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决策过程中的情感效应
2020-02-27唐丰鹤
唐丰鹤
后现代哲学思潮的一个标志性特点,是对将古典思想奉为圭臬的理性展开了挑战与反思,情感由此进入了后现代思想的中心位置。在法学领域,虽然人们依然对情感欲拒还迎,有时呈现矛盾的态度,但是不可否认,法律与情感(law and emotion)作为独立的研究主题与研究领域已然确立。(1)Terry A. Maroney,Law and Emotion:A Proposed Taxonomy of an Emerging Field,30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19,120 (2006);Kathryn Abrams &Hila Keren,Who’s Afraid of Law and the Emotions?,94 Minnesota Law Review 1997-2074 (2010);李柏杨:《情感,不再无处安放——法律与情感研究发展综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第163页。如果说在法学领域,人们对情感欲拒还迎的话,那么,在司法领域,正统司法思想一直是想除情感而后快的。然而实证研究证明,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确实存在。问题不在于我们要不要接受司法情感,而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科学地认识司法情感、了解其运行机理,探索其调节办法。
基于此认识,本文首先梳理了情感与司法决策的学术叙事,揭示了司法情感从被无视到被轻视到被正视的历程;然后,本文梳理呈现了心理学领域对于司法情感的实证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不仅有力地证明了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存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具体情感的作用方式;本文第三部分致力于探讨情感影响司法决策的心理机制,这些心理学成果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于司法情感作用机理的认识,从而为利用或调节司法情感打下基础;本文最后一部分结合心理学研究的成果,探讨了司法情感的调节方法。
一、情感与司法决策的叙事
中古时期以来,特别是近现代以来,法律与理性之间几乎可以画等号。法律被认为是上帝理性或人类理性的造物,或者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如同民族语言,在历史中慢慢演化而成,体现着渐进理性),或者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公意作为人民的慎思共识,无疑是理性的)。在西方哲学思想中,理性与情感是一对对立冲突的范畴,两者难以兼容,因而形成所谓理性与情感的二分法(dichotomy),且英文中的dichotomy(二分法)有两者水火不容之意。法律既然与理性相等同,则法律与情感显属二分(law/emotion dichotomy),也显示法律与情感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者扞格不通。
法律是理性的,司法过程也是理性的,因为从传统的观点来看,司法过程是一个从原则、规则到具体案件的推理加工过程。(2)Angela P. Harris &Marjorie M. Shultz,“A(nother) Critique of Pure Reason”:Toward Civic Virtue in Legal Education,45 Stanford Law Review 1773,1776 (1993).司法过程的理性化与司法决策的公正性紧密相连。主流的观点认为,只有理性的司法过程才能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而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展现几乎等同于偏私。所以,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奠基人霍布斯(Hobbes)指出:“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条件第一要对……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3)[英]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0页。霍布斯的这一论断堪称司法领域的金科玉律,至今还是颠扑不破的司法真理。
根据这一逻辑,法律与情感二分法或许寄望于站在审判实践第一线的法官是木然于情感的。然而,现实中的法官并不是如同自动售货机那样的司法机器。法官在自己的私人生活里具有和常人一样的七情六欲,他(她)可能因为和妻子(丈夫)吵架而心神不宁,可能因为晋升压力而心烦意乱,也可能因为与朋友把酒言欢而心情愉悦。法官的情绪还可能来自案情本身或当事人本身,法官可能因为遇到一个通情达理、谈吐不俗的当事人而感到心情轻松,也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喋喋不休、胡搅蛮缠而心生气恼,法官可能因为当事人痛失爱女而心生同情,也可能因为当事人仗势欺人而义愤填膺。
基于这样的常识性经验,20世纪逐渐出现对理性司法的怀疑,一股主张情感可能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某种作用的暗流开始涌动。20世纪早期,法律现实主义者发现,法律的含义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同的法官可以对其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而情感在确定法律含义的过程中起着潜在的定向作用。卡多佐(Cardozo)法官率先注意到情感在司法过程中的可能影响。他在1921年出版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指出,虽然大多数法官的有意识决定可以被理解为基于公认的法律因素,比如基于先例和制定法解释原则,但是这样的理解只是流于表面;当深入司法过程的内部,人们就会发现,在“意识深处是其他力量,诸如喜好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性和信念的复合体”(4)Benjamin Nathan 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Yale University Press,1921,p.167.。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与卡多佐相偕同行的人还有很多。现实主义者科宾(Corbin)就指出,与其说法官沐浴在纯粹理性的阳光中,毋宁说躲藏在“无知与情感的暗影”(5)Arthur L. Corbin,The Law and the Judges,3 The Yale Review 234,250 (1914).下。还有现实主义者指出,其他一些情感因素(比如对于法官来说无法回避的同情,或者法官对于律师的敌意)都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决策。(6)See Terry A. Maroney,The Persistent Cultural Script of Judicial Dispassion,99 California Law Review 629,654 (2011).
现实主义的另一旗帜人物弗兰克(Frank)也认为,司法确定性只是一个虚幻的神话,心智成熟的法官可以直面惨淡的司法现实,可以直面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他坦率地指出,情感是“审判法官对案件反应的重要组成部分”(7)Jerome Frank,Say It with Music,61 Harvard Law Review 921,932 (1948).,没有“情感态度”的法官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欲的,他并不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由次人(sub-human)或超人(super-human)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社会里。(8)Jerome Frank,What Courts Do in Fact,26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761,764 (1932).
到了这一阶段,正统司法思想已不能对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视而不见,但是它首先认为,案件的审判与情感无关,或相关情感并不能正当地影响案件的审判;其次,它乐观地相信,经由理性的正确运用,法官的司法决策可以免受这些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正统司法思想影响力如此之大,以至于连支持司法情感的现实主义者都似乎对司法情感持有非常含糊的态度,弗兰克就鲜明地表达了这种矛盾态度:“即使我们想要,我们也没法根除司法领域中的情感,我们能够翼求的最好结果,是法官的情感会变得更加敏感,更加平衡,更多接受法官的自我审查,更能够被详细阐明。”(9)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rn Mind,Peter Smith Pub Inc.,1930,p.153.
