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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方法论

2020-02-25黄文艺

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理法治法律

●黄文艺

张文显教授发起和推进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1〕《走进法理新时代——专访“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倡导者和推进者张文显教授》,《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的重要贡献,是把作为知识形态的法理与作为学科形态的法理学区分开,推动法理从相对封闭的法理学空间里解放出来,成为各类知识生产主体能共同参与、分享的广阔知识场域。作为知识形态的法理,既存在于法理学学科产生前的人类法律文明史,也存在于法理学学科疆域外的人类思想文化领域。本文试图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所预设的这种新的法理观作一前提性阐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理研究方法论。但与以往的阐释进路不同,本文并不是给“法理”下一个非常精准的定义,而只是试图简略地描述这种新的法理观的基本特征。

首先,这是一种实践主义的法理观。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法理是一个实践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2〕参见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本文所理解的法理,并非仅指学者们提炼出来的法律学说、学理,而是指所有在法律实践中生成并深刻影响法律实践的法律之理。在现代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以法理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科,但不能简单地在法理与法理学之间画等号,以为法理只存在于法理学领域。无论是在法理学产生之前,还是在法理学领域之外,法理始终是以一种独立的法律知识形式存在。法理学的主要功能,不过是对这一类知识进行学理加工、理论提炼、思想升华,使之成为一种科学化、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形态。从实践维度看,法理往往以多种面孔存在于法律世界,以多种方式影响法律实践。第一,法理作为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具有解释和引领功能。如果把法律世界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法律主体、法律意识形态、法律制度、法律技术、法律行为等要素构成的。法理属于法律意识形态范畴,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关于法的本原性、价值性、关系性的认识,构成了人们观察、辨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一个民族的法理必然深深嵌入其法律制度、法律技术、法律行为之中,是支配法律实践的更基础、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第二,法理作为实在法的法律渊源,对执法司法具有规范和约束功能。从法律实务界到学术界,法理已被普遍视为一种补充性或兜底性法律渊源。〔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91页。对于法理因何得以入法,学者们通常从填补法律的空白或漏洞、克服法律的时滞性、拓展法律救济的范围、增强法律适用的说理性等方面进行正当性证成。〔4〕关于民国时期法律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论证,参见胡玉鸿:《民国时期法律学者“法理”观》,《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法理的法源地位不但没有减弱,反而进一步增强。

其次,这是一种多元主义的法理观。无论是生产主体还是表现形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法理的生产主体不仅是学术法律人,还包括实务法律人、国家工作人员、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然科学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普通民众等。例如,政治家就是法理的重要生产者。政治家作为治国理政者,身居政治和法律世界高位,决定法律运行体制、政策、举措,主宰立法、执法、司法大权。伟大的政治家在掌控政治全局和法律大局时,对法律问题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判断力。从中外历史看,很多政治家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提出了流传至今的法理格言警句。在我国历史上,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5〕《管子·七臣七主》。“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6〕《管子·形势解》。宋代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7〕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678页。明代政治家张居正:“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8〕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雅典城邦执政官梭伦:“有平等就不会有战争。”法国政治家拿破仑:“良心是审判自己行为的法庭。”美国第7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政府中不存在必然的罪恶,它的罪恶只存在于对权力的滥用。”美国第36任总统林登·约翰逊:“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9〕Lyndon B.Johnson, “Remarks to the Delegates to the Conference on World Peace Through Law”, September 16, 1965, in Gerhard Peters and John T.Woolley, 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id=27259.简而言之,一切在法律生活中愿思考、善言说的人,不论是法律门内汉还是门外汉,都是法理的生产主体。有时候,没有受过法律专门训练的门外汉,反而更容易跳出法言法语法条的窠臼,直达法律背后的生活本源、社会现实、人性根基,领悟法律之理、之意、之魂。与法理生产主体的多元化相适应,法理的表现形式也是相当多样化的。法理不仅存在于法律学说、理论之中,还包含于政治文献、成文法、判例、法谚、格言、乡规民约、风俗习惯、文艺作品等各类载体之中。〔10〕丰霏教授将法理的载体分为6组10种代表形式,参见丰霏:《如何发现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因此,法理的总结提炼工作不应封闭于狭小的法学圈,而应当走向法律实务部门,走向党政机关,走向城乡基层,走向各行各业,使之成为所有法治崇尚者、思考者、践行者的大合唱,而不仅仅是学术法律人的独唱。

