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公共关系建设
2020-02-26荣晓红
荣晓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 100726)
加强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建设,除了要加强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自身本体建设外,还应加强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外部环境和制度生态建设。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相当于我国刑事审判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是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核心,它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意义”一起,发挥着创制司法规则、解释刑法规定、贯彻刑事政策、指导刑法正确适用、彰显刑法文化内涵的功能,从而构建出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特有的外部关系(即外部环境或公共关系)和制度生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的主要功能,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公共关系,从各方面夯实基础,全面加强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公共关系建设,推动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要旨”的主要功能
(一)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要旨”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一般包括案例名称、编号、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诉讼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八个部分。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是刑事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检察裁量、处理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作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和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意义”一起,表明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内容、指导原则、指导边界,它是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依据和参照系,因此说,它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
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要旨”内容合法有据,准确精练,全面反映案例的闪光点,对类似案件的检察裁量、处理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
2.“要旨”要忠实于“诉讼过程”,一般都是对“指控与证明犯罪”或“不批准逮捕理由”或“不起诉理由”或“二审审查和出庭意见”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解”等这些“诉讼过程”中检察裁量或决定、意见的理由进行提炼和概括、归纳。
3.“要旨”既可以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量、决定规则,又可以简要归纳作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量、决定的理念或方法。“要旨”的内容要点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规则、方法。
4.“要旨”内容要点应当按照其重要性或逻辑联系依次排列。
5.“要旨”内容具有创新性,它归纳总结出检察裁量或决定、意见中对法律适用或其他问题的创新性判断。
6.“要旨”内容要点的提炼科学合理,有高度、深度和好的角度,能够从个案中归纳出类案的处理规则。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为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意义”部分立足案情、结合诉讼过程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进行展开、阐发奠定扎实基础;第二个方面是,为以后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比较科学的参照系。
(二)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要旨”的主要功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 年发布的第十一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分析,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功能:
1.创制司法规则功能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 号),该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分为三个要点,其中第一个要点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人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该案例“要旨”中的这一点实际上就是把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概括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创制这一司法规则为以后检察机关认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事实提供了遵循,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具体讲,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如果根据经验和常识,认定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与被害未成年人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包括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和未成年证人的陈述(即证人证言)。
2.解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功能
检例第42 号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中“要旨”的第二个要点指出:“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 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这实际上是讲对我国刑法奸淫幼女罪中客观要件的“情节恶劣”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从严惩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界定。我国《刑法》第236 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 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实践中,奸淫幼女具有从严惩处情形,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 条第三款第二至第四项相当的,可以认为属于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如,该款第二项规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而本案中,虽被告人奸淫幼女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只奸淫二名,但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适用“从严惩处”。
3.贯彻、宣示刑事政策的功能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的“要旨”指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我们知道,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分子的处刑,比照一般强奸猥亵、侮辱罪的处刑从重处罚,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从重打击的立法精神,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虽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但他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同样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性质同刑法规定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猥亵儿童的违背被害人意志性没有区别,其结果也同样是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要旨”对骆某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体现并宣示着对儿童人身权益和心理健康从严保护的刑事政策取向。
4.指导法律适用的功能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于某虐待案的“要旨”共有两点内容。第一要点指出:“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第二要点指出:“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不难发现,于某虐待案中概括出的“要旨”要点集中展现了对法律适用的指导,它引导检察机关以后办理类似案件,如何适用刑法中告诉案件的例外情形,如何适用禁止令规定,如何适用刑诉法中自诉转公诉,如何适用民事法律中抚养权变更规定,我们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指导法律适用功能的掌握,要注意不断总结、归纳,加强规律性分析,更好地指导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相关内容的编写,提高指导性案例制作水平。
