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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探讨

2020-02-27王晓明王环宇

关键词:执纪谈话从严治党

王晓明,陈 明,郭 爽,王环宇,张 垠

(1.辽宁工业大学 审查调查室,辽宁 锦州 121001;2.辽宁工业大学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1],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最基础、最关键的形态。2018 年、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分别占比63.6%、67.4%[2]。由此充分说明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

一、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监督”和“执纪”的关系

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厘清“监督”与“执纪”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监督包括执纪,执纪是强有力的监督。就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说,监督包括了第一、二、三、四等四种形态;执纪是执行党的纪律,只包括含有警告处分及其以上党内处分的第二、三、四等三种形态。因此,本文所讲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际是监督的“第一种形态”,因为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执纪的“第一种形态”。之所以坚持这种提法不变,只是因为纪检监察领域的约定俗成。

二、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

按照党章规定,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3]。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高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4]。党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纪委是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履行职责,持续改善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等治党管党问题;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同时监督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治党从严。因此,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是高校党委和高校纪委。目前,省监委驻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已经挂牌成立,与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确切说来,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是高校党委和高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对象与重点

监督执纪的对象首先是各级党组织,因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5]如果党组织在工作中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势必不能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的贯彻执行,势必不能做到“两个维护”,势必影响“四个全面”整体战略布局。对于高校而言,就是监督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当然,对于高校党委的监督,目前高校纪委的探头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但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相信问题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纪委对机关党委的监督相对薄弱。但随着监督机制、监督形式的不断改进,纪委对机关党委的监督必然能够得到加强、取得实效。

监督执纪的对象其次是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为他们是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主体,也是廉政风险最大的群体,更是能否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对于党员干部,主要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这里需要指出,根据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虽然在性质、程度上相同的问题,在免于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之后,给予的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形式应该相互匹配,但如果是党员身份,笔者认为处理应该稍重一些。

监督执纪的重点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方面,抓住了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相当于抓住了领导机关的牛鼻子,从而保证这个机关方向不偏,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一方面,无论是党委监督下级一把手,还是纪委监督的再监督,都意味着监督主要负责人是监督的重点。因此,无论从监督的手段讲,还是从监督的效率、监督的震慑讲,都要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突破口进行监督。

四、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有以下五种情况适用于“第一种形态”:一是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虽然没有构成违纪,但是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三是党员干部虽然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于纪律处分;四是问题线索没有实质性内容、年代久远、难于查证等等问题;五是需要提醒和批评的相关问题。只有准确掌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运用才能精准,进而达到高效。否则,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只是纸上谈兵,不能起到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作用。

五、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容

(一)强化政治监督,为统筹推进高校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要监督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二是要监督学校党委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三是要监督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情况;四是要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是要监督党员干部遵守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树立“四个意识”等情况;六是要监督疫情防控常态下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情况。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从广义角度看,所有的监督,包括组织、工作、生活等等监督,都能够上升到政治监督高度,归属于政治监督范畴。当前,高校正在推进的巡查制度,在本质上就是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两个维护”。只有不断强化政治监督,才能保证高校政治方向不偏,保证高校政治航向不变,保证高校永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

(二)做细做强日常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日常监督无所不包,但并非监督全部。如何做细、如何做强是摆在监督者面前的重要任务。譬如,办公用房超标问题,怎样才能做到监督者心中有数、被监督者心中有规,就是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办公用房超标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党员干部绝对不能踏破红线,而监督者更要时刻掌握全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再譬如,党员干部的八小时之外,是否在监督范围内。如果在监督范围外,被监督对象不能做到慎独,自然有廉政风险。如果在监督范围内,又有监督范围过宽过长之嫌。但根据治党从严的现实要求,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本文认为八小时之外应该在监督范围内。但如何监督才能恰到好处,显然监督者还没有足够的思想和物质准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纪委的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高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广大教师在没有行使公权力的时候的监督,应该以基层党委全面监督为主。

六、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取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其中,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职不力、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理方式有提醒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八种。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问题线索重要处置方式的谈话函询曾经是“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之一,但是随着纪检监察改革的不断实践与探索,在更多的层面上,谈话函询是专指纪委处置问题线索而言,不再包含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之中,虽然谈话函询本身也能起到红脸出汗的目的。目前在高校,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都是较为常用的处理方式。

当发现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适用于提醒谈话。譬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就应该对放松警惕的领导干部提醒谈话;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就应该对其在新的岗位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只要抓住了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就会把可能犯的错误扼杀在摇篮里,保证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思想正确、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值得注意的是,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不能混为一谈。前者重在提醒,是从党内监督的角度而言,党委、纪委都可以使用;后者重在谈话,是纪委在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之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使用的方式之一。不管是提醒谈话,还是谈话提醒,目的都是贯彻执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都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方式之一。

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适用于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而且本人需作出说明和检讨,并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备案。譬如,个人事项不如实报告,但情节较轻,就适于诫勉谈话。同时,纪委在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之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也适用于诫勉谈话。譬如,工作不认真负责,虽然构成一定影响,但本人能够主动承认、认真整改,考虑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能够使其认识错误,且批评教育、谈话提醒又不足以说明其错误程度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

七、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统计口径有待规范问题。按照要求,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已经纳入统计,并作为省委了解高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依据之一。但是这种大口径的统计存在问题:领导对下属干部的咬耳扯袖随时进行,统计上来的数据要比真实数据少之又少。但如果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谈话都记录在册,又显然违背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一种新的形式主义。笔者认为,从规范性角度考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还应该继续加强示范作用,为下一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好表率。

二是学校纪委是否应该把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统计问题。从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角度考虑,必须统计;从反对形式主义的角度考虑,不应该纳入统计。综合分析,按照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的原则,高校应该适时推进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促进基层党组织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

三是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程序问题。高校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都是由问题线索而来,所以登记、报批等程序不容疏漏。但是,高校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是由倾向性问题而来,都是日常工作中随时进行的咬耳扯袖,程序上自然有瑕疵。但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只要达到了红脸出汗的目的,起到了管理、教育、监督的作用,这个问题就不成为问题。

总之,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改革的题中之义,是高校教育干部、保护干部的有效举措。只有高效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才能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才能保障高校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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