其后,正统司法思想又恢复了对司法领域的统治。直到20世纪晚期,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才重新注意到司法决策中的情感现象。在1987年的一次演讲中,布伦南称扬卡多佐大法官对于司法情感的关注,并认为是时候回应卡多佐法官提出的伟大号召——建立“理性与激情的对话”(10)William J. Brennan,Jr.,Reason,Passion,and “The Progress of the Law”,10 Cardozo Law Review 3 (1988).。布伦南将激情定义为一种“对一组特定事实或论点的情感和直觉反应”,在他看来,这种情感和直觉反应不仅仅在速度上让理性相形见绌,使其成为所谓“理性的笨拙的三段论”(lumbering syllogisms of reason),而且具有真知灼见的成分,他称之为“激情的洞见”(insights of passion)。所以,激情并不是司法过程的破坏性力量,反而是司法过程的生命力来源。用布伦南的话来说,就是激情“不但不是司法过程的污点,事实上,它反而是其活力的核心”。而司法理性一旦脱离了司法激情这一灵感来源,就会成为司法过程或者他所关心的正当程序的“最大威胁”(11)Ibid.,p.3-17.。
布伦南与早期现实主义者的一个关键不同,是在于他开始正面肯定情感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在布伦南之后,持类似态度的则是波斯纳(Posner)。波斯纳对于司法情感的观点集中表达在《法律理论的前沿》一书第七章《法律中的情感》中,该章内容是以早期的《法律中的情感与情感主义》一文为基础的。(12)See Richard A. Posner,Emotion versus Emotionalism in Law,in Susan Bandes ed.,The Passions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9.此外,在《法官如何思考》第四章《立法性法官的思维》中也涉及相关内容。同样,该部分内容在更早的《二十一世纪的法官角色》一文中已有所体现。(13)See Richard A. Posner,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86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049-1068 (2006).从相关论述来看,波斯纳已经大量吸收了现代认知心理学对于情感研究的成果,(14)[美]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注释2。对情感采取一种认知主义的理论,并认为情感代表着一种推理的形式。他说:“这不仅体现在情感反应通常是由信息激发的这一明显的意义上,还体现在情感表达了对信息的评价因而可以替代通常意义上的推理这一意义上。”(15)见前注〔14〕,波斯纳书,第235页。例如,对某件事情感到“愤怒”,就代表着对这件事的不赞成态度,人们能够经过推理而得到不赞成的结论。但是,通过情感(即愤怒)可以更快地得到结论,所以在波斯纳看来,情感是一种“认知捷径”(16)见前注〔14〕,波斯纳书,第237页。。对于司法过程中的情感,波斯纳认为,适中的情感对于司法决策来说是完全必要的。首先,就疑难案件而言,由于它们“不能完全脱离道德感受或政治偏好而得到解决”,所以对于疑难案件,“一块较为丰富的感情调色板似乎是适当的,或至少是不可避免的”(17)见前注〔14〕,波斯纳书,第251页。。其次,就简单案件而言,波斯纳明言:“即使是在简单案件里,合理司法决策需要的情感也往往要比完成非对抗性任务需要的更多。”(18)见前注〔14〕,波斯纳书,第251页。波斯纳在此特别强调了愤怒与移情的司法意义,在波斯纳看来,愤怒是一种识别违法行为的方式,而移情则有助于克服司法过程中的“易得性偏差”,保护不在场者的利益。(19)见前注〔14〕,波斯纳书,第251—253页。
综观波斯纳对于司法情感的看法,可以说,他似乎把情感看作理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情感对于司法决策而言不仅不可或缺,更是大有助益。在这一点上,波斯纳的看法较传统法律现实主义而言,有了大踏步的前进。
二、情感影响司法决策的实证研究
情感属于心理的范畴。随着司法情感逐渐被人注意并逐渐在正统司法思想中获得一席之地,相应的心理学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心理学对于法律与情感的研究已成为一道靓丽的学术风景线,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心理学成果证明,包括“整合情感”(integral emotion,即由案情引发的情感)和“偶然情感”(incidental emotion,即由外在来源引发的情感)在内的情感,会以多种、有时是复杂的相互关联的方式影响法律责任的归属和相应的惩罚或赔偿。
(一) 愤怒与司法决策
愤怒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情感,得到了许多法律学者的高度重视。不少针对司法过程中愤怒情感的研究都得到了一个共同的结论,即愤怒影响了陪审员或法官的司法决策。(20)不过,也有不同的声音。布莱恩·迈尔斯等人的研究探讨了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s,VIS)对模拟陪审员判决的影响。研究者让293名本科生观看了一段谋杀案的模拟审判录像,并要求被试做出判决。在量刑阶段,对照组没有被给予有关被害人受到影响的证词(即被害人家庭受到有害影响的证词),而控制组则根据被害人家庭受到的伤害程度(轻微伤害/严重伤害)和证人的情感举止(低感情/高感情)采取了2×2的设计。研究结果表明,有关受害人亲属遭受伤害的信息,而不是证人的情感举止,影响了量刑。See Bryan Myers,Steven Jay Lynn &Jack Arbuthnot,Victim Impact Testimony and Juror Judgments:The Effects of Harm Information and Witness Demeanor,32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2393-2412 (2002).
勒纳(Lerner)等人对291名心理学本科生的一项实验探讨了问责制、愤怒和威权主义对责任归属的共同影响。研究发现,愤怒的被试比没有经历任何特定情绪的被试做出更多的惩罚性归因,即使这种愤怒不是稳定(stable)而是临时激发的。而且研究还发现,愤怒的被试更具惩罚性,即使这种愤怒是偶然(incidental)而不是整合的(integral)。(21)Jennifer S. Lerner,Julie Goldberg &Philip E. Tetlock,Sober Second Thought:The Effects of Accountability,Anger,and Authoritarianism on Attributions of Responsibility,24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563-574 (1998).
