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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部性理论对环境治理机制的思考

2020-02-25王碧薇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
关键词:外部性环境治理机制

王碧薇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一、生态环境外部性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1]外部效应可根据他所带来的后果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外部性理论是在20世纪初由英国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提出,他将环境污染问题定义为经济外部性,他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污染支付应当承担的成本,才是遵循基本经济规律的表现,从而有了“庇古税”。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这是环境正外部性;上游伐木造成洪水泛滥和水土流失,对下游的种植、灌溉运输和工业生产产生不良影响,这是环境负外部性。[2]生态环境是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需要,从外部性角度出发,将相关概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也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为了解决环境负外部性,增加私人边际成本以使其与社会边际成本相当,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发力。

二、基于外部理论对环境治理机制的思考

要解决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状,就要找到合适的机制,把环境的价值体现出来,从而实现环境外部性的有效内部化。

(一)政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1.健全协调一致,权责统一的联动治理机制。一方面,环境保护广泛性和系统性决定了环保部门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存在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能交叉重复的现象,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决定了环境保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3]环境污染通常是存在跨区域跨边界存在并且可能会引发各种次生灾害的,因此需要建立治理联动机制,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另一方面,大多数地方环保机构的资金、人员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难以摆脱政府对环保机构的掣肘,造成环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环境监督的过程中难免要权衡地方政府的意见,造成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因此,为了保证环保机构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应确保其权责统一,保证其相对独立性,避免受到行政长官意志和人情关系的影响。2.完善法律体系,建立长效救济机制。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公平理念融入到法律法规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是进行环境治理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对地方政府和环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不仅仅只赋予其环境职权,悬起“达摩克利斯之剑”,使法律真正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3.寻求环境治理的利益平衡,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一方面,环境治理复杂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多方社会主体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但是由于各社会主体的需求不尽相同,政府应当平衡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当利益调节者。比如处理排放污水的问题时,既要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让受损者得到补偿,又要对进行污水处理的企业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方式激发企业参与环保项目的热情,从而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决定了治理过程中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除了政府进行强制的法律约束以外,社会公众和网络媒体的监督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正在让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透明,社会的舆论压力在某方面来说比政府的强制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更为有效,所以我们应该运用互联网等其他媒介的力量,发挥网络技术对污染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改善政府失灵困境。[4]

(二)市场充分发挥灵活的运行机制。伴随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战略性推进,环境污染有效治理问题被纳入市场化轨道。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市场失灵。著名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的,因此明确界定所有权关系,让不同市场主体或者经济行为主体是市场主体或经济行为主体就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前提,在产权界限明确的情况下,运用市场的自我调节和运行机制,通过重新分配产权和资源协商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也可以称为科斯手段。另外,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整性是环境治理中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市场应该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及时准确地更新环境治理的相关信息,促进环境治理行为市场化交易的进行,培育可交易的环境治理专业市场。同时,市场应明确交易的范围,规范交易行为,激活交易的市场,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通过改善供求关系、完善价格体系、鼓励良性竞争、创新风险评估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让市场机制切实运转起来。

(三)社会组织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机制。过去几年间,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比之以往更加蓬勃,根据《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7万个,比上年增长7.3%;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980.4万人,比上年增长13.4%。[5]因此,探讨社会组织如何进一步参与环境治理显得尤为迫切。充分发扬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势,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灵活的启动机制。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需要构造一个灵敏的触发机制。社会组织既不像政府一样有强大的公权力为后盾,也不像市场一样拥有足够的获取资金、信息等资源的渠道,它要像前两者一样及时地参与治理过程并不容易。因此,环保类社会组织顺利介入环境治理需要政府提供一个“启动按钮”。明确正式的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给予其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接纳社会组织的有益参与。二是包容的合作机制。社会组织参与环保治理需要构造一个包容的合作机制。单单依靠社会组织进行的环境治理不可能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程度,必须结合现有主要模式,将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功能和作用都恰当发挥出来,即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离不开与政府、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合作。另外,要寻求合作,必须先找到合作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并加以权衡,从而找到最有效的合作方法。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还需要建立灵敏的变革机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从而构建一种从内到外的完善的参与机制。

三、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它需要全社会协作参与、共同发力。因此,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必须在环保领域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凭借各自在参与环境治理方面所拥有的优势,发挥各自优势,应对环境治理进入新时代所产生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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