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命安全的人权更扎实可靠(智库声音)
2020-02-26何志鹏
何志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国家到社区,各级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有些涉及个人行动自由,有些则针对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对此,国际上有一些组织及个人提出疑问,认为相关的限制性措施有侵犯人权之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人权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在内的宽广谱系。它既包括生命、安全、健康,也包括行动自由、表达自由、劳动、休息、获得报酬、参与教育、拥有美好生活等等。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之下,这些权利实现的顺序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人权都能够同阶段、同等程度地实现。虽然世界人权领域的重要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曾提到,一切权利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处于同一地位。在生命、安全、健康受到威胁时,其他权利就显得次要。世界各国在反恐领域能够观点一致,并且都采取了积极有力的打击措施,就说明对于生命安全健康的顶级关切已经达成了全球性的共识。
疫情暴发期是一种社会紧急、例外状态。中国30余省市曾启动一级响应,这就意味着,社会的首要关注点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此时,如果片面强调人的行动自由,那就是对生命和健康的不负责任,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忽视,是社会治理的失败。大众普遍认为这种限制是应该的,甚至还认为,有一些管理方式不够严格和彻底。只有严格彻底的行动控制和监督才能够真正遏制疫情的扩散,还人们一个生命和健康的清洁环境。只有有效的人员流动行动控制,才是对人权真正的负责,才是一个积极有为政府的正当表现。
基于公共健康而出现的紧急响应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这种法律状态的核心是人权克减。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是采取相应行动的法律依据,相关的措施均依法进行。疫情时期的出行管控确实给不少人带来了不便。但是,这些不便和负担是为了更大、更长远的利益而付出的必要成本,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为未来的健康和自由而投资。正是要争取更为长久的享受生命健康和美好生活的权利,人们才乐于付出这些成本。医护人员在疫区艰苦奋斗,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甚至生命,组成了防止疫情扩散的大堤,能够保障这一堤坝牢固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疫情期间人们出行的控制。因此,控制自由行动是对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负责任的做法。到2月25日,中国湖北之外的新增感染者已降至个位数。这就是通过有效的防控措施给人们生命安全带来的保障。如果说这不是对人权的高度关怀,还有什么是更加扎实可靠的人权呢?
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人权作为人向社会和他人提出的主张,从来就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制于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社会资源。那些认为个人生来就具有某些自然而然的、不可触碰的权利和自由的观点,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既不符合人类历史,也不符合世界现实。哪里有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每一项权利背后都有社会资源作为成本。这就意味着,哪些权利能实现,哪些权利无法实现,需要与社会所处的境况紧密结合。所以,对疫情扩散采取的防控措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很多省份都下调了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
最后要说明的是,在这次疫情中,暴露出基层政府治理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也看到了从国家立法、部门执法到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全知全能、尽善尽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治理能力,改进治理效果,我们永远在路上。知难而进,通过疫情来发现规范和运行中的不足,进而更好更全面地维护人权,这才是一个良法善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