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权法定制度的探析
2020-02-25陈强
陈 强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江苏 扬州 225000)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一场继承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又被称之为无遗嘱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互对立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的继承范围、顺序、份额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中国继承制度层面,都以法定的继承为核心,是历史文化使然,在法定继承问题之中,和家族文化有着紧密的关联是家族文化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其中的成员之间财产共享问题都有家长统一进行划分。随着历史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在继承法层面上,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下继承权依旧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法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继承人范围问题
在继承人的范围层面,通产而言,对于法定继承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最为主要的标准进行强制性的法定的。对于继承人的继承范围而言,都是由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生活的方式水平所决定的,和一个国家的整体的民族习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继承人的乏味层面,民族的习惯、民族以及国家的发展水平、民族和国家的生活方式,甚至是家族和家属的实现那个理念等都将会成为影响继承的重要的影响因素。对于继承制度而言,都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继承范围之中,不仅仅是民众心中所产生的一种最为基础的理念,而且对于普通的普遍的观众而言,都是身份血缘关系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利益关联,和法律制度的相关设立和基础的理念而言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依据《继承法》来说,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中,继承人一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有被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是配偶关系,两人之间必须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婚姻关系,是家族关联体系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继承方式,而配偶是法定继承制度体系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继承关系,在第二种类型的继承过程中,属于二代血亲关系中,父母子女是家族内部最为直接并且有着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所以在继承过程中,兄弟姐妹是最为重要的继承关系]。除此以外,在继承关系之中,第三以及第三代以外的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要满足条件,并且存在着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等。第四种继承人主要是直系血亲之外的人,主要包括比较特殊的儿媳、女婿等人。在第四种继承人的关系之中,属于一种非常特殊并且有着中国特色的一种继承人关系,在这种继承关系体系之下。不是由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关系,而是这种继承的权利是在特定的条件体系之下所产生的。并且在儿媳女婿的继承之中,是基于一种比较特定的条件而达成的一种继承的关系。
(二)继承人顺位问题
在继承人的顺位关系层面,在法定继承层面拥有着极其严格的顺位限制条件。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继承人的顺位关系层面,《继承法》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在继承的顺序层面,依照继承人的身份来看,主要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最重要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与之相关的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作为重要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是拥有血缘关系以外的继承人,主要包括丧偶的儿媳以及女婿等作为继承人。从法定的继承关系层面里来看,对于继承人的顺位问题来说,继承的顺序和身份之间有着及其密切的关系,而且在各种继承关系体系之中,主要是以亲疏远近的体系来进行合理有序的划分的。并且在这种顺序继承过程中,是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随着人类的发展,以及时代和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早已经深入人心,也是被社会大众所广泛的接受和认同的一种认同的关系。虽然,有部分国家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的过程中,主要以晚辈的继承优先于长辈的继承的习惯,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继承习惯。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来说,关于继承关系,长辈由于晚辈的继承也会出现,甚至存在着流落旁系的情况也会出现,整体而言和继承的本质追求之间是相互背离的。
三、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在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层面,从历史的发展轨迹出发,来探析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来看,在各国的法律层面,对于法定继承而言继承的范围表现出逐渐的缩小的趋势。从传统的婚姻体系发展关系来看,不管是对于婚姻关系还是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划分,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并且在整个冲击体系之下,抚养关系逐渐地占据上风。从而使得在法定的继承关系层面,背离了继承的初心,最开始继承是用来帮助继承人进行养老育幼的,但是随着之中方式的转变,逐渐演变为被继承人老有所依的一种资本。并且对于这种整体的改变而言,虽然是合理的以及科学地,但是从本质层面出发来看,都是一种对于家族传承关系的维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制度逐渐地不再适应于当下现代社会的整体的发展需求,并且需要进一步地积极地做出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以及对于中华传统家族以及社会的和谐进行不断完善有关。并且,在法律的整体的改革的体系之下,对于国际上法定潮流的发展而言,需要在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法律的指引的方向。此外,对于法律体系而言,整体的发展变化都是有最为基础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对于继承法的发展而言,也是和经济基础的变革和发展规律息息相关的。正是由于社会的基础的生产方式,从而有效地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能够确定影响的因素,而正是这种生产方式也决定了家庭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直接因素。在文明进程体系之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不断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计划生育政策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取得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地造成了沉重的人口压力。财产的保护意识层面,不同的国家也制定了不同的个人财产保护的一系列政策。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于继承人而言,被继承人生前所用拥有的财物六个亲属当属正常的操作。在法定继承的设置层面,需要顾及到被继承人的普遍期望,并且需要力求避免一种虽然近亲存在,但是对于遗产却要面临着充公的窘境出现。对于遗产的归属问题,对于遗产的继承除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的继承也非常重要。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融密切,对于部分不良的西方文化大肆进入,以及相关的网络文化的影响和渗透。导致部分人的三观受到冲击,不仅在伦理认知层面已经沦丧殆尽,而且对于美德、观念等优秀的品质文化也是丢失殆尽。使得亲子不尽孝,遗弃亲人的现象屡屡发生。并且有等亲人死后才来继承遗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法定继承层面,在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的基础之上,并且需要对于人员进行遗嘱范畴之中的法定。
四、总结
综上所述,法定继承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遗嘱意愿继承层面的漏洞,虽然尽管在弥补遗嘱继承的漏洞层面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也是非常适合并且接近于中国传统习惯文化的重要做法。在传承家庭的整体美德以及合理有序地进行财产的分配层面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助推作用。但是,对于法定继承制度来说,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满足于社会观念的发展,以及观念更新的速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完善法定继承制度的过程中,拥有很长的发展道路,需要和时代具体需求相互结合,考虑到法定继承制度的长远发展的特性,以及对于社会美德文化的弘扬需求,对于改变落后的传统陋习,激发人的道德思想精神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