所以审判的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予以削弱,程序公正也会进一步受到影响。程序高效会导致法庭的权威性受损,而要保持法庭的权威性,则程序的高效便难以保障,二者相互对立。

二是成本效益存在差别。传统法院中的剧场化效应的实现是需要大量物质基础、经济基础才得已构建的,需要消耗的司法资源更多,其成本相对于互联网审判来说更高昂。电子诉讼审判模式的成本限于相关网络的使用、电子数据库的构建,主要的成本在于技术性手段的运用。两种审判模式产生的成本是存在差别的。前者代表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后者代表着新兴互联网产业模式的发展要求。这二者需要找到一个适中的解决办法来充分发挥各自的效益,利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理进行选择性取舍。

三是审判特性与职能分离的现象出现。传统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以直接接触,更有利于法官了解案情,推进审判的进程。庭审过程是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而电子诉讼全线上审判模式之下当事人和法官的接触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定程度上削弱的条件下,在经济利益与审判相互联系时,法官更容易没有负担的进行幕后交易,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

(三)二者价值取向的理论重塑

传统法院剧场化效应和电子诉讼审判效率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制度困境,但需要考虑的一点是:电子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定,涉网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额一般较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清楚,案情较为简单。对于专门受理专门涉网案件的主办法官来说,此类案件数量较多且一般没有较大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不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便捷高效的电子诉讼程序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合同纠纷,也不会影响最终司法审判的结果。从这一角度考虑,电子诉讼模式下的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是可以同时实现的。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电子诉讼模式的出现就是为了在涉网案件的急速增加之下让权利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审判效率的提高也是为了更快达到这一目标。所以,电子诉讼模式下的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并不矛盾。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仅可以期待纠纷被解决,还可以期待纠纷以更加权威更加正义的方式解决。

五、总结

电子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相区别,结合电子诉讼的运行特点,剧场化效应得以实现,但是,由于电子诉讼的庭审模式与传统法院的庭审模式存在差别,电子诉讼的剧场化效应相较传统法院的剧场化效应有所弱化,司法场所的庄严肃穆以及对参与人员心理的影响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之下并没有突出体现。电子诉讼的程序效率与传统法院剧场化效应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相互冲突,本文对二者价值取向的制度困境、理论重塑进行了讨论,为电子诉讼今后的理论发展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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