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卜辞“有”词头说质疑
2020-02-26徐清
徐 清
(西南大学 汉语言文献研究所,重庆 400715)
一、引言
(3)王其涉滳,射又( 有)鹿,擒。(《 合集》28339)
大多数持“有”字词头说的学者直接把“有” 字看做词头,并没有做系统详细的论证,大概是对王力观点的继承并受到了现代汉语语法的影响。但是甲骨文只是殷商时期一种比较成熟的文字,在甲骨卜辞中,文字、语义、语法虽发展得相对成熟了,但是还没有完全成熟定型,其中有些词的意义与作用和传世文献及现代汉语中的词性与意义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甲骨卜辞“V+/又+N”句式中的“有”字的意义与作用,不一定同于从《尚书》《诗经》《左传》等传世文献中研究所得出的“有”字词头说的结论,它在传世文献当中词头的意义可能是由甲骨卜辞中的意义发展而来。但是很多学者,比如王力是直接分析的“有”字在传世文献中的意义与作用,因此得出“有+N”结构中的“有”是词头;王引之也在《经传释词》中基于传世文献得出结论:“有”语助也,一字不成词,则加“有”字以配之,如“虞、夏、殷、周”皆国名,而曰“有虞、有夏、有殷、有周”是也[5]。这些基于传世文献研究得出的“有”字词头说的结论适用于对传世文献中此字的解释,却不一定适用于甲骨卜辞中对此字的解释,但是后来的很多学者直接把这个结论运用于甲骨文,即直接认为甲骨文中“有+N”结构的“有”字也是词头。本文认为甲骨卜辞与传世文献分属于不同的时间与载体,只基于传世文献的分析得出的“有”字词头说不一定适用于甲骨卜辞中的“有”,若要理清“有”字在甲骨文时代的意义与作用,就要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以甲骨卜辞材料为基础对“有”字的意义与用法进行系统梳理。
综上所述,虽然“有”字词头说的观点一直被很多学者所接受,但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地方。本文综合前人所述意见,结合甲骨卜辞材料,通过对“V+/又+N”中“有+N”性质的详细考究与卜辞辞例的比较分析,从词与词头的判定标准与词出现的经济性原则三个主要方面来论证“V+/又+N”句式中的“有”不应看作词头。
二、对“有”字词头说的质疑
以甲骨卜辞为材料,认为“有”字可以表示词头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N”是一个整体,二是“有+N”中“有”无实意。本文认为以上两个理由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第一,在句子中作为一个整体来用的成分不一定是词,也可能是短语。持“有”字词头说的学者所说的“有+N”是一个整体指的是“有+N”在具体的卜辞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用的,合起来在句子中作一个句法成分,但这并不能说明“有+N”中的“有”是词头,因为在句子中当做一个整体来用的成分不一定是词,也可能是短语。若“有+N”是一个短语,那么它在句中也是一个整体,符合理由一,但此时“有+N”就不是一个词了,“有”更不可能是词头。如在甲骨卜辞加“惠”字的宾语前置句中,因为定中短语一起做句子中的宾语,所以在具体句子中需宾语前置时,它是把定中短语作为一个整体前置的,见下例:
(4)丁亥卜,王:我惠三十鹿逐。允逐,获十六。一月。(《合集》10950)
(5)王惠斿麋射,其每,侃王。(《屯南》[6]2542)
(6)惠旧册三牢用,王受祐。(《合集》30683)
例(4)、例(5)、例(6)正常的语序应分别为:
(4a)丁亥卜,王:我逐三十鹿。 允逐,获十六。一月。
(5a)王射斿麋,其每,侃王。
(6a)旧册用三牢,王受祐。
