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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与对策

2020-05-22杨昊昕陈海彬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套路贷套路借贷

杨昊昕,陈海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00)

一、“套路贷”的概念界定

“套路贷”案件自2017 年诞生以来,理论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对其概念进行了探讨,从探讨的过程来看,对其概念的认识主要有“模糊规定”,“准确界定”以及“去概念化”的三种看法。

(一)“模糊界定”

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确立以前,由于“套路贷”案件逐渐增多并且危害越来越大,理论上对其概念进行了探讨,并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套路贷”作为以借贷之名进行骗财的类罪、系列罪的统称;[1]二是认为“套路贷”是严重危害性的新型金融犯罪的类罪、系列罪的统称;[2]三是将“套路贷”界定为采用多种欺诈方式,辅之以暴力及威胁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3]上述三种理论观点大体上将“套路贷”界定为“类罪、系列罪”,但是对概念的认识存在局限。比如在“套路贷”行为人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模式的表述上都缺乏明确性,对侦查中识别“套路贷”案件难以形成指引;另外,由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上述概念的界定由于过于模糊,并没有把“套路贷”本质特征揭露出来,实践中不容易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进行区分。

(二)“准确界定”

为了应对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套路贷”案件①早期对于“套路贷”的处理主要按照“民间借贷”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 年和2018 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随着对“套路贷”案件的深入探究,把实践中的“套路贷”涵摄于“民间借贷”越来越难以解决这类案件带来的危害,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套路贷”工作指导意见,这些意见的出台,使得“套路贷”的概念脱离于“民间借贷”,对“套路贷”概念内涵的认识逐渐深入,概念逐渐明确。,规范层面经历了从“民间借贷”两个规范性文件(民事)到制定“套路贷”规范性文件(刑事)的转变,其中以2019 年4 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即“两高两部”)公布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影响最大,而这其中又属《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界定最为明确,该《意见》第1 条直接把“套路贷”界定为一种概括性称谓①《意见》第1 条将“套路贷”表述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这里有必要对“概括性称谓”进行相应的解释,“概括性”是与“明确性”相对应的词语,“概括性称谓”表明《意见》第一条涉及的相关行为犯罪活动全部属于“套路贷”的概念内涵,它并不是针对某一犯罪行为,而是包含相关行为,这是出于严厉打击现实中“套路贷”类案件的需要,而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概括性称谓”可以看作是类罪、系列罪的统称。《意见》第1 条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进行了区分,并且对“套路贷”基本内涵中的行为模式进行了阐述,形成目前对“套路贷”概念最明确的界定。

(三)“去概念化”

此观点是由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提倡,其基本逻辑思路是从法学推理的三段论出发,强调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从案件到规范,再由规范到案件的推理过程,即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两者间的距离在这种推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缩小,否则容易产生相应的后果②“套路贷”概念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种后果:第一,认定犯罪一旦采用“套路贷”的非刑法概念,容易导致实践中陷入“套路第一性”的思维,什么行为只要构成了“套路”即可认为犯罪,这与罪行法定矛盾;第二,“套路贷”的概念并不能解决无罪行为,导致实践中容易形成“无套路即无犯罪”,导致案件的错误定性问题;第三,“套路贷”概念的适用会导致三段论推理的虚置,是在法学三段论推理之外寻求一个新的概念。,[4]因此必须采用刑法的概念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而不是采用刑法外(即非刑法)的概念对犯罪行为进行阐述,这对于定罪是无益的。[4]

随着《意见》的出台,“套路贷”的概念在规范层面已经形成共识,在模糊概念和准确概念之间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应不应当采用“套路贷”的概念。本文认为,要论证这个问题,需要从侦查取证的思维出发。取证思维与审判思维具有一定的差异,具有诸如逆向思维、动态思维、超常思维以及具体思维等,[5]在证据规范化的前提下,对案件属性和类型应当具有侦查取证的界定,使之更加符合实践的要求,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概念思维是现代人类思维活动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产生了一些常用的符号(比如阿拉伯数字),[6]而在侦查取证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概念思维的前提必须有概念的构建。至于“套路贷”概念的适用对司法三段论的影响,本文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减少“套路贷”概念(即刑法外概念)的适用而采用刑法内概念有利于“定罪量刑”,但是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采用刑法外的概念是常用的,比如“扫黑除恶”、“连环杀人案”、“多发性侵财案”等等,这些在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是侦查取证过程中是常用。综上所述,本文采用《意见》第1 条对“套路贷”的概念界定。