最后,这是一种动态的法理观。法理作为社会知识,不是躺在书本里、网页上的文字,是公共生活中不断被生产、传播、应用、消费的知识产品。对法理的研究,不应止步于法理的生产环节上,要研究法理的传播、适用、消费等运行环节,把握法理在公共生活中的运动和变化规律。传播是先进的法理转化为现实的思想力、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只有深入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法理传播的最优路径和策略,才能有效推动先进法理向全社会传播,我国法理向全世界传播,扩大我国法理的话语权、辐射面、影响力。本文探讨的法理发展问题,不限于法理生产问题,还包括法理的宣传、接受、适用、消费等问题。

新法理观,呼唤研究模式的创新,催生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在梳理和总结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十化”为中心的研究方法论图谱,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提供路线图和施工图。“十化”中的每一“化”都代表了研究的不同方法论指向。科学化、公理化是研究方法论的总指向,时代化、民族化、实践化、大众化是加工提炼的路径指向,跨界化、全球化是融通法内之理与法外之理、中国法理与世界法理的方法论指向,金句化是法理语言提炼的方法论指向,系统化是法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指向。

一、法理的科学化

法理应当是科学认识,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出发,特别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由表及里把握本质性,由点及面把握普遍性,见微知著把握必然性,由繁到简把握规律性,从法律世界中提炼出更多具有科学性、真理性的法理。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11〕参见[英]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3页。法理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其洞察法律世界的思想力量,更在于其改造法律世界的实践力量。从可识别、可操作的角度说,推进法理的科学化,就是提高法理的解释力、指引力、变革力。

科学的基本功能是解释功能,对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作出可靠的解释和预测。法律世界是一个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生活世界。用博登海默的话来说,法律是一座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12〕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人类历史上很多富含深刻洞见的法理命题,穿透法律现象的杂多性、流变性、迷惑性,用理性之光照亮了法律大厦的每个房间、凹角、拐角。例如,关于法的历史发展的诸多法理命题,如人类历史上依次产生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的法,〔13〕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发展的基本观点,参见前注〔3〕张文显主编书,第187-194页。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4〕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是法律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的进化阶段,〔15〕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从义务本位到权位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16〕参见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类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和重要趋势。关于法与其他现象的关系的诸多法理命题,如“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第121-122页。“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页。等,都深刻地解释了法与其他现象的密切关系和相互作用。面对正在发生前所未有之深刻变革的世界与中国,我们需要有更多精准描绘未来法治发展图景的法理范畴和命题,增强法理的前瞻性、预见性。

科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规范功能,指引人们想什么和不想什么,怎么想和不怎么想,怎么做和不怎么做。〔19〕参见孙正聿:《哲学通论(修订版)》,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从人类公共生活和法律生活中提炼出的为历史所反复验证的法理,往往是政治家、法律家思考和行动的基本准则。近年来,中国共产党注重从法治角度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经验教训,提炼出来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法理意义的新观点、新命题。例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20〕同前注〔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8、12页。我们要加强对中外政治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智慧研究,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经验提取,推动法理成为政治家治国理政的座右铭。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规律的总结,对历史上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运用、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的成败得失的梳理,推动法理成为法律人励志增智、安身立命的人生指南。加强对宪法法律和法规制度的法理论证阐释,加强对各种影响性诉讼、典型性案例的法理解读宣传,〔21〕关于通过案例、判例阐释法理,同前注〔10〕,丰霏文。推动通俗易懂的法理成为社会成员待人处事的生活导航。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改变世界。〔2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当代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新时代伟大的“变法”运动。法理,应当在这场伟大变革中发挥思想解放和理念引领作用,推进法治体制、制度、技术更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要深入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体制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总结提炼出一系列有关法治体制改革的先进法理,提出更具靶向性、创新性、实效性的改革思路措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深入研究社会各领域法律制度变迁规律,总结提炼出一系列有关法律制度创新的先进法理,推动制定更多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制度文明的良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23〕汪永清:《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第7版。加强对法治与科技的关系、科技的法治冲击、法治的科技应用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科技发展潮流的先进法理,推动法治领域基础设施和科技手段创新,让新时代中国法治站在人类“智慧之巅”上。