例(4)说的是丁亥这一天占卜,王贞问,我可以捕获到三十只鹿吗,果然捕获到了十六只鹿,这是在一月占卜的;例(5)说的是王去射杀斿麋,天气阴暗,(这)会使王高兴吗;例(6)说的是用三牢作为祭牲在“旧”这个地方举行册祭,王会受到保佑吗。以上例句中的“三十”“斿”“三”是用来修饰限制后面的名词性成分的,与后面的“鹿”“麋”“牢”构成的三个定中短语“三十鹿”“斿麋”“三牢”分别在句中当做一个整体、一个句法成分(宾语)来用的,因此在卜辞“惠”字句中它们需要整体提前,但是它们并不是词。此种情况同样可以来解释甲骨卜辞中“有+N”整体前置的情况,见下例:
(7a)弜射又(有)麋。(《合集》28364)
(7b)贞:惠又(有)麋擒。(《合集》28368)
(8a)惠行南山麓,擒又(有)狐。吉。(《合集》28320)
(8b)惠又(有)狐射,擒。(《合集》28317)
例(7a)意为不要去射杀麋;例(7b)意为贞问说,可以擒获到麋吗;例(8a)意为行走在山麓的南侧,会擒获到麓吗,会顺利;例(8b)意为射杀狐,可以擒获吗;虽然在例(7b)、例(8b)“惠”字句中“有麋”“有狐”作为一个整体前置了,但是不能就此肯定“有+N”是一个词,它也可能是一个短语,这样也就不能肯定“有”在这里是“词头”了。因此此处“有”为词头说存疑。
(9a)呼多子逐鹿。二(《合集》3243)
(10a)辛亥卜:祝于二父一人,王受祐。(《合集》27037)
以上各例中的鹿、有鹿;祐、有祐等都经常出现在卜辞当中,若“有”为词头,那么“有+N”就是一个特定的词,卜辞当中凡是提及“鹿”的时候就应用“有鹿”,而不是“鹿”与“有鹿”都在用。
再者假设卜辞当中“有”为词头,那么“有+N” 等于“N”,在例句:庚戌卜,彭贞:亡灾,擒…擒三鹿。(《合集》28325)中用“有鹿”替换掉“鹿”就变成了:“庚戌卜,彭贞:亡灾,擒…擒三有鹿。”这样的话读起来就有些奇怪,且卜辞当中没发现此种用例。由于卜辞中“有+N”与“N”并用,且它们都出现在相同的语言环境当中,若“有+N”与“N”是等义词,那么卜辞当中此类等义词并用就违反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了。因此虽然“有+N”和“N”意义中心都在这个名词上面,比如前面例句中“鹿”和“有鹿”重点都在“鹿”上面,但是它们在具体的使用当中还是有差别的,不能随意相互替换,不然为何卜辞中不统一用“有+名词”格式或者直接用这个名词呢,因此,此处的“有”有无实意,是否是词头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三、卜辞中“V+/又+N”中“有”不可能为词头
(一)“有+N”中“有”不符合词头的判定标准
对于词头的判定标准,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朱德熙对词缀特点的描述是:词缀都是定位语素,我们管前置的词缀叫前缀,后置的词缀叫后缀。其次,真正的词缀只能粘附在词根成分上头,它跟词根成分只有位置上的关系,没有意义上的关系[9]28-29。蒋宗许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汉语词缀总结出了五条判断标准:一、词缀是定位的黏着语素,二、词缀是高度虚化的构词成分,三、词缀往往有类化的历程,四、有的词缀具有标示词性的作用,五、词缀往往有表达性功能[10]。韩陈其把汉语词缀分为语音化词缀(指充当词缀的词素与本读的语音有所变异)、语法化词缀(指充当词缀的词素在语法方面对由其所构成的派生式复音词产生作用)、语用化词缀(指充当词缀的词素在词用方面对其所构成的派生式复音词产生作用)[11]。 尽管学者们对于“词缀”概念的具体描述不尽相同,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大家对词缀的核心要素的理解都大同小异,即词缀必须是定位语素、词缀是虚语素,没有实际意义只有语法意义。
(11)五日甲子允酒,有设于东…(《 合集》10302 正甲)
(12)癸 酉 卜,王:惠 羊 兄 甲。(《 补 编》[13]06776)
(13)乙酉卜,大贞:及兹二月又(有)大雨。(《合集》24868)
