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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思维与警察现场执法训练水平的提升

2020-02-28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警情人民警察公安机关

杨 骏 倪 斌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不断深化大数据的智能化应用,实战成效日益显著。这既给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苏警官学院充分利用江苏公安实战教学联盟的优势,积极牵头组建课题组,强化对大数据在教育训练和公安实战中的运用研究,在总结提炼“安全、判明、控制”的现场执法“六字诀”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公安大数据智能应用新生态,使之更好地辅助现场执法训练,从而有效提高了受训民警现场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教育训练的质效得到全面提升。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把握公安教育训练发展新趋势

(一)大数据智能化运用是公安教育训练改革的重要方向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党的十九大在建设网络强国和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在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暨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领导就大力推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做出了具体部署。随后,江苏等部分省市公安机关开始提出“数据赋能”理念,并全面开展攻坚行动,逐步实现了向智慧警务的转型升级。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的数据应用能力已得到明显提升,实战成效也非常显著。由此,进一步创新大数据背景下实战化教学训练模式,就成为顺应形势发展的必然之举。

就警察现场执法规范化训练而言,这意味着公安院校要不断强化“互联网+教育”意识,以数据思维为引领,努力实现公安大数据应用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从而科学、高效、全面地提升受训民警的现场规范执法水平。

(二)大数据战略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动力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深入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日益重视,社会大众对警察规范执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在自媒体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警察现场执法行为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警察现场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公平、正义等司法核心价值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公安部提出大数据的应用要“强化前瞻性、原创性科研攻关,努力为提高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使其日益成为引领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由此,构建大数据智能化辅助执法规范化实战训练模式,开展公安执法全区域、全流程、全要素实战训练,不断强化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明晰执法行为的依据标准,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全面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便成为推动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务实之举,对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大数据支持系统,切实保障警察现场执法安全

(一)现场执法安全的内涵

一般来说,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现场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依法对发生的警情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做出现场处置的行为过程。现场执法安全就是人民警察在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置警情的同时,确保执法对象、现场群众以及民警自身不受非法侵害。

研究表明,警察现场执法安全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复杂性。现场执法安全问题具有随机性和突发性,警察无法预知什么时候会出现什么样的警情,也不知道执法对象会不会实施超常的危险举动。因此,现场安全往往需要处警民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二是侵害性。警察对现场执法风险如果不能做出准确地识别、判断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就会面临人身安全和财产等方面的现实危害。三是可知性。现场执法风险有的是显性的,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人都可以察觉得到;有的则是隐性的,但经过专业识别训练,其中的大多数也是可以预判和消除的。

通过对大量视频数据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归纳可知,警察现场执法安全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和法律执行安全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安全包括群众安全、执法对象安全和警察自身安全等三个方面;法律执行安全则包括程序正当和依法处置等两方面内容。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警察有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①齐小力:《宪政视野下的警察执法》,《法学》2006年第3期。因此,处警民警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保证执法语言规范,确保依法使用警械并正确实施警务技战术;要高度警觉执法对象的异常表现,注意围观群众的安全;要做到既快速、有效地应对警情,又严格依法处置,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或过度反应等失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在执法中切实保障人权和自身安全。

(二)现场执法面临的安全风险

在现场执法中,民警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意外。其中,有的是人力可控的,有的则是人力无法控制的。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可控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警察自身的风险。从执法平台、网络媒体获取的大量警察现场执法的失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警察常见的自身安全问题,主要表现有:(1)出警不带装备和证件,防范意识淡漠;(2)警察自身在现场情绪失控,语言不当,行为失度;(3)在执法程序上,违法操作,滥用职权;(4)警务技战术水平不高,不能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进行自我防护。

2.执法对象风险。对实战数据的分析表明,大致有两类人会对警察执法安全造成极大风险。一类是精神病人和醉酒者,他们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后果,不能或暂时不能做出正常辨认和控制,因而常常采取极端举动,令人防不胜防;另一类是隐匿的违法犯罪嫌疑者,为逃避抓捕容易铤而走险,极可能突然实施伤人行为。