勒纳等人的研究表明,愤怒增加了指责和惩罚他人有害行为的倾向。阿斯克(Ask)等人的研究则在此基础上探讨愤怒的归因行为是否会延伸到犯罪意图的判断上来,并探讨了愤怒影响惩罚性的机制。在143名本科生参加的一项实验中,愤怒、悲伤和中性的被试阅读了一个含糊不清的犯罪行为材料,然后做出判决。正如假设的那样,与中性的被试相比,愤怒的被试更倾向于认为这种行为是故意的,并且行为人有更多的因果控制,他们更愿意惩罚不法行为者。而悲伤对判断没有明显的影响,这说明愤怒不同于一般的消极情感。(22)Karl Ask &Afroditi Pina,On Being Angry and Punitive:How Anger Alters Perception of Criminal Intent,2 Social Psychological and Personality Science 494-499 (2011).
鲁瓦(Ruva)等人研究了审前公开(pretrial publicity,PTP)对印象形成、陪审员情绪和决策前失真(predecisional distortion)的影响。在该项研究中,201名模拟陪审员被操纵阅读含有负面PTP(即对被告不利)或正面PTP(即对被告有利)或无关文章的新闻。一周后,他们被要求观看一段谋杀案的审判录像,然后就罪行做出决定。在实验过程中,分别在接触PTP之前、在接触PTP之后(立刻)、在判决之后(立刻)测量陪审员的情绪。研究结果表明,接触消极PTP的陪审员比接触积极PTP的陪审员具有更高的愤怒情绪,而陪审员的愤怒与他们的定罪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接触消极PTP的陪审员相比,接触积极PTP的陪审员积极情绪更高,而陪审员的积极情绪与他们的定罪率呈现负相关关系。(23)Christine L. Ruva,Christina C. Guenther &Angela Yarbrough,Positive and Negative Pretrial Publicity:The Roles of Impression Formation,Emotion,and Predecisional Distortion,38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511-534 (2011).
乔治斯(Georges)等人的研究通过测量死刑审判期间108名模拟陪审员在五个不同时间点的情绪波动,探讨了陪审员情绪变化与量刑决定之间的总体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死刑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愤怒从基线到第二时间点(定罪阶段)呈现显著上升的态势,然后开始呈线性下降。在审判结束时,愤怒低于第二时间点,但仍显著高于基线。重要的是,在审判的任何阶段,个体陪审员的愤怒情绪越多,他们越是倾向于判处死刑,而且,研究人员还发现,当陪审员的愤怒增加时,他们倾向于将辩方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因素淡化处理。(24)Leah C. Georges,Richard L. Wiener &Stacie R. Keller Georges,The Angry Juror:Sentencing Decisions in First-Degree Murder,27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156-166 (2013).
(二) 厌恶与司法决策
厌恶是另一种常常得到大家重视的情感。但是与针对愤怒的研究相比,针对厌恶的研究结果却并不一致,有些研究发现陪审员的厌恶之情没有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另一些研究则发现厌恶导致了更高的惩罚性。
比如说,前述乔治斯等人的研究发现,模拟陪审员的厌恶情绪变化情况类似于愤怒,例如在死刑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厌恶也是从基线到第二时间点(定罪阶段)呈现显著上升的态势,然后开始轻微下降。不过与愤怒不同的是,尽管陪审员的厌恶程度在审判过程中是增加的,但厌恶的变化并不能预测量刑判决。(27)Leah C. Georges,Richard L. Wiener &Stacie R. Keller Georges,supra note 〔24〕,at 156-166.
开普斯坦尼(Capestany)等人的研究结果似乎可以推出相反的结果。他们使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来研究在法律决策的逻辑推理过程中,大脑区域如何被情绪和社会认知所调节。被试阅读了84个简短的犯罪片段,这些犯罪片段会引发或高或低的厌恶感,每一个犯罪片段都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匹配了相应的刑罚。在每个片段之后,研究者以7点里克特量表(7-point Likert scale)测量被试将对被告进行多大程度的惩罚。结果表明,厌恶对判刑有重大影响:厌恶性低的犯罪受到的惩罚明显少于指南所建议的,而在面对厌恶性高的犯罪时,被试更有可能建议更长的判刑。同时fMRI结果表明,通常被视为负责逻辑推理的大脑区域在犯罪片段厌恶程度较低时较不活跃,而在犯罪片段厌恶程度较高时更为活跃,这意味着厌恶程度高低可能会改变陪审员的推理能力。(28)Beatrice H. Capestany &Lasana T. Harris,Disgust and Biological Descriptions Bias Logical Reasoning during Legal Decision-making,9 Social Neuroscience 265-277 (2014).
也许,厌恶与愤怒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解释不同研究者的结论分歧。萨勒诺(Salerno)等人探讨了厌恶和愤怒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这两种情绪之间的交互如何影响模拟陪审员的决策。在研究1中,他们发现,只有与中等程度的厌恶结合,对道德违规行为的愤怒才能产生“义愤”(moral outrage),而同样,也只有与中等程度的愤怒结合,对道德违规行为的厌恶才能产生“义愤”。在研究2中,他们让118名本科生观看了20分钟的谋杀案审判录像,然后请他们做出判决,并测量他们感受的愤怒与厌恶程度。结果发现,更能够预测“义愤”的是厌恶而不是愤怒。愤怒提升了“义愤”,“义愤”又增加了被试对于有罪判决的信心,但是这种效应的前提是同时存在中等程度的厌恶;厌恶也通过“义愤”提升了被试对于有罪判决的信心,但是却不需要中等程度的愤怒,而是任何程度的愤怒都可以。(29)Jessica M. Salerno &Liana C. Peter-Hagene,The Interactive Effect of Anger and Disgust on Moral Outrage and Judgments,24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69-2078 (2013).萨勒诺等人的研究显示了厌恶和愤怒之间具有非常复杂却又相关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确定它们对判决和量刑决策的影响。
还有一些心理学家,如埃尔斯沃思(Ellsworth)等人,尝试将厌恶分为“生理厌恶”(physical disgust,例如,观看血腥的犯罪现场照片)和“道德厌恶”(moral disgust,违反道德,例如乱伦)。(30)See Spike W.S. Lee &Phoebe C. Ellsworth,Maggots and Morals:Physical Disgust is to Fear as Moral Disgust is to Anger,in Johnny R.J. Fontaine et al. eds.,Components of Emotional Meaning:A Sourceboo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72.施韦策(Schweitzer)等人通过三项实验研究(通过手筛选或吃猫垃圾引发生理厌恶;通过手指插入猫肛门或在猫面前手淫引发道德厌恶)发现,道德厌恶会导致更多的厌恶感,而这又引发了更多的愤怒情绪,最终导致了更高的定罪率。(31)Kimberly Schweitzer,Victoria Estrada-Reynolds &L. Ferguson,Narina Nunez,The Effect of Disgust on Juror/Jury Decisions:Evidence for a Disposal Effect,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American Psychological-Legal Society Conference,San Diego,CA.,2015.