二、法理的公理化

现代法应当是公意的体现,现代法理应当是公理的表达。虽然法理通常首先是由一些人以法律论断、学说的形式提炼概括出来,但法律论断、学说尚属私意私见时并不是“法理”。只有当它们成为社会公认之理、通行之道时,才能称作“法理”。公认的人越多、通行的范围越广,法理的生命力、影响力就越强。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法理从个人私见到社会公理的演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法理学人应加强对法理的发生学研究,分析法理生成演化的社会政治机制及其规律,更好地推动法理的共识化、公理化,让法理成为公共生活和法律生活中最强的声音、最大的力量、最厚的底气。在公共性法理的生成过程中,学术交流机制、公共舆论机制、政治选择机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学术界,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交流机制,是推动私性法律论断上升为公共性法理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40年,正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讨论、争鸣、商榷,人治与法治、法的概念和本质、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现代法的精神、宪法司法化、行政法基础理论、民法典制定等大讨论,催生出一系列法律、法治共识,确立了一大批法理命题、格言、警句。有些是来自于对国外法治文明公理的吸收借鉴,例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无救济则无权利;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等等。有些则是对法律法治原理的中国式概括提炼,比如,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24〕参见卞文:《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纪实》,《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法是理与力的结合〔25〕参见孙国华、许旭:《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法治包括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26〕参见罗豪才:《社会治理离不开软法之治》,载《人民日报》2011年7月27日,第19版。等等。

如果把公共舆论场视为思想市场,每一种法律声音、论断、意见都要在这个市场上经受比较、竞争、淘洗,融汇、凝聚出作为社会共识和公理的法理命题。公共舆论对热点法律案件、事件持续讨论,催生了一系列共识化的法理命题。2017年山东于欢案引发了对司法与民意、法理情、司法公开等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不少法治共识。例如,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展示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27〕参见沈德咏:《坚守公平正义底线 提升司法审判能力 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6日,第1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是最好的法治课。〔28〕参见陆侠:《于欢案是一堂生动法治课》,载《人民日报》2017年6月26日,第5版。2019年发生的河北涞源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有关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系列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现代法律精神、司法机关功能等问题的讨论,涌现出了一些具有法理意义的共识。例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9〕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9年3月20日,第2版。每一个法治判例,都是一场温润人心的普法宣传;每一次呵护法律正义,都是塑造公众信仰法治的基石。〔30〕参见秦宁:《赵宇案,以司法“勇为”挺立“见义勇为”》,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9/0318/c1003-30982058.html,2020年2月22日访问。总结概括公共舆论场中的法治共识,乃是提炼公共性法理的重要路径。

在公共性法理的生成机制中,政治和政治家的作用举足轻重。政治家在公共领域有着广泛的决策权、影响力,法学观点、法律论断经政治家之口说出,经政治家之手推行,更有助于促进广大公众对其理解和认可。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特别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对法理的创造和运用,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中国气派、时代特色的法理新范畴、新命题,又推动一大批原本只在法律圈内流行的中外法律论断成为公众熟知的法理名言警句。无论是从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还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重法理、讲法理、行法理的执政风格和话语特色越来越明显。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例,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文献中提出或引证了一系列法理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等等。〔3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3、4版。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大批蕴含着深厚哲理、鲜活道理、普适原理的法治格言警句: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等等。〔32〕关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理的大量名言警句,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张文显:《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三、法理的时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承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的主题、捕捉创新的灵感,深刻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33〕参见习近平:《坚定文化自信把握脉搏聆听时代声音 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载《人民日报》2019年3月5日,第1版。这些论述指明了新时代法理研究的目标任务。每一个时代都需要自己的法理,记录法治的时代进程,表征法治的时代精神,绘制法治的时代蓝图。当代中国法理研究,应准确识变、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推动法理体系、结构、内容的创新,让新法理成为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风向标。