3.危险物品的风险。警察在执法中经常会面临有关危险物品造成的风险。按照危险程度,一般可将这些物品分为绝对危险物和相对危险物。在处置现场,违法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凶器就是绝对危险物,随时能产生伤害后果。在违法犯罪嫌疑人触手可及的范围内,能够用来行凶的物品都是相对危险物。此外,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定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会带来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风险。

4.执法环境的风险。执法环境风险可分为自然环境风险和人文环境风险。处于执法现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来往车辆、高层建筑楼顶平台等等都属于自然环境风险,一旦防范不到位,这些环境就可能成为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利客观条件。而不明真相群体的聚集地和犯罪嫌疑人家族居住地等等可能存在执法安全隐患的,则属于人文环境风险。在这种环境下,警察执法有遭遇群体阻碍和聚集围攻的可能。

(三)推进大数据运用,加强现场执法风险防范

1.构建智能化安全评估支持系统。通常情况下,执法现场的安全风险主要由处警人员自行评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往往取决于警察个人的分析能力和工作经验,由此产生执法安全风险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运用,完全可以根据基层一线的实战需求,开发出用于帮助现场民警进行安全评估的相关支持系统。此类系统应包括已存储相关警情历史信息的各种数据平台、民警现场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终端以及后台警情处置预警系统,能够将已有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推送、对现场情况进行自动采集、分析和反馈,在民警奔赴一线处警的同时就能够迅速提供涉事人员的背景材料,从而为民警的现场执法提供实时的安全评估支持,使规范执法和执法安全均得到可靠地保障。譬如,湖北公安深化大数据创新应用,打造新时代智慧警务,倡导“移动指挥”和“一键派警”。民警在奔赴一线处警现场的同时,相关大数据系统就会及时推送涉事人员的相关核查信息,为处置行动提供预案参考,从而让一线公安民警真切地体会到大数据时代催生出的高效警务。

2.智能化数据运用,防范警察执法风险。要充分拓展公安大数据服务公安实战训练的功能,积极利用执法平台的数据资源优势,真实再现现场环境、执法对象、警务技能等因素对现场执法安全的影响,对学员进行教育培训,从而在实现规范执法的同时确保执法安全。

在警察自身的风险防范方面,需要注重四项要求:一是预判分工,即在接到处警指令时,要根据实际条件,以适当的方式迅速调阅数据平台信息,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并以此安排处置人员的分工。二是配全装备,除单警装备外,还要根据警情处置提示,准备好其他可能需要使用的装备。三是判明应对,即到达警情发生现场后,一定要及时判明现场的各种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四是注重规范,即处警民警要能够熟练运用执法语言,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理性文明地执法。

在执法对象的风险防范方面,处警民警应当养成与执法对象保持安全距离的习惯。比如,在处置疑似精神病人和醉酒者行凶时,民警应提前做好现场安全防范,及时疏散周围的群众,果断使用警械装备对涉事人员进行控制,在警力不足时应立即请求增援,以便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住现场。在遇到袭警行为时,民警要能够快速做出专业性的应急反应,善于利用物理距离、现场遮掩物体以及携带的装备保护自己和群众。在判明情况后,要果断使用警械武器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在物品的风险防范方面,要在现场盘查中坚持人物分离、人车分离的原则,一旦发现嫌疑对象有异常举动或检查到危险品、违禁品时,民警应迅速控制嫌疑人、扣留危险物品,并依法进行后期处置。

在执法环境的风险防范方面,民警在出警前,要通过了解到的现场情况对警情做出预判,做好应对的相关准备;到达现场后,应当快速进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尽量将执法地点的自然风险和人文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依靠大数据辅助判明,有效提升警察现场执法能力