(三) 其他情感与司法决策
恐惧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情感,但“悲哀”的是,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却不常见(在模拟庭审的场合,模拟陪审员或法官一般都觉得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学术文献讨论恐惧对于司法决策的(可能)影响。前述乔治斯等人(32)Leah C. Georges,Richard L. Wiener &Stacie R. Keller Georges,supra note 〔24〕,at 156-166.和努涅斯等人(33)Narina Nuez,Kimberly Schweitzer,Christopher A. Chai &Bryan Myers,supra note 〔25〕,at 200-209.的研究测量了庭审过程中的恐惧情感,但是他们并没有发现模拟陪审员的恐惧程度有什么显著变化。
但是,有些心理学家似乎将恐惧与其他情感相连。埃尔斯沃思等人在把厌恶分为“生理厌恶”和“道德厌恶”后注意到,生理厌恶在许多属性上类似于恐惧,而道德厌恶在许多属性上则类似于愤怒。(34)Spike W.S. Lee &Phoebe C. Ellsworth,supra note 〔30〕,at 271-280.那么能否可以猜想,生理厌恶与恐惧会不会对司法决策产生相同的影响?不过,这一研究领域目前还是空白。可见,恐惧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领域,因为现实中法官是可能心怀恐惧的,比如说当他接手了一桩具有可怕背景的案件,又或者当他刚看完一部恐怖片就开始判案。
另一种常见的情感是悲伤。与厌恶的情形相似,学术界对于悲伤的司法效应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费根森(Feigenson)认为,与愤怒和厌恶相反,焦虑、悲伤等情绪与不确定的感觉联系在一起,(35)Neal Feigenson,Jurors’ Emotions and Judgments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Blame:What Does the Experimental Research Tell Us?,8 Emotion Review 26 (2016).这种不确定感使得人们更仔细地收集和处理更多的信息,因而会更全面地考虑问题。塞姆勒(Semmler)等人的研究探讨了模拟陪审员的心情和情感对于他们处理证词的不一致、对证人可信度和罪犯有罪的看法以及判决的影响。通过2(情绪:悲伤/中性)×2(证词一致性:一致/不一致)的组间设计,实验研究发现,悲伤情绪会导致更准确的证词不一致报告,这与悲伤情绪下人们会进行更多的实质加工的发现相一致。(36)Carolyn Semmler &Neil Brewer,Effects of Mood and Emotion on Juror Processing and Judgments,20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423-436 (2002).但是也有不同的研究结论,比如前述努涅斯等人的研究考察了负面情绪愤怒、恐惧和悲伤对陪审员量刑决定的影响,结果显示,在观看审判后,陪审员愤怒和悲伤情绪增强,但是只有愤怒能解释模拟陪审员的判决,而悲伤却没有影响。(37)Narina Nuez,Kimberly Schweitzer,Christopher A. Chai &Bryan Myers,supra note 〔25〕,at 200-209.事实上,即使在塞姆勒等人的研究中,悲伤情绪也对判决没有影响,接收到悲伤证词的模拟陪审员并不比接收到中立证词的被试更可能做出有罪判决。
同情也是司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感或情绪。威斯里奇(Wistrich)等人基于对美国和加拿大各地的1800名州和联邦法官的实验研究发现,同情情绪明显影响法官的决策,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也不管是在实体性事务(比如解释和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损害赔偿)还是程序性事务(比如驳回、简易判决、解除债务、进行惩罚性赔偿等)中,受到同情的一方都获得了更好的判决结果。(38)Andrew J. Wistrich,Jeffrey J. Rachlinski &Chris Guthrie,Heart Versus Head:Do Judges Follow the Law or Follow Their Feelings?,93 Texas Law Review 855-923 (2015).马皑等人针对北京市142名法官的实验研究也表明,就整合情绪而言,法官同情情绪下判决刑期更短,而厌恶和愤怒情绪下判决刑期更长。(39)参见李婕、马皑、罗大华:《案件无关情绪和案件相关情绪对法官量刑决策影响的实验研究》,载《心理科学》2015年第1期,第196—202页。
三、情感影响司法决策的内在机制
情感是如何对法官或模拟陪审员的司法决策产生影响的?人的心智是如何对情感进行加工和处理的?针对这些问题,情感理论已经发展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模型,这里仅讨论一些最主流、最具说服力的解释理论。
(一) 情感信息理论
情感信息理论(Affect-as-Information)由施瓦兹(Schwarz)和克洛(Clore)提出。他们通过两个实验,探讨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幸福和满意度的判断是否受到判断时情绪的影响。这是一项经典研究。在实验1中,他们要求61名本科生对他们生活中最近碰到的一个快乐或悲伤事件进行描述,从而引发出情绪。在实验2中,他们选择在晴天和雨天电话访谈了84名被试,从而引发出情绪。在这两个实验中,被试都报告说,相较于心情不好的时候,他们在心情好的时候感觉自己的生活有更多的快乐和满足。(40)Norbert Schwarz &Gerald L. Clore,Mood,Misattribution,and Judgments of Well-being:Informative and Directive Functions of Affective States,45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513-523 (1983).这样一种发现似乎就是情绪一致性观点(mood-consistent ideas)的表现。(41)See Gordon H. Bower,Mood and Memory,36 American Psychologist 129-148 (1981).然而研究进一步发现,当被试被诱导将他们目前的感受归因于与生活评价无关的其他因素时,坏情绪对判断的影响就消除了,但心情好的学生并没有受到错误归因操纵的影响。也就是说,坏情绪下的被试会寻求其他可能的解释,而好心情下的被试不会寻求其他可能的解释,这显然不符合情绪一致性观点。施瓦兹和克洛由此提出情感信息理论,即情感本身就是一种信息或“情绪本身具有信息功能”(42)Norbert Schwarz &Gerald L. Clore,supra note 〔40〕,at 520.。
按照情感信息理论,不同的情感会导致不同的判断,因为不同的情感其实代表着不同的信息。(43)Gerald L. Clore &Jeffrey R. Huntsinger,How Emotions Inform Judgment and Regulate Thought,11 Trends in Cognitive Sciences 393-399 (2007).这是说积极情感所带来的影响与消极情感所带来的影响不同,而且积极情感目录里面的各种具体情感(比如愉悦、喜爱)和消极情感目录里面的各种具体情感(比如愤怒、厌恶、悲伤)各自都可能代表不同的信息,并具有不同的影响。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愤怒、厌恶、悲哀、同情等情感似乎具有不同的功能,并对司法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 评价理论