二、“套路贷”的特征及基本模式解构

(一)“套路贷”的特征

“套路贷”缘起于“民间借贷”,而且“套路贷”、“民间借贷”、“高利贷”三者之间存在大量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特征描述,申言之,如果不对“套路贷”的独有特征进行探究,那么与“民间借贷”将难以界分,对实践中侦查取证也会造成相应的困惑。

1.行为主观目的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财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相区分的关键。一方面,民间借贷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另一方面,高利贷尽管存在“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主观目的,但“套路贷”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按照刑事实体法通说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7]因此,侦查取证过程中,那些能证明行为人“排除占有”以及“利用”两种意思的证据应当成为侦查取证的重要指引,这些证据并不固定指向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一类证据,而是只要具有以上两种意思的证据在侦查取证中均应收集①笔者通过对2017-2019 年10 月裁判文书网的案件(一审判决)的数据统计(截至2019 年11 月18 日),涉及“套路贷”的刑事案件有442 起,在主观目的认定上,法院的判决主要采用证人证言、书证(聊天和转账及截图、借条收条等)、鉴定意见、照片、电子数据以及相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的认定,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这些种类的证据成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重要取证对象。具体案例可参见以下:师康生、师康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523 刑初561 号;阮向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6 刑初17 号;方剑影、郑江勇、林楠楠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闽0304 刑初613 号等。

2.行为方式表现为“套路”。这是“套路贷”区分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关键,这种“套路”行为的本质是隐瞒和欺骗,并逐渐延伸为一方意志对另一方意志的支配(即意志上的强迫);而在外在表现上,“套路”具有相对固定的行为“结构”,按照“套路”过程,这种“结构”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逾期陷阱”,“平账过程恶意垒高金额”,“恶意讨债及虚假诉讼”。[8]

3.后果上属于违法犯罪。这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的评价,也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另一个重要区分。从规范层面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在法定利率范围内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超出范围外的利率,②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 条的规定,在审理高利贷案件中。并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实践中也没有针对“高利贷”进行定罪的做法。但是“套路贷”纳入了刑法,受刑法的规制,实践中的“套路贷”属于系列犯罪案件,主要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由于“套路贷”伴随着暴力“平账”的过程,实践中还有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会触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

(二)“套路贷”基本模式解构

按照《意见》第三条对“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的规定,“套路贷”基本模式见图1③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套路贷”案件都会完整经历这个模式,有些“套路贷”案件只符合这一模式的某些方面,这一模式仅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因此实践中的侦查取证必须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后取证。:

图1 “套路贷”基本模式

1.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掩盖“套路贷”的犯罪事实。犯罪分子通过宣传,借助没有正规运营资质的金融借贷公司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来招揽生意,而被害人误以为是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由于缺乏法律和金额借贷的知识,难以对“套路贷”的虚假外衣进行识别。犯罪团伙通过无抵押贷款,校园贷等常见贷款形式,以制造合法借贷假象,进而蒙蔽人们的双眼,使人们失去戒备之心,最终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被犯罪分子所侵占。

2.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根据虚假的“协议”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害人的资金账户,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伪造交易流水”,为证明这一过程,犯罪嫌疑人通常伴随着拍照、录像以及书面情况。在转账之后,通过欺骗或者威胁,如“中介费、服务费”的手段将转账后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导致被害人所借的资金低于协议资金。

3.制造违约。常见的违约做法主要是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比如自动失联,恶意拖延还款日期,此种情况下无论被害人是否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都会陷入违约的陷阱,进而被认定为违约情节。在临近还款日期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故意制造电话线路故障,玩失踪,或者通过“变相拒收还款”等形式致使借贷人不能按时还款,继而要求借贷人支付巨额违约金或者手续费,这些需要支付的虚高金额数额巨大,被害人往往难以承受,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种犯罪形式达到其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真实目的。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法偿还资金时,某些犯罪嫌疑人会安排相关的还债人为其“还债”,从而继续签订另一个“套路”协议,依次反复,进而恶意垒高金额。

5.暴力索债。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暴力手段,如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或者具有影响力的黑恶势力,利用他们向借贷人施压,轻者经常骚扰借贷者的日常生活,通过堵锁眼、泼洒油漆或者砸玻璃等方式对借贷者造成心理上的恐慌,重者则非法拘禁或殴打被害人、强迫与女性被害人发生关系等方式对受害者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

再者,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软暴力”手段滋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软暴力”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手段如滋扰、纠缠等方式使受害者形成心理上的恐慌进而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压迫。常见的“软暴力”手段有聚众造势、断水断电、播放哀乐、诬告陷害、揭发隐私、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对受害者的人身或者心理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胁迫影响,这导致一些借贷者产生精神上的疾病严重的则产生自杀的后果。

