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调解制度
2020-02-27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2010年,希腊为解决“欧债”危机引起的案件激增和诉讼迟延等问题,将调解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组成部分。
一、希腊调解制度的立法进程
2008年5月21日,欧盟颁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号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其中第12条要求各成员国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本国法律、规章或行政规定。
为配合《调解指令》的实施,2010年12月,希腊制定了第一部关于调解的立法——《民商事调解法》,为民商事调解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自此,调解制度被正式纳入希腊法定ADR方法之中。2012年3月,希腊又颁布《关于在合理期限内公正审判的法律》,其中第7条规定在《希腊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即第214条之二,将司法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
2018年1月,出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案件负担的需要,希腊颁布《关于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方案等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78条至第206条是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即新《调解法》。该法在强调和重申2010年《民商事调解法》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改变了此前调解立法的绝对自主性特征,增加了强制性因素。新增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设立中央调解委员会,二是规定部分案件必须进行强制调解。虽然新规定符合国际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希腊国内对于强制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仍然存有争论。反对者认为,新《调解法》推行的强制调解制度违反希腊 《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侵犯了公民自由地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调解的类型
最近几年,希腊关于是否应该实施强制调解的讨论日益增多。新《调解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增设强制调解制度,形成了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并行的新体制。
(一)自愿调解
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希腊存在两种自愿调解的方式:自主调解和司法调解。
自主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条款,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程序上看,调解的启动、调解员的选任、调解所适用的规则、调解的方式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自愿调解最完整的表现。
采用自主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调解的约定。此种调解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补充约定,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条款,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调解条款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受合同法的调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法官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取证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在认为适当时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并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根据《希腊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二的规定,每一个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会任命至少一名法官作为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即调解员法官(mediator-judge),其任期为两年,可延长一年。司法调解仍属于自愿调解,法官只是提出建议和邀请,程序能否启动依然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司法调解和诉讼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秘密性,调解以保密的方式进行。为防止司法调解沦为诉讼程序,所有调解参与人都应当在程序开始前以书面形式保证遵守保密义务。此外,角色分离也是调解制度的基础之一,即通过保证裁判者的独立和公正来实现司法调解的完整性。在司法调解失败时,调解员法官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法官进行后续的审理。
(二)强制调解
1.强制调解的案件范围
强制调解是指部分类型的纠纷在起诉之前,当事人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应先经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再行诉讼的制度。根据希腊《调解法》第182条的规定,必须进行强制调解的案件有以下种类:(1)出租人之间的纠纷;公寓管理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纠纷;相邻权纠纷;(2)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请求纠纷和汽车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纠纷,但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外;(3)专项费用纠纷;(4)家庭关系纠纷(子女抚养、生活费用等);(5)医疗事故纠纷;(6)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纠纷;(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强制调解的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必须经过初步调解会议的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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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调解的特征
(1)有限性。自愿性是调解程序的底线。尽管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界逐渐接受了强制调解,但是该制度毕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手段,而不应成为调解方式的主流。为此,希腊《调解法》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列举了适用强制调解的案件。
(2)强制性。一是启动的强制性。只要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提交强制初步调解会议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就必须参加调解,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二是适用的强制性。为减少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调解而缺席调解会议的风险,《调解法》规定对违背强制调解义务的当事人实施制裁,经邮件、传真或挂号信等通知后仍未参加强制调解会议的当事人,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将被处以120欧元以上300欧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法官还可综合考虑不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的整体行为及其胜诉程度,另外增加争议标的额0.2%以下的罚款。三是结果的非强制性。虽然当事人双方有参加初步调解会议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义务。只要当事人出席了初步调解会议即意味着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至于最终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仍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前置性。前置性是指法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调解这一前置程序,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程序意义上,强制调解大致相当于一个审级,具有法定的程序意义。调解与诉讼分立,具有明确的衔接关系。在强制调解程序中,如调解失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同时提交尝试调解和调解失败的证明,以便法院确定案件是否能够受理。
(4)效力性。效力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实体意义上的效力,即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根据《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不需要再经过任何司法确认程序即可据以执行。二是程序意义上的效力,根据《调解法》的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即意味着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中央调解委员会
中央调解委员会是按照2018年《调解法》规定新设立的调解机构,其设立主要是为了强制调解制度更好地实施。该委员会由司法部任命的下列成员组成:(1)5名民事或刑事法官或检察官;(2)2名有调解经验的大学教授,他们应来自不同的教育机构,其中至少一名来自法学院;(3)2名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4)3名司法部的代表;(5)1名代表专业机构的调解员;(6)2名承担具体调解职能的调解员。
首席大法官担任中央调解委员会的主席。中央调解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前的一年内、离职后的6个月内,禁止与调解员培训机构有任何合作或其他关系。
中央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广泛职能的机构,负责处理希腊与调解制度实施有关的事宜,下设四个具体的工作部门:(1)调解员登记委员会,负责编制调解员名册,收集调解员年度工作进程报告;(2)道德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调解员履行《调解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调解员纪律守则》以及实施违纪处分;(3)培训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调解员培训机构的相关事宜;(4)调查委员会,负责组织调解员资格认证考试。
此外,双方当事人难以就调解员的选任及调解地点达成一致时,中央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在综合考虑纠纷的性质、管辖权规定、调解员的具体能力及其所调解的案件数量的基础上,合理地指定调解员或决定调解地点。为了配合强制调解制度的实施,在当事人无法就调解员的选任达成一致意见时,中央调解委员会有权作出强制性的指定,否则调解无法进行。
四、调解员制度
1.调解员的资格
根据2010年《民商事调解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调解员,涉及跨境纠纷的调解除外。在实践中,律师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往往不会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从而严重阻碍了调解制度的发展。2018年《调解法》第188条对调解员的资格问题作了修改,调解员不必具有律师身份,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1)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或持有外国同等学历的人;(2)经中央调解委员会认可的调解员培训机构培训,或者持有欧盟其他成员国认可的调解员证书;(3)经司法部认可并在调解员名册上登记。希腊目前有两千多名经过认证的调解员。
2.调解员的义务
《欧盟指令》第4条第2款规定,各组成员国应为调解员提供初级以及更进一步的培训,以确保调解以一种有效、中立以及适当的方式向纠纷当事人展开。根据2010年《民商事调解法》和2018年《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员具有如下义务:(1)中立和独立的义务。调解是在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程序,调解员的中立是保障程序公平公正的基础。调解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并独立地处理调解事宜,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的利益冲突。(2)保证当事人自愿的义务。在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当确保当事人已经明确同意将纠纷提交调解程序,保证当事人了解即将发生的调解程序的特点及影响,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该程序。(3)保密义务。保密性原则既包括调解内容的保密,也包括调解程序的保密。《民商事调解法》第10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调解应当以保密的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保证对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的内容保密,除非为执行该协议而披露协议的内容是必要的。”《调解法》第192条规定:“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及调解内容有关的信息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公共政策或法律的要求应当披露”。(4)披露义务。在具体案件中,调解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确保自己具备进行调解的专门知识,并应向当事人披露有关其知识和经验的资料。(5)年度报告义务。调解员应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进行调解的次数、每项调解的结果及持续时间、调解的案件性质等。年度工作报告由中央调解委员会审查,并在司法部的网站上公布。
3.纪律规范
若调解员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职业伦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应受如下纪律处分:(1)口头批评;(2)书面谴责;(3)暂停许可,暂停时间不超过一年;(4)永久性撤销认证。
4.调解员费用
调解员报酬可由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自由约定;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2小时以内调解费最低170欧元;两小时以上最低每小时100欧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个案件的调解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