5.彰显刑法文化内涵的功能
同样,还是以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于某虐待案为例,该指导性案例“要旨”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要点是对我国落后的封建刑法文化“亲亲相为隐”的严厉批判和自觉摒弃,同时,它也充分彰显了家庭成员互助互爱这一先进的社会主义刑法文化内涵,通过法律适用,必然加强我国先进的社会主义刑法文化的培育,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养成。
二、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司法规则创制的关系
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应该包括刑诉法案例指导和刑法案例指导。由于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刑诉法适用方面发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十分有限,常见的是在刑法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夹杂着刑诉法适用方面的规则,本文谈论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公共关系建设,是立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第十一批(刑法)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功能进行关联思考和阐述,其中也包括刑诉法适用规则。第一方面内容是讲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司法规则创制的关系。
如前所述,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第一个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要旨”第一个要点讲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指控、证明犯罪所应遵守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遵循。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创制了一些有价值的司法规则,有刑诉法方面的司法规则,也有刑法方面的司法规则。刑诉法方面的司法规则常见的有证据审查判断规则、认罪认罚从宽认定规则、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规则、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规则、变更强制措施规则、引导侦查、补充侦查规则等,刑法方面的司法规则常见的有各种犯罪行为情节的认定规则、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则、犯罪行为罪过状态的认定规则、行为期待可能性的认定规则、共犯关系的认定规则、单位犯罪责任分担认定规则、罪数的各种认定规则、各种刑罚制度的认定规则,这些规则讲的是如何适用我国刑诉法中的制度和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刑法理论中的知识要点。我国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刑诉法规则创制方面还局限于个别刑法指导性案例中“要旨”的偶尔提及,刑诉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制发还严重缺乏,刑法规则创制做得还远远不够,甚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在刑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制发方面,还没有一种自觉、全面、系统的意识,至于推动同时包含着刑诉法规则、刑法规则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更是一筹莫展,不知道从哪里下手。
如何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司法规则创制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检察案例遴选阶段,要注意多选一些有关创制刑诉法方面司法规则、刑法方面司法规则的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制作过程中,要加强从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中总结、提炼刑诉法方面司法规则和刑法方面司法规则,要提高司法规则提炼的科学性和准确度,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指导性案例中创制的司法规则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好指导性案例“要旨”创制的司法规则引导正确适用法律的功能,促进统一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配套发表指导性案例适用解读文章,介绍创制的有关司法规则的一些基本知识。
2.办好指导性案例适用专刊,对刑诉法适用规则、刑法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和必要的理论分析,把创制的司法规则宣传好、普及好。
3.分层分类举办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业务培训班,让全体刑事检察官都成为适用刑诉法司法规则、刑法司法规则的行家里手。
三、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如前所述,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要旨”的第二个、第三个要点都是解释刑法规定的。第二个要点是采取文义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方法和文理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方法,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 条中规定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与本案的实际案情相结合,认定社会危害性与 《刑法》 第236 条第三款第二至第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属于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从而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第三个要点也是适用同样的解释方法,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 条规定的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规定,与本案的实际案情相结合,认为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如何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大家知道,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要旨”与刑法司法解释发生关系,都是通过展现办案人员如何运用具体的解释方法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显示解释活动(同时也是法律适用活动、司法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来完成的,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和处理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就得紧紧围绕刑法司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做文章。
我国今天系统性、规模化刑法司法解释活动所采取的解释方法共分四大类,即:狭义解释方法、法律规则创设、一般性解释概念及一般性条款的具体化、法律漏洞填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运用的解释方法主要是狭义解释方法、法律规则创设和法律漏洞填补,其中,狭义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和论理解释方法,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包括目的性扩张解释方法、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基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漏洞填补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又叫严格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反对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解释方法。有的类型解释方法中具体解释方法的适用有严格的先后位序,如论理解释方法中的适用位序是,首先是体系解释方法,其次是历史解释方法,再次是目的解释方法,最后是合宪解释方法。[1]
实践中,当需要运用不同种类的论理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时,就要注意先用什么解释方法,后用什么解释方法,再用什么解释方法,最后运用什么解释方法。一般情况下,则是需要在文义解释方法和论理解释方法中,选择使用一至两三种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每一种解释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背景、基本要求、主要特点和运用法则。我们在遴选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时,要注意把检察办案人员正确、科学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定性处理的案件选出来;在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作过程中,要吃透案情,要从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背景、基本要求和运用法则出发,增强“要旨”总结、提炼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使总结、提炼出来的“要旨”要点确实具有科学的指导性、正确的引导力。