评价理论(Appraisal Theory)认为,某些情感体验总是伴随着确定性的感觉以及对当前形势的理解,并且能够感觉能够预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另外一些情感则相反,他们总是与不确定的感觉联系在一起,无法理解当前的形势,并且感觉无法预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44)Phoebe C. Ellsworth &Craig A. Smith,From Appraisal to Emotion:Differences Among Unpleasant Feelings,12 Motivation and Emotion 271-302 (1988);Craig A. Smith &Phoebe C. Ellsworth,Patterns of Cognitive Appraisal in Emotion,48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13-838 (1985).愤怒、厌恶、快乐和满足等情感被认为与确定感相联系,而希望、惊讶、恐惧、焦虑和悲伤等情感被认为与不确定感相联系。(45)Ira Roseman,Cognitive Determinants of Emotions:A Structural Theory,In P. Shaver ed.,Review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Emotions,Relationships,and Health,Beverly Hills,1984,p.11-36;Phoebe C. Ellsworth &Craig A. Smith,supra note 〔44〕,at 813-838.与确定感相关的情感会影响人们在接下来的判断中的确定性,也就是说,相比那些与不确定感相联系的情感,经历了与确定感相关的情感的人会在判断与决策中更加确定。而根据铁登斯(Tiedens)和林顿(Linton)的研究,个体的确定感又与其大脑的信息加工机制密切相关:确定感可以向个体发出信号,表明他的信息是正确的或者他是正确的,从而结束对信息的进一步搜索;相反,不确定感将向决策者发出信号,要求进一步搜寻信息。(46)Larissa Z. Tiedens &Susan Linton,Judgment under Emotional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The Effects of Specific Emotions on Information Processing,81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973-988 (2001).
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针对与确定感相联系的那些情感,大脑采取的是启发式的信息加工方式(heuristic information processing),而对与不确定感相联系的那些情感,则采取系统性的信息加工方式(systematic information processing)。比如前述愤怒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愤怒之所以会导致更多地归责和更重的惩罚,主要就是因为愤怒与确定性的感觉联系在一起:人们越是感到确定,就越不倾向于系统、全面地收集、处理信息,并且片面相信他们已经掌握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决策。一言以蔽之,就是会采取启发式的信息加工。(47)Jennifer S. Lerner,Julie Goldberg &Philip E. Tetlock,supra note 〔21〕,at 563-574;Larissa Z. Tiedens &Susan Linton,supra note 〔46〕,at 973-988.除了影响信息处理策略之外,评价理论还表明情绪也会影响责任的归因。比如凯尔特纳(Keltner)等人发现,愤怒的被试更愿意相信个体引发未来事件,而悲伤的被试认为未来事件是情境作用的结果。(48)Dacher Keltner,Phoebe C. Ellsworth &Kari Edwards,Beyond Simple Pessimism:Effects of Sadness and Anger on Social Perception,64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40-752 (1993).
评价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愤怒所扮演的“直觉检察官”(intuitive prosecutor)角色。戈德堡(Goldberg)等人的研究认为,愤怒引发了道德上的义愤,从而将决策者从“直觉科学家”转变为“直觉检察官”(49)Julie H. Goldberg,Jennifer S. Lerner &Philip E. Tetlock,Rage and Reason:The Psychology of the Intuitive Prosecutor,29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781-795 (1999).。换言之,本来决策者是中立的、寻求解释的“科学家”,但当激发出愤怒情绪,“义愤填膺”的决策者的动机就转变为试图指责和惩罚,并因此失去中立立场而变成伸张正义的“检察官”。愤怒所带来的确定感和信息加工方式可以解释决策者的这一转变。
(三) 情感渗透模型
情感渗透模型(Affect Infusion Model,AIM)是社会心理学家约瑟夫·保罗·福加斯(Joseph Paul Forgas)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出来的理论模型,它试图解释情绪如何影响一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福加斯认为,社会判断有四种信息加工方式:直接获得式加工(direct access processing)、动机式加工(motivated processing)、启发式加工(heuristic processing)和实质性加工(substantive processing),前两种信息加工方式情感渗入最少,受情感影响不大,后两种信息加工方式则是高情感渗透的,受情感影响很大,特别是实质性加工。AIM的一个关键主张是,在需要实质性认知加工的复杂情况下,情绪的影响往往会加剧。(50)Joseph P. Forgas,Mood and Judgment:The Affect Infusion Model (AIM),117 Psychological Bulletin 39-66 (1995).换句话说,随着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和出人意料,情绪在推动评估和响应方面变得更有影响力。
司法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复杂化的活动,法官和陪审员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实质性信息加工。比如说,法庭呈现证据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法官或陪审员建构犯罪或违法“故事”的过程,(51)参见陈林林、张晓笑:《认知心理学视阈中的陪审团审判》,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68—76页。这一故事建构过程就涉及大量的实质性信息加工。当然,司法活动也不可避免涉及启发式加工,法庭上的一些片段可能激发决策者的思绪,促使其进行启发式思考。而按照AIM,在这两种情况下,情感都会渗透进加工过程,影响司法决策。