判明是依据一定标准,对观察对象做出分辨、判断和界定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在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判明主要表现为警察对警情性质、阻碍行为和处置措施等情况做出的分辨与判断,是警察职业能力的具体表现。培养和提高民警现场判明能力,能够坚定其依法果断处置警情的决心,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近年来,作为实战教学联盟重要成员的南京市公安局加快数据融合步伐,打破数据“孤岛”,积极推进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打造了覆盖全警、统筹利用的数据信息资源服务体系。目前,南京市公安局已能够根据警务资源数据库内的历史数据,做到在接、派警的同时同步实现预警提示。任何与袭警前科、涉毒涉稳、恶意投诉、暴力犯罪等历史数据存在关联的警情,接警人员在接到报警时就会收到平台的同步提示。在研究中,课题组充分利用南京市公安局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机制,积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不断强化现场执法训练中警务数据的辅助判明功能。实践表明,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现场采集的信息和警务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运算,能够为现场的处警人员提供实时的智能化现场决策支持,从而有效提升民警现场判明能力和处置效果。

(一)对现场警情的判明

警情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控制和处置的现实情况。警察到达事发现场后,应迅速对现场情况作出初步判断。不同的警情类型,现场处置要求也不相同。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报警范围主要包括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灾害事故、紧急救助、纠纷和其他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1.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判明。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案事件包括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在现场处警中,警察发现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判明过程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警察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有效予以制止,同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现场、收集证据并开展其他相关处置工作。

2.对群体性事件的判明。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以实现制造影响、表达诉求或发泄不满的目的,并可能危及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具体判明过程如下: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党委政府领导、防止矛盾激化、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以及依法果断处置等原则。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对于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于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要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在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中,应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保持克制以促使事态尽快平息。同时,还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以便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对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的判明。自然灾害是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治安灾害事故是由于事故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事故。具体判明过程如下:《江苏省公安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规定:“对接报的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在调集警力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和危害,以及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同时,应通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处置。”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期间,对于各种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维持现场秩序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4.对民间纠纷的判明。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具体判明过程如下: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对于民事纠纷警情,民警要分清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还是一般民事纠纷。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警方应当告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警方也可以视情形,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现场调解或交由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警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当调则调,当罚则罚。

(二)对妨害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判明

妨害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在警情处置过程中,行为人故意以拒绝、阻碍、侮辱、暴力、威胁等方式,直接影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妨害阻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及其他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警察执法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执行法律法规,开展警务工作,进行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一种国家权力。以职能性质为标准,可将警察的执法权分为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具体判明依据如下:《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对于民警是否依法执行职务,可从三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执法者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执行公务的民警应出示能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证件。二是执法的内容是否合法。凡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均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三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执法活动也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3.对常见法定妨害阻碍行为的判明。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行为人以拒绝、妨碍、侮辱、暴力和威胁等方式,影响和破坏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妨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主要特征在于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刑法第277条、警察法第3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条款均对采取拒绝、妨碍、侮辱、暴力和威胁等方式妨害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拒绝、妨碍、侮辱、暴力和威胁等可称之为五种“法定妨害阻碍行为”。

4.对行为人妨害阻碍主观故意的判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妨害和阻碍行为可能会影响民警现场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视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无能力履行警察现场指令的,则不构成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妨害或阻碍。

5.对妨害阻碍行为主体的判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法律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构成妨害阻碍警察执法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法律的,不予处罚。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对现场处置措施的判明

《操作规程》第 9条对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1.应对非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警察可以口头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警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在一些特定的场所(如单位内部或集会现场等)是否需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民警应当结合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应对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且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进行制止;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进行徒手制止。公安民警如遇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所列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且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公安民警如遇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运用数据分析协助执法控制,充分实现警察现场执法目标

现场控制与执法安全、现场判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现场控制是在警察对警情判明后采取的具体行动,是确保执法安全的进一步举措,也是警察现场执法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就执法控制而言,警察的实战能力水平只有经过长期的教育训练和实战考验才能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在执法规范化训练中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的相关成果,对于有效提高受训民警的实战能力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执法记录仪已成为公安民警日常必备的通用装备。大多数基层公安机关积累的接处警视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资源库。通过调研,课题组深刻认识到基层公安机关接处警视频库所具有的重要的教学训练价值,积极通过语音、文字转换技术,实现警察现场执法场景、行为举止的还原演示,并从基础理论、执法流程、具体操作等层面深入分析不同现场环境中的执法处置措施是否正确、民警的语言行为是否得当,从而努力在分析、对比中找出差距和问题,做到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训练工作,使受训民警的规范执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一)现场控制的内涵