在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后,首先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科学运用解释方法的及时宣传和阐释,推动检察办案人员正确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多办案、办好案、办大案。
其次,要及时举办不同规模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专门就刑事检察业务活动中如何科学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办案进行专题理论讲座、案例教学、现场指导和交流互动,正确引导基层刑事检察官的个案解释活动和省、市级检察院的适用法律解释活动,使全体刑事检察人员熟悉刑法解释方法理论、熟练掌握如何正确运用各类各种刑法解释方法办理各种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运用刑法解释方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前述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要旨”向人们展示,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严保护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
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体现和贯彻刑事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即在新型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和贯彻一定的刑事政策;在具有新型特征的常见、多发型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和贯彻一定的刑事政策;在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和贯彻一定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事政策是一个体系,既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般刑事政策,更有各种具体的特殊的、个别的刑事政策,这个刑事政策体系对我国刑事检察实践活动都是适用的,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形成我国刑事检察政策的渊源。同时,我国刑事检察实践还有具有自己特色的各种具体的刑事检察政策,各种具体的刑事检察政策的提出和运用,反过来,又丰富了我国刑事政策,推动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发展。而具体的刑事检察政策的产生往往又是先经过刑事检察政策实践的推动,后经过刑事检察政策思想的充分酝酿,再产生具体的刑事检察政策的,因此,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就是要紧紧盯住刑事检察实践中丰富的检察政策实践活动,把包含有科学、合理的检察政策实践活动的刑事检察案例遴选出来,在指导性案例制作过程中,做到及时总结、不断提炼广大刑事检察官的刑事检察政策思想,提出或充实我国刑事检察政策,丰富我国刑事政策体系,更好地指导刑事检察人员文明、理性执法、科学、公正司法,实现刑事检察案例指导法制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例如,有些地方检察院在对新型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对情节轻微、依法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尝试实行刑事调解,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一定考察期限内没有犯罪且没有发现以前有其他犯罪的,就不再起诉,调解不成的,再行起诉,并在量刑建议部分,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调解成功的,调解书送同级人民法院备案。[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遴选刑事检察案例时,就要善于发现这类案例,并认真梳理案情,在“要旨”中准确提炼出检察机关针对新型轻罪的刑事检察政策,用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科学、高效地处理类似案件。
再如,我国一些未检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检察院在处理具有新型特征的常见型多发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正确处理“国家公诉人”和“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冲突,在提起公诉过程中,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秩序,从轻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者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3]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刑事检察案例,在制作指导性案例过程中,要把内涵于刑事检察政策实践中的刑事检察政策思想总结全、提炼准,以更好地指导各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实践科学、合理地开展。
又如,我国实务界有人对罪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即死罪)案件的刑事检察政策作了比较系统的阐释,[4]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要关注地方省、市级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在各个检察环节中的检察(政策)实践新动向、好做法,及时把这些案例遴选出来,在“要旨”中及时准确地全面地提炼出死罪案件重罪案件刑事检察政策,丰富我国刑事政策体系,更好地把死罪案件重罪案件刑事检察实践活动推向极致,引导到更深更细的境界,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
学术界实务界一提起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都习惯于主张“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其实,这种主张不全对。笔者认为,对有罪无罪存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但是,司法实践中,疑难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很复杂,除了有罪无罪存疑外,还有罪轻罪重存疑案件、此罪彼罪存疑案件、中止未遂障碍未遂存疑案件、共同犯罪单个人犯罪存疑案件、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存疑案件和一罪数罪存疑案件等,这样一来,相应地,疑罪案件刑事政策就应坚持疑罪慎处、疑罪酌处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实行疑罪从无、疑罪或轻或宽、疑罪或重或严等多种具体的方法、原则、措施,其中,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罪从宽是常态,而疑罪从重、疑罪从严也是经常会遇到的疑罪刑事政策的表现形式。[5]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就应关注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种疑难刑事案件中的检察政策实践,及时地遴选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制作指导性案例过程中,要分析疑难刑事案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存疑疑难案件,地方检察机关是怎么做的,是否合理,内含了怎样的刑事检察政策思想,该种刑事检察政策思想与我国刑事政策体系是否相融相通,要认真总结分析、深入思考、充分论证,只有这样,指导性案例“要旨”中的要点所揭示的具体的疑难刑事案件的刑事检察政策,才是科学的、可靠的,才对各地检察机关以后办理类似疑难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要注意及时收集、遴选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在制作指导性案例过程中,我们要立足案情和诉讼过程,善于精准概括、提炼出蕴含其中的刑事检察政策、刑事政策。无论是哪一种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发后,我们都要重视对“要旨”中要点所包含的刑事检察政策、刑事政策的宣传、阐释和贯彻、推动。
首先,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要及时对指导性案例“要旨”要点中所体现、涵摄的刑事(检察)政策思想、刑事(检察)政策本身进行宣传、阐释,该写文章解读的,要发表文章,该在专刊上进行论析的,要及时跟进论述分析。
其次,要在指导性案例业务培训班上进行系统的讲解,既要讲清楚相关刑事(检察)政策赖以产生的刑事(检察)政策实践和刑事(检察)政策本身的涵义,更要讲清楚相关刑事(检察)政策如何适用、适用中要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推动刑事检察实践更好地贯彻相关刑事(检察)政策,促进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不断提升刑事检察案例指导的“三个”效果。
五、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前述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于某虐待案中“要旨”的两个要点是关于刑法禁止令规定的适用、刑诉法自诉案件转公诉案件的适用、民法中抚养权变更规定的适用,由此,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功能可见一斑。那么,如何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和法律适用特别是刑法适用的关系,通过加强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促进刑法具体适用水平的提高,促进刑事检察人员具体适用刑法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呢?
