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刻意隐瞒行程、病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2-27
【基本案情】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一居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春节期间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放任其子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案例二:玉林市居民薛某某于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案例三:1月14日,张某从武汉返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评析】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若明知自己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却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即案例中的行为人知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会导致人传人危险,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别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另外,类似行为还容易触犯下列几类罪名:
作为已经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其行为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严格遵守法律以及疫病防控相关要求,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