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建议
2020-02-25蔡芮
蔡 芮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由于其买卖关系形成于电商网络,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主体不确定,缔约意思电子化等特点,网络购物合同缔约主体之间一旦产生纠纷,在诉讼程序中,其与其他一般买卖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案件有着不同的特性,在化解此类纠纷时所要着重关注的地方也是有所差异。
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上升趋势较快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四川省各级法院所受理的网购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由88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至2019年已达到581件,增幅达到560%。
(二)职业性维权案件数量多,占比大
在人民法院是对网络购物合同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发现原告存在“知假买假”“一人多讼”的情形,即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在明知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者质量问题,而以获得赔偿金而非满足其生活消费为目的大量购买或多次少量购买该商品。
(三)案件的标的额普遍较小,但以奢侈商品为买卖标的物的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
由于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以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第二类是以被告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多集中在食品、生活用品等日常生活所需的用品中。由于生活性消费的商品售价一般不高,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多集中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由于生活性消费的商品售价一般不高,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多集中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另外,如上文所述,“知假买假”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比很大,很多职业打假人逐渐将打假目标从日消品转移到奢侈品类型上来,以更高额高效地获得赔偿金。此外,消费者消费能力、消费观念的转变对于这一趋势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案件撤诉率很高调解率很低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中,诉讼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食品、服装、电器、生活百货等商品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原告的主要诉求集中在退、换货及取得赔偿上,而大部分电商基于维护网店信誉和减少诉累的考虑,往往选择私下与原告达成和解,息讼止争。
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成因分析
(一)网络购物平台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完善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扩大,在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活动中,如何构建一个人性化且高效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由于网络购物平台庞大的订单量及广泛的交易主体,自身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量繁重,且传统维权方式所面临跨行政区域、交易主体不确定等问题更是导致网络购物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二)部分网络销售者缺乏诚信意识
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所提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其提起诉讼的导火索大多是一部分不诚信的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渠道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销售或在网络宣传中扩大宣传、虚假宣传,在宣传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网络交易虚拟性、流动性以及网络购物平台、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的滞后,也是给了这部分销售者以可乘之机。
(三)对于“职业打假人”身份界定及法律适用不明确
目前“职业打假”案件大量流入法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盛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上对于依法打假的规定尚待统一和完善。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概念的范畴关系到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这是一个诉讼案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然而目前相关立法尚未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此外,关于“知假买假”类型的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仅个别地方以纪要的形式对此做出过解释。我国法院所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大量引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这亦是一个广泛存在且亟待回答的问题。
三、处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对通过立法明确“知假买假”类型案件中原告主体身份构成要素以及法律适用
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主要由职业打假人发起,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获取暴利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保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又不至于令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负担,显然需要针对当前各地司法实践,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解决路径,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下来。从目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特点可以看出,职业维权人具有规模化、商业化的显著特点,其动机并非净化市场、积极维权,并且若继续发展壮大下去会造成过度消耗司法资源的后果,因此无论是对网络购物平台的健康发展还是人民法院的有序运行都具有不利影响,在进行有关立法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
(二)建立以网络购物平台为中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流向人民法院和此类型案件标的额大多数不高来看,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未经适当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就径直走到民事诉讼解决途径上来,过度消耗了司法资源。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探索建立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渠道,强化交易平台自身在网络纠纷中的裁决解决机制,同时加强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出现矛盾扩大化,使当事人直接达成纠纷解决方案。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探索政府部门与企业内外协作净化网络交易市场道路
面对发展规模日益庞大的网络交易平台体系,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减少监管盲区,细化监管举措,探索建立与电商平台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外内外协同监管系统,督促网络销售者诚信经营,以克服网络销售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