按照AIM并结合前述情感信息理论,情感能够作为信息直接参与信息加工。而按照情绪一致性观点,法官或陪审员的情绪也有助于他们回忆起与他们情绪一致的信息。这表明,当法官或陪审员参与启发式或实质性信息处理时,他们的判断更有可能“匹配”他们的情绪,他们会回想起与他们当前情绪一致的更多信息。
四、司法情感的规制
虽然现在学术界已经缓和了对于司法情感的态度,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正面影响也逐渐得到了肯定,但大部分时候,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仍然被认为可能有害于“公正”这一司法的核心价值,就连积极肯定司法情感的波斯纳法官也认为,情感(尤其是激烈的情感)可能是破坏力量的源泉,“情感在某些场合是认知的一种有效方法,而在另一些场合则不是”(52)[美]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规制司法情感是法官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因为情感类似于一种直觉机制,似乎是自动化运行的,很难被有效地监控和控制。目前,对情感的管理或规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策略。
(一) 认知重评
格罗斯(Gross)和汤普森(Thompson)根据情绪调节发生在情绪反应前后的不同,将情绪反应前进行的情绪调节行为称为“先行关注情绪调节”(antecedent-focused emotion regulation),将情绪反应后进行的情绪调节行为称为“反应关注情绪调节”(response-focused emotion regulation)。(53)James J. Gross &R.A. Thomson,Emotion Regulation:Conceptual Foundations,in James J. Gross ed.,Handbook of Emotion Regulation,Guilford Press,2007,p.3-24.认知重评(cognitive reappraisal)就是情绪反应前进行的先行关注情绪调节行为,它是认知改变的一种,指的是在实际遇到情绪刺激之前就思考它,建立对不久之后将要到来的情绪事件的理解和认识,这样,一俟情绪事件如期而来,就可以平静对待或者化消极为积极。(54)James J. Gross,Emotion Regulation in Adulthood:Timing is Everything,10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14-219 (2001).
认知重评能够起到较好的情绪调节的效果。理查德斯(Richards)和格罗斯进行了一项研究,实验人员向83名被试放映一些人严重受伤的幻灯片,83名被试被分成三组,一组41人没有接到任何要求进行情绪调节的指示,一组20人被给予要求进行表达抑制的指示,还有一组22人被给予要求进行认知重评的指示。(55)该组指导语如下:“我们一会儿会给你们看幻灯片。请仔细阅读,并聆听背景信息。此外,我们想看看你能多好地控制你看待事物的方式。因此,当你看幻灯片的时候,要尽量采取中立的态度。为此,你可以以医学专业人士的超脱态度来观看这些幻灯片。换句话说,当你看幻灯片的时候,要试着客观地思考和分析它们,避免个人化或情感化。所以,请仔细看幻灯片,但请试着用一种不带感情的方式来思考你所看到的。”研究结果显示,与无指导组和表达抑制组相比,认知重评组情绪反应的行为和主观指标确实有所下降,例如他们没有显示出生理活动的提高(如心率加快或出汗)。他们还报告说,自己的情绪唤起程度较低。(56)Jane M. Richards &James J. Gross,Emotion Regulation and Memory:The Cognitive Costs of Keeping One’s Cool,79 Journal of Personality &Social Psychology 410,416 (2000).其他研究也显示,认知重评对情绪,特别是消极情绪(如厌恶、愤怒),具有良好的调节效果。(57)参见马伟娜、姚雨佳、桑标:《认知重评和表达抑制两种情绪调节策略及其神经基础》,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50—70页。
司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证明了先行的认知重评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库什(Cush)和德拉亨蒂(Delahunty)发现,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有部分对陪审团的指导是在所有证据出示完毕之后进行的,而有些则是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那么指导时间点的不同会不会影响陪审员的裁定?为此,他们通过测量模拟谋杀案审判中108名模拟陪审员的情绪、认知和裁定,调查了陪审团指导呈现时间的不同是否影响其克服可怕影像证据的潜在偏见效果的能力。研究结果显示,与在审判结束时提供指导或不进行指导的陪审员相比,在展示可怕的证据之前接受即时指导的陪审员更不倾向于对被告定罪,而且更有说服力的是,在看到可怕的证据之前即时接受指导的陪审员也不比压根没看到可怕证据的模拟陪审员更有可能对被告定罪,即使可怕的证据确实引发了模拟陪审员的情感反应。(58)Rachel K. Cush &Jane Goodman Delahunty,The Influence of Limiting Instructions on Processing and Judgments of Emotionally Evocative Evidence,13 Psychiatry,Psychology and Law 110-123 (2006).这一研究结果显示,先行的认知重评比经历情感冲击后的认知调整更有效果,而且,先行的认知重评似乎完全抵消了可怕证据的情感冲击力。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研究都证明陪审员一旦被暴露于情感冲击,再进行指导要求认知调整就已经为时已晚。比如爱德华兹(Edwards)和布莱恩(Bryan)的研究通过向模拟陪审员展示能够引起情感冲击的不合法证据,然后再收回证据并要求模拟陪审员作认知调整,结果证明了“泼水难收”的效应;(59)Kari Edwards &Tamara S. Bryan,Judgmental Biases Produced by Instructions to Disregard:The (paradoxical) Case of Emotional Information,23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849-864 (1997).克莱默(Kramer)等对PTP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们将模拟陪审员分成事实PTP暴露组、情感PTP暴露组、无PTP暴露组。结果发现,被暴露于情感PTP的模拟陪审员最倾向于判定被告有罪,而且,陪审员指导对他们没有发挥作用。(60)Geoffrey P. Kramer,Norbert L. Kerr &John S. Carroll,Pretrial Publicity,Judicial Remedies,and Juror Bias,14 Law and Human Behavior 409-438 (1990).费恩(Fein)等人的研究也显示事后指导对已经暴露于PTP的陪审员没有效果。(61)Steven Fein,Allison L. McCloskey &Thomas M. Tomlinson,Can the Jury Disregard that Information?The Use of Suspicion to Reduce the Effects of Pretrial Publicity and Inadmissible Evidence,23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1215-1226 (1997).