例(11)是说五日后甲子这一天果然进行了酒祭,有“设”的这一种天象在东方出现,其中的虚词“于”是一个引界处所词语的介词,少了“于” 整个句子的意思就不完整了;例(12)说的是癸酉这一天占卜,王卜问要用羊作为祭牲对兄甲进行祭祀吗,其中的虚词“惠”是宾语前置的标志,因此此句中是把宾语“羊”提前的,若没有“惠”,整个句子成立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例(13)说的是乙酉这一天占卜,贞人大贞问,赶在这个二月会有大雨吗,其中的虚词“及”是引介时间词语的介词,表示动作行为或情况变化赶在某一时间里进行或发生,删去“及”整个句子的意思就改变了。因此在具体句子中出现的虚词虽没有实意,但是有具体的语法意义,对于具体句子意义的完整性是不可或缺的。在“V+㞢/又+N”句式中如:
(15)其比犬口擒又(有)狐。 兹用,允擒。(《合集》28316)
例(14)是贞问妇好的疾病会不会持续,例(15)是贞问去打猎能不能捕捉到狐,例(16)是说去讨伐方,会不会受到保佑;如果把“有+N”中“有”去掉,那么就变成了“贞:妇好不延疾”、“其比犬口擒狐。兹用,允擒”与“庚申卜,争贞:呼伐,受又(佑)。一月。”,句子意思完整且核心意义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去掉“有”后整个句子依然可以成立,说明“有+N”不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表达意义的,“有”对整个句子的结构不产生影响,所以在这里“有”不是虚语素,不表示语法意义。因此这里“有+N”中的“有”不应看作词头。
(二)“有+N”不符合词的构成标准
从构词法的角度来说,词是语言中最小的能独立运用的音义结合体。它的特点是,第一,能独立运用;第二,不能被分割为更小的能独立运用的单位[14]。因此可以用扩展法来确定两个组合的语素是否是词。例如“骑兵”这个词,中间不能加入其它成分,我们不能说“骑了一个兵”,中间加入其它成分后它的意思就变了,因此它是一个词;而“骑马”这个词组,中间可以加入其它成分,我们可以说“骑了一匹马”,因此它不是词而属于词组。若“有+N”中“有”为词头,那么“有”和“N”应该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成词,中间不可能加入其他的成分,但是在“V+/又+N”句式中“有”和“N”之间还可以加入其他的成分,且加入其他成分后“N”的意义不变,如有以下辞例:
(18a)其射又(有)豕,湄日亡灾,擒。 大吉(《合集》28305)
(18b)□日乙王其□,惠□,湄日亡灾。擒又(有)大豕。(《合集》28310)
例(17a)意为某申日卜问……会丢失鹿吗;例(17b)意为在麓这个地方捕获了大鹿,不会有灾祸吧;例(18a)意为射杀豕,天将明之时没有灾祸吧,擒获了豕,非常顺利;例(18b)意为某日乙王……,天将明之时没有灾祸吧,擒获了大豕。以上各例中的“丧有鹿”“获有大鹿”、“射有豕”“擒有大豕”等,“有鹿”“有豕”中间可以插入形容词“大”,且插入后“鹿”“豕”的意义不变,因此我们认为“V+㞢/又+N”句式中“有+N”的整体性不强,凝固度不够,可以分割,所以“有+N”不是合成词,“有+N”中的“有”不能被看作词头。
但是在词当中,还有一类特殊的词叫“离合词”。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教材当中对离合词的解释是:还有一种离合词,如“洗澡”、“理发”,合起来算一个词,分开用时如“我洗了个澡”,“我这个月理了两次发”,算两个词[15]。朱德熙也在著作《语法讲义》中涉及到了此类“离合词”:我们把“理发”看成词,把扩展以后的格式(理了个发,理不理发)看成词组。“洗澡、睡觉、散步、跳舞、上当、吃亏”等等跟“理发”的情形相同。