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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娱乐化方式篡改英烈作品、亵渎英烈名誉的侵权责任承担

2020-02-26

江淮法治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叶挺名誉烈士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该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2、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法院认为,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典型意义

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也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叶挺创作的《囚歌》体现的革命大无畏精神,《囚歌》内容所凝聚的民族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被告虽然辩称创作案涉视频的初衷是反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广告植入中小学课本的不良现象,但其作为网络媒体运营商,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了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了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案的审理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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