认知重评包括两种具体的调节方式:评价忽视和评价重视。评价忽视是减弱型调节方式,要求个体忽视、弱化情绪事件的刺激。(62)孟昭兰:《情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比如在观看恐怖电影时,为避免恐怖情节的情感冲击,可以事先告诉自己,那些恐怖的情节只是电影特效而已。在前述理查德斯和格罗斯的研究中,要求被试作中立观察的指导语也属于评价忽视的调节类型。考虑到许多激烈的司法情感(如愤怒)对司法决策可能产生不当的影响,评价忽视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评价重视是增强型调节方式,表现为个体通过提升对可能引起情绪的情境的评价,从而增强情境与个人之间的关联性。(63)见前注〔62〕,孟昭兰书,第211—212页。比如看到与父亲类似之人而反复联想到父亲,强化对父亲的怀念。这种情感调节方式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适用较少,因为一般而言司法决策要求弱化情感体验而不是强化情感体验。但正如布伦南、波斯纳等研究者已经提出的那样,有些情感可能会对司法决策产生积极影响,只要这一说法有了切实的实证研究支持,那么也可以考虑使用评价重视的情绪调节方式来加强它。
认知重评不仅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工具,使得他们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应对情感刺激,以减少不适当的司法情感对其司法决策的影响,而且实验研究还表明,认知重评相对来说是代价最小的。相对于被指示抑制情绪表达的人,认知重评的受试者表现出完整的认知,他们的记忆没有减少,甚至可能表现出非语言记忆增强,同时注意力也得到了提高。(64)James J. Gross,Antecedent- and Response-Focused Emotion Regulation:Divergent Consequences for Experience,Expression,and Physiology,74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224 (1998);James J. Gross,Emotion Regulation:Affective,Cognitive,and Social Consequences,39 Psychophysiology 281 (2002);Jane M. Richards,The Cognitive Consequences of Concealing Feelings,13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131-134 (2004).
(二) 理性审议
合议庭或陪审团的理性审议会不会降低司法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合理的,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参加审议会使得作为私人情感体验的情感冲击公开化,使得这种情感冲击进一步得到个人内省和公开审查的机会,从而减少司法情感的冲击。首先,情感内省(emotional introspection)是指个人对自己的情感体验有清晰的认知,并对自己的情感体验进行自我审查。可能外行会认为,专注于情感刺激会放大情感的影响,但通常情况恰恰相反。例如,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分散注意力会减少身体上的疼痛,但实际上专注于疼痛能更有效地减轻疼痛,而试图抑制疼痛感的人有时会经历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不适。(65)Daniel M. Wegner,White Bears and Other Unwanted Thoughts:Suppression,Obsession,and the Psychology of Mental Control,The Guilford Press,1994,p.64-65.情感内省可能会改变自己对情感的看法,使得情感冲击淡化。(66)Terry A. Maroney,Emotional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Behavior,99 California Law Review 1485,1526 (2011).其次,合议庭或陪审团的理性审议增加了情感披露的机会。研究已经证明,表达抑制的情感调节策略代价巨大,比如认知负荷(例如被试在观看电影片段时,被要求隐藏自己情绪的外在表达,而在随后的解谜练习中,他们的表现要比没有被要求表达抑制的人差,监管努力的支出削弱了他们执行后续任务的能力)和记忆损害(例如被要求抑制自己对电影片段情感表达的实验对象,对电影片段所传达的信息记忆比较差)。(67)Terry A. Maroney,supra note 〔66〕,at 1538.与之相比,情感披露堪称好处多多,不但不存在上述表达抑制带来的认知负荷和记忆损害,并且合议庭或陪审团审议过程中的情感披露还增加了个人情感被公开审查的机会,这也有利于淡化司法情感的不当冲击。另外就理论而言,情感冲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会随着时间而淡化,即情感是随时间而衰减的,从法官或陪审员暴露于情感冲击到他们进行理性审议的过程可能比较漫长,也完全可能因时间而消退激情,从而淡化司法情感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有一系列关于模拟陪审员决策的研究直接证明或提供了一些线索,说明审议过程确实可能缓和陪审员情绪反应的影响。卡普兰(Kaplan)和米勒(Miller)的研究发现,当被告方的辩护律师非常令人讨厌时,模拟陪审员更倾向于判决有罪;当负责检控的检察官非常令人讨厌时,模拟陪审员更倾向于判决无罪。但是,当经过理性审议后,因为被告律师的行为导致的偏见就消失了,所以理性审议看起来可以消除司法决策中的情绪偏见。(68)Martin F. Kaplan &Lynn E. Miller,Reducing the Effects of Juror Bias,36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443-1455 (1978).麦考伊(McCoy)等人探讨了陪审团审议对陪审员推理技巧的影响,在实验中,104名被试观看了一桩谋杀案的审判录像,被试要么组成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审议,要么自己独立思考。经过对审议前陪审员和审议后陪审员以及独立思考陪审员的推理进行比较,发现审议后陪审员对案件的推理程度高于审议前的陪审员以及独立思考的陪审员。(69)Monica L. McCoy,Narina Nunez &Matthew M. Dammeyer,The Effect of Jury Deliberations on Jurors’ Reasoning Skills,23 Law and Human Behavior 557-575 (1999).普里查德(Pritchard)和基楠(Keenan)的研究要求没有经过审议环节的陪审员和经过审议环节的陪审员分别回忆审判细节,意在探讨审议对于陪审员记忆情况的影响。结果显示,审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陪审员的记忆,经过审议环节的陪审员对审判细节的记忆更好,研究结果还显示,审议纠正了细节错误而没有增加细节扭曲。(70)Mary E. Pritchard &Janice M. Keenan,Does Jury Deliberation Really Improve Jurors’ Memories?,16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589-601 (2002).