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2020-02-26杨爱群,李俊伟
江淮法治 2020年23期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条例围绕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行为规范;文明出行遵守行为规范;建设文明家庭、建设文明嘎查村、建设文明社区等系列遵守行为规范。在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面,倡导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杜绝浪费;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新办、厚养薄葬;适量点餐,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等行为。同时,鼓励和倡导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普及文明行为规范,褒扬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