1.现场控制的含义。控制一般是指通过采取约束措施,使相关对象不能随意活动或只能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的情形。警察执法中的现场控制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警察为了防范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的一系列约束或支配执法相对人及相关人员,使其不能任意活动或越出指定活动范围的方法和手段。①尹伟、潘彤:《论警察执法的现场控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现场控制的特征。现场控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规范性。法定性表现为警察在执法现场实施的控制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强制性则表现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规范性则体现为警察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必须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开展。

(二)现场控制的主要措施

警察的强制力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①侯宗佑:《中外警察现场执法比较研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面对警察的执法行动,执法对象的反应有两种:服从或不服从。对于不服从的,警察将依法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采取强制措施。在执法现场,公安民警有权依法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1.对人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强制传唤、先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强制带离和强制驱散等。具体采用何种措施,由民警依现场警情决定。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3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其行为如果有涉及七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强制隔离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予以隔离治疗,或有关部门为切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染源而对特定人群或个人采取隔离措施,在遭到拒绝后转而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驱散、强制带离则是指公安机关对非法聚集的人群,进行强行疏散;对拒不服从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物采取的措施。根据公安部对现场执法做出的相关规定,民警在执法中如发现违禁品、危险品、管制器具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现场采取扣押、扣留、登记或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相应的法律手续可以在回公安机关后及时办理。

3.对现场采取的措施。根据现场执法工作需要,处警民警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戒带。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追究法律责任。此外,为维护社会安全,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行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

(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方法

现场执法过程中的控制,首先是对人的控制,尤其是对不服从警察指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警察在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按照强制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1.口头控制。口头控制或语言控制是指警察在现场依法处置警情时使用语言命令、责令或要求执法相对人保持或者作出某一行为,以达到控制对方活动目的而采取的语言方法。②尹伟、潘彤:《论警察执法的现场控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调查表明,在现场执法中,警察使用“口头制止”控制执法对象的占九成以上。③薛英俊:《陕西省公安民警现场执法中使用武力情况调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年第2期。现场采用该措施时,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一般情况下需告知对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并根据对方的反应情况,采取从语言沟通开始逐步升级的控制策略。民警要向对方强调服从警察指令的强制性,告知违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样,会使行为人清楚自己的处境,从而先在思想意识上对其形成威慑作用。

2.徒手控制。《操作规程》将徒手控制界定为一种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且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实战中,处警民警应注意接近控制对象的方法,动作要快,以擒拿控制为主,击打为辅。参战人员要做好协同配合,根据环境条件和任务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控制行为和战术。

3.警械控制。这是警察通过使用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控制方式。使用警械前,警察应当履行警告程序,要求相关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在警械使用中,警察应适时要求对方服从指令,并告诉对方如果服从命令,将停止使用警械。

4.武器控制。这是在紧急情况下,民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的规定,通过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一种控制方式。民警如采用武器控制措施,必须掌握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和基本技能,熟悉武器性能,同时还要重视语言控制措施的配合使用。

五、结语

在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安全、判明和控制是一个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安全需要判明危险和采取预防措施,判明则包含了有关安全和决断措施的内容,控制又以安全和判明为前提。警察现场执法内容繁杂,且要求高、标准严,需要执法主体做到“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有关警察现场执法的教育训练应始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知行合一,并积极借助大数据等前沿技术进行强化。目前,由于受公安机关基础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所限,大数据技术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训练的结合程度还处于探索之中,使大数据技术与提升警察规范执法能力紧密结合的成熟路径还比较少。大数据是“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本文就构建智能化现场安全评估系统、智能化现场决策支持系统以及智能化训练分析反馈系统辅助警察现场执法训练进行了初步思考,以期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使处警民警明确树立“安全、判明、控制”的执法意识,从而切实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总要求,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为 “平安中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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