三.“套路贷”案件侦查取证难点

由于“套路贷”属于类案,涉及犯罪组织和团伙,按照个案思维进行取证存在相应的困难。因此,应当摒弃个案取证的思维,既要从类案的角度出发,从理论上探索取证的难题,又要结合证据类型,按照审判认定的要求,做到侦查取证规范化。

(一)类案视角下的取证难点

1.案件事实认定复杂,完整取证存在困难

侦查是对犯罪的回应,侦查的取证难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事实的情况,申言之,案件事实越复杂,认定关系越复杂,侦查取证就越困难。“套路贷”类案件侦查并非指向一个对象,而是多个对象的认定。从规范的角度来说,侦查取证要以审判认定为“指引”,一方面“套路贷”类案件触犯的罪名类型较多,最终都需要证明是否满足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而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证明是一个体系化的证明,是对构成要件内部要素的证明,具体而言,包含了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等;另一方面,从刑事程序的取证要求出发,不仅针对那些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要取证,也要针对无罪、罪轻的证据进行收集,同时侦查取证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性规范,在庭审法官以及辩护方提出取证规范异议的时候,亦需要进行取证规范性的证明。[9]从事实的角度来看,由于“套路贷”类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取证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存在激烈的对抗,而且团伙化、组织化的犯罪模式进一步加大了案件的取证难度。

2.团伙组织作案,证据获取难度高

“套路贷”犯罪团伙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形成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在整个团伙中,各个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一个完整的“套路贷”运营机制。这其中有幕后出资者,为整个借贷公司的运营投资;有中介人负责选择作案目标,为公司招揽生意;有负责签订借款协议的人员,在借贷双方洽谈好借款事宜后,诱骗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有银行走账人员,负责拍摄借款人取款过程的视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记录假象;以及上门催讨债务人员,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上门讨债,通过软硬兼施的方法催讨债务。有的放贷公司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中介部、催收部等部门,形成了明确的组织分工,以具有貌似合法的运营资质掩盖其非法的侵财目的,这些犯罪分子组织纪律性较强,为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加大了难度。

(二)证据视角下的取证难点

1.作案隐蔽,证据发现及固定困难

“套路贷”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非法目的隐藏在合法的形式之下,导致认定案件的证据发现及固定困难。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而涉及借贷方面的事情,嫌疑人通常与犯罪团伙进行单线联系,被害人往往不愿将自身的借贷情况向其他人说明,案件的知情人很少;此外,由于犯罪团伙的暴力施压,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导致不敢报案或者不能及时报案。从犯罪组织、团伙的角度来看,“套路贷”类案件的组织或团伙成员熟悉相关的金融和法律业务,而且放贷人在贷款流程上比较熟悉,放贷手续相对完善,导致被害人维权的途径比较困难,“套路贷”案件的线索证据也难以及时发现、收集。

2.获取证据的关联性不足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简而言之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10]证据理论认为,判断证据关联性的有两项标准,分别是指向标准和功能标准。[11]指向标准是按照证据指向来判断关联性,而证据指向的终点是案件的争议问题,而上文已经论及系列案的“套路贷”案件认定事实较多,证据指向也具有多样性,致使实践中收集的证据关联性不足;所谓功能标准,是证据具有揭示案件事实的功能,包含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两个方面(功能是证据有无及证明力大小),在个案中侦查取证犯罪现场,作案工具,行为等通常具有紧密的联系,可以为侦查取证提供关联性较强的证据来源,证据功能也比较明确,然而在“套路贷”类案件中,案件的侦破往往依赖言词类证据的取得,进而获取其他种类证据,这就导致实践中收集的证据功能导向不足,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三)两则“套路贷”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1.“套路贷”案件的口供获取难点

案例一:陈某、高某诈骗案①具体案例参考《陈美保、高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豫1325 刑初848 号。

案情简介:2018 年3 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纠结钱某、陈某、葛某等15 人成立了荣绅信用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网络放贷,钱某负责日常管理后勤,以葛某、高某等进行放款诈骗,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在被害人无法偿还以及续期时,由陈某、吕某组成的催收组通过电话短信轰炸、PS 图片的形式催收还款。