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风险社会的到来达到一致认同。党和国家把认识和防控风险摆到重要位置,系统分析了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各类风险,明确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出了一系列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战略部署。〔3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思想,参见陈一新:《打好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攻坚战》,https://www.sohu.com/a/305274961_1001350808,2020年2月22日访问。风险的最大特征是不确定性,法治的最大优势是确定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过程中,法治不能缺席,法理不能失语。有效防范、规制、分散风险,有序刺破、释放、处置风险,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经济金融等各类风险落地后,必然转化为社会矛盾或诉讼案件,进入执法司法渠道,因而法治体系成为国家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研究层面看,如何正确看待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原理产生的巨大冲击,构建起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新法学范式和新法理,〔35〕参见季卫东:《风险社会与法学范式的转换》,《交大法学》2011年第1期;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乃是法学法律界的时代课题。在这方面,刑法学界无疑是执牛耳者,尽管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充满争论和分歧。

60年的知识增长和技术演进,人工智能越过临界点、迎来爆发期,人类迈入智能时代。就法治建设而言,智能时代的降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课题,创造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作为后发型法治体系,中国法治机构牢牢把握这一机遇,积极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法律服务建设,人工智能成为推动法治工作质量、效率、动力变革的新引擎。政法系统提出,打造万物互联互通的“天网”、具有超级算力的“天算”和超级智能控制的“天智”系统,未知变可知、难测变可测、失控变可控。〔36〕参见《孟建柱多次提到的“天网”“天算”“天智”到底有多燃?》,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93782467_357727,2020年2月22日访问。尽管法学领域已兴起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热潮,学者们更多的是探讨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兴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应用问题研究不多不深,难以对法治场域发生的智能化革命进行法理引领。因此,我们要更多了解和参与法治机构实施的各类智能化建设项目,总结提炼出更多体现科技理性和法治规律的法理成果,为积极稳妥推进法治智能化革命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从共享经济到共享发展,中国已进入共享时代,引发经济形态、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深刻变革。我国共享经济加速奔跑,2018年市场交易额达2.9万亿元,参与者约7.6亿人。〔37〕参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载国家信息中心,http://www.sic.gov.cn/News/557/9904.htm,2020年2月22日访问。共享经济的突出特点是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对传统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合同关系、税收关系等法律关系带来了体系化冲击,要求从法理上和制度上作出体系化回应。〔38〕参见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如果说共享经济主要是一个经济范畴,共享发展则是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综合性范畴,是中国步入共享时代的基本标志。中国共产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天下为公”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应加强对共享时代、共享发展、共享经济的法理阐释和提炼,推动以法治维护权利、机会、规则、底线公平,让每个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梦想成真的机会。

四、法理的民族化

中华民族信理、重理、成理。钱穆先生说,中国人相信此宇宙有一个必然之理在规定着,而此项必然之理,就人类智识,可以随时随地随于每一事物而研讨穷格之,以达于豁然大通之一境,此即中国人的科学精神之所在。〔39〕参见钱穆:《中国思想通俗讲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9页。明清以来,汉语圈学者(中国学者、日本学者、西方来华传教士)习惯用“理”翻译西方的科学门类,如物理学、地理学、生理学、心理学、法理学等。从党中央到法律界,一直强调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普法守法,要坚持法理、事理、情理“三理”合一,增强法治的吸引力、感染力、公信力。

第一,体现主体性。法理作为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积淀着民族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标志。当今世界流行的各种法理格言警句,都是有民族出处的,都是有民族版权的。〔40〕关于西方国家的法理型法谚的总体情况介绍,参见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权利和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离开民族讲法理,法理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中国的法理研究,应当立足中国历史、扎根中国大地、面向中国未来,把中华民族的法律生活、法律文明、法律创造展示好,把中国人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阐释好,让中国法理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不断释放强大正能量。

第二,体现继承性。5000年的中华法律文明发展进程中,近代100多年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新中国成立70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的法理思想。在中国古代我们的祖先擅长以法理的形式表达法律认识、法律智慧,形成了一系列语言精简、道理明晰的法理格言。这些经典的法理表达和精湛的法理格言,有许多接近现代法理,甚至比现代法理更深刻。〔41〕同前注〔2〕,张文显文。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经常引用古代的法理名言警句。例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42〕《贞观政要·公平》。“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43〕《吕氏春秋·自知》。“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公生明,廉生威。”“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法。”“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44〕《尉缭子·重刑令第十三》。要从浩瀚的古代文献中挖掘梳理湮没于5000年中华历史中的巨大的遗产,使其在新时代中国和世界法治建设中绽放光彩。