我们知道,所谓刑法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追究权力,把刑法规范用于特定的主体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通过适用刑事制裁,保证刑事义务的实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它具有以下特点:(一)适用刑法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二)刑法适用活动具有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三)刑法适用活动的内容是把刑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四)整个活动过程有法定程序要求;(五)刑法的适用需有表明适用刑法的结果的法律文件;(六)刑法适用活动将保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得到实现。可见,刑法适用实质上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即司法行为,这种刑事司法行为也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和行为内容(包括刑法适用结果)。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适用主体一般没有争议,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对刑法适用的具体案情的性质(即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即量)以及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即容易在刑事司法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上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遴选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对适用刑法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刑事案件,制作指导性案例“要旨”要点时,要理清案情的主要脉络和行为的从属关系,认清案情的性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科学运用刑法学理论、原理,精辟论证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要通过开展案例评析、案例教学培训,引导刑事检察人员如何科学分析复杂疑难案件,如何正确运用刑法学理论、原理,分析案件的性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何准确判断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从而提升广大刑事检察人员具体适用刑法的能力和素质,切实提高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让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专业化水准不断得以显现,不断释放案例指导的正能量。
六、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法文化的关系
前述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于某虐待案“要旨”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它彰显了我国家庭成员互助互爱这一先进的社会主义刑法文化内涵。那么,如何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法文化的关系,通过加强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促进我国刑法理念、刑法价值的培育,强化我国刑法伦理的自觉养成,并反过来,最终通过刑法文化的张扬,来促进刑法的适用和遵守呢?
大家知道,文化在广义上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财富,由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组成;在狭义上,它专指非物质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文化是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维系社会延续和人类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文化是人类的创造物,但它不是靠人的自然基因遗传的,而是靠后天习得而世代相传。规范是文化的载体,是保证文化习得的必要条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与文化有着密切联系。法通过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体现法文化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促进法文化的道德养成,最终保证或有利于法规范的适用和遵守。社会越发达,文化越先进,越趋于文化多样性。在只存在单一文化或很少受外来文化影响的地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较大的束缚。不同文化的交流、交融、取长补短,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广泛汲取世界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法文化的先进思想(包括理念和价值追求),才能不断充实和发展本民族法文化的具体内涵和道德水准。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它是人类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经验、知识、智慧的结晶。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刑法制定和实施所应体现的精神、原则、价值追求和道德水准,即刑法理念、刑法价值和刑法伦理。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实质上是一种具体的刑法适用活动,刑事检察案例指导与刑法文化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通过指导性案例“要旨”要点的具体指导,在全社会广泛宣扬、培育我国刑法理念、刑法价值的具体内涵,促进我国刑法伦理的自觉养成;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对我国刑法文化内涵的充分彰显,指出我国刑法适用的正确发展前景,引导我国刑法适用的具体发展方向,促进我国刑法适用更优更好地向前发展。处理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和刑法文化的关系,促进刑法文化的充分发育和刑法具体适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是要在这两个方面“双向发力”,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认识和实践水平,促进我国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和刑法文化呈良性循环态势发展。
刑法理念是指刑法制定和实施所体现的总精神和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公正、平等、谦抑、和谐这四个基本范畴。在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中,首先,要按照公正司法、平等司法、谦抑司法、和谐司法的标准精心遴选好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其次,在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要把体现公正、平等、谦抑、和谐理念的司法要点概括好、提炼好,在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部分,还要把这些刑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特点阐释好,以便于刑事检察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最后,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要及时宣传好、阐释好指导性案例“要旨”要点的内容,必要时,组织刑法学理论专家就指导性案例“要旨”要点所内含的刑法理念进行具体深入的讲解,促进检察人员在今后的刑事检察活动中思考如何体现刑法理念,如何做到公正、平等、谦抑、和谐司法,从而实现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最终目的。
刑法价值是指刑法制定和实施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它主要包括自由、秩序、公正、效益这四个范畴。刑法价值是现代社会维系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它在包括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在内的所有刑法适用活动中体现得最明显、最全面、最深刻。在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中,首先,要把那些很好地保护当事人自由,又维护了社会秩序,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案例遴选出来。其次,在制发指导性案例过程中,要把办案人员保护自由、维护秩序、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司法要点总结好、提炼好,在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部分,再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以推动检察人员如何做到保护自由、维护秩序、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最后,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还要进行必要的宣讲,把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和具体要求落实到位,使检察人员真正掌握刑法价值,更好地为人民司法、为社会司法、为时代司法。
刑法伦理是指刑法制定和实施中所体现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中国,它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保护自由、平等,促进公正司法,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和诚信、友善司法。社会主义刑法伦理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刑法理念和刑法价值的实施过程中。因此,我们在遴选、制发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中,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的宣传、阐释活动中,要注意对我国社会主义刑法伦理的理解、认识、体现和贯彻,使检察人员真正掌握我国刑法伦理的基本要求,在刑事检察活动中把我国刑法伦理贯彻好、落实好,推动我国刑法得到更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