上文已经论及,由于被害人经济能力和法律意识的欠缺,通常情况下不敢报案,案件的知情人也比较少,因此审讯成为“套路贷”类案件突破的关键。但是由于犯罪团伙和组织的特征,以上述案例一为例,口供需要突破的成员就有几十号人,而且还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从事专门的活动,口供获取具有相应的难度,具体表现在以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强或聘请法律顾问,口供获取难度大。犯罪分子在实施“套路贷”犯罪前已经就如何应对警方的侦查审讯工作形成了独立的应对机制,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有作案前科,熟悉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式,懂得公安机关是通过证据指认其罪行,因此在犯罪过程中会积极保留能够认定其无罪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取款视频、银行走账凭证等,利用人为制造的虚假证据和警方对峙。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与警方周旋,拖延警方的办案时间,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稍懂一些法律,他们认为警方在24 小时内不能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就会将他们释放。犯罪嫌疑人在和警方周旋的过程中使公安机关丧失了打击整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的黄金时间,这就为其他同案犯消灭证据和逃窜赢得了时间。

其次,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较为突出,审讯攻克困难。侥幸心理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他们起初会经历心理上的忐忑不安,待慢慢恢复过来后,会形成自己的“次理性”状态,这种状态并非是对自己所做决定的正确判断,而是基于内心深处的一种幻想,希望自己所犯的罪行能够不受惩罚,这种心理的产生在客观上来说是正常的生理机能反应。在“套路贷”犯罪团伙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并不完全相同,在警方开始讯问前他们就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应对机制,从而筑牢了自己的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在事前会订立攻守同盟方案并对如何应对警方的讯问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他们认为公安机关无法掌握他们所犯罪行的全部证据,只要能够抵挡住警方的连续讯问,也就会为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创造有利条件。

2.“套路贷”案件的赃款金额取证困难

案例二:高某、姚某诈骗、敲诈勒索②具体参见《高立伟、姚玉光诈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黑0603 刑初324 号。

案情简介:2014 年至2017 年期间,被告人高某以个人名义对外违法发放小额贷款,以“行业规矩”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借贷合同,并和姚某、张某(5 人)制造流水痕迹,在被害人不能偿还时,通过恐吓、辱骂等手段非法讨债,并形成了恶势力团伙,经统计,此案件中(针对诈骗金额)有记录的被害人就达到11 人,而且每一被害人之间的赃款金额又分为多次转账入户,其中又有一些是现金入户和电子账户入户分离,有一些被害人属于其他地区,超越了立案公安机关的管辖。

一是涉及金额的证据内容多且分散。一方面“套路贷”类案件通过“借款”、“担保”、“抵押”等协议,涉及虚假的借款金额。另一方面,通过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通过资金流水制造了利息、保障费、中介费、服务费等内容,涉及金额多种多样,为侦查取证增加了困难。[12]

二是获取的证据往往难以确定精确的金额。“套路贷”类案件的资金流水多种多样,有些通过银行转账、体现,有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转账,有些通过现金渠道。在这些资金转移记录中既包含了日常交易,也包含了违法交易,宛如一个水池,各种受害人的资金汇入,给确定精确的犯罪金额设定了困难。

三是涉及案件由于涉及多名被害人,而且需要收集诈骗金额和敲诈勒索金额,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的壁垒,取证存在较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如果不打通赃款金额取证的机构以及地区壁垒,不仅难以获取相关的证据,对嫌疑人犯罪情节难以认定,而且难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

四、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的侦查取证对策

(一)重视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掌握组织信息

“套路贷”的客观存在固与其打击力度不强有关,不少“黑律师”、无正规运营资质的借贷公司在社会上蔓延,影响了正规借贷公司的运营,给公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确保有效打击犯罪,初期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在确有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与“套路贷”有关的资金走账流水记录,各犯罪成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动向,资金链条、各个成员组织之间的关系。技术侦查、网络侦查部门在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视频音频资料、图片、电话通话记录等能够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料,可以在刑事诉讼阶段出示并使用。在侦查终结后,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充分定罪量刑的,确有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固定证据的,经批准后,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技术侦查证据资料。在使用技侦资料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不应公开使用,并对涉案材料标明密级。在使用过程中,对涉案材料要加大保护力度,不应允许辩护人、律师查阅摘抄涉密材料,在使用完毕后仍应交回公安机关保存。

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不仅可以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也可以使疑难复杂案件简单化,技术侦查手段在侦破“套路贷”案件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而关键还是在于公安机关自身的硬件实力,“套路贷”不同于普通的违法犯罪形式,其方法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对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加大了难度,侦查取证无从着手,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民警提升相关的业务能力,掌握“套路贷”侵财案件的具体侵害方式。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仔细调查案情,问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查明不法分子的套路,保留各种可能有助于认定“套路贷”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可联合工商部门对民间借贷公司进行摸排走访,坚决取缔没有正规运营资质的借贷公司,同时对为犯罪集团提供帮助的,有助于其达到犯罪目的的帮凶也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重视案件的串并工作,掌握类案证据