第三,体现特色性。每个民族的法制各有所长,每个民族的法理亦各有特色。比如,古罗马法私法制度发达,关于私法的法理名言较多,至今流传甚广。英美法系传统上重视程序,有关法律程序的法理名言较多,为各国学者竞相引用。中国古代的礼法文化发达,礼与法、德与刑相辅相成,崇仁爱、重民本、讲诚信、尚和谐、求大同等方面的法理名言比较多。今天,我们应在对中华传统法理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提炼出体现更多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法理,为多彩多姿的人类法理思想宝库增添一份不可替代的姹紫嫣红。

五、法理的实践化

每一民族的法理是法律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理性萃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我国法理生产加工积聚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识资源,为法理实际运用提供了大有作为、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跨越。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律人梳理和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在各个法律领域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应当看到,中国法治实践有理没人讲、有理讲不出、有理传不远等问题突出,把独特法治实践经验转化为中国特色法理的任务依然艰巨。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每个国家的主要政党都要参与本国法治建设,每个国家的执政党都要掌控本国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之基。在当代中国,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问题,包括为何领导、谁来领导、领导什么、如何领导等问题,都需要从法理上讲清讲透,构建起有说服力的党的领导的法理体系。在为何领导的问题上,具有法理意义的基本判断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政治优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谁来领导的问题上,具有法理意义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以党中央为中枢、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法治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法治工作部门党组织主管主抓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在领导什么的问题上,具有法理意义的基本理念是,坚持领导立法、保障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如何领导的问题上,具有法理意义的基本原则是,把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45〕同前注〔31〕,第2 版。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党章为根本、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是新时代中国制度文明建设的亮丽风景线,提炼出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理命题。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党纪的关系问题上,党中央已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法理价值的科学命题。其一,纪法分开。党纪和国法内容上不重复,处理上不替代,确保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其二,纪严于法。国法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纪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纪的尺度比国法的尺度更严。其三,纪在法前。按照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方针,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强化党纪的约束作用,防止由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其四,纪法衔接。主要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刑事司法彼此贯通、相互衔接,构建起符合法治规律的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调查处置机制。这一系列关于纪法关系的重要原理和制度安排,对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实现法治的理想和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等于在国法约束之外,还多了一道党纪约束,更有利于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公权力滥用。

“政法”是我国特有的政治法律概念,政法体制是独树一帜的法治运行体制。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我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话语体系,积累了行之有效的政法工作经验。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6〕参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4条。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47〕参见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19日,第1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48〕同前注〔31〕,第3 版。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49〕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4版。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司法公正更快实现。这些饱含政法工作经验和智慧的思想观点中,可以提炼带有中国泥土味的法理命题。

六、法理的大众化

法理应是人人皆懂、人人皆信、人人皆行之理,不应是法学庙堂上吟诵、法律贵族们把玩之理。法理的生产、传播、应用,应从大众中来、到大众中去,广聚人民群众智慧,飞入寻常百姓家。只有扎根于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一个民族的法理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实践智慧和精神滋养,才能产生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力量。经院化、玄学化、小众化之法理研究,没有市场,更没有前途。

推进法理大众化,要承认人民群众是法理生产者。人民群众是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消费者,法律的善与恶、执法的对与错、司法的公与偏,都逃不过他们的雪亮眼睛。他们会以最浅显、最朴实的语言,表达对法律运作的认知评价,抒发在法律生活中的喜怒哀乐。这些法律认识、态度和情感,一般以民间文学作品、民间法谚等形式记录下来、流传下去。不少研究者都注重从凝聚着百姓智慧的法谚中发现和提炼富有民族特色的法理。霍存福教授认为,法谚是生成并通行于大众中的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是大众法律生活道理和经验的总结概括。〔50〕参见霍存福:《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王奇才教授认为,民间法谚主要流传于大众文化和大众话语中,反映底层文化,具有民俗性特点。〔51〕参见王奇才:《法谚与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从中国民间法谚发现和提炼出来的法理,无疑更具有泥土味、乡土气息。当前,我们要更加注重通过实证调查、传媒报道、影视作品,倾听百姓法律心声、把握百姓法治需求、知晓百姓法治困惑,总结提炼出更多反映群众意愿、直抵群众心坎的法理成果。