彼得-哈根(Peter-Hagene)的研究关注陪审员审议与陪审员的认知损耗(cognitive depletion)、审议表现和种族偏见之间关系,实验操纵了陪审员的肤色(包括两个白人或两个黑人的6人陪审团)和被告人的肤色(白人被告和黑人被告),研究结果发现,多元化陪审团中的陪审员,相比全白人陪审团中的陪审员,确实认知损耗更多,但认知损耗没有影响陪审员审议表现。对于黑人被告,多元化陪审团中的陪审员相比同质性陪审团中的陪审员,会更多地讨论案件事实,但是这一效应对于白人被告不显著。相比黑人被告,当被告是白人时,全白人陪审团中的陪审员会更多地讨论案件事实,但是这一效应对于多元化陪审团中的陪审员来说并不显著。总体来说,陪审团的多样性减少了审议质量方面的种族差异。这一研究结果显示,重要的可能不仅仅是审议过程,而且还包括构建多元化陪审团的重要性,因为他们可能更有能力评估黑人和白人被告的审判证据。(71)Liana Peter-Hagene,Jurors’ Cognitive Depletion and Performance during Jury Deliberation as a Function of Jury Diversity and Defendant Race,43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2-249 (2019).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而言,虽然有许多研究证明陪审员无法忽视非法证据的影响,但是伦敦(London)和努涅斯通过两个实验,探讨了陪审员是否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结果显示,虽然模拟陪审员在审议之前因非法证据而存有偏见,但经过审议后,这种偏见缓和乃至消失了。(72)Kamala London &Narina Nuez,The Effect of Jury Deliberations on Jurors’ Propensity to Disregard Inadmissible Evidence,85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932-939 (2000).这一结果也说明了审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也可以间接说明审议对于非法证据带来的情绪问题可以起到缓和或消除的作用。同样,对于PTP而言,虽然许多研究表明PTP的影响非常顽固,但是鲁瓦等最新研究表明,PTP效应也可能受到陪审团审议的影响。他们的实验采取2(陪审团类型:纯PTP与混合PTP)×3(PTP:被告的,受害者的和无关的)设计,126个模拟陪审团接受相同的PTP(即纯PTP,比如关于被告的PTP)或不同的PTP(即混合PTP,比如一半接受关于被告的PTP,一半接受无关的PTP)进行测试。结果表明,在审议之前,接受被告PTP的陪审员最可能投票有罪,接受受害人PTP的陪审员最不可能定罪。审议后,陪审团类型和PTP类型影响了陪审员的有罪判决。具体而言,接受纯PTP的陪审员在审议后,其有罪判决的分布与审议前相似(这表明纯PTP对陪审员的影响根深蒂固,没有受到审议影响);接受混合PTP的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受到了彼此影响;没有接受PTP的陪审员接受了其他陪审员的偏见。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在审议过程中,PTP偏差可能会传播给之前未接触过PTP的陪审员。但是接受不同类型PTP的陪审员在审议后,会做出较少偏差的决定。(73)Christine L. Ruva &Christina C. Guenther,Keep Your Bias to Yourself:How Deliberating with Differently Biased Others Affects Mock-Jurors’ Guilt Decisions,Perceptions of the Defendant,Memories,and Evidence Interpretation,41 Law and Human Behavior 478-493 (2017).这一研究结果,同前述彼得-哈根的研究结果类似,都表明,不仅要理性审议,而且必须是异质性的陪审员构成的陪审团审议,才可以有效消除各种偏见。
五、结 语
目前,在正统司法思想中,情感已经逐渐地获得了一席之地,来自心理学的实证研究更是硕果累累,不仅有力地证明了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还探讨了情感发挥作用的心理机制,可以说,心理学研究给司法情感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不过,就目前的研究来说,有待进步的地方也有不少。比如说,厌恶、悲伤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到底如何?愤怒与厌恶的关系如何?恐惧对于司法决策有没有影响?在心理机制方面,情感信息理论、评价理论、情感渗透模型等理论模型大多基于特定情境下的实验,其可靠性和普适性还值得进一步探究。在情绪调节方面,理性审议的效果到底如何,目前的实验研究大多数是间接证明,还缺乏更直接的证据证明。另外,就我国相关研究而言,虽然我国的文化传统向来强调情感,我国的司法传统也一直崇尚情理司法,但是对于情感与司法决策的研究,目前成果非常匮乏,因此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究。
另外,本文主要是对既有学术文献,特别是心理学实证研究成果的综述和考察,而没有从特定法学视角(比如法律方法)的角度来观察情感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并探讨其规制方法。无论如何,这样的视角是可能的。比如说,从法律方法的角度来看,司法决策过程中的情感效应可能主要发生在法律发现、事实发现、司法结论的直觉性获得的过程中,而这样一种情感效应在法律论证、事实论证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理性的监督、检查、批判和质疑,因而会降低甚至消除它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按照“发现―证立”的法律论证模型,司法的情感效应在“发现”阶段会比较显著,而在“证立”阶段会经受理性的考验。这一模型虽说大致不差,但是在“证立”阶段,理性要如何检验和识别情感的可靠性?又通过什么方法来排除司法情感的不当影响(姑且不讨论情感影响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是正当有益的问题)?在这里,单纯法律方法角度的观察就无能为力了。而根据本文的考察,在“证立”阶段,理性的检验主要应该采用认知重评和陪审团(或合议庭)合议的方法。
另外,本文主要是基于心理学实证研究成果的考察,这些成果力求任何结论务必建立在实证材料的基础上,但是如此一来,结论也就受到这些材料的影响。比如说,由于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采取的是实验的方式,那么这些结论对于实验室环境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更加复杂的现实环境是否有效,则仍然存疑。再比如说,本文着重考察的这些实证研究成果的主要被试是在校学生(也包括少数实验以法官为被试,比如前述威斯里奇等人基于对美国和加拿大各地的1800名州和联邦法官的实验研究)而不是真实的法官,因此其研究结论就比较多地局限于陪审团(即所谓“素民法官”)层面而不是真实法庭层面。这些都构成了本研究的局限,也是我们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