[9]13那么“有+N”结构是否有为“离合词”的可能呢,下面我们就针对此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对“离合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可以在“离合词”中加入其它成分,但在加入其它成分形成的短语或者句子中,要使这个“离合词”和加入其它成分之前表达的意义不变,还是需要组成离合词的两个语素共同配合来表达意义。这也就是说虽然加入其它成分的离合词变为了两个词,但是要使这两个词表达的意义和离合词相同,那么就必须保留组成离合词的两个语素,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语素删去或替换成其它语素。例如:离合词“洗澡”,在它中间加入其它成分变为了“洗了个澡”,虽然在此结构中“洗”“澡”变为了两个词,但是它们在“洗了个澡”这个组合当中表达的意义和“洗澡”是一样的,如果把“洗”字或者“澡” 字删去,那么剩下的“了个澡”或者“洗了个”意思就变了,且句子成立的可能性也不大了。
(三)“有+N”不符合词出现的经济性原则
从语义的角度来说,“有+N”与“N”在卜辞中并存。若“有”为词头,那么“有+N”与“N”就是等义词。蒋绍愚对等义词的定义是:等义词也叫绝对同义词,指除社会意义略有不同之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互换的词。等义词在语言中是很少的,因为过多的等义词违反语言经济的原则[16]。新词的产生是社会制度改变,生产、文化、科学等等发展进步的结果[12]19。若之前有一个常用名词,后期又新造一个意思和它一模一样的名词与它同时使用,这样既不符合新词的产生条件,也不符合词出现的经济性原则。跟据巫称喜对甲骨文名词的研究,甲骨文等义词的出现是为了区别具体卜辞中的同名先王,他指出“甲骨文名词有意义完全等同的等义词,这些主要是先公先王名,有13 组[17]。”但这其中并不包括“有+N”与“N”。故“有+N”结构中的“有”不应被理解为“词头”。
再者若“有+N”与“N”是等义词,跟据等义词在任何场合都可以互换的性质,我们试着将如下例句中的“疾”换成“有疾”,“年”换成“有年”:
(20)贞:我受黍年。(《合集》376)——贞:我受黍有年。
例(19)说的是有疾病,是否对先王羌甲举行告祭;例(20)说的是我是否能得到黍米丰收的好年成。按照上面方法替换后显得累赘不通,因为“疾”是一个动宾结构,“黍年”是一个定中结构,替换前后它们的中心意义都在后一个词上面。在甲骨卜辞当中,一般表示“疾病”意义时直接就用“疾”,表示“年成”意义时用“年”,在此前加上“有”字,中心意义没有发生改变,反而显得生僻不通了,且卜辞当中没有见到“有疾”“黍有年”的说法。因此“有+N”与“N”意义不可能完全相同,甲骨文“V+/又+N”句式“有+N”的“有” 就不能被看作无意义的词头。
四、小结
甲骨文是现已发现的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但其文字、语义、语法还在不断向后世发展变化着,通过分析传世文献当中的“有+名词”结构得出的结论“有”字词头说不一定适用于甲骨卜辞时代。本文在利用甲骨卜辞材料,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之前学者鲜有论及的“有”不可能为词头的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讨论,理清了“有”并非词头的理论与事实依据。综合“有+N” 中的“有”不符合词头的判定标准、“有+N”不符合词的构成标准和“有+N”的出现不符合词出现的经济性原则三个主要方面我们可以得出:卜辞“V+/又+N”句式中的“有”不能够被看作词头。
注释:
②本文甲骨卜辞一律采用宽式释文。引书用简称,《合集》为《甲骨文合集》简称,《屯南》为《小屯南地甲骨》简称,《东研》为《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简称,《补编》为《甲骨文合集补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