法理大众化要让人民群众知法理、懂法理、行法理。任何思想——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52〕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5页。现代法理是现代法治生活方式的指南。推进法理大众化,有助于以现代法理引导全社会形成法治生活方式。在有着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社会确立起法治生活方式,让人人尊法、信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校闹、医闹、车闹、霸座、驾车撞人等挑衅公共秩序的现象,反映部分社会成员法治精神缺失的问题。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客观上要求社会成员养成理性、平和、有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法治宣传教育应从注重以法律条文为主的知识普及转向以法治精神为主的法理教育,真正让法治精神走进亿万群众心田,让现代法理照亮社会文明进步之路。作为学术法律人,不仅要推动加强现代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法理教育,更要呼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中的法理教育,在全社会弘扬崇法尚德、明礼诚信之精神,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当然,在推进法理大众化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法理应回归常识常情常理,但常识常情常理却不等同于法理。我们应以专业、理性、反思的方式审视、辨析、提炼常识常情常理,做到大众化却不流于媚俗,通俗化却不流于低俗。

七、法理的跨界化

法理存在于法之内,也存在于法之外。〔53〕德国学者洛特卢斯纳等人甚至将法之原理分为三类,即超验的法原理,法的内部原理,内在的但外部于法律的法原理。参见[德]Hubert Rottleuthner, Matthiaw Mahlmann:《法律的基础》,张万洪、丁鹏主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从法理发展史来看,法律之理与政治之理、经济之理、文化之理、社会之理、生态之理、历史之理、逻辑之理、心灵之理等领域之理互来互往、相通相合、共存共荣。在古往今来的跨界思想家的努力下,原来看起来与法律不相关的法外之理持续不断地转化为法内之理,推动人类法理高峰巍峨雄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一部跨界研究法理的经典著作。他从比较的角度研究法律与政体、气候、土壤、人种、宗教信仰、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自然和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来揭示“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著作原序,第37页。中“确定不移的规律”。〔55〕同上注,第2页。当前,我们应加强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跨学科对话与合作,共同推进对包括法律在内的自然之理、社会之理、精神之理的研究,推动求理、讲理、成理成为各门学科的共同旨趣。

第一,推动法外之理转化法内之理。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法学主动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逻辑学甚至自然科学寻求理论和方法论资源,涌现了富有开创价值的法学流派,诞生了填补学术空白的法学新兴学科,产出了大量具有理论变革意义的新范畴、新命题、新思想。当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总量呈爆炸性增长之势,为我们重新理解法律世界之现实复杂性、未来可能性打开了无数新的视窗。同时,现代社会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要善于引进各门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在拓展法学知识疆域的同时,加快推动法律理论的代际跃升。

第二,推动法内之理转化为法外之理。在10年前写的一篇反思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的文章中,我曾提出一个观点,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互动中,法理学从其他学科索取多,而对其他学科的贡献少。〔56〕参见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推动法内之理转化为法外之理,目的就是让更多有价值的法理进入其他学科领域,为其他学科解决好有关问题提供智识资源。法律和制度是影响人类各种行为的一类基本约束因素,也是解决人类各种问题的一把重要钥匙。今天,各个科学都高度重视各自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因素,都需要运用法理解决好各自领域的法律和制度问题。法学作为一门以法律和制度研究为主责主业的学科,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法内之理的研究,〔57〕参见喻中:《从“法外之理”到“法内之理”: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新趋势》,《博览群书》2004年第7期。总结提炼法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运行体系、技术体系之理,为其他学科提供更多有启发、可借鉴的法理。

八、法理的全球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文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今日之中国,不仅是中国之中国,而且是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未来之中国,必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以更有活力的文明成就贡献世界。〔58〕参见习近平:《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在亚洲文明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9年5月16日,第2版。在法理研究方面,我们应有全球视野、全球格局、全球责任,以更广的胸怀吸纳世界各个民族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法理,以更强的自信推动中国法理向世界的传播,以更大的担当加强对全球普适性法理的研究,推动中国法理与世界法理的沟通融合,引领世界法理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有几千年文明形成的独树一帜的法理体系,有一大批理论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各国法律法学情况的专家,应当在推进法理全球化上有更大作为。