首先,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是串案并案的基础。在“套路贷”案件侦查过程中,要提升对信息的搜集能力,建立起“套路贷”案件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案件的全部可靠信息;此外,警察中队、大队、支队之间发现疑似“套路贷”案件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实现套路贷犯罪案件信息的资源共享,及早发现并处理相关“套路贷”案件;最后,在侦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与预审人员串审结合,提高串并侦查的效率。[13]

(三)对“套路贷”进行经营式打击,集中收网行动

由于“套路贷”是集团犯罪,各个犯罪分子之间都存在关联,所以公安机关在打击“套路贷”犯罪时不能急于出击,以免打草惊蛇。公安机关应对涉案的“套路贷”公司进行秘密走访,调查整个公司的运营情况,借贷资质,以及近期的借贷记录,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借条借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等书证材料要及时留存,通过借条借据寻找被害人,并从被害人的手机通讯中寻找线索,发现同类被害人,对于相同案件根据需要可以并案侦查,从而有助于提高破案效率。犯罪嫌疑人在催讨债务过程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所使用的棍棒、管制刀具、绳索等作案工具要及时封存,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涉案团伙中的主要人员要查明其近期资金走账流水记录,对于资金流向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查出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后续收网行动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要摸清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动态,各个组织成员之间的分工布局,摸清整个组织的幕后出资人员,犯罪集团现有资产的实际掌控者,梳理出整个组织的链条结构,明确各个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确有需要时可以伪装成“套路贷”组织中的一员,潜入其内部查明整个组织体系。待抓捕时机成熟后,应果断出击,多项抓捕工作同时进行,将整个“套路贷”犯罪集团一举歼灭,防止不法分子消灭可能对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

(四)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集中警力进行审讯,第一时间固定犯罪证据

犯罪嫌疑人往往比较狡猾,不会配合警方的侦查讯问工作,他们认为警方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或者认为警方没有摸清整个“套路贷”团伙的组织体系,因而抵触心理较为明显。例如,拒不交代自己的作案团伙,只承认自己是单独作案,对于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不积极指证认证,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就为进一步侦查取证工作加大了难度。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后应及时进行审讯工作,防止出现串供、漏供的现象,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助于侦破案件的证据,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提高审讯效率,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喘息的机会,这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一旦有了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就会想出应对警方讯问的策略,从而对侦查破案提升了难度。

为了获取与侦破案件有利的口供,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诱供的方式,比如告诉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了整个组织的头目并且已经交代了整个组织的全部罪行,希望他能配合警方的工作,可以对其作出更加有利的定罪量刑判决。在抓获同一个犯罪集团的多个组织成员后,应独立进行、同时审讯,对于收集到的口供要进行集中比对,对于同一组织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口供不一致的,应仔细分析,发现其中的矛盾点,加大排查力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采用软硬兼施的讯问策略,例如,对于易于感化型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危害,从而能够达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讯问目的。对于心理防线较为坚固型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威胁、恐吓式的强硬讯问策略,从而能尽快获取有利于侦破案件的证据线索。

(五)依法打击老赖,防止其借“套路贷”名义实现侵财目的

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类侵财犯罪的同时,还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助这一契机实现其侵财目的。一些老赖在向正规借贷公司借款后,通过隐瞒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假象,从而使公安机关误以为是“套路贷”类案件进行侦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这些老赖又找到受害人通过控告其“套路贷”相威胁并要求他们减少还款或者免除债务,从而逃避还款义务。对此,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擦亮慧眼,识别出哪些是“套路贷”,哪些是假借“套路贷”名义拖欠还款的老赖。在打击这类侵财犯罪时,要提升辨识意识,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的意图,不被犯罪嫌疑人的“套路”所迷惑。

“套路贷”作为当前时期新型侵财犯罪形式,固有其危害之处,侵害手段多种多样,侵害对象覆盖广泛,其中隐藏着复杂的手段和玄机,但其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侵占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为打击相关的套路犯罪,2019 年4 月9 日,国家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制,在规范性文件已经做出规定的前提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重点应当放在侦查上面,而侦查取证对于摸清“套路贷”案件的侦查取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找出当前侦查取证的难点并解决尤为关键,本文通过类案以及证据两个视角,从理论上对“套路贷”案件的取证难点进行分析,并结合两个实践案例,对“套路贷”案件取证难点进行探索,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对实践侦查取证提供相应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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