第一,推进世界法理的中国化。历史证明,中华文明是在同其他文明持续交流互鉴中形成和发展的开放体系。近代以来,中国通过派遣法学留学生到国外学习,邀请国外法学者到中国任教讲学,翻译国外法学著作,研究国外法学理论成果,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等途径,吸纳了一大批体现人类共同价值的优秀法理成果,让中华民族真正融入世界法治文明大家庭中。面向未来,我们应在坚持中华法治文明主体性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研究当今世界特别是主要法系和主要国家的法理成果,以海纳百川的态度汲取其他法治文明的养分,推动中国法理体系更充实、更厚重。

第二,推进中国法理的世界化。利用中国全方位融入全球结构之机,推动中国法理走向世界,提升中国法理在全球的话语权、影响力,是中国法理学人的重要使命。推动中国法理向世界的传播,首先要按照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打造易于为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法理概念、范畴、命题。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党的十八以来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就是国际认可度较高的国际法原理。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法学交流,推动更多的中国法理论著在国外出版发行,举办更多以法理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引导国际法学界研究中国法理问题,让更多中国法理成为世界法治的通理、共识。当然,中国法理走出去不只是一个中国法学走出去的问题,而是一个更广意义上的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人、中国法律服务走出去的问题。只有更深入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有更多中国法律人到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任职,有更多中国律师为各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更多中国仲裁和司法机构被外国公司和自然人选择为纠纷解决机构,中国法理才可能在世界法律舞台上有更大的声音、更好的声誉。

第三,推进全球共同性法理的形成。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法治是破解各种全球治理难题的必由之路,法理是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思想力量。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挑战的一面看,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政治霸凌主义、文明冲突主义论调甚嚣尘上,气候变化、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扶贫减灾、能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公共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国际法治的精神和框架下通过制度化的全球对话、协商、合作来予以解决。人类不能再回到丛林时代,法治是文明前进的不可逆趋势。亨金指出:“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59〕L.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既呼唤更多体现共商共治共享精神的普适性法理,也必然产生更多凝聚各个民族集体智慧的共同性法理。这为中国法理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我们要认真总结既往全球治理实践中的有效法治经验,系统研究当前全球公共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提出体现中国理念、中国主张、中国方案的法理,为全球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的法理指南和智力支持。

九、法理的金句化

正如邱本教授所言,金句是表达法理的最佳形式,法理应该是至理名言。〔60〕参见邱本:《如何提炼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法理研究者要在法理提炼上下功夫,把每一条法理提炼成朗朗上口的金句,让人记得住、传得开、用得上。记得住,就是浅显易懂、引人入胜,容易入耳入脑入心入神。传得开,就是众所周知、耳熟能详,在社会上、网络上广为流传,让法理之真善美播撒到每位社会成员的心中。用得上,就是有用能用愿用,引之则著书立说增色加分,行之则立身处事守正出新。

第一,内涵的哲理化。法理作为法律知识形态,不同于普通法律命题之处,在于以简洁朴素的语言讲出法的深刻思想、睿智哲理。法律是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制力的社会控制。〔61〕See R.Pound, “My Philosophy of Law”, in C.Morris ed.,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1, p.532.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62〕参见[斯洛文尼亚]卜思天·儒佩基奇:《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王铮、降华玮译,《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 期。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63〕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125页。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6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页。富有思想深度的法理,能够一眼洞穿许多人百般求索不得其解的真相,一语道破许多人千言万语未说清楚的道理,让人茅塞顿开、豁然开朗、大彻大悟。这就是法理的思想力之所在。提炼法理金句,首先要在思想内涵提升上下功夫,力求言他人所未言,道他人所未道。否则,即便是金玉包装,也只能是华而不实,甚至是败絮其中。

第二,注重语言的精美化。古人云:言之无文,行而不远。〔65〕参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这里所说的“远”,既指时间之远,能够历久不衰、流传久远;也指空间之远,能够走向社会、走向世界;更指精神之远,能够叩开心扉、震撼心灵。总结提炼法理,既要在思想内涵上用功,又要在语言表达上使力,努力使之成为一句句妇孺皆知的警句、一条条口耳相传的格言。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向老祖宗们学习。中国古代人用词考究、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力求用简练优雅的文字表达思想观点,做到提纲挈领、言简意赅。

第三,注重意境的诗性化。以现代眼光来看,法律似乎与诗歌相距甚远,甚至是格格不入的。然而,在远古时代,法律和诗歌混沌不分,亦诗亦法的“诗体法”,记载着初民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认知和想象。〔66〕参见舒国滢:《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认为,从无形法向成形法进化的过程中,曾经历了“诗体法”的阶段。参见[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105页。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出现过一大批诗人型法官,留下了许多文情并茂、韵律和谐、妙趣横生的诗歌式判词。〔67〕参见赵金慨:《我国古代诗人笔下的那些妙判》,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27日,第5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认为,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基于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有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于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68〕参见[美]卡多佐:《法律与文学》,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法理是沟通法律与诗歌的力量,不仅可以给人们带来法律的智性、理性,还可以带来艺术的韵味、美感。法理研究的胜境,就是让高明的哲理配上诗性的话语、诗歌的韵律,使之成为穿越法律时空隧道的绵延不绝的跳动音符。最近,李拥军教授编写的《法理歌诀》,〔69〕参见李拥军:《法理歌诀的撰写与释义》,《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探索将法理学教科书上传授的经典法理命题诗歌化,可谓法理研究和教学别具一格的创新之举!

十、法理的系统化

系统化是任何一种成熟形态的科学理论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当代中国法理研究,既要注重各领域、各层次、各环节的法理研究,又要注重将分散的法理条理化、序列化、系统化,构建起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中国法理体系,增强其逻辑自洽性、时代容涵性。

构建法理体系,首先要确立起支撑这个体系的基础性、骨干性法理。按照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通常分类,可把基础性法理分为三大类别:第一,关于法的实然问题的基础性法理。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统领,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的本质、范畴、起源、发展等问题的共识性观点。第二,关于法的应然(价值)问题的基础性法理。主要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的秩序、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等价值问题的共识性观点。第三,关于法的关系问题的基础性法理。主要是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为线索,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科技、道德、宗教等现象的互相作用的共识性观点。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来看,法理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法理所构成。每个法律部门既是一整套运用不同方法调整和指引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是一系列从不同角度观察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法律智慧,因而都能够而且实际上已经源源不断地提炼出一大批各有特色、不可替代的法理。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积淀着大量颠扑不破的生活经验和实践智慧,蕴含着许多最原始、最本源的法理元素。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都是中国民法中的核心法理。〔70〕参见张文显:《在“私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载中国法律评论,http://www.jintiankansha.me/t/jeVzNVadlE,2020年2月22日访问。同时,这些核心法理作为现代民法体系皇冠上的明珠,也是现代法治中最具基础性和生命力的精神基因。在民法领域,很多与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一样的名言警句一直响彻于人类法律文明殿堂。

从法律运行和操作看,法理体系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理构成。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和普通民众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问题上留传下来许多富有洞见和哲理的认识,可分门别类提炼出来,构建覆盖法律运行各环节的法理体系,为人们从事法律活动提供度量衡。单就立法问题而言,中外有关立法的法理名言警句就有很多。例如,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71〕同前注〔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03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72〕参见习近平:《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 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载《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73〕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72页。一切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74〕同上注,第70页。

从法律职业划分的角度看,法理体系由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等职业的法理所构成。不同法律职业在法治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同,既需要有指引其业务实践的职业法理,也能够提炼出各具特色的职业法理。以律师职业为例,律师界内外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素质操守、监督管理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法理意义的重要命题。例如,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75〕同前注〔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04页。律师要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76〕参见《孟建柱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勉励广大律师 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用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30/c_128849608.htm,2020年2月22日访问。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77〕参见孟建柱:《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作用》,载《人民日报》2015年8月21日,第4版。律师协会既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敢于举旗,也要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上敢于亮剑。〔78〕参见《律师热议孟建柱同志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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